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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
貨品號列 貨 名
8427.10.11.00-4 375
8427.10.12.00-3 375
8427.20.11.00-2 375
8427.20.12.00-1 375
輸入規定代號說明
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375
原 列 輸入規定
改 列 輸入規定 電動叉舉車,不超過3.5公噸者
電動叉舉車,超過3.5公噸者 其他叉舉車,不超過3.5公噸者 其他叉舉車,超過3.5公噸者 號列項數: 4
(空白)
一、進口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以下簡稱受指定產品),
應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勞動部認可之型式驗證機構核發之型式驗 證合格證書,並應申報填列登錄完成通知書號碼(十四碼)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號碼(十四碼)。二、進口符合下列之受指定產品,逐案於指定網站完成填報,及 上傳勞動部核發之同意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確認文件,並於進口報單填 列指定代碼者,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一)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
驗證或認可者。(二)屬專供國防軍事、科技研究、實驗、展覽或測試用途者,已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確認文件。(三)進口至國內組裝、加工後,將復運 出口者。三、進口非屬受指定產品,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ML9999999 99989者,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