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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訂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認受訓人員表現未達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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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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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二點、第 七點、第八點及第三點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 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訂定發布後,曾於九十年至一百零三年間九次修 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茲為精進考試 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發生特殊異常情事之處理原則,以及明定受訓 人員表現未達基本要求,有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虞時,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應完備之輔導作為等,爰修正本要點第二點、第七點、

第八點及第三點附表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採全面未占缺訓練,修正相關 文字。(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 增訂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認受訓人員表現未達基本要求,

有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虞時,應依附表四進行個別會談,並 依實務作業需要修正附表格式、填表說明及相關文字。(修正規 定第七點、附表二、三及增訂附表四)

三、 配合第七點新增第五款及實務運作,增列相關文字。 (修正規定 第八點)

四、 配合第七點修正規定及實務作業需要,修正相關欄位及填表說

明文字。(修正規定第三點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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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二點、

第七點及第八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訓練方式:

(一)實務訓練分實習及 試辦二階段實施,自 向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報到接受 訓 練 日 起 一 個 月為 實習階段,其餘時間 為試辦階段。但實習 階 段 時 間 不 含 基礎 訓練。

(二)於實習階段,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應 安 排 受 訓 人 員 以不 具 名 方 式 協 助 辦理 所指派之工作;於試 辦階段,受訓人員應 在 輔 導 員 輔 導 下具 名 試 辦 所 指 派 之工 作。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及 各 該 考 試 錄 取 人員 訓 練 計 畫 規 定 縮短 實務訓練人員,或具 擬 任 職 務 法 定 任用 資格,經銓敘部銓敘 審定者,免經實習階 段 直 接 進 入 試 辦階 段。

二、訓練方式:

(一)實務訓練分實習及 試辦二階段實施,自 向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報到接受 訓 練 日 起 一 個 月為 實習階段,其餘時間 為試辦階段。但實習 階 段 時 間 不 含 基礎 訓練。

(二)於實習階段,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應 安 排 受 訓 人 員 以不 具 名 方 式 協 助 辦理 所指派之工作;於試 辦階段,受訓人員應 在 輔 導 員 輔 導 下具 名 試 辦 所 指 派 之工 作。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及 各 該 訓 練 計 畫 規定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人 員,或具所占職缺法 定任用資格,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者,免經 實 習 階 段 直 接 進入 試辦階段。

一、本點修正第三款。

二、第三款「各該訓練」係 指「各該考試錄取人員 訓 練 」, 為 求 語 意 明 確,爰酌作文字修正。

又 受 訓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係採全面未占缺訓 練,爰將「所占職缺」

文字,修正為「擬任職

務」,以資周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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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七、輔導計畫及紀錄:

(一)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 校 應 由 人 事 單位 會 同 受 分 配 訓 練單 位,填寫實務訓練計 畫表(同附表一),

陳報機關(構)學校 首 長 核 定 後 據 以辦 理,並於受訓人員報 到 之 日 起 七 日 內傳 送 至 公 務 人 員 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以下 簡稱保訓會)列管,

及 將 影 印 本 送 交受 訓人員參考。

(二)輔導員應至少每月 填 寫 受 訓 人 員 實務 訓 練 輔 導 紀 錄 表一 份(如附表二)送單 位主管核閱。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得 依需要另定紀錄表。

(三)實務訓練計畫表及 輔導紀錄表,由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 留存,並作為考核受 訓 人 員 實 務 訓 練成 績之參考。

(四)受訓人員如發生曠 職、輔導衝突、性騷

七、輔導計畫及紀錄:

(一)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 校 應 由 人 事 單位 會 同 受 分 配 訓 練單 位,填寫實務訓練計 畫表(同附表一),

陳報機關(構)學校 首 長 核 定 後 據 以辦 理,並於受訓人員報 到 七 日 內 傳 送 至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列管,及影本 送交受訓人員參考。

(二)輔導員應至少每月 填 寫 受 訓 人 員 實務 訓 練 輔 導 紀 錄 表一 份(如附表二)送單 位主管核閱。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得 依需要另定紀錄表。

(三)實務訓練計畫表及 輔導紀錄表,由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 留存,並作為考核受 訓 人 員 實 務 訓 練成 績之參考。

( 四 ) 受 訓 人 員 如 有 曠 職、輔導衝突事件、

自傷(殺)事件或其 他 足 以 影 響 訓 練實

一、本點修正第一款、第四 款,並增訂第五款。

二、第一款關於實務訓練計 畫表傳送時間,為期明 確,「報到七日內」文 字修正為「報到之日起 七日內」;另「影本送 交」文字修正為「將影 印 本 送 交 」, 俾 資 明 確。

