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四職員薪資支給基準表
專科 學士
第1級 29,458~31,458 31,518~33,518 第2級 29,973~31,973 32,033~34,033 第3級 30,488~32,488 32,548~34,548 第4級 31,003~33,003 33,063~35,063 第5級 31,518~33,518 33,578~35,578 第6級 32,033~34,033 34,093~36,093 第7級 32,548~34,548 34,608~36,608 第8級 33,063~35,063 35,123~37,123 第9級 33,578~35,578 35,638~37,638 第10級 34,093~36,093 36,153~38,153 第11級 34,608~36,608 36,668~38,668 第12級 35,123~37,123 37,183~39,183 第13級 35,638~37,638 37,698~39,698 第14級 36,153~38,153 38,213~40,213 第15級 36,668~38,668 38,728~40,728 註:
1、職員之職務代理(一個月以上)者,其薪資計算方式如下:
(1)學歷學士以上者,依學士學歷初任第1級之薪資計算;學歷專科者,依專科學歷 初任第1級之薪資計算。
(2)依實際執行職務之月數,按月支給。但服務未滿整月部分,按服務期間曆日,覈 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總額除以三十日計算,並不得低於勞 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3)執行職務未滿一日者,按實際執行職務之時數,按時支給;其每小時計發金額,
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2、職員之薪資,非營利法人得參考當地物價、薪資水準、人員之專業知能及曾任職於 幼兒園之工作年資,依附表四之薪級、各該級別薪資範圍之金額擬訂薪資,及第二 十一條第四項各款規定辦理。
3、薪資包括勞健保自付額,不包括雇主繳付之勞保費(依投保薪資及三十日投保日,
單位負擔比率計算)、健保費(投保薪資對應之投保單位負擔金額「負擔比率60%」
計算)與勞工退休金提撥(投保薪資之6%)。
學歷 單位:新臺幣 薪資
(元) /月 級
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