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博士班修業規定
85 年 12 月 27 日系所務會議通過修訂 86 年 12 月 31 日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88 年 1 月 18 日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88 年 12 月 18 日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92 年 5 月 2 日臨時系務會議修訂 92 年 8 月 22 日臨時系會議修訂
95 年 6 月 23 日系系務會議修訂 95 年 12 月 29 日系務會議修訂 98 年 1 月 9 日 系務會議修訂 101 年 9 月 17 日系務推動委員會修訂通過 102 年 6 月 18 日系務推動委員會修訂通過 102 年 6 月 21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 年 7 月 1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 年 6 月 19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指導教授規定
(一) 指導教授必須為資訊學群專任佔缺教師擔任。但於必要時得經系主任及指 導教授之同意,再邀請學群外教師一人共同指導。
(二) 選定指導教授後,於每學期開學時須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
(三) 變更指導教授需依照學校及本系相關規定辦理。
二、 課程規定
(一) 必修科目 1. 博士論文
2. 專題研究(每學期必修) 1
3. 「專題討論」,畢業時至少通過四學期
(二) 至少須修畢本系課程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須修畢本系課程 三十學分。以上學分不包括博士論文、專題研究、及專題討論。
(三) 跨所選修者須於選課前提交「跨所選修申請書」,經核准後方可計入畢業 學分。跨所選修之課程須與研究相關,以九學分為上限,唯逕讀生以十五 學分為上限。
三、 資格考核
(一) 考核方式:包括完成基本課程考核及通過研究能力考核。
1. 基本課程考核:
學生應自本系開設之下列四大領域課程中至少選擇三個領域共通過四 門。該科成績達 A 或 A+者,視為考核通過。
系統與網路領域:
高等作業系統、高等計算機結構、高等編譯器設計、軟體工程設計、
平行程式設計、高等計算機網路
多媒體與數位內容領域:
計算機圖形、數位影像處理、高等人機互動介面、電腦視覺
1 未選定指導教授前,由教務負責教師擔任專題研究授課教師。
資料科學與人工智慧領域:
人工智慧、機器學習、網路資訊檢索與探勘、資訊檢索與擷取
生物資訊與理論領域:
生物資訊學、資訊工程理論基礎、資訊理論與編碼技巧、最佳化演算 法、演算法設計方法論、生物序列分析演算法
2. 研究能力考核:
學生應於入學後完成一項研究工作,並提交審查,以考核學生是否具備 進行研究之必要能力。
提交審查內容須為入學後完成之研究。
每學期辦理一次審查,審查日期於前一學期結束後一週內公佈。
審查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師三人組成,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審查委員。
學生應於審查會兩週前提交申請書及以英文撰寫之研究報告。休學期 間亦可申請。
研究能力考核審查會指導教授可列席參加,但於公開發表時不得發 言。
研究能力考核以兩次為限,第二次仍未通過,應於下一學期退學。
(二) 通過期限:
學生應於入學三學年(含休學期間)內完成基本課程考核及通過研究能力考 核,未於期限內通過者,予以退學。若遇有不可抗拒之重大事故,經系主 任同意,可申請延長。
(三) 抵免原則:
學生入學該學期回推六學期內,通過本系博士班基本課程考核科目或研究 能力考核,如符合第一項考核方式之規範,應於入學第一學期提出抵免申 請,未申請者視同放棄。辦理時間依當學期公告為準。
四、 論文計畫審查
(一) 符合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後之下一學期起,方可提出申請。
(二) 論文計畫審查委員會由指導教授及系主任會同聘定符合本校博士學位考試 委員資格之委員五人以上組成。
(三) 審查方式由審查委員就論文計畫內容進行口試。
(四) 每人以考試兩次為限,未通過者應即退學。
(五) 若變更指導教授,則論文計畫審查必須重新辦理。
五、 博士學位口試
(一) 論文計畫審查通過後才能向校方申請舉辦博士學位考試,惟論文計畫審查 與博士學位口試不得在同一學期舉行。若遇特殊情況,得向研教組申請,
經系主任同意後進行。
(二)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該生原論文計畫審查委員之半數(含)以上為 當然委員。
六、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學校相關規則辦理。
七、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