三、第四款關於應通報之例 示事項,增列性騷擾、

亡故,並配合實務需要 修正相關文字,修正理 由如下:

(一)考量受訓人員訓練期 間因遭受性騷擾或性 騷擾他人之情事,將 影響受訓人員學習甚 鉅,為避免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延誤 通報(例如於性騷擾 事件成立始通報)或 未通報(例如性騷擾 事 件 未 成 立 則 未 通 報) ,爰增列「性騷擾」

之例示事項,以應實 務需要。

(二)因受訓人員亡故無法

繼續實施訓練,並須

由各相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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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擾、自傷、亡故或其 他 足 以 影 響 訓 練實 施 等 特 殊 異 常 之情 事 , 實 務 訓 練 機關

(構)學校應依以下 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應 於事發或知悉當日 立即以電話、傳真或 電子郵件通報保訓 會。

2、詳實記錄特殊異常情 事及輔導過程:遇有 特殊異常或工作表 現異常情事,應填寫 實務訓練期間特殊 異常情事通報及輔 導紀錄表(如附表 三),詳實記錄人、

事、時、地、物、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及 輔 導、晤談紀錄等,並 於事發或知悉之日 起三日內完成書面 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

依需要轉介或引進 外部醫療或輔導資 源,以妥適處理異常 行為。

(五)實務訓練機關(構)

施 等 特 殊 異 常 情 事,應依以下處理原 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應於事發當日立 即以電話、傳真或電 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 輔導過程:遇有特殊 異常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應詳實記錄 人、事、時、地、物、

相關佐證資料及輔 導、晤談紀錄等,並 填寫實務訓練期間 特殊異常情事通報 及輔導紀錄表(如附 表三),於情事發生 三日內完成書面通 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

依需要轉介或引進 外部醫療或輔導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 為。

後 續 遺 屬 慰 問 事 宜,為免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漏未通 報,爰於應通報之例 示 事 項 增 列 「 亡 故 」, 並 將 「 自 傷

(殺)」修正為「自 傷」,以資妥適。

(三)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 異常之情事( 例如 性騷擾或亡故),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未必能於事發當 日知悉,爰第一目

「事發當日」文字修 正為「事發或知悉當 日」;第二目「情事 發生三日內」文字修 正為「事發或知悉之 日起三日內」,以符 實務需要。

(四)第一目「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文字 移列第四款本文;第 二 目 酌 作 文 字 修 正,敘明人、事、時、

地、物、相關佐證資

料及輔導、晤談紀錄

等係紀錄於實務訓

練期間特殊異常情

事通報及輔導紀錄

(6)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學 校 認 受 訓 人 員表

現未達基本要求,有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不及 格之虞時,應即進行 個別會談,告知其亟 待改進事項,同時提 供 相 關 指 導 與 建 議,並作成個別會談 紀 錄 表 ( 如 附 表 四),由會談人員與 受 訓 人 員 共 同 確認 後簽名。

表;第三目「以導正 異常行為」文字修正 為「以妥適處理異常 行為」 ,以資明確。

四、增訂第五款,明定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認 受 訓 人 員 表 現 未 達 基 本要求,應依附表四進 行個別會談,並作成個 別會談紀錄表,由會談 人 員 與 受 訓 人 員 共 同 確認後簽名,以完備輔 導作為。

八、成績考核程序: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應依受訓 人員訓練期間實際表 現 及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個別會談紀錄 表、實務訓練期間特 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 導紀錄表所載資料,

本客觀公正之旨,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及各該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辦理。

八、成績考核程序: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應依受訓 人員訓練期間實際表 現 及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實務訓練期間 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 輔 導 紀 錄 表 所 載 資 料 , 本 客 觀 公 正 之 旨,依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 核要點辦理。

本點配合第七點新增第五 款關於個別會談應作成紀 錄,爰增列相關文字;另 部分性質特殊之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事項,

係於各該訓練計畫另定成

績考核之技術性、細節性

事項,爰增列「及各該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文

字,俾資周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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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附表一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本表相關欄位及填 表說明文字,配合 本要點第七點修正 規定及實務作業現 況 ,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附表一

(機關全銜)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受訓人員基本資料 姓 名 性 別 考 試 等 級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考 試 職 系

類 科

受訓人員分配訓練

分 配 機 關 日 期 文 號 分 配 受 訓 單 位 輔 導 員 職 稱 及 姓 名 受 訓 人 員

報 到 日 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訓 練

期 滿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工 作 項 目

輔 導 方 式

1、職前講習:

2、工作觀摩:

3、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

4、個別會談:

簽 章

受 訓 人 員 輔 導 員 單 位 主 管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以上各欄位如填載 內容不齊,請勿簽章)

機 關

核 定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人事單位承辦人姓名: 電話: (請務必填寫)

附表一

(機關全銜)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受訓人員基本資料

姓 名 性 別 考 試 等 級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考 試 職 系 類 科

受訓人員分配訓練

分 配 機 關 日 期 文 號 分 配 受 訓 單 位 輔 導 員 職 稱 及 姓 名 受 訓 人 員

報 到 日 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訓 練

期 滿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工 作 項 目

輔 導 方 式

1、職前講習:

2、工作觀摩:

3、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

4、個別會談:

簽 章

受 訓 人 員 輔 導 員 單 位 主 管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以上各欄位如填載 內容不齊,請勿簽章)

機 關

核 定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承辦人姓名: 電話: (請務必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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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一、本計畫表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 機關(構)學校首長核章,於受訓人員報到之日起七日內傳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列管,並將影印本送交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

二、工作項目欄:應依受訓人員考試錄取類科、等級詳細載明實務訓練期間指派之工作項目。

三、輔導方式欄:應填寫「職前講習」、「工作觀摩」、「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及「個別會 談」等四項,有關實施順序及時點,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視實際狀況彈性調 整。

(一)職前講習: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辦理職前講習,內容包括:機關環境介紹、

單位簡介、公文辦理流程、電腦操作流程及講解實務訓練相關規定。

(二)工作觀摩: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至少選擇三項業務,進行實務工作 觀摩。

(三)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至少選擇三種實際個案,

進行討論、操作或演練,於受訓人員實際執行業務過程予以適當輔導,並就受訓人 員分配職務之專業需求,以研讀、討論方式提升受訓人員專業知能。

(四)個別會談: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之期中及期末期間,至少各進行一次個別會 談,協助解決受訓人員工作適應問題及生涯發展。

四、保訓會除適時至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查核,瞭解有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情事外,

並將本表作為審查時之重要文件。

填表說明:

一、本計畫表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

(構)學校首長核章,於受訓人員報到七日內傳送保訓會列管,影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

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二、工作項目欄:應依受訓人員考試錄取類科、等級詳細載明實務訓練期間指派之工作項目。

三、輔導方式欄:應填寫「職前講習」、「工作觀摩」、「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及「個別會 談」等四項,有關實施順序及時點,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視實際狀況彈性調 整。

(一)職前講習: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辦理職前講習,內容包括:機關環境介紹、

單位簡介、公文辦理流程、電腦操作流程及講解實務訓練相關規定。

(二)工作觀摩: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至少選擇三項業務,進行實務工作 觀摩。

(三)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至少選擇三種實際個案,

進行討論、操作或演練,於受訓人員實際執行業務過程予以適當輔導,並就受訓人 員分配職務之專業需求,以研讀、討論方式提升受訓人員專業知能。

(四)個別會談: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之期中及期末期間,至少各進行一次個別會 談,協助解決受訓人員工作適應問題及生涯發展。

四、保訓會除適時至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查核進行瞭解外,或有實務訓練成績不及 格情事,本表亦為審查之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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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附表二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為應實務作業 需要,將「輔 導方式辦理情 形」欄位名稱 修正為「輔導 方 式 實 施 情 形」,並修正勾 選項目。

二 、 填 表 說 明 部 分,則配合本 要點第七點增 訂第五款及相 關欄位修正,

酌 作 文 字 修 正,並增訂第 五項,其後項 次遞移。

附表二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紀錄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分 配 受 訓

單 位 受 訓 人 員

姓 名 受 訓 人 員

工 作 項 目

輔 導 方 式 實 施 情 形

職前講習 工作觀摩 專業課程訓練

或輔導 個別會談

□尚未實施

□實施完成

□尚未實施

□實施中

□實施完成

□尚未實施

□實施中

□實施完成

□尚未實施

□期中實施完成

□期中及期末實施完成 受 訓 人 員

表 現 情 形 內 容

等 級

A B C D 品德 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才能 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

生活表現 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學習態度 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

工作績效 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

輔 導 員 特 殊 輔 導 情 形 紀 錄

受 訓 人 員 重 大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簽 章

輔 導 員 直 屬 主 管 單 位 主 管

附表二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紀錄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分 配 受 訓

