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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招生)簡章-發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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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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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0 年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 招 生 ) 簡 章 目 錄

壹、招生管道 ... 1

貳、甄選對象及資格 ... 1

參、甄選軍種官科及員額 ... 2

肆、體檢 ... 4

伍、報名 ... 5

陸、考試 ... 6

柒、錄取基準 ... 8

捌、錄取通知與報到 ... 8

玖、成績複查規定 ... 10

拾、軍官基礎教育之課程 ... 10

拾壹、任官與服役規定 ... 10

拾貳、福利、待遇及賠償 ... 11

拾參、簡章及報名專用信封袋索取 ... 11

拾肆、一般規定 ... 11

附件

附件1:110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報名表 ... 13

附件2:志願書 ... 14

附件3:體適能成績證明(格式) ... 15

附件4:英語能力測驗與CEF語言能力參考指標特別加分項目統計表 ... 17

附件5:選填資通電軍為第一志願具有相關證照特別加分項目統計表 ... 18

附件6:志願參加合約書 ... 19

附件7:110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成績複查申請表 ... 24

附錄

附錄1:委託民間學校一覽表 ... 25

附錄2: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 ... 28

附錄3:指定醫院受理體檢時間參考表 ... 30

附錄4:體檢注意事項說明 ... 33

附錄5:培訓階段一覽表 ... 34

(2)

1

1 0

年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 招 生 ) 簡 章

壹、 招生管道及方式:

一、招生採「自辦甄選」、「委託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委託民 校)」及「國防培育班」三種方式,報考人就讀學校非屬本部「委託民 校」或高中職未參加「國防培育班」者,請於報名表勾選「自辦甄選」。

二、本部「委託民校」名冊如附錄 1。

貳、甄選對象及資格:

一、年齡:年滿 18 歲至 26 歲(計算至當梯次錄取報到日止)。

二、學歷: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修讀學士學位,修業期 限為四年之各學系一、二年級、修業期限為五年之各學系二、三年級或 修業期限為六年之各學系三、四年級學生(均不含公費學生)。

三、國籍: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無他國國籍者。

(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香港及澳門居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均計算至 當梯次錄取報到日止)。

(三)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 (並附正體中文譯本),始得報考。

(四)經查在臺設籍身分不符前述規定者,於報名階段查覺者,不予受理;

於考試前查覺者,撤銷甄選資格;於考試時至錄取公告前查覺者,不 納入錄取作業;於錄取報到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前查覺者,撤銷 錄取資格或退訓,於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期間查覺者,依「軍事學校 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24 條第 1 款規定,予以開除學 籍;於任官後查覺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四、體格基準:

(一)身高:男性 160 至 195 公分、女性 155 至 185 公分。

(二)身體質量指數(BMI):男性 17 至 31、女性 17 至 26(計算公式為『體 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例:體重 80 公斤、身高 170 公分,

其 BMI 為『80/(1.7)2 =27.7』)。

(三)視力:最佳矯正視力達 0.6 以上,且兩眼配鏡總度數各在六屈光度 (600 度)以內,曾接受眼角膜(雷射)屈光手術 6 個月以上,檢查無後 遺症者,方得報考;應考人於體檢(視力)時不可戴隱形眼鏡(前 1 週不 得佩戴角膜塑型片)。

(3)

(四)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為不合格。

(五)各項檢查結果除須符合「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外,並須達「大 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如附錄 2)基準以上。

(六)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者,體位被判定為替代役或免役確定者,直接判 定為不合格體位;惟「身高」、「身體質量指數(BMI)」、「血色素 濃度」、「扁平足足弓角」及「視力(不含弱視)」等項目,得以 1 年 內之自費體檢表並經複檢符合「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體檢體格區 分表」之基準者,為合格體位。

(七)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者,並經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進行「體位勾稽」

作業查核判定為「體位未定」者,列為不合格體位。

五、體能鑑測:1 年內(依測驗當日起算至該梯次報名起始日止)之教育部

「體適能」檢測心肺耐力合格成績;未檢具體適能成績證明或成績不合格 者,另行於甄試當日參加體能測驗。

六、智力測驗: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檢測成績達 100 分者(參加檢測 請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或 曾參加 102 年起國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達 100 分者;或兵(學)籍 資料登錄智力測驗成績達 100 分者(兵【學】籍表須加蓋申請單位章戳)。

