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人事制度革新與前瞻研討會
韓國高等教育人事制度編譯研究
- 解聘不續聘停聘、留職停薪、給假 -
撰稿人:國立政治大學 陳慶智 國立政治大學 林侑毅
一、前言
▪
臺灣與韓國不僅地理位置相近,在歷史、經濟上的發展歷程也 十分雷同。近年來兩國在各領域的實質合作與交流日益擴大,
兩國關係十分密切。
▪
與臺灣相同,韓國政府雖然提出許多獎勵生育的政策,但少子 化的現象卻仍持續惡化。2020年韓國迎來史上第一次總人口減 少的狀況。影響所及,各級學校的就學生數亦大幅下降。
▪
臺灣與韓國同屬東亞儒家文化圈,有著極為相似的社會結構與
發展歷程,如今大學也面臨到同樣的挑戰。若能藉由本次編譯
的機會,瞭解到韓國高等教育的發展狀況以及人事制度的規
範,相信將能提供臺灣在制訂與改革相關制度時做為參考。
二、韓國高等教育發展概況
▪
韓國教育開發院的「教育統計年報」資料顯示,2020年韓 國的四年制大學與專科合計共有327所,新生入學人數為 532,232人。與10年前的324所相比,學校總數雖然變化不 大,但學生數卻銳減了76,423人,降幅高達12.6%。如此 的現象對於以學費做為主要經費來源的韓國私立大學來 說,是一個相當沉重的問題。
▪
根據韓國〈高等教育法〉,目前韓國高等教育學校分為一 般大學、產業大學、教育大學、專業大學、遠距大學、技 術大學等。
二、韓國高等教育發展概況
國立大學
地區重點大學
釜山大學、江原大學、忠北大學,忠南大學、全北大學、全南大 學、慶北大學、慶尚大學、濟州大學
國立法人:首爾大學
後發大學 江陵大學、公州大學、群山大學、木浦大學、釜慶大學、順天大 學、安東大學、麗水大學、昌原大學、
公立大學
市立大學 首爾市立大學(首爾特別市管理)、仁川大學(仁川市管理)
道立大學 江源道立大學、慶南道立居昌大學、慶尚道立南海大學、慶北道 立大學、全南道立大學、忠南道立大學、忠北道立大學
私立大學 高麗大學、成均館大學、延世大學、漢陽大學、慶熙大學、中央大學、西江大學、
梨花女子大學、亞洲大學、韓國外國語大學、建國大學、仁和大學
三、個案學校選擇原因
▪
國立學校:由國家成立、經營或國家以國立大學法人成立。
1.首爾大學 → 韓國第一名校,具備國立大學法人代表性。
2.釜山大學 → 韓國除首爾圈外最具代表性的地方國立大學。
▪
公立學校:由地方政府成立、經營。
1.首爾市立大學 → 公立學校代表。
▪
私立學校:由學校法人設立、經營。
1.高麗大學 → 私立學校中排名第一。
2.成均館大學 → 由韓國最大財團三星財團資助,歷史悠久。
四、韓國大學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規範
相關法令:
▪ 國立首爾大學 → 〈私立學校法〉、〈國立大學法人首爾大學設立、經營相關 法律〉
▪ 國立釜山大學 → 〈教育公務員法〉、〈釜山大學教職員行動綱領〉
▪ 首爾市立大學 → 〈教育公務員法〉、〈首爾市立大學教育公務員一般懲戒委 員會規定〉
▪ 高麗大學 → 〈私立學校法〉、〈教員人事規定〉
▪ 成均館大學 → 〈私立學校法〉、〈學校法人成均館大學章程〉
1.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之要件及權責單位
▪
國公立大學解聘不續聘停聘要件
國公立學校教員若有符合以下任一號之情形時,經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成立之 公立大學懲戒委員會進行懲戒議決。相關要件如下:
①違反〈國家公務員法〉、〈地方公務員法〉及該法之法令時。
②違反職務上之義務(包含其他法令中因公務員之身分賦予之義務)或職務怠 慢時。
③職務公私不分,有損害職務形象或威信之行為時。
④有性暴力犯罪、侵害兒童青少年之性犯罪、性騷擾、研究舞弊行為及國家研 究開發事業相關非法行為。
⑤透過該懲戒外其他各號之行為取得或提供之金錢、財產所得,應向人事委員 會要求判定當事人繳交5倍以內之懲戒罰金。
1.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之要件及權責單位
▪
國公立大學懲戒委員會召開程序(以釜山大學為例)
違反法規時,於地方政府成立公立大學教育公務員特別懲戒委員會 處理。以下為懲戒程序:
①真相調查後提出懲戒議決
②懲戒議決要求(向懲戒嫌疑人發送懲戒議決書影本)
③懲戒嫌疑人出席(放棄陳述時,改採書面審查)及審問(受害者經申請得 出席陳述)
④懲戒議決(期限:自收到懲戒議決要求起60日。若有不得已之情事,可延 長至多30天。唯性平案件應於30內處理。)
⑤懲戒議決書通報懲戒議決要求者及懲戒處分權者
⑥執行懲戒
1.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之要件及權責單位
▪
國公立大學懲戒類型
懲戒分為罷免、解任、停職、減俸、譴責。罷免、解任、停職屬重懲戒;減俸、譴責 屬輕懲戒。
①罷免:非常罕見
