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
臨時專案採購藥品作業管理規定
95 年 6 月 1 日第三十八次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5 年 12 月 21 日第四十次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98 年 06 月 16 日第五十一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0 年 11 月 02 日第八次聯合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103 年 04 月 03 日第七十五次藥事委員會修訂通過 109 年 12 月 24 日第一百零二次藥事管理會修訂通過
一、申請臨時專案採購之藥品需符合醫療急需,危及生命且本院無相同成分或 其他類似替代藥品者。
二、臨時專案採購藥品之申購辦法:
(一) 申請人需為本院專任主治醫師。
(二) 臨時專案採購藥品只限原申請醫師或科別開列處方供特定病人使用。
(三) 填寫「臨時專案採購藥品申請書」(如附件 1),經單位主管召集科內醫 師以 EBM 方式共同討論評估決議並檢附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格式如附 件 2)。
(四) 檢附下列資料(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1. 臨時專案採購藥品申請書
2. 申請單位 EBM 評估討論會議紀錄 3. 藥品許可證影本
4. 藥品中、英文仿單
5. 健保核准資料(包括健保碼、健保價,健保不給付者免)
6. 廠商價格資料表
7. 進用自費藥品病人售價調查表(健保給付者免)
(五) 臨時專案採購藥品相關資料送相關藥物審查小組通過後呈藥事管理會 召集人核准。
(六) 新藥購入後由藥學部(科)通知醫師使用。
(七) 臨時專案採購藥品案件送藥事管理會追認。
三、因應常備藥品短缺,經評估仍有臨床使用之必要性時,得由藥學部專簽批 核後採購替代藥品,再送藥事管理會追認。
四、本作業規定呈 總院院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經藥事管理會決議 另函修訂之。
附件 1
臺中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 臨時專案用藥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擬請准予臨時專案申購藥品(申購品項、規格與數量如下) :
藥品名稱 成分規格 廠 牌 劑量用法與療程 申購數量
□門診 姓名 索引
本科 □急診 病人 因患 疾病
□住院
本病人疾病治療經過及必須使用上列藥品之理由:
故需使用上述藥品治療,擬請准予藥學部(科)辦理臨時專案申購,供 該病人使用。如為緊急案件請加註及原因說明
申請醫師
單位主管
承辦單位
藥學部
批示
※「緊急案件」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三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 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辦理限制性招標。
附件 2
臺中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
臨時專案採購藥品評估檢討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地 點
主 席 記 錄
出席人員
討論事項與決議
備註:若記錄篇幅不足時,請另紙繕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