七、全民國防測驗:1 年內(依測驗當日起算至該梯次報名起始日止)之國軍 線上全民國防測驗成績(參加檢測請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

http://rdrc.mnd.gov.tw)。

八、應考人限制條件及相關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

1.曾犯內亂、外患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賭博罪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 所列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緩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 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 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4.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校院在校期間曾受記大過以上處分,或曾遭 開除學籍。

5.現役軍人、曾任軍官人員。

(二)後備役士官兵離營前最後 2 年考績甲等(未辦考績者免)及無品德方面 記過以上之處分,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三)前述各款於報名階段查覺者,不予受理;於考試前查覺者,撤銷甄選

(4)

資格;於考試時至錄取公告前查覺者,不納入錄取作業;於錄取報到 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前查覺者,撤銷錄取資格或退訓,於接受任 官前軍事教育期間查覺者,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 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予以開除學籍;於任官後查覺者,依 相關法規處理。

參、甄選軍種官科及員額:

一、軍種官科及員額:

(一)不限系所:

區 分 陸軍 海軍 空軍 後備 憲兵 政戰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112 年班 - - - - - - 4 1 - - - - 113 年班 206 32 19 3 82 15 4 1 26 5 50 10 備註:

1.112 年班招收四年制二年級、五年制三年級、六年制四年級學生。

2.113 年班招收四年制一年級、五年制二年級、六年制三年級學生。

3.第 1 梯次招滿員額,將不辦理第 2 次招生作業,招生作業費維持撥 付;如第 1 梯次未招滿員額,納入第 2 梯次持續辦理招生。

(二)資訊、醫護相關系所:

軍 種 ( 官 科 ) 資通電軍 軍醫

男 女 男 女

員額數 112年班 - -

3 2

113年班 10 4

備註:

1.軍醫官科不分年班。

2.第 1 梯次招滿員額,將不辦理第 2 次招生作業,招生作業費維持撥 付;如第 1 梯次未招滿員額,納入第 2 梯次持續辦理招生。

(三)分發作業時先行依成績高低及志願序篩選資通電軍、軍醫錄取人員,

未能錄取人員納入不限系所員額,依其選填志願序統一分發。

二、志願選填規定:

(一)應考人可自行選填 8 個志願,且經完成通信報名後,一律不得申請更 改。

(二)不限系所之各軍種畢業分發以戰鬥、戰鬥支援官科為主(政戰由政戰 局分發軍種),分發方式按各軍事學校規定辦理。

(三)資通電軍限電腦運用學類、資料庫、網路設計及管理學類、軟體及應 用的開發與分析學類、其他資訊通訊科技學類、電機與電子工程學類、

機械工程學類、數學學類、統計學類、其他數學及統計學類、電力及

(5)

能源學類、其他工程及工程業學類選填,畢業分發方式由國防部資通 電軍指揮部按規定辦理;如就學期間因轉讀系所等因素致畢業分發時 系所不符者,納入陸軍辦理官科及單位分發。

(四)軍醫官科限醫藥衛生學門、醫管學類、生醫工程學類、其他生命科學 學類、食品科學類(限醫學院)等系所選填,畢業分發方式由國防部軍 醫局按規定辦理;如就學期間因轉讀系所等因素致畢業分發時系所不 符者,納入陸軍辦理官科及單位分發。

(五)另於官科(專長)選填前通過空勤體檢者,得視軍種缺額,選填飛行官 科。

三、第 2 梯次若辦理招生作業,甄選員額將視第 1 梯次報到情形檢討辦理,

並於 110 年 2 月 22 日前公告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rdrc.mnd.gov.tw/)。

肆、體檢(自費新臺幣 1,400 元):

一、體檢日期:

(一)第一梯次:簡章公告日起至 109 年 10 月 30 日。

(二)第二梯次:110 年 2 月 22 日至 110 年 4 月 2 日。

二、體檢方式: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rdrc.mnd.gov.tw/)登錄預約後,赴甄選會之指定醫院 實施體檢。

