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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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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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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經本校 102 年 9 月 26 日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校址:43301 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 7 段 200 號 網址:http://web.pu.edu.tw/~pu1470

靜宜大學 103 學年度 運動績優學生

單獨招生簡章

(2)

重要日程

項目 日期

簡章網路公告

(考生自行上網下載)

(網址 http://web.pu.edu.tw/~pu1470)

102/10/23(三)

網路填表

(網址 http://alcat.pu.edu.tw/~signup) 103/2/17(一) 中午12:00~3/5(三)

報名資料繳件截止日

(郵戳為憑或現場繳件)

3/6(四)

開放考生自行列印准考證

3/19(三)

考試日期

3/29(六)

公告榜單

(網址 http://web.pu.edu.tw/~pu1470) 4/19(六)

寄發成績單

4/21(一)

正、備取生就讀意願網路登記

4/21(一)中午12:00~5/1(一)中午12:00

複查截止日

4/25(五)前 (以郵戳為憑)

登記結果及應報到名單公告

5/2(二)中午 12:00

報到

5/16(五)上午

各單位洽詢電話(本校總機:04-26328001)

洽詢事項 分機或專線 承辦單位

報考資格、報名相關事宜、證件繳驗、

准考證、成績單寄發等問題

分機 11170-11175 專線(04)26645014

(04)26645041-3

招生組

學分抵免、註冊等問題 11112-11119 註冊組

兵役相關問題 11211 生活輔導組

(3)

目 錄

一、修業年限 ────────────── 1 二、報考資格 ────────────── 1 三、報名規定事項 ──────────── 3 四、術科考試及面試時間、地點 ────── 6 五、招生學系、名額 ─────────── 7 六、術科測驗項目及辦法 ───────── 8 七、考生自行列印准考證 ───────── 12 八、報名費繳款狀況、資格審核狀況及成績查詢 12 九、成績核計及錄取原則 ───────── 13 十、放榜 ──────────────── 14 十一、複查成績 ───────────── 14 十二、正、備取生就讀意願網路登記 ──── 14 十三、報到、分發 ──────────── 15 十四、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6 十五、申訴辦法 ───────────── 19 十六、其他事項 ───────────── 19 十七、靜宜大學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 20

附表 (

考生可自行上網下載:網址 http://web.pu.edu.tw/~pu1470)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報名表範例

◎參加運動代表隊或運動性質社團證明表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鄰近之校外住宿資訊

◎交通方式

◎校區簡圖

(4)

靜宜大學 103 學年度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簡章

一、 修業年限:

修業年限為四年,至多可延長二年,經審查符合畢業資格後授予學士學 位。

二、 報考資格:

(一) 凡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高職畢業(含應屆畢業),或具有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詳見附註】資格學生,參加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03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具 備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中 之 「 甄 審 」、「 甄 試 」 資 格 者 ( 限 報 考 該 運 動 項 目 )。

2. 最 近 三 年 內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 全 國 大 專 運 動 會 ( 或 聯 賽 )、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或 聯 賽 )、 國 內 各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所 舉 辦 之 全 國 性 比 賽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限 報 考 該 運 動 項 目 )。

3. 最 近 三 年 曾 參 加 縣 市 級 運 動 會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限 報 考 該 運 動 項 目 )。

4. 最 近 三 年 曾 為 學 校 校 隊或參加運動性質社團至少 1 學年或 2 學期或 累計 12 個月以上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限 報 考 該 運 動 項 目 )。

5. 最近三年具備高中啦啦舞蹈校隊或舞蹈班畢業資格、曾參加全國啦 啦隊錦標賽(含啦啦舞)或全國舞蹈比賽(含民族舞、芭蕾舞及現 代舞),且持有相關比賽成績及證明者(限報考該運動項目)。

( 二 ) 男性無兵役之限制,錄取後得依法辦理緩徵或儘後召集。

附註:依據教育部 100.7.15 台參字第 1000112683C 號函修正發布施 行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具下列資格 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1. 高 級 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 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 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 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 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

(5)

2.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 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 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 款規定。

4.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 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5.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 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6.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7.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 書。

8.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9.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 等特種考試及格。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 特種考試及格。

10.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11.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3)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12. 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 上,持有學分證明:

(1)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13.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6)

三、 報名規定事項:(一律網路填表、通訊報名)

(一) 報名日期:

