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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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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附件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臺教秘(五)字第1070073142C 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及空中 進修學院。

(二)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

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四、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五、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組 成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規定名額造具名冊,連同申請表件,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 局(處)或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彙整後,函送本部複審小組複審。逾期不受理。

前項切結書,指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

六、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2)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七、本要點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並於網站公告。

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將補助經費撥付予申請助學金學 生就讀學校後,逕向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辦理核銷。

(二)受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彙整本學期全國各申請學校核銷資料,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結案事宜。

(三)本部得派員不定期抽查各校助學金核撥辦理情形。

九、獎懲:

(一)執行本要點有功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敘獎。

(二)各承辦學校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3)

教育部學產基金110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次受理低收入戶助學金申請業務:

(一)各縣市之公私立完全中學、國中、小學,請向縣市政府指定之承辦中心學校辦理。

(二)臺北、高雄、臺中、新北市、桃園五市之公(私)立高中(職)學校,請向該市指定承辦學校辦 理。

(三)臺灣省地區各國(私)立高中職、大專、技術學院、大學等校及金門、馬祖之學校請向臺中市 僑泰高級中學申請辦理。

(四)國中小學生學業成績不查核,但如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及低收入戶雙重身分者,配合原住民族 委員會要求,請在原住民身份判別,鍵入 Y,不具原住民身份者,請留白,另高中職以上學 生,如具有原住民身份申請本補助者,不可申請生活補助費,如申請,不可申請本補助。

(五)學生如為高中職以上,身分且為低收入戶者,請與校內辦理低收入學雜費申請補助單位查 核,該生是否有辦理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如無,請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全 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平台更正為低收入戶,才可受理,但若該生因其他原因無辦 理任何學雜費減免,亦可受理。

(六)高中職學生,如具有低收入戶者,但領有學雜費減免補助,卻申請補助為實用技能學程、產 業特殊需求類科、建教合作教育班、公私立高中職免學費及定額補助、原住民補助、身心殘 障學生、子女減免、綜合職能科等者,皆不可申請本補助。

二、學生如具有低收入戶身分者,請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該生 學雜費減免,如未依規定辦理,或申請以下補助者(共13項,不予核准,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4)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三、國中小為義務教育,學雜費補助,不屬於獎助金補助,不受影響,另教育部業於105年修正「教育 部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廢除學業成績需及格規定。

四、補助要點第六點之第八項所提之「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依教 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實施要點規定,為公私立高中齊一(包括 五專前三年)學費、高職免學費、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

五、各國(私)立高中職、大專、技術學院、大學等校,助學金撥款標準得視年度預算及核定人數,由 本部複審小組機動調整。

六、有關本次各項之作業臨時通告及有關申請書表文件,國中小請自行到各縣市承辦學校網站下載文 件。高中職以上學校及金門、連江縣學校,請各校自行到臺中市私立僑泰高級中學之網站下載,

網址:moe.ctas.tc.edu.tw 或電洽臺中市私立僑泰高級中學龍清榮主任:(04)24063936轉175、

176、164。

七、本次申請表一及表二各校留存,僅需將表三、四寄到各區承辦學校,審查不符名單或經費核撥金 額有所調整,由審查學校發文通知申請學校,並於印領清冊[表四]修正。

八、本次申請作業網站登錄將於110年10月15日晚上12時關閉,另書面收件日期於10月22日止,並以郵 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九、本次申請作業,不用另簽切結書,在表一中已加註該項切結說明: 本學期除申請低收入戶學雜費減 免外,並無同時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如有 違者,繳回本助學金,絕無異議,特此申明。

十、各校領據開立原則,如果是縣市政府所管轄之國中小(含臺北、高雄、臺中、新北市、桃園五市高 中職),收據以各縣市承辦學校說明開立,國立及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金門及連江兩縣,則依 本校說明辦理。

十一、為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實施網路查調作業,國中小低收入戶證明,學校端可用各縣 市公務系統證明取代,高中職以上學校,學校端請用申請教育部或國教署之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清 冊影本取代,如影本清冊無該學生資料,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十二、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對照表

學制代碼 1 2 3 4 5 6 7 8 9

學制名稱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五專前 三年

五專四

五年級 二專 二技 四技 大學

(5)

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流程

Y

N

1.彙整所有核准申請表

2.上網填報資料 https://moe.ctas.tc.edu.tw 3.製作表一、二(學校自存)

4. 製作表三、四送承辦學辦理申請(可免付 低收入證明,由系統查核)

4.上網查詢審查結果或等候核准通知

1.依核准通知處理補件或系統查核非低收入 戶補低收入戶證明

2.承辦學校撥款到申請學校 3.轉撥助學金於學生

4.上網填報完成撥款日期

5.未撥款者,退款到各承辦學校 開始受理申請

1.低收入戶資格 2.無小過之處分 3.成績是否符合規定 是低收入戶,但因

故未申請任何補助

查核是否依規定申請 低收入戶學雜費補助

未申請其他公費補助

Y

不核准

Y

結束

N

N Y

N

(6)

承辦業務相關問題整理

問題一:下載之檔案,如果表格超出一頁,該如何處理?