三、應考人受檢時應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於錄取 報到後因疾病復發致體格不符甄選(招生)簡章所訂基準,一律撤銷錄取 資格,應考人及其家屬(未成年之法定代理人)均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四、自費體檢表 1 年內有效,依檢查當日起算至該梯次報名起始日止。另應 考人如已辦理其他國軍志願役班隊體檢,應先行至原體檢醫院辦理體檢 班隊名稱修正為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始可報名。

五、甄選會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 保署)進行精神及癲癇疾病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保署提供考生健康(精 神疾病就醫)紀錄,必要時考生應配合完成醫療評估作業,俾利依甄選 (招生)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格查核程序。

六、未實施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者,無法登入報名系統;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 檢查判定為合格者,但經甄選會實施複審或醫療評估作業,鑑定為不符 合「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或不配合體格審查作 業者,不予錄取或撤銷錄取資格。

七、各體檢醫院受理體檢時間及注意事項如附錄 3、4,請詳閱。

伍、報名︰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填表後通信報名方式辦理。

(6)

二、報名時間:

(一)第一梯次:109 年 10 月 19 日至 11 月 13 日。

(二)第二梯次:110 年 3 月 22 日至 4 月 16 日(視第一梯次招生情況,決定 是否辦理)。

三、報名程序:

於報名期限內,先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線上報名區填寫報 名表(網址:http://rdrc.mnd.gov.tw/),再將報名應繳交資料以報名 專用信封袋(請逕向各地區人才招募中心索取)限時掛號郵寄至「大學 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會」,地址:(10462)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 409 號;通訊寄件時間以交寄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掛號收執聯請自行 妥善保存,作為查詢收件之依據。

四、報名繳交資料:

(一)報名表1份:上網填寫後列印,於簽名欄親筆簽名(以正楷書寫簽名,

字跡切勿潦草,以免無法辨識致影響報考權益) (如附件1)。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請分別浮貼於報名表上)。

(三)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檢附放棄外國國籍官方證明文件 (並附正體中文譯本)。

(四)面額 35 元郵票兩張(寄發應考人准考證及錄取通知單用,無須黏貼於 信封)。

(五)志願書(應考人年齡計算至報名截止日未滿 20 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 簽章),如附件 2。

(六)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者,須檢附役男徵兵體檢表影本。

(七)國軍智力測驗線上即測即評檢測成績證明影本,或曾參加 102 年起國 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證明影本,或兵(學)籍資料登錄智力測驗 成績證明影本。

(八)教育部「體適能」檢測成績證明影本(檢附之證明文件須加蓋檢測學 校章戳,於檢測站檢測者加蓋檢測站章戳)。

(九)各項英語能力測驗與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成績證明影本。

(十)選填資通電軍為第一志願並具有證照者,證照類別證明影本。

(十一)國軍線上全民國防測驗成績證明影本。

(十二)大學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五大領域)修習合格並取得學分證明影本。

五、應考人辦理通信報名前,應將繳交資料交由所屬校院承辦教官(承辦人 員)實施初審及簽章,並由註冊單位完成就讀年級及學期審認;凡未於 網路填表、無所屬校院承辦教官(承辦人員)簽章、無註冊單位章戳及未 於報名表簽名欄親筆簽名者,均不受理報名。

六、報名手續一經完成,報名資料不得要求更改及退還,若繳交資料有不齊

(7)

備或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不予受理報名。如所提出之各項證明文件 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者,於報名階段發現者,不予受理;於考試 前發現者,撤銷甄選資格;於錄取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前,經發現 上述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於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期間查覺者,依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24 條第 1 款規定,予 以開除學籍,並依法追究責任;於任官後查獲,依相關法規處理。

七、報名資料寄出前請確實檢查有無到齊(考生缺《漏》件及報名表未簽名 者均視同無效報名;補件資料寄出時間,若逾當梯次資審結果查詢日 (第一梯次 109 年 12 月 11 日、第二梯次 110 年 5 月 14 日),亦不予受 理;查詢專線:0800-000-050),上述資料正本請自行妥慎保管,並於 入營報到時統一辦理繳驗後歸還。

八、甄選會將針對應考人提供之資料實施審查,審查合格者,第一梯次於 109 年 12 月 17 日統一寄發准考證、第二梯次於 110 年 5 月 20 日統一寄 發准考證;審查不合格者,不予寄發,報名所繳資料不另退還。