1.報名系統開放時間:103 年 2 月 17 日中午 12:00 起至 3 月 5 日止。

2.報名收件截止日期:103 年 3 月 6 日(以郵戳為憑)。

(二) 報名流程:

上網填寫報名表列印報名表及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繳交報名費

裝寄表件 完成報名

流 程 說 明

、上 網填 寫 報名 表

網路填表

請至本校網路報名系統登錄資料,填妥報名資料後印出報名 表,並於報名表上貼妥相片及親筆簽名。

(報名系統網址:http://alcat.pu.edu.tw/~signup)

注意事項

報名基本資料請填寫 103 年 8 月底前確實可聯繫之聯絡電 話、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帳號及通訊地址,填妥後請仔細校 對,確認無誤後再送出,如因資料登錄不齊全或有誤而導致 權益受損,考生應自行負責。

二、 繳 交報 名 費

報名費

報名費新台幣 2,000 元整,考生繳納報名費後,除資格不符 或逾期報名外,概不退費。若資格不符或逾期報名者,扣除 手續費及郵資 500 元,餘額退還。

※【低收入戶考生,免繳報名費】

凡為臺灣省各縣市、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 市、福建省金門縣、福建省連江縣等所界定之低收入戶,請於 報名時繳交縣市政府所屬之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 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繳費截止 103 年 3 月 6 日下午 3:30 前

繳費說明

1.考生須先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後,憑報名表上報名費繳款帳 號至全省銀行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持繳費單至第一銀 行各地分行臨櫃繳款。

2. 每名考生繳款帳號皆不相同,一組繳款帳號限轉一名考生 費用。

3. 繳費後請注意轉帳或繳費是否成功,並自行保留交易明細 表或收據備查。

4.本招生考試不接受現場繳費。

(7)

、 繳交 報 名費

( 接續 前頁

繳費方式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持第一銀行金融卡者免手續費

1.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

插入具轉帳功能之金融卡 → 輸入密碼→ 選 [繳費用] → 選 [繳學雜費] → 輸入 [繳款帳號] (共 16 碼) → 輸入繳款金額

→ 確認無誤後按 [確認]鍵 → 完成轉帳動作。

2.其他金融機構具跨行轉帳功能之自動提款機 :

插入具轉帳功能之金融卡 → 輸入密碼 → 選 [其他服務] → 選 [繳費用] → 輸入銀行代號 [007] → [轉帳號碼] 輸入[繳 款帳號](共 16 碼) → 輸入轉帳繳款金額 → 確認無誤後按 [確認] 鍵 → 完成轉帳動作。

3.郵局自動提款機:

插入具轉帳功能之金融卡 → 輸入密碼 → 選「跨行轉帳」→

選「非約定帳號」→ 輸入銀行代碼[007] → [轉帳號碼] 輸入 [繳款帳號](共 16 碼) → 輸入轉帳繳款金額 → 確認無誤後按 [確認] 鍵 → 完成轉帳動作。

※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ATM)辦理轉帳繳費者,請先確認金融卡是否 具有轉帳功能後再進行轉帳繳費(注意:若干金融機構於 91 年後受 理申請或更換之金融卡,除客戶提出申請外,並不具有轉帳功能)。

※繳費後請自行保留交易明細表備查,並同時注意轉帳是否完成。

【臨櫃繳款】

由網路報名系統直接列印繳費單,至第一銀行各地分行繳費。

※繳費收據由考生自行留存備查。

【超商繳費】

由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費單,至超商(7-11、全家、萊爾富、

OK)繳費。超商繳費入帳時間較長,請考生耐心等候。

三、 裝寄 表 件

注意事項

網路報名完成後,請一併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貼妥於自備之 B4 規格信封袋,並將「報名表」及「應繳證件」(依下表「考生應繳證 件表」備妥資料)依序裝袋,於報名期間內以掛號郵寄本校(以郵戳 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或親臨本校招生組送交報名表件(當場不予 審核),本次招生考試不受理現場報名,如表件不全、資格不符或逾 期而遭退件延誤報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繳交之資料證件,郵寄後一概不予退還。

※報名信封袋內需繳資料說明:

請考生自備 B4 規格信封袋,並依序將下列資料裝入袋內。

(1) 報名表:資料需仔細核對,黏貼近三個月內兩吋脫帽半身正面相片ㄧ張。

(8)

(2) 考生應繳證件表:

身 分 證 件

高中(職)畢業生 以同等學 力報考者 應屆 非應屆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 加 蓋 102 學 年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 ˇ

畢業證書影本 ˇ

肄業、修業或及格證明書等影本 ˇ

報考項目之運動績優資格證明影本 ˇ ˇ ˇ

103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影本 ˇ ˇ ˇ

報考項目之相關運動特殊表現影本 有特殊表現者, 請附證明

註 1: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生 證 正 、 反 面 影 本(須 加 蓋 10 2 學 年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始 准 入 學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影 本 , 印 成 A4 規 格 。 註 2: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證 明

須 檢 附 報 考 項 目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秩 序 冊 或 參 賽 證 明 )

※ 參 加 校 隊 或 運 動 社 團 請 填 寫 附 表 「 參加運動代表隊或運 動性質社團證明表」並經學校加蓋證明章

註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02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 驗成績單影本

請 繳 交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3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乙 份 , 若 發 現 經 塗 改 ,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特 殊 表 現 有 其 他 相 關 特 殊 表 現得 獎 證 明或 出 賽 紀 錄 表 ,亦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 註 4: 其他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資格者:

凡為臺灣省各縣市、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福建省金門縣、福建 省連江縣等所界定之低收入戶,請於報名時繳交縣市政府所屬之鄉、鎮、市、區公所開 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姓名需造字者:需繳交身分證影本。

(9)

四、 術科考試及面試時間、地點:

(一)考試日期:103 年 3 月 29 日(星期六)

(二)考試報到時間及地點:

運動 項目

術 科 面 試

報到及測驗場地 報到 時間

考試

時間 報到場地 報到 時間

考試 時間

籃球 體育館籃球場

上午 8:30

上午 9:00

考試當日公 告於術科報 到處

中午 12:50

下午 13:00

排球 體育館排球場

桌球 體育館桌球室

競技啦啦隊

【啦啦舞蹈 體育館舞蹈教室

保齡球

雅環保齡球館 台中市大雅區雅環

路 2 段 10 號,

TEL:04-2567-5896

備註:考試地點如有變動,將於考前二日公告。

(10)

五 、 招生學系、名額:

※ 招生學系、項目與性別(各項目之名額、性別、學系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得相互流用)

項目/性別

學 系

籃球 排球 桌球

競技 啦啦隊

【啦啦舞蹈】

保齡球 小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西班牙語文學系 2 1 2 1

日本語文學系 2 1 1 1 1 3 3

中國文學系 1 1 1 2 1

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

利學系 1 1 1 1 2 2

大眾傳播學系 1 1 1 1 2

企業管理學系 1 2 3 0

國際企業學系 1 1 1 1 1 2 3

觀光事業學系 1 1 1 1 1 1 3 3

財務金融學系 1 1 2 0

資訊管理學系 1 0 1

小計 8 5 6 6 3 2 0 2 3 2 20 16

總計 13 12 5 2 5 36

(11)

六 、 術科測驗項目及辦法:

( 一 - 1) 籃 球 (男 )

項 目 測 驗 內 容 及 方 式 評 量 要 點 評 分

比 例

1. 依 各 位 置 報 名 順 序 ( 應 試 時 公 佈 ), 以 一 名 中 鋒 ( 5 號 球 員 ),

二 名 前 鋒( 3、4 號 球 員 ),2 名 後 衛( 1、 2 號 球 員 )為 一 隊 進 行 分 組 對 抗 。

2. 防 守 以 區 域 及 盯 人 方 式 進 行 。 3. 比 賽 時 間 12 分 鐘 。

4. 人 數 不 足 時 , 以 本 校 球 員 遞 補 。

1. 以 受 測 者 攻 守 表 現 為 評 量 。

2. 進 攻 表 現 包 含 基 本 動 作 、 助 攻 、 命 中 率 、 掩 護 觀 念 及 整 體 表 現 。 3. 防 守 表 現 包 含 抄 截 、 籃

板 、 阻 攻 、 補 位 觀 念 等 整 體 表 現 。

4. 浪 投 、 無 必 要 犯 規 及 失 誤 為 評 量 扣 分 重 點 。 5. 潛 力 評 估 : 心 理 狀 態 、

基 本 動 作 應 用 。

100%

( 一 -2) 籃 球 (女 )

