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自辦在職訓練受訓學員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桃訓教字第 1010201372 號簽核訂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桃訓教字第 1030200199 號簽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桃訓教字第 1063200854 號簽修正
壹、受訓應遵守事項
一、教室公約:
(一)上課配帶學員證,進入分署大門主動出示給警衛檢查,如未帶學員證應 於警衛室登記並換證,如 3 次以上記錄,予以勒令退訓。
(二)學員應自我管理互相尊重,尊敬師長,愛護公物及節用水電,教室設備 應妥為愛護,未經許可不得移動,如有故意損壞,除懲罰外並依時價賠 償。
(三)上課時應注意聽講,專心學習,不打擾或影響其他人上課。
(四)如因病或特殊事故不克前往上課,學員請假均應事先填妥請假單或應於 事前報告任課老師,事後補請假。
(五)下課後教室桌椅須歸還原位並關閉門窗、冷氣、相關設備及熄燈。
(六)值日學員每日記載教學日誌,於下課後即送給任課老師簽名。
(七)請勿攜帶個人貴重物品至中心,否則應隨身妥置,以防被竊或遺失。
二、術科工場公約:
(一)準時進入工場實習操作,切記工場安全規則並徹底遵行。
(二)遵守任課老師指導使用機器設備,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水、電、瓦斯 等能源及危險品。
(三)機器設備及工具為國家花費重資購置,應珍惜小心使用並妥善保管。
(四)實習器材應節約使用,切勿浪費,如果使用不當而致損壞者,須依時價 賠償。
(五)實習成品無論優劣未經許可,不得攜出場外。
(六)借用工具,應依規定整理送還。
(七)實習完畢,應進行機器設備保養,整潔廠房,並關閉窗戶及水電。
貳、嚴格禁止事項:
一、非指定吸煙區吸煙,或於垃圾桶以外吐檳榔渣、汁。
二、分署內賭博財物、飲酒或任何非法之集會娛樂。
三、聚眾要脅或滋擾他人,製造事端導致學員發生衝突、鬥毆、糾眾群毆或 持有武器等。
四、藏製、使用危險物品、毒品、違禁藥品兇器、違禁品、易燃物、爆炸物
等非法物品或非緊急停電時燃點蠟燭。
五、竊取、恐嚇、勒索或以任何非法方式取得他人財物。
六、蓄意毀損公物或其他設施。
七、非經許可帶領非本分署學員進入分署逗留或旁聽。
八、其他涉及違反社會道德或法令規定之行為或行為不檢至影響分署聲譽。
九、傳播、散布、販賣違反善良風俗視聽媒體或違規物品。
十、冒用他人證件,闖越大門,不服警衛勸導。
十一、其他危害本分署不當之言論及行為,經勸導未能改善。
參、受訓學員請假要點
一、學員請假均應事先填妥請假單,學員未依規定辦理請假,均以曠課論。
學員於受訓期間,請假及缺、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 以上(含)(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計算),或經本分署考核成績未達所定結訓 標準者,不發給結訓證書。
二、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等…);地方政府公佈高中職以 下不上課時,本分署自辦在職進修訓練學員停止上課,並擇期補課。
肆、受訓學員退訓
一、開訓前因報名參訓人數不足取消開班時,得全額退還學員所繳交之費用。
二、開訓前學員取消報名者,應退還所繳費用 95%。
三、已開訓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費用 50%。
四、已開訓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而退訓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伍、附 則:
一、本學員應行注意事項其他未盡事宜及本分署臨時相關規定事項,依日間 職前受訓學員手冊及相關辦法公佈實施,並簽奉分署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二、如學員參訓期間不遵守學員應行注意事項、行為不檢,或影響其他學員 上課秩序,經本分署認定情節重大者,得勒令退訓。如涉及違反社會道 德或法令規定之行為及結果,應由學員個人負責並依相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