②解任:任用權者給予職位免除者3個月以內的待命時間。受待命命令者,任用權者應採 取必要措施,如提供研修或要求完成特別研究課題,以使其恢復能力或改善態 度。
③停職:為1個月以上至3個月以下之期間,受停職處分之教員於該期間保有教員身分,
然不得從事職務,並減其全額報酬。
④減俸:為1個月以上至3個月以下之期間,減其報酬3分之1。
⑤譴責:為收取相關過失報告,並接受訓誡。
*決定懲戒之程度時,可考量懲戒對象的反省程度。
*過去接受過懲戒處分之教員,再次接受懲戒時,可提高懲戒之程度。
1.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之要件及權責單位
▪
私立大學解聘不續聘停聘要件
私立學校教員若有符合以下任一號之情形時,經由各校懲戒委員會依據 懲戒議決結果實施懲戒處分。相關要件如下:
①休職後未復職之情形。
②勤務績效不良。
③加入反政府活動及團體。
④從事政治運動,或煽動學生從事政治運動時。
⑤人事紀錄上有偽造陳述時。
⑥以不當方式獲得任用時。
⑦因刑事事件被起訴。
⑧失職、貪污及性犯罪之情形。
1.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之要件及權責單位
▪
私立大學懲戒委員會召開程序(以成均館大學為例)
向成均館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懲戒議決要求,依照程序處理。召開程序如下:
①提出懲戒議決要求
②教員懲戒委員會(5人以上,9人以下)成立
③選出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④真相調查
⑤懲戒議決(期限為懲戒議決要求提出日起60日內。唯性平案件應於30內處理完成。若 有不得已之情事,可延長至多1個月。)
⑥教員懲戒委員會向校長通報懲戒議決
⑦校長向懲戒對象發送懲戒處分決定書,進行懲戒處分(懲戒對象自收到懲戒處分決定 書起15日內處理;校長也應向法人理事會通報懲戒結果)
1.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之要件及權責單位
▪
私立大學懲戒類型
懲戒分為罷免、解任、停職、減俸、譴責。
①罷免:非常罕見
②解任:任用權者給予職位免除者3個月以內的待命時間。受待命命令者,
任用權者應採取必要措施,如提供研修或要求完成特別研究課 題,以使其恢復能力或改善態度。
③停職:為1個月以上至3個月以下之期間,受停職處分者於該期間保有教 員身分,然不得從事職務,並減其全額報酬。
④減俸:為1個月以上至3個月以下之期間,減其報酬3分之1。
⑤譴責:為針對過失予以訓誡、斥責。
2.再任教師之限制(國公立、私立大學皆同)
▪
國公立大學(以釜山大學為例)
①解任處分3年後、罷免處分5年後,賦予任用資格。
②如有性犯罪(性暴力犯罪、侵害兒童青少年之性犯罪、性買賣、性騷擾)
之情事,不得任用為教員。此外。懲戒議決期限與懲戒事由時效也比他法 違反行為更嚴格。
2.再任教師之限制(國公立、私立大學皆同)
▪
私立大學(以首爾大學為例)
①解任處分3年後、罷免處分5年後,賦予任用資格。
②唯因性騷擾及性暴力犯罪受懲戒者,永遠剝奪資格。
3.救濟方式
救濟方式不分國公立、私立大學,皆依循主管機關教育部訂定之 母法〈教員地位提升及教育活動保護之特別法〉,不過各校亦有彈性 訂定規則。相關救濟程序如下:
①受懲戒處分權者訴請審查
②相關單位召開審查委員會
③60天內回覆審查結果
④受懲戒處分權者不服,可再提起行政訴訟
3.救濟方式
〈教員地位提升及教育活動保護之特別法〉
第9條(訴請審查的請求等)
①教員不服懲戒處分及其他違反個人意思之不當處分時,可於獲知該處分之 日起30天內,向審查委員會請求訴請審查。審查請求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 人。
②違反個人意思而被處以罷免、解任、免職處分時,在審查委員會最終決定
該處分前,不得發布繼任者名單。唯未在第1項期間內提出訴請審查請求
時,於期間結束後,得發布繼任者名單。
3.救濟方式
〈教員地位提升及教育活動保護之特別法〉
第10條(訴請審查決定等)
①審查委員會應於收到訴請審查請求之日起60天內完成決定。唯審查委員會得視需要議決延長30天。
②審查委員會應依據以下各號之區分決定。
A.審查請求不合法時,可駁回請求。
B.審查請求無理由時,可拒絕請求。
C.要求處分取消或變更之請求有充分理由時,可向請求處分取消或變更之處分權者下達處分取消或變 更。
D.要求確認處分之效力有無或存在有無的審查請求有充分理由時,應確認處分之效力有無或存在有 無。
E.對於違法或不當拒絕處分或不作為,提出義務履行之審查請求有充分理由時,應立即依照請求予以 處分或提起處分。
③處分權者於收到審查委員會決定書日起30天內,依據第1項規定之決定內容提出救濟措施,並向審查委 員會提交結果。