項 目 測 驗 內 容 及 方 式 評 量 要 點 評 分

比 例

考生單腳站於籃圈中心垂直地面點向外 5 公尺底線號圈內,聞哨音後運球上籃,

無 論 是 否 中 籃 需 繼 續 往 號 圈 位 置 運 球,單腳踏入圈內即刻折返上籃,並依序 往做出折返上籃動作,之後並循前 面模式繼續折返上籃直至一分鐘截止,計 進球數。

評分標準:依女子五點運球上 籃成績給分量表給分。

20%

1. 依 各 位 置 報 名 順 序 ( 應 試 時 公 佈 ), 以 一 名 中 鋒 ( 5 號 球 員 ),

二 名 前 鋒( 3、4 號 球 員 ),2 名 後 衛( 1、 2 號 球 員 )為 一 隊 進 行 分 組 對 抗 。

2. 防 守 以 區 域 及 盯 人 方 式 進 行 。 3. 比 賽 時 間 10 分 鐘 。

4. 人 數 不 足 時 , 以 本 校 球 員 遞 補 。

1. 以 受 測 者 攻 守 表 現 為 評 量 。

2. 進 攻 表 現 包 含 基 本 動 作 、 助 攻 、 命 中 率 、 掩 護 觀 念 及 整 體 表 現 。 3. 防 守 表 現 包 含 抄 截 、 籃

板 、 阻 攻 、 補 位 觀 念 等 整 體 表 現 。

4. 浪 投 、 無 必 要 犯 規 及 失 誤 為 評 量 扣 分 重 點 。 5. 潛 力 評 估 : 心 理 狀 態 、

基 本 動 作 應 用 。

80%

(12)

女 子 五 點 運 球 上 籃 測 驗 圖 女 子 五 點 運 球 上 籃 成 績 給 分 量 表 得 分 進 球 數

20 11

18 10

16 9

14 8

12 7

10 6

8 5

6 4

4 3

2 2

1 1

( 二 ) 排 球 (含 男 、 女 )

項 目 測 驗 內 容 及 方 式 評 量 要 點 評 分

比 例

1. 於預備位置準備。

2. 聞令後下蹲,用力往上以單手或雙手 摸高。

3. 每人 3 次機會,取最佳高度為成績計 算。

1. 單手或雙手觸及高度表皆可紀錄 一次。

2. 男生:(摸高高度-243)×1.5 為該 測驗之分數。

3. 女生:(摸高高度-224)×1.5 為該 測驗之分數。

10%

1. 於 甲 位 置 , 將 對 面 場 地 試 務 人 員 拋 過 來 的 球 傳 給 舉 球 員 ( 服 務 人 員 擔 任 ), 然 後 助 跑 至 乙 位 置 打 快 攻 的 球 。

2. 移 至 丙 位 置,做 一 次 攔 網 動 作。

3. 退 至 丁 位 置 , 將 試 務 人 員 拋 過 來 之 球 傳 給 舉 球 員 , 隨 之 助 跑 至 乙 位 置 打 時 間 差 的 球 。 4. 退 至 丁 位 , 將 試 務 人 員 拋 過 來

之 球 傳 給 舉 球 員 , 移 至 場 外 , 隨 之 助 跑 到 丙 (4 號 位 置 ) 位 置 打 長 扣 球 。

5. 退 至 甲 位 置 , 將 試 務 人 員 拋 過 來 之 球 傳 給 舉 球 員 , 隨 之 助 跑 到 戊 位 置 打 C 快 攻 。

注 意 事 項 :

1. 以 上 為 一 個 循 環 的 連 續 動 作 。 2. 兩 名 考 生 一 組 , 輪 流 各 做 兩 次

(每 次 兩 循 環 , 共 8 球 )。

3. 場 地 : 詳 見 扣球綜合測驗圖。

1.接 球 、 傳 球 的 準 確 性 。 2.前 進 、 後 退 之 步 法 。 3.攔 網 技 巧 與 步 法 。

4. 扣 球 成 功 率 、 扣 球 的 力 道 、 位 置 角 度 與 動 作 之 協 調 性 。 5. 舉 球 員 扣 球 綜 合 測 驗 成 績 列

入 舉 球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併 計 。

40%

(13)

