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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烏日區旭光國民小學進用身心障礙行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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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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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烏日區旭光國民小學進用身心障礙行政助理(守衛)甄選簡章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及「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所屬中小學值日夜工作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二、甄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

1.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以上、65 歲以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能擔任駐衛警校門崗 位工作,含指揮交通、協助校園場地開放、協助信件接收與登錄工作、校內緊急事件之通 報及處置及臨時交辦事項等工作者。

2.男女均可,品行端正、操守廉潔、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惟男性須檢附役畢或 免役證明。

3.需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能繕寫工作日誌及填寫表格,並具備 應對能力。

(二)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妨害風化或犯罪前科者。

7.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患有精神官能之疾病者(或持有精神疾病之身心障礙手冊)。

9.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情事。

10. 經公立醫療機構體檢發現患有法定傳染病者。

三、工作時間:

(一)正式上班時間另行通知,前 3 個月為試用期。每日工作時間:自上午 5 時起 排班,每次 8 小時。另配合學生上、下學、行政人員上班時間及校內相關活動,

適時做必要調整。

(二) 如因臺中市政府預算經費或其他因素,校方得隨時機動調整值勤時間。

四、甄選名額:正取 1 名,備取若干名。

五、工作內容:

(一)駐衛警校門崗位工作(門禁管理、校園安全維護及巡視、監控)。

(二)維護警衛室整潔及校門口附近環境整潔、校園綠美化清潔工作。

(三)協助上下學期間校門口指揮交通,維護師生安全。

(四)協助訪客登記、通知、停車之引導工作。

(五)設施設備進出校園時協助執行管制工作。

(六)辦理活動時,協助校園場地開放與關閉之工作。

(七)協助信件接收與登錄工作。

(八)值勤日誌填寫。

(九)校內緊急事件之通報及處置。

(十)協助接聽總機電話。

(2)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十二)其他與上列各項相關事務或與校園安全必要之警衛工作。

六、工作待遇:採月薪支給,每月新臺幣 24,926 元。(臺中市政府調薪,亦隨之調整。)

(一)勞退基金及勞、健保自負額費用,需由每月薪資中扣款繳納。

(二)本校不提供膳食及住宿。

(三)如遇臺中市政府預算調整時,均依臺中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七、約僱期間:

(一)經甄選正取錄取人員,僱用契約為每一年一聘約,僱用契約自本校通知上班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但仍以實際到職之日為準。如臺中市政府增加補助預算經費,本校得視工作 表現考核結果,作為延長聘期之參考依據,續聘至經費用謦為止。

(二)僱用人員任用期間(滿3個月),由本校考核評估該員是否勝任工作,如無法勝任則依據勞動 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終止勞動契約。

(三)經甄選備取人員,俟原僱用人員出缺時,通知遞補僱用。

八、解僱條件:

(一)契約期間,僱用人員服務品質或表現不符校方要求時,經校方通知兩次仍未改善時,第三 次校方得予解僱。

(二)契約期間,罹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身體健康狀況無法勝任工作時,為維護校園安 全,校方得予解僱。

(三)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校方得予解僱。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校方得予解僱。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學校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秘密致 學校受有損害,校方得予解僱。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二日以上,校方得予解僱。

(七)合約期間內若乙方不能履行本契約條款之規定,或無聘請乙方之需要時,得提前於一個月 前通知終止本契約,乙方須立即解職,不得有退職金、資遣費或其他形式金錢之請求。

(八)契約期間,僱用人員疑似涉有違反校園性別平等規定時,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校方審 議通過後得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服務學校得予以解僱。

(九) 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十)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十三)其他規定參考「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辦 理。

九、報名:

(一)領取簡章及報名表:符合資格且有意應徵者,可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本校網站布告欄、勞工局網站自行下載使用。

(二)報名及截止時間:公告日起至 110 年 1 月 12 日(二)下午 4 時 0 分止,逾時不再受理。

(三)報名地點:臺中市烏日區旭光國民小學總務處,假日期間請至警衛室報名。(地址:臺中市 烏日區健行路 501 號)。

(四)報名方式:一律以現場親自報名,委託報名及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五)報名手續:報名時需當場繳驗下列證件正本,並由校方人員核驗後當場發還(請自備證件 影本留存本校):

(3)

