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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
貨品號列 貨 名
6307.90.50.31-1 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
6307.90.50.39-3 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 470
輸入規定代號說明
470
839
504
F03
原 列 輸入規定
改 列 輸入規定 470
504 F03
839
號列項數: 2
(空白) 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一)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許可。
(二)旅客入境攜帶醫用及非醫用口罩在250片以下部分,免申請許可。
(一)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許可,並應依504及F03規定辦理。
(二)旅客入境攜帶醫用口罩總數量在250片以下部分,免依504規定辦理。
(三) 旅客入境攜帶醫用口罩免依F03規定辦理。
(四) 旅客入境攜帶醫用及非醫用口罩總數量在250片以下部分,依470規定免申請許可及免 依504規定辦理。
一、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 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二)如屬危險性醫 療儀器,除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及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 碼(十四碼)外,並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醫療機構購置之同意文件。二、非供人用者免 依上述規定辦理。
輸入醫療器材應依照「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申請辦理輸入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