Ans:此次各項表格,皆設計在一頁中,尺吋為 A4,由於每一使用者,安裝之印表機規格不一,可能會 影響版面大小,可在 word 中點選[檔案]→[版面設定]→[邊界]來使該文件成為一頁。

問題二:此次作業中是否全部都要用電腦建檔?

Ans:不一定,各項表格下載後,可以用人工書寫填報,但資料要依規定上傳電腦。

問題三:此次作業中學校總人數無法確認要如何處理?

Ans:請以最接近人數陳報,如果日後人數有調整,請於核撥款項前重新自行上網修正即可。

問題四:此次學生如有請取其他獎助學金如何處理?

Ans:本次申請學生不可申請本實施要點第六條限定之任何其他獎助學金,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 得申請本項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問題五:何謂學校代碼,是否指學籍呈報時之學校代碼?

Ans:是的!,例如0001指國立政治大學,061314表示僑泰高中日間部,專科以上學校如果有進修部或 分部,請統一申報,高中職進修學校,日間部都要分開承報,相關代碼可到此處查詢。

問題六:各校申請流程如何?

Ans:[步驟一]請先下載表格,依表格範例製作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步驟二]請依學校代碼登入,修改貴校基本資料及密碼,第一次登錄帳號及密碼皆為學校代碼,

登錄後請先修改密碼,密碼不可與學校代碼相同。

[步驟三]請在本網站登錄申請學生資料,可以逐筆登錄,也可以用網頁提供的匯入上傳

[步驟四]請將表一、表二自行留存,表三、表四蓋妥相關印鑑交寄給各承辦單位學校審查,並隨 時上網查詢審查結果及撥款進度。

問題七:承辦學校應注意事項?

Ans:[步驟一]請依學校代碼登入,修改貴校基本資料及密碼,

[步驟二]請依各校交寄之表三、表四及相關證明資料,依規定審查並將審查結果登入於網站中。

[步驟三]匯整該縣市所有資料,開立相關收據,向總承辦學校申請助學金經費,

[步驟四]請於收到助學金後,立即轉撥給申請學校。

問題八:申請學校審查應注意事項?

Ans:學生申請必需具備低收入資格,各項成績符合申請書規定,請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 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如未依規定辦理,並申請與「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

(7)

金實施要點」第六條限定之13項資格重覆者,不予核准,已領款者需繳回。

問題九:學生如何查知申請結果?

Ans:學生可以自行上網查詢申請結果,登入驗證資料為學校代碼及身份證字號。

問題十:印領清冊及收據已事先製作完成,審查結果與原先收據不合,如何更正?

Ans:本項業務申請,印領清冊及收據如因審查後,與原申請金額不符,審查不符名單或經費核撥金額 有所調整,由審查承辦學校發文通知申請學校,退回領款收據[表三],重新開立,印領清冊[表 四]則由承辦學校備註不核准,刪除,如各縣市承辦學校有另行規定者,請依該縣市規範處理。

問題十一:重讀生、延畢生、研究生可否申請?

Ans:依補助原則,學生就讀年級祇能補助一次,重讀生如果重讀之年度沒有申請補助,則可以申請,

已領過補助者,不可再申請,延畢生因已完成就學階段,所以延畢年度,該學期已非正式學制就 讀,因此不補助,另本補助以國小到大學為止,研究生以上學制不可申請。

問題十二:學生如有申請注意事項中其他補助款者,該如何處理?

Ans:依規定兩者取其一,請自行依各項補助金額判斷,如本基金助學金額低於其他補助金額,請放棄 本基金助學金,改申請其他補助金。如本助學金高於其他補助款者,本學期可以申請本項補助 款,下學期本補助款未辦理申請補助,此低收入學生可以回歸申請該項補助款。國中小之學雜費 補助,不屬於獎助金補助,不受補助款限制 。

問題十三:高中以上學生如有低收入資格,但學雜費補助未依規定申請「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

而申請其他補助款者,如實用技能學程、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建教合作教育班、齊一公私立高中 職學費、原住民補助、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等者該如何處理?