④對於第1項規定之審查委員會之決定,教員或〈私立學校法〉第2條規定之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經營者 等當事人,於收到決定書日起30天內,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起訴訟。
⑤若未於第4項規定之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則結果確定。
⑥關於訴請審查之請查、審查及決定等審查程序,必要之事項由大統領令訂定之。
3.救濟方式
各校之彈性規定如下:
①國立首爾大學 → 訴請審查+行政訴訟
②國立釜山大學 → 訴請審查
③首爾市立大學 → 訴請審查+行政訴訟
④高麗大學 → 訴請審查
⑤成均館大學 → 懲戒議決決定,不得提起異議。不過在教員
懲戒委員會審理過程中,可提起異議。
4.值得參考之處
特色1:國立大學如釜山大學等,對於教師暴行、瀆職、收受賄賂等行為,皆 有嚴格規範。此一現象與 2015 年韓國國會通過之《金英蘭法》有 關,該法由韓國首位女性大法官金英蘭提出,旨在杜絕韓國收受賄 賂,靠關係走後門的陋習,詳細規定公職人員收受禮物、聚餐之費用 上限。
特色2:整體而言,許多韓國大學自 2018 年起增設性騷擾、性犯罪防治相關 條例,此一趨勢與韓國近年女權運動如「ME TOO」運動的崛起有關。
四、韓國大學教師留職停薪規範
相關法令:
▪
國立首爾大學 → 〈私立學校法〉、〈首爾大學教員人事規定〉
▪
國立釜山大學 → 〈教育公務員法〉
▪
首爾市立大學 → 〈教育公務員法〉
▪
高麗大學 → 〈私立學校法〉、〈學校法人高麗中央學院章程〉
▪
成均館大學 → 〈私立學校法〉、〈學校法人成均館大學章程〉
〈教育公務員法〉
第7章身分保障及懲戒、訴請 第44條(休職)
①教育公務員欲以以下各號任一情況為事由休職者,任用權者可允許休職。若為第1號至第4號及第11號之情形,無論當事人意願,可逕 予休職;第7號及第7號之2、第7號之3之情形,可依本人意願予以休職。
1.生理、心理上的障礙導致需長期療養者。
2.因「兵役法」規定之兵役服務或受徵集、召集者。
3.因天災地變或戰爭、變故及其他原因,未知其生死或所在者。
4.其他為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而離開職務者。
5.為取得學位而前往海外留學或在國外研究、研修1年以上者。
6.臨時受雇於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關、國家機構、海外教育機構或章程規定之民間團體者。
7.需要扶養滿8歲以下或國小2年級以下之子女,或女性教員懷孕、生產者。
7之2.收養滿19歲以下之兒童、青少年者。
7之3.不孕造成需要長期治療者
8.於教育部長官指定之國內研究機關或教育機關等地研修者。(3年以內)
9.必須照顧因事故或疾病等原因而需要長期療養的父母、配偶(包含配偶父母)、子女者。唯必須照顧祖父母或孫子、孫女而休職時,
僅限滿足本人以外無可照顧之人等大統領令訂定之要件者。
10.配偶就任海外或有符合第5號之情形者。
11.從事〈教員勞動組合設立及經營等相關法律〉第5條規定之勞動組合專任職員者。
12.依據〈公務員年金法〉第25條計算之在職期間達10年以上之教員,為自我成長而從事學習、研究等。
13.其餘章程訂定之事由。
②刪除
③大學在職中之教育公務員被任用為教育公務員外之公務員而希望休職時,任用權者可予以休職。休職期間視為以公務員在職期間。
④任用權者不得因第1項第7號及第7號之2之休職,而對當事人有人事上不利的對待;同號的休職期間包含勤務期間。
⑤經營第1項的休職制度所需事項,由大統領令訂定之。
〈私立學校法〉
第2節 身分保障及社會保障 第59條(休職的事由)
①私立學校教員欲以以下各號任一情況為事由休職者,該教員之任用權者可允許休職。若為第1號至第4號及第11號之情形,無論當事 人意願,可逕予休職;第7號及第7號之2之情形,可依本人意願予以休職。
1.生理、心理上的障礙導致需長期療養者。(包含不孕造成需要長期治療之情形)
2.因「兵役法」規定之兵役服務或受徵集、召集者。
3.因天災地變或戰爭、變故及其他原因,未知其生死或所在者。
4.其他為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而離開職務者。
5.為取得學位而前往海外留學或在國外研究、研修1年以上者。
6.臨時受雇於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關、國家機構、海外教育機構或章程規定之民間團體者。
7.需要扶養滿8歲以下或國小2年級以下之子女,或女性教員懷孕、生產者。
7之2.收養滿19歲以下之兒童、青少年者。
8.於教育部長官指定之國內研究機關或教育機關等地研修者。
9.必須照顧因事故或疾病等原因而需要長期療養的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者。
10.配偶就任海外或有符合第5號之情形者。
11.從事〈教員勞動組合設立及經營等相關法律〉第5條規定之勞動組合專任職員者。
