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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國立政治大學 陳慶智 國立政治大學 林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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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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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等教育人事制度革新與前瞻研討會

韓國高等教育人事制度編譯研究

- 解聘不續聘停聘、留職停薪、給假 -

撰稿人:國立政治大學 陳慶智 國立政治大學 林侑毅

一、前言

臺灣與韓國不僅地理位置相近,在歷史、經濟上的發展歷程也 十分雷同。近年來兩國在各領域的實質合作與交流日益擴大,

兩國關係十分密切。

與臺灣相同,韓國政府雖然提出許多獎勵生育的政策,但少子 化的現象卻仍持續惡化。2020年韓國迎來史上第一次總人口減 少的狀況。影響所及,各級學校的就學生數亦大幅下降。

臺灣與韓國同屬東亞儒家文化圈,有著極為相似的社會結構與

發展歷程,如今大學也面臨到同樣的挑戰。若能藉由本次編譯

的機會,瞭解到韓國高等教育的發展狀況以及人事制度的規

範,相信將能提供臺灣在制訂與改革相關制度時做為參考。

(2)

二、韓國高等教育發展概況

韓國教育開發院的「教育統計年報」資料顯示,2020年韓 國的四年制大學與專科合計共有327所,新生入學人數為 532,232人。與10年前的324所相比,學校總數雖然變化不 大,但學生數卻銳減了76,423人,降幅高達12.6%。如此 的現象對於以學費做為主要經費來源的韓國私立大學來 說,是一個相當沉重的問題。

根據韓國〈高等教育法〉,目前韓國高等教育學校分為一 般大學、產業大學、教育大學、專業大學、遠距大學、技 術大學等。

二、韓國高等教育發展概況

國立大學

地區重點大學

釜山大學、江原大學、忠北大學,忠南大學、全北大學、全南大 學、慶北大學、慶尚大學、濟州大學

國立法人:首爾大學

後發大學 江陵大學、公州大學、群山大學、木浦大學、釜慶大學、順天大 學、安東大學、麗水大學、昌原大學、

公立大學

市立大學 首爾市立大學(首爾特別市管理)、仁川大學(仁川市管理)

道立大學 江源道立大學、慶南道立居昌大學、慶尚道立南海大學、慶北道 立大學、全南道立大學、忠南道立大學、忠北道立大學

私立大學 高麗大學、成均館大學、延世大學、漢陽大學、慶熙大學、中央大學、西江大學、

梨花女子大學、亞洲大學、韓國外國語大學、建國大學、仁和大學

(3)

三、個案學校選擇原因

國立學校:由國家成立、經營或國家以國立大學法人成立。

1.首爾大學 → 韓國第一名校,具備國立大學法人代表性。

2.釜山大學 → 韓國除首爾圈外最具代表性的地方國立大學。

公立學校:由地方政府成立、經營。

1.首爾市立大學 → 公立學校代表。

私立學校:由學校法人設立、經營。

1.高麗大學 → 私立學校中排名第一。

2.成均館大學 → 由韓國最大財團三星財團資助,歷史悠久。

四、韓國大學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規範

相關法令:

▪ 國立首爾大學 → 〈私立學校法〉、〈國立大學法人首爾大學設立、經營相關 法律〉

▪ 國立釜山大學 → 〈教育公務員法〉、〈釜山大學教職員行動綱領〉

▪ 首爾市立大學 → 〈教育公務員法〉、〈首爾市立大學教育公務員一般懲戒委 員會規定〉

▪ 高麗大學 → 〈私立學校法〉、〈教員人事規定〉

▪ 成均館大學 → 〈私立學校法〉、〈學校法人成均館大學章程〉

(4)

1.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之要件及權責單位

國公立大學解聘不續聘停聘要件

國公立學校教員若有符合以下任一號之情形時,經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成立之 公立大學懲戒委員會進行懲戒議決。相關要件如下:

