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
貨品號列 貨 名
原 列 輸入規定
改 列 輸入規定 0508.00.20.00-3 軟體水產動物,甲殼類或棘皮動物之介殼和墨魚骨,未經加工或經簡
單處理但未切成形者
F02 513 F02
0508.00.30.00-1 介殼粉 F02 513
F02 3001.90.90.00-5 其他未列名之已調製人類或動物物質,供醫療或預防疾病之用者 836
B01
842 B01 輸入規定代號說明
(空白) 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406 進口動物用藥品(包括原料藥、製劑及生物藥品):(一)應取得(
1)「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輸入
「動物用藥品許可證」(非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得到原證 持有者之授權),或(2)如屬自用原料,應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核發含該成分製劑之「製造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發之「動物用藥品自用原料藥輸入審核通知 書」。(二)如屬樣品、贈品,應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核發之「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輸入審核通知書」。
501 應檢附衛生福利部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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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號列 貨 名
原 列 輸入規定
改 列 輸入規定 502 進口乾品:(一)應檢附中藥商執照影本或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藥品製
造許可證影本。(二)進口粉末貨品,應另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藥 品許可證影本,或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同意文件。(三)貨品名稱應載 明中文本草名及中藥材或中藥粉。進口非乾品,不受前述之限制。
506 進口人用藥品(包括製劑、原料藥、助診藥類及人用生物製劑):
應檢附(一)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及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輸入)藥品許 可證影本,或(二)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同意文件。(三)如屬專供研 究或實驗用之抗生素及其衍生物,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 DHM 99999999506,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513 (一)進口中藥材,應依502規定辦理。(二)進口非供中藥用者
,應註明「非中藥用」字樣,免依502規定辦理。
836 (一)進口人用藥品、人類檢體:1.應依506規定辦理。2.進 口研究用、教學或檢驗用之「非感染性人類檢體」,於進口報單填列 專用代碼DHM99999999990。(二)進口人類細胞株:
1.應依501規定辦理。2.供研究用之人類細胞株(含人類幹細 胞株、人類胚胎幹細胞株),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DHK999 99999999。(三)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四)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應註明「本貨品非屬人用藥品、人類檢 體、人類細胞株、動物用藥品」字樣,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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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號列 貨 名
原 列 輸入規定
改 列 輸入規定 842 (一)進口人用藥品、人類檢體:1.應依506規定辦理。2.進
口研究用、教學或檢驗用之「非感染性人類檢體」,於進口報單填列 專用代碼DHM99999999990。(二)進口人類細胞株:
1.應依501規定辦理。2.供研究用之人類細胞株(含人類幹細 胞株、人類胚胎幹細胞株),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DHK999 99999999。(三)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四)進口中藥材,應依502規定辦理。(五)進口非屬上述項目 者,應註明「本貨品非屬人用藥品、人類檢體、人類細胞株、動物用 藥品、中藥材」字樣,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B01 進口時,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訂之「應施檢疫 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F02 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 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 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