12.依據〈公務員年金法〉第25條計算之在職期間達10年以上之教員,為自我成長而從事學習、研究等。
13.其餘章程訂定之事由。
②依據第1項第7號事由的休職期間,以1名子女3年內為限,可分多次休職,依據同項第7號之2事由的休職期間,以1名收養子女6個月 內為限。
③任用權者不得因第1項第7號及第7號之2之休職,而對當事人有人事上不利的對待;同號的休職期間包含勤務期間,其他因同號而有 關休職者之身分及境遇,必要事項由大統領令訂定之。
④第1項至第3項規定之事項外,有關休職期間及休職者身分及待遇等,由章程(如為私立學校經營者,指其所訂定之教員身分保障及 懲戒相關規則)訂定之。
1.留職停薪裁量單位與事由
國立大學:釜山大學、首爾市立大學;私立大學:首爾大學、高麗大學、成均館大學 裁量權限:校長(教員申請,校長處理)
同意事由:符合以下情形,校長得逕予休職。
①疾病(生理、心理/不孕)
②兵役義務
③因天災地變或戰爭、變故及其他原因失蹤者
④其他為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而離開職務者
⑤擔任勞動組合專任職員
2.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限及次數
國立首爾大學
(一)、有薪休假
①疾病(生理、心理/不孕)
②以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在國外研究、研修1年以上者
(二)、無薪休假
①兵役
②因天災地變或戰爭、變故及其他原因失蹤者
③其他為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而離開職務者
④臨時受雇於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關、國家機構、海外教育機構或章程規定之民間團體者
⑤育兒休職(養育、生產/子女收養):
以1名子女3年內為限,可分多次休職。收養1名子女以6個月內為限。
⑥於教育部長官指定之國內研究機關或教育機關等地研修者
⑦看護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
⑧配偶就任海外或海外滯留(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國外研究、研修)
⑨擔任勞動組合專任職員
⑩在職期間10年以上之教員為自我成長而從事學習、研究
⑪其餘章程訂定之事由
2.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限及次數
國立釜山大學
(一)、有薪休假
①疾病(生理、心理疾病):1年以內/因公受傷及患病為3年以內
②以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在國外研究、研修1年以上者:3年以內/以學位取得為目的者,可於3年範圍內延長
③育兒休職(包含子女收養之情形):以1名子女3年內為限,可分多次休職。收養1名子女以6個月內為限。
(二)、無薪休假
①兵役義務:服役期間
②因天災地變或戰爭、變故及其他原因失蹤者:3個月以內
③其他為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而離開職務者:服務期間
④臨時受雇於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關、國家機構、海外教育機構或章程規定之民間團體者:雇用期間
⑤不孕造成需要長期治療者:1年以內
⑥於教育部長官指定之國內研究機關或教育機關等地研修者:3年以內
⑦看護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1年以內,在職期間不可合計超過3年
⑧配偶就任海外或海外滯留(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國外研究、研修):3年以內,3年內可延長。
⑨擔任勞動組合專任職員:服務期間
⑩在職期間10年以上之教員為自我成長而從事學習、研究:1年以內,在職期間限1次
2.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限及次數
首爾市立大學
(一)、有薪休假
①疾病(生理、心理疾病):1年以內/因公受傷及患病為3年以內
②以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在國外研究、研修1年以上者:3年以內/以學位取得為目的者,可於3年範圍內延長
③育兒休職(包含子女收養之情形):以1名子女3年內為限,可分多次休職。收養1名子女以6個月內為限。
(二)、無薪休假
①兵役義務:服役期間
②因天災地變或戰爭、變故及其他原因失蹤者:3個月以內
③其他為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而離開職務者:服務期間
