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三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
社會工作人員 護士
社會工作師 護理師
第1級 26,940~31,060 31,060~35,180 第2級 27,455~31,575 31,575~35,695 第3級 27,970~32,090 32,090~36,210 第4級 28,485~32,605 32,605~36,725 第5級 29,000~33,120 33,120~37,240 第6級 29,515~33,635 33,635~37,755 第7級 30,030~34,150 34,150~38,270 第8級 30,545~34,665 34,665~38,785 第9級 31,060~35,180 35,180~39,300 第10級 31,575~35,695 35,695~39,815 第11級 32,090~36,210 36,210~40,330 第12級 32,605~36,725 36,725~40,845 第13級 33,120~37,240 37,240~41,360 第14級 33,635~37,755 37,755~41,875 第15級 34,150~38,270 38,270~42,390 註:
1、 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之薪資,非營利法人得參考當地物價、薪資水準、人員之 專業知能及曾任職於幼兒園之工作年資,依附表三之薪級、各該級別薪資範圍之金 額擬訂薪資,及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各款規定辦理;職務代理(一個月以上)者,其 薪資計算方式如下:
(1)依各該人員初任第1級之薪資計算。
(2)依實際執行職務之月數,按月支給。但服務未滿整月部分,按服務期間曆日,覈 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總額除以三十日計算,並不得低於勞 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3)執行職務未滿一日者,按實際執行職務之時數,按時支給;其每小時計發金額,
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2、薪資包括勞健保自付額,不包括雇主繳付之勞保費(依投保薪資及三十日投保日,
單位負擔比率計算)、健保費(投保薪資對應之投保單位負擔金額「負擔比率60%」
計算)與勞工退休金提撥(投保薪資之6%)。
級 別
薪資 資格 單位:新臺幣
(元)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