單 位 受 訓 人 員

姓 名 受 訓 人 員

工 作 項 目

輔 導 方 式 辦 理 情 形

職前講習 工作觀摩 專業課程訓練

或輔導 個別會談

□已辦理

□未辦理

□辦理完成

□辦理中

□未辦理

□辦理完成

□辦理中

□未辦理

□已辦理

□未辦理

□無須辦理

受 訓 人 員

表 現 情 形 內 容

等 級

A B C D 品德 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才能 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

生活表現 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學習態度 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

工作績效 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

輔 導 員 特 殊 輔 導 情 形 紀 錄

受 訓 人 員 重 大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簽 章

輔 導 員 直 屬 主 管 單 位 主 管

(10)

填表說明:

一、本表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每月應至少填寫一張,亦得依實際需要每週或每日填寫。

二、「輔導方式實施情形」欄,請輔導員就職前講習、工作觀摩、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個別會談 之實施情形詳實勾選記錄。

(一)職前講習: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辦理職前講習,內容包括:機關環境介紹、單位簡 介、公文辦理流程、電腦操作流程及講解實務訓練相關規定。

(二)工作觀摩: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至少選擇三項業務,進行實務工作觀摩。

(三)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至少選擇三種實際個案,進行討 論、操作或演練,於受訓人員實際執行業務過程予以適當輔導,並就受訓人員分配職務之 專業需求,以研讀、討論方式提升受訓人員專業知能。

(四)個別會談: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之期中及期末期間,至少各進行一次個別會談,協 助解決受訓人員工作適應問題及生涯發展。

三、「受訓人員表現情形」欄,請輔導員就受訓人員之品德、才能、生活表現、學習態度、工作績 效五大項(按:其內容係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附件三實務訓練成績考 核表所定考核項目內容),詳實勾選記錄。考評等級分述如下:

A:80 分以上(表現超出該職責的要求水準)。

B:70 分以上,不滿 80 分(表現均能達到要求水準)。

C:60 分以上,不滿 70 分(表現僅部分達基本要求,經輔導後有所改進)。 D:不滿 60 分(表現大多未達基本要求,經輔導仍未改進)。

四、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間如有發生重大或特殊情事,於「輔導員特殊輔導情形紀錄」欄及「受訓 人員重大具體優劣事蹟」欄,應詳載辦理日期(時間)、次數及具體事由。

五、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認受訓人員表現未達基本要求,有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虞(倘其輔 導紀錄表任一考核項目考評為 D),應於實施期中或期末個別會談時,依附表四載明所列事項,

告知其亟待改進事項,同時提供相關指導與建議。

六、本表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詳實記錄,並請受訓人員直屬主管及單位主管核閱後,由輔導員暫予 收存,嗣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考,併同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表彙陳。

七、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行訂定輔導紀錄表,以資辦理。

填表說明:

一、本表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每月應至少填寫一張,亦得依實際需要每週或每日填寫。

二、輔導方式辦理情形欄,請輔導員就職前講習、工作觀摩、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個別會談之 辦理情形詳實勾選紀錄。

(一)職前講習: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辦理職前講習,內容包括:機關環境介紹、單位簡 介、公文辦理流程、電腦操作流程及講解實務訓練相關規定。

(二)工作觀摩: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至少選擇三項業務,進行實務工作觀摩。

(三)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至少選擇三種實際個案,進行討 論、操作或演練,於受訓人員實際執行業務過程予以適當輔導,並就受訓人員分配職務之 專業需求,以研讀、討論方式提升受訓人員專業知能。

(四)個別會談: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之期中及期末期間,至少各進行一次個別會談,協 助解決受訓人員工作適應問題及生涯發展。

三、受訓人員表現情形欄,請輔導員就受訓人員之品德、才能、生活表現、學習態度、工作績效 五大項(按:其內容係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附表三實務訓練成績考 核表所定考核項目內容),詳實勾選記錄。考評等級分述如下:

A:80 分以上(表現明顯地超出該職責的要求水準)。 B:70 分以上,不滿 80 分(表現均能達到要求水準)。

C:60 分以上,不滿 70 分(表現僅部分達基本要求,經輔導後有所改進)。 D:不滿 60 分(表現大多未達基本要求,經輔導仍未改進)。

四、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間如有發生重大或特殊情事,於輔導員特殊輔導情形紀錄欄及受訓人員 重大具體優劣事蹟欄,應詳載辦理日期(時間)、次數及具體事由。

五、本表請受訓人員之輔導員詳實記錄,並檢陳受訓人員直屬主管及單位主管核閱後,由輔導員 暫予收存,嗣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考,併同受訓人員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表彙陳。