Ans:學籍申報為實用技能學程或其他學制者,如欲申請本助學金者,因學生具低收資格,請依「低收 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該生學雜費減免,再申請本助學金。

問題十四:國中小學生申請,學業成績標準為何?

Ans: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國中小申請資格,僅限制未 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學業成績及格已廢除,但高中職以上,學業成績仍需及格。

問題十五:如果免附低收入證明,學校端如何證明該學生是低收入戶學生?

Ans:各縣市承辦學校如貴縣市有提供低收入查驗系統,學校端可以依該公務系統查驗後結果,檢附結 果取代低收入戶證明,另各校亦可檢附各校當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清冊,取代低收入戶 證明,如無法提供者,則須檢附低收入證明始可申請。

(8)

問題十六: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對照表為何?

Ans:請參考下表

學制名稱 學制代碼 學制名稱 學制代碼 未知 0 五專四五年級 5 國小 1 二專 6 國中 2 二技 7 高中職 3 四技 8 五專前三年 4 大學 9

問題十七:同時具有原住民身分及低收入戶之學生,如有申請助原住民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 助,是否可以再申請本補助。

Ans: 同時具有原住民身分及低收入戶之學生,其身份選擇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補助,固不可申請本項補 助,已領款者需繳回。

(9)

[表一] 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學校全銜) 學制名稱 學制代碼 年級 科系(組別)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低收入戶長姓名 電話 戶長身分證統一編號

申請人住址

學業成績 同時具有原住民身份 學校承辦人 學校連絡電話

一年級新生上學期免審核成績,一律填60。

□是

申明切結書 學校初審小組審查決議

本人此學期除申請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外,並無同時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 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如有違者,繳回本助學金,

絕無異議,特此申明。

具領人簽名:

□合格 □不合格 (請勾選)

自109學年度第2學期,本表各申請學校審查後,自行留存,僅需將 所有學生之申請表,依編號掃描後存成 PDF 檔案,上傳至系統。

注 意 事 項

一、上表各欄,辦理手續不完備者概不受理,申請者不得異議。

二、申請條件:僅限低收入戶(不包括中低收入戶)身分,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前學期學業成績國中小成績免審核,高中職以上學校前學期成績總平均及格。一年 級新生上學期免審核成績。

三、申請方式:每學期開學初,依就讀學校公布申請期限,詳填申請書,向學校提出申請。

四、低收入戶證明由教育部向衛福部全國社政資訊整合系統查驗,若有疑義,再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低收入戶證明查驗,若低收入戶證明中未列出申請學生資料時,請提 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五、審查結果經核定發給助學金者,如於學期結束前尚未被通知領取,請洽各校承辦人員查詢。

六、請查核該學生是否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該生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如申請學生未依規定辦理,請查核原因,是否符合申 請。

(10)

[表二] 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學生名冊

學校代碼 學校名稱 110學年度第1學期

編號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學制名稱 學制 代碼

系(科) 組別

年 級

低收入戶長

姓名 聯絡電話 低收入戶長

身分證統一號碼 學業成績 是否具原住 民身分(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全校學生數: 人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附註:一、各校受理之申請對象以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為限,至於名額不限,不足請填寫下一頁,本表學校留存。

二、請各校造冊連同申請書按編號順序排列,以利核辦。

三、本表名冊請與貴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名冊順序核對,如申請學生未在名冊中,請查核原因,是否符合申 請。

(11)

[表三] 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領款收據

茲收到 教育部

事由:110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計新臺幣(國字大寫): 元整,共計 人。

承辦人: 出納: 主辦會計: 校長:

銀行及分行代號(7碼): 銀行帳號(14碼內):

銀行名稱: 帳戶名稱:

請確認本帳戶資料要與電腦系統之撥款資料與此相符合。

[校印加蓋處]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學校應加蓋校印,各主管應加蓋印章,校長印不可用代理。

2.學校也可用校內收據開立,取代本收據,收據內容註明應匯入之銀行、帳號、戶名 繳款人:教育部

事由:110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3.貴校如需留底,請自行影印存查。

4.所有相關審查及核撥資訊請自行到網站查詢,網址為 moe.ctas.tc.edu.tw

5.各國中小及臺北、高雄、臺中、新北市、桃園五市高中職本領款收據,請依各縣市政府規 定。

(12)

[表四]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印領清冊

學校名稱: 學校代碼:

編號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學制 科別 年級 助學金

(元) 簽章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累計合計

注意:1.本頁如填寫不足,請自行加頁,並依序增加編號,最後頁請加計全部總金額,且與[表三]之金額核 對。

2.助學金金額,依[附件一]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四點(107年6月11 日修正),各校自行填寫,審查不符名單或經費核撥金額有所調整,由審查學校發文通知申請學校,