1. 試 務 人 員 於 2 號 位 置 扣 球 。 2. 受 試 者 於 A 位 置 (6 號 位 置 )準 備

接 扣 球 。

3. 移 至 B 位 置 防 守 接 扣 球

4. 移 至 A(6 號 位 置 )防 守 接 扣 球 。 5. 移 至 C 位 置 防 守 接 扣 球

6. 共 做 三 次 反 覆 。

1. 接 扣 球 之 準 確 性 、 穩 定 性 。 2. 步 伐 移 動 之 敏 捷 性 。

20%

1. 舉 A 快 攻 。 2. 舉 B 快 攻 。 3. 舉 長 扣 球 。 4. 舉 修 正 球 。

(※ 舉 球 員 加 測 項 目 與 扣 球 綜 合 測 驗 共 同 計 分 )

依 舉 球 員 之 穩 定 性 準 確 性 及 球 質 評 分 。

40%

1. 以 4 人 為 一 隊 。

2. 一 名 舉 球 員 三 名 攻 擊 手 。 3. 人 員 不 足 由 本 校 代 表 隊 補 足 。

4. 特 殊 能 力 表 現 。 30%

1.扣球綜合測驗圖:

2.防守能力測驗圖:

C

A

B

3

4

2

1

5 9 7

4

6

3 1

2 8

(14)

( 三 ) 桌 球(含 男 、 女 )

項 目 測驗內容及方式 評量要點 評 分 比 例

一 、 排 名 比 賽 :

1.依 報 名 人 數 排 定 比 賽 賽 程 。 2.比 賽 方 式:視 人 數 多 寡,採 三

局 二 勝 制 或 五 局 三 勝 制 。 3.比 賽 規 則:採 用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審 定 之 最 新 桌 球 規 則 。 二 、 比 賽 表 現 : 比 賽 中 技 、 戰 術

的 運 用 和 未 來 進 步 潛 能 。

成 績 由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依 其 名 次 順 序 和 比 賽 表 現 評 定 分 數 , 惟 名 次 低 者 總 分 不 得 高 於 名 次 高 者 。

1.排 名 比 賽 60%

2.比 賽 表 現 40%

( 四 ) 競 技 啦 啦 隊【啦啦舞蹈】( 女 )

項目 測驗內容及方式 評量要點 評分

比例

1.大踢動作(前、旁、後)

2.雙足旋轉 3.單足旋轉 4.鞭轉 5.分腿大跳 6.跨跳

1.動作技巧熟練度 2.動作技巧準確度 3.連續動作之順暢度

50%

一分三十秒的自選舞蹈,動作內容必 須包含至少一次大踢、單足旋轉、雙 足旋轉、分腿跳躍、跨跳。音樂(請 務必以『音樂 CD』格式錄製)、彩球、

服裝請自行準備。

1.表演能力(表情、張力、力度)

2.舞蹈技巧掌握能力

3.編舞能力 50%

( 五 ) 保齡球(含男、女)

項 目 測 驗 內 容 及 方 式 評 量 要 點 評 分 比 例

1. 本 項 測 驗 採 六 局 制 交 換 道 , 依 國 際 保 齡 球 競 賽 規 則 。

2. 本 項 測 驗 球 具 得 自 備 , 並 於 測 驗 前 接 受 檢 查 。

1.六局制測驗平均分數,小 數以下不計。

2.男生 130 分、女生 120 分 以下以 0 分計。

3.測驗平均成績在兩個得分 之 間 者 , 取 其 平 均 值 給 分。

1.六局成績佔 60%。

2.個人發展性 及基本動作 佔 40%。

備註:參加保齡球項目測驗者,須自行負擔球場費用。

(15)

六局制測驗給分量表

男生 得分 女生

200 100 190

195 95 185

190 90 180

185 85 175

180 80 170

175 75 165

170 70 160

165 65 155

160 60 150

155 55 145

150 50 140

145 45 135

140 40 130

135 35 125

130 30 120

七、 考生自行列印准考證:

(一)、 本校於 103 年 3 月 19 日起開放考生自行上網列印准考證,不另 行寄發准考證。准考證列印網址:http://alcat.pu.edu.tw/~signup,

輸入身分證字號即可登入系統列印。

(二)、 考生於期限內完成報名手續(含繳交報名費及寄送資料)待資格 審核通過後,方可上網列印准考證。

(三)、 准考證請保存,考試當日如有毀損或遺失,應於考前 30 分鐘前 持身分證明文件至體育館入口服務台(體育館一樓)申請補印。

(四)、 准考證限於本考試時使用,本次考試結束後不再提供列印或申請 補發。

八、 報名費繳款狀況、報名資格審核狀況及成績查詢:

查詢網址:http://alcat.pu.edu.tw/~signup(輸入身分證字號即可查詢)

查詢項目 可查詢日期

繳款情況(註) 繳費後一日內(不含假日) 報名資格審核情況 103 年 3 月 10 日

考試成績 103 年 4 月 19 日

※註:若於繳費截止日後尚未顯示繳款成功,請先向繳款(轉帳)金融機構查詢是否 繳款(轉帳)失敗,或電洽本校招生組查詢。

(16)

九、 成績核計及錄取原則:

(一 )、 評 定 項 目 :

評 分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說 明

書 面 審 查 40%

1.書 面 審 查 包 含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75% )與 報 考 項 目 之 相 關 運 動 特 殊 表 現 ( 25% )。

2.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採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3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之 五 科 總 級 分( 不 予 加 權 計 算 )。

術 科 考 試 40% 未 達 60 分 不 予 錄 取 。

面 試 20%

1.內 容 含 動 機 、 適 應 力 、 未 來 規 劃( 含 報 考 項 目 之 參 與 訓 練 規 劃 、 讀 書 規 劃 ) 等 。 2.表 達 能 力 及 組 織 能 力 各 佔 50% 。

(二 )、 成 績 核 計

1.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核 算 : A.學 科 能 力 測 驗 ( 75% ):

1.條件:採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3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之 五 科 總 級 分 (不 予 加 權 計 算 )。

2.評分方式:(學科能力測驗五科總級分之和/75)×100。

B.報 考 項 目 之 相 關 運 動 特 殊 表 現 ( 25% )。

2.術 科 考 試 成 績 核 算 :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 未 達 60 分 不 予 錄 取 , 亦 即 總 成 績 即 使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亦 不 錄 取 。 3.面 試 成 績 核 算 : 表 達 能 力 及 組 織 能 力 各 佔 50%

4.總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40% + 術 科 考 試 ×40%+ 面 試 ×20% 。 5.總 成 績 相 同 者 , 依 下 列 成 績 高 低 排 列 名 次 : (1)術 科 考 試

( 2) 面 試 ( 3) 書 面 審 查 。

(三)、 考生考試科目中如有一科缺考或零分,不予錄取。

(四)、 由招生委員會訂定各運動項目之最低錄取標準,分項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招 生 名 額 為 止 ,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 (五)、 未達最低錄取標準,雖有名額,亦得不足額錄取,各項目之名

額、性別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得相互流用。

(六 )、 各運動項目採分項招生,錄取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網路就讀

(17)

意願登記,登記後應報到之正、備取生,依總成績高低排名,

於報到時現場選取就讀學系。一經登記確認,日後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更改。

(七 )、 應報到之正、備取生報到後,若仍有缺額,由已完成網路登記 等候遞補之備取生依 名 次 順 序 遞補。

(八 )、 依本校選課辦法規定,錄取生 入 學 後 , 必 須 修 習 校 隊 專 長 四 學 分 。

十、 放榜:

(一)、 日期:103 年 4 月 19 日(星期六),將個別通知(正、備取生以 限時寄發錄取通知及成績單;未錄取者以平信寄送成績單)。

(二)、 網路查榜網址:http://web.pu.edu.tw/~pu1470。

十一、 複查成績:(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

(一)、 成績單將於 4 月 21 日前寄出,如有疑問可於 4 月 25 日前申請複 查,逾期恕不受理。

(二)、 一律使用本簡章之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附表)。

(三)、 考生申請複查成績以核覆筆試試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 得為下列行為;(1)申請重新評閱;(2)申請閱覽試卷;(3)申 請為任何複製行為;(4)要求提供試題參考答案;(5)要求告知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面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 名及有關資料。

(四)、 未經錄取之考生,經複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錄取。

十二、 正、備取生就讀意願網路登記:

(一) 、正、備取生務必於規定期間完成就讀意願網路登記,未於登記期 間完成登記程序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如登記放棄就讀,經 程序完成後即不得再更改,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二) 、網路登記期間:103 年 4 月 21 日中午 12:00起至 5 月 1 日中午 12:00 止。

(三) 、登記網址即報名網址:http://alcat.pu.edu.tw/~signup(輸入 身分證字號即可)。

(四) 、登記結果及可報到名單於 103 年 5 月 2 日公告,查詢網址:

(18)

(http://web.pu.edu.tw/~pu1470)。

(五) 、登記後可報到之正、備取生需於 103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至本 校辦理報到。其後若仍有缺額,由已完成網路登記等候遞補之備 取生遞補。

十三、 報到、分發:

(一) 、現場報到:

1.登記後可報到之正、備取生限於 103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上 午 9:30~10:00 至本校辦理報到,10:00 開始唱名分發,逾時者 視同放棄分發資格,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2.其後若仍有缺額,將於 103 年 5 月 19 日以後以簡訊、電子郵件、

或電話通知已登記遞補之備取生辦理遞補,該生須於接獲本校 遞補通知二日內至本校辦理報到分發事宜。

(二)、繳驗證件:身分證正本、報考運動績優資格之證 明 文 件 或 秩 序 冊 及 得 獎 證 明 正本。

(三)、分發程序及注意事項:

1. 登記後應報到之正、備取生:依總成績高低排名,現場選取就 讀學系後,即行分發,直到核定名額額滿。

2. 5 月 13 日後若有缺額,由已登記遞補之備取生按名次順序遞 補,最後遞補截止日期為 103 年 7 月 3 日(星期四)。

3. 錄取生希望就讀之學系無缺額時,無法辦理該系等候遞補,若 不願選擇其他學系就讀,須當場填寫放棄聲明書,考生應自行 負責,不得異議。

(四)、分發後相關注意事項:

1.獲分發之錄取生,如經同時錄取多校時應擇一報到,不得重複 報到(已辦理報到之錄取生應向其他報到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 格),違者取消本校本項招生錄取資格。

2.獲分發之錄取生名單將送 103 學年度大學招生聯合分發委員會 備查,未向本校招生委員會填具放棄聲明書者,不得參加 103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

3.凡錄取學生,所繳交證明文件資料等如有不符報考資格或有偽 造、假借、塗改、冒名頂替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不

(19)

發給任何學歷證明;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除勒令繳 銷其畢業證明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五)、本 招 生 報 到 後 之 缺 額 回 流 至 各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 使 用 。

十四、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靜宜大學招生考試試場 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監考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 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 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招生委員會 議處。

第三條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時間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准入場。

已進入試場者,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該科以零 分計算。考生經監考人員告知後仍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考 試資格。

第四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准考 證、答案卷、答案卡、座位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即 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坐錯座位或錯用試 卷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 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二、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三、 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五條 考生隨身所帶之物品可攜入試場內,置放於指定位置。

第六條 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正本(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 身分證明)入場應試,並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正本放在考桌左上 角,以便查驗。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則准予應試,必要時得拍照存查。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 畢前,准考證或身分證件仍未送達者,則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第七條 各科答案卷除繪圖外,限用藍色或黑色筆(含鉛筆)書寫,答案 卡限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考生 若未以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答案卡,致機器無法辨識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第八條 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等文具外,不得將書籍、紙張 或具有通訊、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 或隨身攜帶,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20)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所有物品,不得發出聲 響或影響試場秩序,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分。個人之醫療器材 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各式計時器之鬧鈴 功能須關閉,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分。

前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第九條 簡章註明可使用計算機之考科,考生應考時僅限使用非程式型 及非記憶型計算機(限於四則運算、三角函數及對數等基本功 能),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三分。

若系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條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紙、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 備、完整,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第十一條 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

並於每節考試時在筆(面)試簽到表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 其情節提報議處。

第十二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 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試題、答案卷、答案卡或 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再行撿拾。

第十三條 答案卷、卡除答案外,不得書寫與答案無關或足以識別考生 身分之任何符號及文字,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情 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不得撕毀試題、答案卷或答案卡,或其他類似行為,違 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第十四條 考生應在答案卷、卡規定之作答區內作答,違者扣減該科成 績二分。如因違反作答規定、字跡潦草或未標明題號等情事,

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答案卡不得以修正液或修正帶修正,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卡 成績二分。

第十五條 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 績:

一、 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 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三、 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 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 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六、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

(21)

仍再犯者。

第十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考人員幫助舞弊。

三、 集體舞弊行為。

四、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十七條 考生於每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違者依 下列方式分別論 處:

一、 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二、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五分。

三、 情節重大者,視其情節輕重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 成績。

第十八條 試題及答案卷(卡)須一併繳回,不得攜出試場,違者該科不 予計分。

第十九條 考生繳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案 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扣減該科 全部成績。