①違反〈國家公務員法〉、〈地方公務員法〉及該法之法令時。

②違反職務上之義務(包含其他法令中因公務員之身分賦予之義務)或職務怠 慢時。

③職務公私不分,有損害職務形象或威信之行為時。

④有性暴力犯罪、侵害兒童青少年之性犯罪、性騷擾、研究舞弊行為及國家研 究開發事業相關非法行為。

⑤透過該懲戒外其他各號之行為取得或提供之金錢、財產所得,應向人事委員 會要求判定當事人繳交5倍以內之懲戒罰金。

1.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之要件及權責單位

國公立大學懲戒委員會召開程序(以釜山大學為例)

違反法規時,於地方政府成立公立大學教育公務員特別懲戒委員會 處理。以下為懲戒程序:

①真相調查後提出懲戒議決

②懲戒議決要求(向懲戒嫌疑人發送懲戒議決書影本)

③懲戒嫌疑人出席(放棄陳述時,改採書面審查)及審問(受害者經申請得 出席陳述)

④懲戒議決(期限:自收到懲戒議決要求起60日。若有不得已之情事,可延 長至多30天。唯性平案件應於30內處理。)

⑤懲戒議決書通報懲戒議決要求者及懲戒處分權者

⑥執行懲戒

(5)

1.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之要件及權責單位

國公立大學懲戒類型

懲戒分為罷免、解任、停職、減俸、譴責。罷免、解任、停職屬重懲戒;減俸、譴責 屬輕懲戒。

①罷免:非常罕見

②解任:任用權者給予職位免除者3個月以內的待命時間。受待命命令者,任用權者應採 取必要措施,如提供研修或要求完成特別研究課題,以使其恢復能力或改善態 度。

③停職:為1個月以上至3個月以下之期間,受停職處分之教員於該期間保有教員身分,

然不得從事職務,並減其全額報酬。

④減俸:為1個月以上至3個月以下之期間,減其報酬3分之1。

⑤譴責:為收取相關過失報告,並接受訓誡。

*決定懲戒之程度時,可考量懲戒對象的反省程度。

*過去接受過懲戒處分之教員,再次接受懲戒時,可提高懲戒之程度。

1.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之要件及權責單位

私立大學解聘不續聘停聘要件

私立學校教員若有符合以下任一號之情形時,經由各校懲戒委員會依據 懲戒議決結果實施懲戒處分。相關要件如下:

①休職後未復職之情形。

②勤務績效不良。

③加入反政府活動及團體。

④從事政治運動,或煽動學生從事政治運動時。

⑤人事紀錄上有偽造陳述時。

⑥以不當方式獲得任用時。

⑦因刑事事件被起訴。

⑧失職、貪污及性犯罪之情形。

(6)

1.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之要件及權責單位

私立大學懲戒委員會召開程序(以成均館大學為例)

向成均館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懲戒議決要求,依照程序處理。召開程序如下:

①提出懲戒議決要求

②教員懲戒委員會(5人以上,9人以下)成立

③選出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④真相調查

⑤懲戒議決(期限為懲戒議決要求提出日起60日內。唯性平案件應於30內處理完成。若 有不得已之情事,可延長至多1個月。)

⑥教員懲戒委員會向校長通報懲戒議決

⑦校長向懲戒對象發送懲戒處分決定書,進行懲戒處分(懲戒對象自收到懲戒處分決定 書起15日內處理;校長也應向法人理事會通報懲戒結果)

1.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之要件及權責單位

私立大學懲戒類型

懲戒分為罷免、解任、停職、減俸、譴責。

①罷免:非常罕見

②解任:任用權者給予職位免除者3個月以內的待命時間。受待命命令者,

任用權者應採取必要措施,如提供研修或要求完成特別研究課 題,以使其恢復能力或改善態度。

③停職:為1個月以上至3個月以下之期間,受停職處分者於該期間保有教 員身分,然不得從事職務,並減其全額報酬。

④減俸:為1個月以上至3個月以下之期間,減其報酬3分之1。

⑤譴責:為針對過失予以訓誡、斥責。

(7)

2.再任教師之限制(國公立、私立大學皆同)

國公立大學(以釜山大學為例)

①解任處分3年後、罷免處分5年後,賦予任用資格。

②如有性犯罪(性暴力犯罪、侵害兒童青少年之性犯罪、性買賣、性騷擾)