④臨時受雇於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關、國家機構、海外教育機構或章程規定之民間團體者:雇用期間
⑤不孕造成需要長期治療者:1年以內
⑥於教育部長官指定之國內研究機關或教育機關等地研修者:3年以內
⑦看護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1年以內,在職期間不可合計超過3年
⑧配偶就任海外或海外滯留(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國外研究、研修):3年以內,3年內可延長。
⑨擔任勞動組合專任職員:服務期間
⑩在職期間10年以上之教員為自我成長而從事學習、研究:1年以內,在職期間限1次
2.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限及次數
高麗大學
(一)、有薪休假
①疾病:1年以內/支給七成俸給
②以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在國外研究、研修1年以上者:法人規則或學校規則另訂之,報酬亦另訂 之。
③其他法令或學校規則訂定之事由:法人規則或學校規則另訂之。
補充
〈教員人事規定〉第80條(申請休職的事由)
1.業務之外的傷害或疾病導致無法遂行職務:6個月至1年以內。
2.懷孕教員於(預計)生產前後欲休職者:90天(確保產後45天以上,一次生產2名以上子女,遵照生產 休假相關國家法令規定之期限。生產休職期間算入勤務時間。)
2.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限及次數
高麗大學
(二)、無薪休假
①兵役義務:服役期間
②因天災地變或戰爭、變故及其他原因失蹤者:3個月以內
③其他為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而離開職務者:服務期間
④臨時受雇於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關、國家機構、海外教育機構或章程規定之民間團體者:雇用期間
⑤育兒休職(包含子女收養之情形):以1名子女3年內為限,可分多次休職。若為女性職員,任用權者可於2年範圍內延長休職期間。收 養1名子女以6個月內為限。
⑥於教育部長官指定之國內研究機關或教育機關等地研修者:3年以內
⑦配偶就任海外或海外滯留(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國外研究、研修):法人規則或學校規則另訂之。
⑧擔任勞動組合專任職員:服務期間
⑨在職期間10年以上之教員為自我成長而從事學習、研究:1年以內,在職期間限1次
補充
〈教員人事規定〉第80條(申請休職的事由)
1.教員被任命為長官或次長級之職位、國家機關及下轄機關首長或駐外公館首長等:借調期間 2.第1號與第2號以外,依國家法令具有休職事由者:該休職事由存在之期間
3.其餘以下各目之規定,校長認為有必要特別許可休假時(新進教師除外):6個月至1年以內 A.因受傷或疾病而休職,超過期限仍需要繼續治療、療養者
B.研究年時間結束,仍未結束研究,需要再延長1學期繼續研究者。(僅限醫學院教員)
C.其餘相當於上述A目、B目之事由。
職位休職之情形;參與政治活動及參選:6個月內
2.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限及次數
成均館大學
(一)、有薪休假
①疾病:1年以內(可於1年內延長)(因公受傷為3年內)
②因天災地變或戰爭、變故及其他原因失蹤者:3個月內
③以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在國外研究、研修1年以上者:3年以內(以學位取得為目的者,可於3年範圍內延長)
④育兒休職(子女養育/收養子女之養育):以1名子女3年內為限,可分多次休職。收養1名子女以6個月內為限。
⑤於教育部長官指定之國內研究機關或教育機關等地研修者:3年內
⑥看護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1年內,在職期間不可合計超過3年
⑦配偶就任海外或海外滯留(學位取得為目的之海外留學/國外研究、研修):3年內(可於3年範圍內延長)
⑧在職期間10年以上之教員為自我成長而從事學習、研究:1年內(在職期間限定1次)
(二)、無薪休假
①兵役義務:服役期間
②其他為履行法律規定之義務而離開職務者:服務期間
③臨時受雇於國際機構、外國機構、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關、國家機構、海外教育機構或章程規定之民間團體者:雇用期間
④擔任勞動組合專任職員:服務期間
⑤其他任用權者認同之適當事由:2年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