第二十條 考生之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於接到 補考通知後,即 依規定到場補考,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 分別以零分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該科之成 績至零分為限。

第二十二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試務秩序、考生權益之事項,

提請招生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試期間若遇颱風或地震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須延期考試 時,除在本校網站公佈外,並在電視台及廣播電台廣播,

不個別通知考生。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五、 申訴辦法

(一)、 考生對於考試結果認為有損其權益情形時,得於 103 年 5 月 1 日(星期四)前,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以郵戳為 憑)。

(22)

(二)、 申訴案件以考生本人為當事人,不受理其他人申訴。

(三)、 考生申訴書應詳載考生姓名、應考准考證號碼、報考運動項目、

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日期、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 補救及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

(四)、 考生申訴案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1.

招生有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者。

2.

逾申訴期限。

(五)、 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處理結果由招生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函覆 申訴人。

十六、 其他事項:

(一)、 應徵役男可憑准考證向役政機關申請延期徵集入營,有效日至 學校註冊截止日止。

(二)、 具有僑居加簽身分役男於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再返國 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學校,並不符合「歸化我國國籍者 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4 條第 2 項之在學緩徵條件。

(三)、 考試當天,務請提早出門以免塞車,考生(家長)車輛進入校園 後,請依序停放於校區內之停車格。

(四)、 本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請上會計室網頁

http://www.act.pu.edu.tw)點選學雜費專區查詢。

【102 學年度學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僅供參考】

院系

種類 外語學院 人文暨社會科學院 理學院 管理學院 資訊學院

學費 37,282 37,282 39,004 37,282 39,004 雜費 7,529 7,529 12,870 8,214 12,870 合計 44,811 44,811 51,874 45,496 51,874 網路使用實習費:400 學生平安保險費:196 體育設施使用費 200

健檢費:320 語言視聽實習費:英文系及西文系:840;其他學系:630 註:生態學系及大眾傳播學系收費標準比照理學院。

(23)

※【運動績優單獨招生學系所屬學院如下】

1.外語學院:西文系、日文系

2.人文暨社會科學院:中文系、社工與兒福系、大傳系 3.管理學院:企管系、國企系、觀光系、財金系

4.資訊學院:資管系

(五)、 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 靜宜大學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入學時依最新規定辦理※

102.9.25 修訂版,摘錄第四章及第七章

【第四章】運動績優學生

第十四條 本項獎勵申請對象為當學年度之大一新生。

第十五條 本項獎勵設『運動績優獎助學金審核小組』,體育室主任與學務長 為當然委員,並聘任委員二至三人組成之。聘任委員由體育室主 任推薦校內熱愛運動之教職員,簽請校長聘任之。

第十六條 本項獎勵申請對象之資格要件如下:

一、報考本校運動績優單獨招生成績優異者。

二、曾獲得教育部、體委會、高中體總舉辦之全國性比賽獎項者。

三、曾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獎項者。

四、曾獲得國內單項運動協會或委員會舉辦之全國性比賽獎項 者。

五、曾獲得國際性單項運動協會或委員會舉辦之國際性運動賽事 獎項者。

六、未具上列資格,經專簽核可者。

第十七條 本項獎助學金總金額每學年新台幣 50 萬元整,以其總額的二分 之一為上限,頒發給第十六條第一款之傑出運動員。

第十八條 本項獎勵獎助之金額及名額是依當年度申請人數而定,並依本校

「運動績優獎助學金審核小組」議決通過後始發放,最高可獲 得當學年度新台幣十萬元獎助學金。

第十九條 申請者檢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表

(24)

二、運動成績證明文件。(正本、影印本乙份,正本於審查後歸還)

三、郵局存摺影本。

第二十條 申請程序:

一、每學年度上學期開學後,經體育室公告後四週內申請;以第 十六條第一款資格入學者,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二、申請運動績優獎助學金者,需備齊運動績優獎助學金申請表 格、成績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於審查後歸還)

三、獎助學金之頒發經運動績優獎助學金審核小組審查後,送請 學務處核發。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符合獎勵之學生如有未註冊或辦理保留學籍者,視同放棄獎勵 資格。

第二十七條 獎助學金應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僑生及外籍生應向國際 事務室申請,運動績優生應向體育室申請,並均應於公告期限 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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