1.報名表。

2.國民身分證

3.男性需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身心障礙手冊。

6.服務經歷證明文件。

7.一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8.切結書。

十、甄選時間和地點:

(一)日期:110 年 1 月 13 日(三)上午 8 時 50 分前至本校總務處報到完成,本人請攜帶國民身分 證正本,並依報名次序為面試次序,9 時 0 分起開始隨即開始甄選。

(二)面試及實務操作地點:本校會議室。

十一、甄選方式:

(一)面試:佔總分 50%

(二)實務操作:佔總分 50%(實務接待及應變通知佔 50%、巡視校園佔 50%)。

十二、錄取聘用

(一)放榜:

1.甄選成績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4 日(四)中午 12 時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之學校公告或本校網頁(http://www.xkes.tc.edu.tw/),並 以電話通知當事人。

本案甄選之職缺,依成績錄取正取 1 名,惟成績未達 70 分者,將從缺不予錄取。除正取 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 2 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3 個月內有效。

2.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亦可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 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二)報到:

1.由本校總務處另行通知,逾時以棄權論,由備取者優先遞補。

2.錄取人員應於到職二週內繳交最近三個月內公立或區域以上醫院之健康檢 查表(含胸部 X 光檢查)正本 1 份。

十三、附則:

(一)繳交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負全責。

(二)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4)

臺中市烏日區旭光國民小學進用身心障礙行政助理(守衛)甄選報名表

報 名 日 期 : 110 年 月 日

姓 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黏 貼 2 吋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請 於背後 書寫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 出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性 別

就業情況

□ 在職中(服務機關: )

□ 待業 6 個月以下 □待業 6 個月以上

通 訊 處

電 話 手 機

E - m a i l

學 歷

證 照

殘障類別 障礙 殘障等級 □輕度 □中度 □重度

經 歷

繳 交 證 件

※請依序裝訂

1.報名表正本(黏貼最近 3 個月 2 吋半身脫帽照片)。

2.國民身分證影本。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則免附)。

4.男性檢附服役證明影本或無須服兵役證明影本。

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6.服務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7.一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正本。

8.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9.切結書(一)(二)正本。

本人簽章:

(5)

臺中市烏日區旭光國民小學進用身心障礙行政助理(守衛)甄選繳交文件 1、身分證影本(

請黏貼

正面 反面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請黏貼

正面 反面

以下請依序附於後裝訂(A4 格式)

3、男性須檢附役畢或無需服兵役證明文件影本共 件(女性免附;填 0)。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學力資格證明影本共 件。

5、服務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共 件(無則免附;填 0) 。 6、其他專長證件影本共 件(無則免附;填 0)。

7、一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正本共 件。

(6)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 同意書

本人應徵 臺中市烏日區旭光國民小學 行政助理人員(守衛) 工作,若經錄取,同意學校根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 閱辦法」第 12 條,向主管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資料 查閱申請,否則無異議取消錄用資格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此致

臺中市烏日區旭光國民小學

立 書 人:

地 址: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7)

切 結 書(一)

立切結書人 報名應徵臺中市烏日區旭光國民小學甄選行政 助理(守衛),如服務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發生時,本人願無異議由學校 依規定予以解僱:

一、 契約期間,僱用人員服務品質或表現不符校方要求時,經校方 通知兩次仍未改善時,第三次校方得予解僱。

二、 契約期間,罹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身體健康狀況無法 勝任工作時,為維護校園安全,校方得予解僱。

三、 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校方 得予解僱。

四、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校方得予解僱。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學校所有之物品,

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秘密致學校受有損害,校方得予解僱。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二日以上,校方得予解僱。

七、合約期間內若乙方不能履行本契約條款之規定,或無聘請乙方 之需要時,得提前於一個月前通知終止本契約,乙方須立即解 職,不得有退職金、資遣費或其他形式金錢之請求。

八、契約期間,僱用人員疑似涉有違反校園性別平等規定時,於知 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校方審議通過後得予以停聘,並靜候調 查。經調查屬實者,服務學校得予以解僱。

九、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者。

(8)

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此 致

臺中市烏日區旭光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公)

(私)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9)

切 結 書(二)

本人 確知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情事:

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 公費之專任公職,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確實詳閱後請打勾) 本人已詳閱上述規定文字,並切結無相關事實,

若有旨揭依法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事由,願依法負起相關責任,不得向學 校要求賠償。

立切結書人: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址: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