之情事,不得任用為教員。此外。懲戒議決期限與懲戒事由時效也比他法 違反行為更嚴格。

2.再任教師之限制(國公立、私立大學皆同)

私立大學(以首爾大學為例)

①解任處分3年後、罷免處分5年後,賦予任用資格。

②唯因性騷擾及性暴力犯罪受懲戒者,永遠剝奪資格。

(8)

3.救濟方式

救濟方式不分國公立、私立大學,皆依循主管機關教育部訂定之 母法〈教員地位提升及教育活動保護之特別法〉,不過各校亦有彈性 訂定規則。相關救濟程序如下:

①受懲戒處分權者訴請審查

②相關單位召開審查委員會

③60天內回覆審查結果

④受懲戒處分權者不服,可再提起行政訴訟

3.救濟方式

〈教員地位提升及教育活動保護之特別法〉

第9條(訴請審查的請求等)

①教員不服懲戒處分及其他違反個人意思之不當處分時,可於獲知該處分之 日起30天內,向審查委員會請求訴請審查。審查請求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 人。

②違反個人意思而被處以罷免、解任、免職處分時,在審查委員會最終決定

該處分前,不得發布繼任者名單。唯未在第1項期間內提出訴請審查請求

時,於期間結束後,得發布繼任者名單。

(9)

3.救濟方式

〈教員地位提升及教育活動保護之特別法〉

第10條(訴請審查決定等)

①審查委員會應於收到訴請審查請求之日起60天內完成決定。唯審查委員會得視需要議決延長30天。

②審查委員會應依據以下各號之區分決定。

A.審查請求不合法時,可駁回請求。

B.審查請求無理由時,可拒絕請求。

C.要求處分取消或變更之請求有充分理由時,可向請求處分取消或變更之處分權者下達處分取消或變 更。

D.要求確認處分之效力有無或存在有無的審查請求有充分理由時,應確認處分之效力有無或存在有 無。

E.對於違法或不當拒絕處分或不作為,提出義務履行之審查請求有充分理由時,應立即依照請求予以 處分或提起處分。

③處分權者於收到審查委員會決定書日起30天內,依據第1項規定之決定內容提出救濟措施,並向審查委 員會提交結果。

④對於第1項規定之審查委員會之決定,教員或〈私立學校法〉第2條規定之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經營者 等當事人,於收到決定書日起30天內,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起訴訟。

⑤若未於第4項規定之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則結果確定。

⑥關於訴請審查之請查、審查及決定等審查程序,必要之事項由大統領令訂定之。

3.救濟方式

各校之彈性規定如下:

①國立首爾大學 → 訴請審查+行政訴訟

②國立釜山大學 → 訴請審查

③首爾市立大學 → 訴請審查+行政訴訟

④高麗大學 → 訴請審查

⑤成均館大學 → 懲戒議決決定,不得提起異議。不過在教員

懲戒委員會審理過程中,可提起異議。

(10)

4.值得參考之處

特色1:國立大學如釜山大學等,對於教師暴行、瀆職、收受賄賂等行為,皆 有嚴格規範。此一現象與 2015 年韓國國會通過之《金英蘭法》有 關,該法由韓國首位女性大法官金英蘭提出,旨在杜絕韓國收受賄 賂,靠關係走後門的陋習,詳細規定公職人員收受禮物、聚餐之費用 上限。

特色2:整體而言,許多韓國大學自 2018 年起增設性騷擾、性犯罪防治相關 條例,此一趨勢與韓國近年女權運動如「ME TOO」運動的崛起有關。

四、韓國大學教師留職停薪規範

相關法令:

國立首爾大學 → 〈私立學校法〉、〈首爾大學教員人事規定〉

國立釜山大學 → 〈教育公務員法〉

首爾市立大學 → 〈教育公務員法〉

高麗大學 → 〈私立學校法〉、〈學校法人高麗中央學院章程〉

成均館大學 → 〈私立學校法〉、〈學校法人成均館大學章程〉

(11)