並於領款收據[表三]及印領清冊[表四]修正。

(13)

[表一] 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表

申請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編號 001

(學校全銜) 學制名稱 學制代碼 年級 科系(組別)

私立僑泰高級中學 高中職 3 2 普通科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低收入戶長姓名 電話 戶長身分證統一編號

張德仁 K120129877 張寶貴 04-98812116 K120199876

申請人住址 400 台中市中山南路四十巷十八號二樓

學業成績 同時具有原住民身份 學校承辦人 學校連絡電話

一年級新生上學期免審核成績,一律填60。

˅

是 龍老師 04-24063936*175

申明切結書 學校初審小組審查決議

本人此學期除申請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外,並無同時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 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如有違者,繳回本助學金,

絕無異議,特此申明。

具領人簽名: 張德仁

˅

合格 □不合格 (請勾選)

自109學年度第二學期,本表各申請學校審查後,自行留存,僅需 將所有學生之申請表,依編號掃描後存成 PDF 檔案,上傳至系統。

注 意 事 項

一、上表各欄,辦理手續不完備者概不受理,申請者不得異議。

二、申請條件:僅限低收入戶(不包括中低收入戶)身分,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前學期學業成績國中小成績免審核,高中職以上學校前學期成績總平均及格。一年 級新生上學期免審核成績。

三、申請方式:每學期開學初,依就讀學校公布申請期限,詳填申請書,向學校提出申請。

四、低收入戶證明由教育部向衛福部全國社政資訊整合系統查驗,若有疑義,再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低收入戶證明查驗,若低收入戶證明中未列出申請學生資料時,請提 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五、審查結果經核定發給助學金者,如於學期結束前尚未被通知領取,請洽各校承辦人員查詢。

六、請查核該學生是否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該生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如申請學生未依規定辦理,請查核原因,是否符合申 請。

範例

(14)

[表二] 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學生名冊

學校代碼 061314 學校名稱 私立僑泰高級中學 110學年度第1學期

編號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學制名稱 學制 代碼

系(科) 組別

年 級

低收入戶長

姓名 聯絡電話 低收入戶長

身分證統一號碼 學業成績 是否具原住 民身分(Y)

01 張德仁 K120129877 高中職 3 普通科 2 張寶貴 04-9881211 K120199876 70 Y

02 趙天佑 S128844991 高中職 3 普通科 2 趙合仁 04-24063936 H199456778 80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全校學生數: 6700 人 申請日期 110年 10 月 12 日 附註:一、各校受理之申請對象以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為限,至於名額不限,不足請填寫下一頁,本表學校留存。

二、請各校造冊連同申請書按編號順序排列,以利核辦。

三、本表名冊請與貴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名冊順序核對,如申請學生未在名冊中,請查核原因,是否符合申 請。

範例

(15)

[表三] 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領款收據

茲收到教育部

事由:110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計新臺幣(國字大寫): 陸 仟 元整,共計 2 人。

承辦人: 出納: 主辦會計: 校長:

銀行及分行代號(7碼):

0094011

銀行帳號(14碼內):

40110300003200

銀行名稱:彰化銀行(南臺中分行) 帳戶名稱: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僑泰高級中學 請確認本帳戶資料要與電腦系統之撥款資料與此相符合。

[校印加蓋處]

中華民國

110

10

12

日 注意事項:

1.學校應加蓋校印,各主管應加蓋印章,校長印不可用代理。

2.學校也可用校內收據開立,取代本收據,收據內容註明應匯入之銀行、帳號、戶名 繳款人:教育部

事由:110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3.貴校如需留底,請自行影印存查。

4.所有相關審查及核撥資訊請自行到網站查詢,網址為 moe.ctas.tc.edu.tw

5.各國中小及臺北、高雄、臺中、新北市、桃園五市高中職本領款收據,請依各縣市政府規 定。

範例

(16)

[表四]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印領清冊

學校名稱:私立僑泰高級中學 學校代碼:061314 編號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學制 科別 年級 助學金

(元) 簽章 01 張德仁 K120129877 高中職 普通科 2 3000

02 趙天佑 S128844991 高中職 普通科 2 3000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累計合計 6000

注意:1.本頁如填寫不足,請自行加頁,並依序增加編號,最後頁請加計全部總金額,且與[表三]之金額核對。

2.助學金金額,依[附件一]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四點(107年6月11 日修正),各校自行填寫,審查不符名單或經費核撥金額有所調整,由審查學校發文通知申請學校,

並於領款收據[表三]及印領清冊[表四]修正。

3.簽章處如為學生自行簽名,請加蓋承辦人員印章於本頁最一列之累計合計空白處。

範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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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學校系級 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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