六、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行訂定輔導紀錄表以資辦理。

(11)

11

第七點附表三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本表相關欄位及填 表說明文字,配合 本要點第七點第四 款修正規定,酌作 文字修正,另增列

「人事單位承辦人 姓名」及「電話」

資訊,以應實務作 業需要。

附表三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 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紀錄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實 務 訓 練

機關(構)學 校 分 配 受 訓

單 位

受 訓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考 試 等 級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考 試 職 系 類 科 受 訓 人 員

工 作 項 目 特 殊 異 常 情 事 發 生 日 期 特 殊 異 常 情 事

摘 要

特殊異常情事原 因及經過(按時 間先後條列,並 含 具 體 之 人 、 事、時、地、物)

佐 證 資 料

輔 導 ( 處 理 )

情 形

簽 章

輔 導 員 直 屬 主 管 單 位 主 管 人 事 主 管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受理 通 報 窗 口

培訓發展處 電話:02-82367112 傳真:02-82367129 電子郵件信箱:training@csptc.gov.tw

人事單位承辦人姓名: 電話: (請務必填寫)

附表三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 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紀錄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實 務 訓 練

機關(構)學 校 分 配 受 訓

單 位

受 訓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考 試 等 級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考 試 職 系 類 科 受 訓 人 員

工 作 項 目 特 殊 異 常 情 事 發 生 日 期 特 殊 異 常 情 事

摘 要

特殊異常情事原 因及經過(按時 間先後條列,並 含 具 體 之 人 、 事、時、地、物)

佐 證 資 料

輔 導 ( 處 理 )

情 形

簽 章

輔 導 員 直 屬 主 管 單 位 主 管 人 事 主 管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受理 通 報 窗 口

培訓發展處 電話:02-82367112 傳真:02-82367129 電子郵件信箱:training@csptc.gov.tw

(12)

填表說明:

一、受訓人員如發生曠職、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 殊異常之情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事發或知悉當日立即先以電話、傳真或 電子郵件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受理通報窗口,並主動 確認保訓會是否收到通報。

二、本表請依受訓人員特殊異常情形詳實記錄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陳送直屬主管、單位 主管及人事主管核閱後,於事發或知悉之日起三日內完成書面通報保訓會,並由輔導 員暫予收存,作為相關輔導措施,及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考評其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 參考。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行訂定相關通報及輔導紀錄表,俾憑辦 理。

四、通報過程應注意維護受訓人員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

填表說明:

一、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 異常情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事發當日立即先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 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受理通報窗口,並主動確認保訓會 是否收到通報。

二、本表請依受訓人員異常情形詳實記錄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陳送直屬主管、單位主管 及人事主管核閱後,於情事發生三日內完成書面通報保訓會,並由輔導員暫予收存,

作為相關輔導措施,及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考評其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考。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行訂定相關通報及輔導紀錄表以資辦理。

四、通報過程應注意維護受訓人員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

(13)

13

第七點附表四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本表新增。

二、配合第七點增 訂 第 五 款 規 定,爰新增本 表。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 校認受訓人員 表現未達基本 要求,有實務 訓練成績不及 格之虞(倘其 輔導紀錄表任 一考核項目考 評為 D),應於 實施期中或期 末 個 別 會 談 時,依本表進 行個別會談。

附表四

實 務 訓 練 表 現 未 達 基 本 要 求 個 別 會 談 紀 錄 表 受訓人員

基本資料

考試錄

取年度 考試種類 姓 名 擬任職務

會談日期 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至 時 分 下

亟 待 改 進 事 項 受 訓 人 員

(14)

14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會 談 紀 錄

簽 名

受訓人員 會談人員

輔導員 直屬主管 單位主管 人事主管

填表說明:

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認受訓人員表現未達基本要求,有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虞 (倘其輔導紀錄表任一考核項目考評為 D),應於實施期中或期末個別會談時,依本表 進行個別會談。

二、實施個別會談前,請先詳列受訓人員亟待改進事項及具體建議作法;實施個別會談時,

應清楚告知受訓人員待改進之處及具體建議作法,提供指導與建議,並將會談內容記 載於會談紀錄欄;個別會談結束後,由會談人員與受訓人員共同確認後簽名;倘受訓 人員拒絕實施個別會談或拒絕簽名時,會談人員應於會談紀錄欄內敘明。

三、本表請依個別會談情形詳實記錄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輔導員暫予收存,作為相關 輔導措施及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考評其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考。

四、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行訂定個別會談紀錄表,俾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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