〈教育公務員法〉

第7章身分保障及懲戒、訴請 第44條(休職)

①教育公務員欲以以下各號任一情況為事由休職者,任用權者可允許休職。若為第1號至第4號及第11號之情形,無論當事人意願,可逕 予休職;第7號及第7號之2、第7號之3之情形,可依本人意願予以休職。

1.生理、心理上的障礙導致需長期療養者。

2.因「兵役法」規定之兵役服務或受徵集、召集者。

3.因天災地變或戰爭、變故及其他原因,未知其生死或所在者。

4.其他為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而離開職務者。

5.為取得學位而前往海外留學或在國外研究、研修1年以上者。

6.臨時受雇於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關、國家機構、海外教育機構或章程規定之民間團體者。

7.需要扶養滿8歲以下或國小2年級以下之子女,或女性教員懷孕、生產者。

7之2.收養滿19歲以下之兒童、青少年者。

7之3.不孕造成需要長期治療者

8.於教育部長官指定之國內研究機關或教育機關等地研修者。(3年以內)

9.必須照顧因事故或疾病等原因而需要長期療養的父母、配偶(包含配偶父母)、子女者。唯必須照顧祖父母或孫子、孫女而休職時,

僅限滿足本人以外無可照顧之人等大統領令訂定之要件者。

10.配偶就任海外或有符合第5號之情形者。

11.從事〈教員勞動組合設立及經營等相關法律〉第5條規定之勞動組合專任職員者。

12.依據〈公務員年金法〉第25條計算之在職期間達10年以上之教員,為自我成長而從事學習、研究等。

13.其餘章程訂定之事由。

②刪除

③大學在職中之教育公務員被任用為教育公務員外之公務員而希望休職時,任用權者可予以休職。休職期間視為以公務員在職期間。

④任用權者不得因第1項第7號及第7號之2之休職,而對當事人有人事上不利的對待;同號的休職期間包含勤務期間。

⑤經營第1項的休職制度所需事項,由大統領令訂定之。

〈私立學校法〉

第2節 身分保障及社會保障 第59條(休職的事由)

①私立學校教員欲以以下各號任一情況為事由休職者,該教員之任用權者可允許休職。若為第1號至第4號及第11號之情形,無論當事 人意願,可逕予休職;第7號及第7號之2之情形,可依本人意願予以休職。

1.生理、心理上的障礙導致需長期療養者。(包含不孕造成需要長期治療之情形)

2.因「兵役法」規定之兵役服務或受徵集、召集者。

3.因天災地變或戰爭、變故及其他原因,未知其生死或所在者。

4.其他為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而離開職務者。

5.為取得學位而前往海外留學或在國外研究、研修1年以上者。

6.臨時受雇於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關、國家機構、海外教育機構或章程規定之民間團體者。

7.需要扶養滿8歲以下或國小2年級以下之子女,或女性教員懷孕、生產者。

7之2.收養滿19歲以下之兒童、青少年者。

8.於教育部長官指定之國內研究機關或教育機關等地研修者。

9.必須照顧因事故或疾病等原因而需要長期療養的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者。

10.配偶就任海外或有符合第5號之情形者。

11.從事〈教員勞動組合設立及經營等相關法律〉第5條規定之勞動組合專任職員者。

12.依據〈公務員年金法〉第25條計算之在職期間達10年以上之教員,為自我成長而從事學習、研究等。

13.其餘章程訂定之事由。

②依據第1項第7號事由的休職期間,以1名子女3年內為限,可分多次休職,依據同項第7號之2事由的休職期間,以1名收養子女6個月 內為限。

③任用權者不得因第1項第7號及第7號之2之休職,而對當事人有人事上不利的對待;同號的休職期間包含勤務期間,其他因同號而有 關休職者之身分及境遇,必要事項由大統領令訂定之。

④第1項至第3項規定之事項外,有關休職期間及休職者身分及待遇等,由章程(如為私立學校經營者,指其所訂定之教員身分保障及 懲戒相關規則)訂定之。

(12)

1.留職停薪裁量單位與事由

國立大學:釜山大學、首爾市立大學;私立大學:首爾大學、高麗大學、成均館大學 裁量權限:校長(教員申請,校長處理)

同意事由:符合以下情形,校長得逕予休職。

①疾病(生理、心理/不孕)

②兵役義務

③因天災地變或戰爭、變故及其他原因失蹤者

④其他為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而離開職務者

⑤擔任勞動組合專任職員

2.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限及次數

國立首爾大學

(一)、有薪休假

①疾病(生理、心理/不孕)

②以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在國外研究、研修1年以上者

(二)、無薪休假

①兵役

②因天災地變或戰爭、變故及其他原因失蹤者

③其他為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而離開職務者

④臨時受雇於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關、國家機構、海外教育機構或章程規定之民間團體者

⑤育兒休職(養育、生產/子女收養):

以1名子女3年內為限,可分多次休職。收養1名子女以6個月內為限。

⑥於教育部長官指定之國內研究機關或教育機關等地研修者

⑦看護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

⑧配偶就任海外或海外滯留(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國外研究、研修)

⑨擔任勞動組合專任職員

⑩在職期間10年以上之教員為自我成長而從事學習、研究

⑪其餘章程訂定之事由

(13)

2.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限及次數

國立釜山大學

(一)、有薪休假

①疾病(生理、心理疾病):1年以內/因公受傷及患病為3年以內

②以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在國外研究、研修1年以上者:3年以內/以學位取得為目的者,可於3年範圍內延長

③育兒休職(包含子女收養之情形):以1名子女3年內為限,可分多次休職。收養1名子女以6個月內為限。

(二)、無薪休假

①兵役義務:服役期間

②因天災地變或戰爭、變故及其他原因失蹤者:3個月以內

③其他為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而離開職務者:服務期間

④臨時受雇於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關、國家機構、海外教育機構或章程規定之民間團體者:雇用期間

⑤不孕造成需要長期治療者:1年以內

⑥於教育部長官指定之國內研究機關或教育機關等地研修者:3年以內

⑦看護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1年以內,在職期間不可合計超過3年

⑧配偶就任海外或海外滯留(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國外研究、研修):3年以內,3年內可延長。

⑨擔任勞動組合專任職員:服務期間

⑩在職期間10年以上之教員為自我成長而從事學習、研究:1年以內,在職期間限1次

2.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限及次數

首爾市立大學

(一)、有薪休假

①疾病(生理、心理疾病):1年以內/因公受傷及患病為3年以內

②以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在國外研究、研修1年以上者:3年以內/以學位取得為目的者,可於3年範圍內延長

③育兒休職(包含子女收養之情形):以1名子女3年內為限,可分多次休職。收養1名子女以6個月內為限。

(二)、無薪休假

①兵役義務:服役期間

②因天災地變或戰爭、變故及其他原因失蹤者:3個月以內

③其他為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而離開職務者:服務期間

④臨時受雇於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關、國家機構、海外教育機構或章程規定之民間團體者:雇用期間

⑤不孕造成需要長期治療者:1年以內

⑥於教育部長官指定之國內研究機關或教育機關等地研修者:3年以內

⑦看護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1年以內,在職期間不可合計超過3年

⑧配偶就任海外或海外滯留(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國外研究、研修):3年以內,3年內可延長。

⑨擔任勞動組合專任職員:服務期間

⑩在職期間10年以上之教員為自我成長而從事學習、研究:1年以內,在職期間限1次

(14)

2.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限及次數

高麗大學

(一)、有薪休假

①疾病:1年以內/支給七成俸給

②以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在國外研究、研修1年以上者:法人規則或學校規則另訂之,報酬亦另訂 之。

③其他法令或學校規則訂定之事由:法人規則或學校規則另訂之。

補充

〈教員人事規定〉第80條(申請休職的事由)

1.業務之外的傷害或疾病導致無法遂行職務:6個月至1年以內。

2.懷孕教員於(預計)生產前後欲休職者:90天(確保產後45天以上,一次生產2名以上子女,遵照生產 休假相關國家法令規定之期限。生產休職期間算入勤務時間。)

2.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限及次數

高麗大學

(二)、無薪休假

①兵役義務:服役期間

②因天災地變或戰爭、變故及其他原因失蹤者:3個月以內

③其他為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而離開職務者:服務期間

④臨時受雇於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關、國家機構、海外教育機構或章程規定之民間團體者:雇用期間

⑤育兒休職(包含子女收養之情形):以1名子女3年內為限,可分多次休職。若為女性職員,任用權者可於2年範圍內延長休職期間。收 養1名子女以6個月內為限。

⑥於教育部長官指定之國內研究機關或教育機關等地研修者:3年以內

⑦配偶就任海外或海外滯留(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國外研究、研修):法人規則或學校規則另訂之。

⑧擔任勞動組合專任職員:服務期間

⑨在職期間10年以上之教員為自我成長而從事學習、研究:1年以內,在職期間限1次

補充

〈教員人事規定〉第80條(申請休職的事由)

1.教員被任命為長官或次長級之職位、國家機關及下轄機關首長或駐外公館首長等:借調期間 2.第1號與第2號以外,依國家法令具有休職事由者:該休職事由存在之期間

3.其餘以下各目之規定,校長認為有必要特別許可休假時(新進教師除外):6個月至1年以內 A.因受傷或疾病而休職,超過期限仍需要繼續治療、療養者

B.研究年時間結束,仍未結束研究,需要再延長1學期繼續研究者。(僅限醫學院教員)

C.其餘相當於上述A目、B目之事由。

職位休職之情形;參與政治活動及參選:6個月內

(15)

2.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限及次數

成均館大學

(一)、有薪休假

①疾病:1年以內(可於1年內延長)(因公受傷為3年內)

②因天災地變或戰爭、變故及其他原因失蹤者:3個月內

③以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在國外研究、研修1年以上者:3年以內(以學位取得為目的者,可於3年範圍內延長)

④育兒休職(子女養育/收養子女之養育):以1名子女3年內為限,可分多次休職。收養1名子女以6個月內為限。

⑤於教育部長官指定之國內研究機關或教育機關等地研修者:3年內

⑥看護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1年內,在職期間不可合計超過3年

⑦配偶就任海外或海外滯留(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國外研究、研修):3年內(可於3年範圍內延長)

⑧在職期間10年以上之教員為自我成長而從事學習、研究:1年內(在職期間限定1次)

(二)、無薪休假

①兵役義務:服役期間

②其他為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而離開職務者:服務期間

③臨時受雇於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關、國家機構、海外教育機構或章程規定之民間團體者:雇用期間

④擔任勞動組合專任職員:服務期間

⑤其他任用權者認同之適當事由:2年以內

3.留職停薪申請提前復職

五校皆無特殊規定。

①通常休職事由消滅後,即可復職。

②休職事由消滅之教員,於事由消滅日起30天內,向任用權

者申告。任用權者應立即予以復職。

(16)

4.復職後服務年限之履行義務

五校皆無相關機制。

5.留職停薪期間擔任專(兼)任職務之限制

五校皆同。

1.有雇用休職。

2.可於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關、國家機 構、海外教育機構或章程規定之民間團體臨時兼職。

3.若擔任勞動組合專任職員,於休職後可以兼職。

(17)

6.留職停薪期間特定行為之限制

五校皆無相關機制。

7.留職停薪期間主管職務之處理方式

國公立大學(以首爾市立大學為例):

休職達6個月以上時,得補充缺員。(唯育兒休職之情形,即使休 職3個月以上,仍可補充缺員)

私立大學(以高麗大學為例):

教員申請休職時,休職以後之課程、學生指導等相關重要事項,

應撰寫替代方案送出。

(18)

8.值得參考之處

特色1:為了解決少子化的問題,除育兒、收養外,因不孕症導致需長 期治療者,首爾大學留職期間 1 年以下仍支給俸給之七成;超 過 1 年而未滿 2 年支給俸給之五成。

特色2:首爾大學與釜山大學對於擔任勞動組合(教師工會)專任職員 的教師,校長得逕予申請者留職停薪,且可另外兼職,以保障 工會之正常運作。

六、韓國大學教師給假規範

相關法令:

教育部訂定母法〈國家公務員服務、懲戒相關例規〉。各校

(包含所有公立學校、私立學校)得於教育部訂定之規定(〈高

等教育法〉、〈私立學校法〉)範圍內,彈性訂定規則。不過本

組調查之首爾大學、釜山大學、首爾市立大學、高麗大學、成均

館大學,皆未發現學校自主訂定教員相關休假政策。目前僅發現

又松大學及水原女子大學有額外訂定休假規定。

(19)

1.假別及日數

休假類別:年假、病假、公假、特殊休假等14種假別。

年假:

讓身心理休息,藉此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個人生活便利而使用的休假。符 合以下任一事項,即可提出年假申請。

①本人或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生辰、忌日;本人或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 兄弟、姊妹因疾病、受傷等原因,臨時需要照顧或安慰。

②即使病假全數使用完,仍無法遂行職務或仍需要持續療養時。

③韓國放送通信大學出席課程及參加一般研究所考試時。

④其他校長認為有充分理由之情況。

1.假別及日數

年假:

在職期間換算年假日數:11日~21日

在職期間 年假日數 在職期間 年假日數

1個月以上~未滿1年 1年以上~未滿2年 2年以上~未滿3年 3年以上~未滿4年

11日 12日 14日 15日

4年以上~未滿5年 5年以上~未滿6年

6年以上 -

17日

20日

21日

-

(20)

1.假別及日數

病假:

因疾病或受傷而無法遂行職務,或因罹患傳染病而有感染其他公務 員健康之虞時,所獲得之休假。一年通常以60天為限,不過因公受傷則 以180天為限。

1.假別及日數

公假:

教員以一般國民的資格協助國家機構執行業務,或須履行法令上之義務時,所獲得的休假。符合以下 各項任一條件,可申請公假。

1.與兵役義務相關時:兵役判定檢查、召集、點召/動員或訓練參加。

2.與公務相關,受國會、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國家機構召集時。

3.依法參加投票時。

4.參加升遷考試或相關考核時。

5.奉命前往偏鄉就任時。

6.接受健康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癌症檢查)及結核檢查等。

7.參加捐血時。

8.參加〈教員等研修相關規定〉第13條規定之外語能力相關考試時。

9.參加奧運、全國體育大賽等國家級活動時。

10.因天災地變、交通阻隔或其他原因而無法上班時。

11.教員勞動組合相關事項:獲選交涉委員,出席團體交涉及團體合約締結時/被指名出席交涉相關協議時

/參加代表會時。(每年限1次)

(21)

1.假別及日數

特殊休假:

具備社會普遍觀念及慣例上的特別事由,所獲得的休假。有以下區 分。

①校長對於受〈教員地位提升及教育活動保護相關特別法〉第15條規定之 教育活動侵害(如性暴力犯罪、非法訊息流通行為等)之受害教員,得 給予5天以內的特別休假,以利受害教員之恢復。

②教育監透過對教育活動及人力運用情況等的考量與所屬教員的建議收集,

可訂定彈性的育兒時間運用標準。

1.假別及日數

3.婚喪喜慶假

區分 對象 天數

結婚 本人 5

子女 1

生產 配偶 10

死亡

配與、本人及配偶父母 5

本人及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

子女及子女的配偶 3

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姊妹 1

收養 本人 20

(22)

1.假別及日數

產假:

生產前後90天。(生產後保障休假期間達45天以上)唯一次生產2名以 上子女(雙胞胎),有120天產假。產後保障休假期間達60天以上。

申請產假者,若有懷孕中流產或死胎之經驗、滿40歲以上或醫療機構提 出曾有流產或死胎經驗之診斷書時,在生產前最長可在44天的範圍內(雙胞 胎為59天)分次使用產假。

流產、死胎休假:

懷孕15周內,自流產/死胎日起10天。

懷孕16周至21周,自流產/死胎日起30天。

懷孕22周至27周,自流產/死胎日起60天。

懷孕28周以上,自流產/死胎日起90天。

配偶流產、死胎者(配偶流產、死胎休假):3天

其他因懷孕造成嘔吐或副作用等,需要穩定時,以一般病假處理。

1.假別及日數

不孕治療手術休假:接受不孕治療手術(人工授精及體外授精等)之公務 員,於手術當天休假1日。體外授精手術者,卵子採集 日當天再休假1天。

女性保健休假:生理假。每月1天。(無薪)

母性保護時間:針對懷孕中或醫院治療等情形的休假。(1天2小時內)

育兒時間:有滿5歲以下(產後72個月以前)子女時,可在24個月的範圍內一

天享有2小時育兒時間。(使用育兒時間時,當天勤務時間必須達

4小時以上)

(23)

1.假別及日數

課程休假:正就讀韓國放送通信大學者,可休假出席課程。(只 有在超過年假天數時可使用)

災害救護休假:因火災、崩塌、爆炸導致之災難受害,或於災難 發生地區從事志工活動,可有5天以內休假。如 因大規模災難受災,可有10天以內休假。

補償休假:成功完成國家或該機關之主要任務,獲得卓越成果,

其功勞受認可者,可有10天以內的補償休假。

1.假別及日數

家人照護休假:符合以下各項者,給予一年10天內的休假。

①幼稚園等停課或其他相當之事由,導致必須照顧子女或孫子女的情況。

②參加子女或孫子女幼稚園舉辦正式活動(入學典禮、畢業典禮等),或 與教師面談之情形。

③陪伴未成年子女或肢體障礙子女、孫子女入院看診

④因疾病、事故、高齡等事由,必須照顧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包含 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或孫子女之情形。

懷孕檢查休假:懷孕接受產檢,得於懷孕期間有10天範圍內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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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韓假別比較

家人照護假:臺灣7天/韓國10天 生理假:臺灣1天/韓國1天 病假:臺灣28天/韓國60天 婚假:臺灣14天/韓國5天 產假(包含生產前後):

臺灣產前8天、產後42天/韓國產前產後共90天,產後至少45天以上;雙胞胎 120天,產後至少60天以上。

配偶產假:臺灣5天/韓國10天

喪假:臺灣視親屬關係5~10天/韓國視親屬關係1~5天

3.涉及母性政策相關假別

韓國大學專任教師母性政策相關假別統整如下:

①婚喪喜慶假(配偶生產):10天

②產假:

A.產前產後90天,雙胞胎120天 B.流產、死胎假

懷孕15周內,自流產/死胎日起10天。

懷孕16周至21周,自流產/死胎日起30天。

懷孕22周至27周,自流產/死胎日起60天。

懷孕28周以上,自流產/死胎日起90天。

C.配偶流產、死胎假:3天

③不孕治療手術休假:手術當天1天(體外授精手術者,卵子採集日再休假1天。)

④女性保健休假:生理假。每月1天。(無薪)

⑤母性保護時間:針對懷孕中或醫院治療等情形的休假。(1天2小時內)

⑥育兒期間:24個月的範圍內一天享有2小時

⑦家人照護休假:一年10天內的休假

⑧懷孕檢查休假:懷孕期間10天範圍內

(25)

4.所遺課務處理方式

因休假導致停課,沒有主管機關明定補課方式,因此補課方式由各校自訂。

①國立首爾大學 → 無具體規定

②國立釜山大學 → 事前提出停課報告,事後補課

③首爾市立大學 → 無具體規定

④高麗大學 → 停課3天前繳交「停課申請書」,始得停課。若未補課,收 回該堂課授課費。

⑤成均館大學 → 停課事由發生時,事前應提出停課申請及補課計畫,確實 執行補課。(若非因疾病等不得已之原因,不得缺課)

5.值得參考之處

特色1:為對應各種新型態的問題,校長對於受非法訊息流通行為等教 育活動侵害之受害教員,得給予5天以內的特別休假,以利受害 教員之恢復。

特色2:為提高生育率,接受不孕治療手術之教員,於手術當天休假1

日。體外授精手術者,卵子採集日當天再休假1天。

(26)

謝謝聆聽、敬請指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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