陸、考試:

一、日期:

(一)第一梯次:109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六)。

(二)第二梯次:110 年 5 月 29 日(星期六)。

二、地點:

(一)北部地區:國防大學復興崗校區(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 2 段 70 號)。

(二)中部地區:成功嶺營區(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 3 段 502 號)。

(三)南部地區:陸軍軍官學校(高雄市鳳山區維武路 1 號)。

(四)考生於報名表上任選 1 個考區應試,報名後一律不得申請更改,惟完 成通信報名人數若未逾 100 人,考試地點僅於中部開設考區。

三、准考證補發:應考人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申請補發,惟以一次為限,

最遲須於考試當日 13 時前,憑身分證明文件及照片(與原報名時相同) 兩張,至考場試務中心辦理補發事宜。

四、考試項目暨時間分配:

區分 節次 時間 考試項目

下午 第 1 節 1420-1520 口試 第 2 節 1600-體測結束 體能測驗 附記 未檢具體適能心肺耐力合格成績證明者,須參加體能測驗。

五、考試項目及鑑測方式:

(一)口試:

1.由監考官依應考人准考證號順序通知應考人,依序實施口試;未參加口

(8)

試者,不予錄取。

2.口試內容以家庭狀況、求學歷程、個人成就(社團參與、競賽成果)、報 考動機、軍事常識、未來規劃等為主。

(二)體能測驗:

1.項目及合格基準:

性別

測驗項目 男性 女性

徒 手 跑 步 1600 公尺(10 分鐘 30 秒) 800 公尺(5 分鐘 30 秒) 俯 地 挺 身

( 雨 天 備 案 ) 20 下(一分鐘) 4 下(一分鐘) 2.測驗時考生應自備舒適之體育服裝及運動鞋,避免運動傷害。

3.體能僅測驗徒手跑步項目,如遇大雷雨等不宜測驗氣候,得由試場主任 會同國防部體能測驗督導官研商後,報請甄選試務中心主任發布改測俯 地挺身(動作基準:俯地、直臂轉曲臂,手臂彎曲角度小於 90 度,雙臂 內關微貼於胸部外側,雙腳伸直併攏,腳尖著地,兩膝不得觸地,上下 直臂曲臂來回計 1 次)。

4.測驗成績由監考人員登錄於准考證,並蓋章核對。

六、測驗一般規定:

(一)參加口試及體能測驗應攜帶本人准考證、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 分證、駕照、護照、或貼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

(二)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律撤銷應試資格:

1.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2.脅迫其他應考人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3.集體舞弊行為。

4.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5.應試時飲食、抽菸、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6.應考人應按規定考試時間進入試場(非指考區大門口),第一節缺考者,

不得參加第二節考試。(應考人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時,

須經監試人員同意陪同下,始准離座,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應考人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 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7.攜帶具有通訊(手機、PDA、無線電等)、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 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

8.未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者。

(三)考區地點如有變更,或考試期間遇不可抗拒因素(如風災、地震等),

(9)

須變更考試日程、地點,甄選會將於考試前 1 天透過媒體及在國軍人 才招募中心網站 http://rdrc.mnd.gov.tw/刊登公告。

柒、錄取基準:

一、體能測驗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二、口試及體能測驗合格者,採計智力測驗及特別加分等 2 項成績總分,依 年級分別按成績績序錄取。

三、特別加分事項:

(一)1 年內教育部「體適能」4 項(男 1600/女 800 公尺心肺耐力、坐姿體 前彎、1 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立定跳遠)檢測成績達金質者(常模 PR 值 85)加總分 10 分、達銀質者(常模 PR 值 75)加總分 5 分、達銅質者(常 模 PR 值 50)加總分 3 分(如附件 3),並應於報名截止日(以交寄郵戳 為憑)前檢附,逾時未檢附,視同未申請加分。

(二)依各項英語能力測驗與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具有成績證明者依成 績,加總分 3、5、10、15、20、30 分(如附件 4);持有兩張成績證明 以上者,僅能擇一高分列計,並須於報名截止日(以交寄郵戳為憑)前 檢附證明文件,逾時視同未申請並不予加分。

(三)選填資通電軍為第一志願並具有證照者,依證照類別加總分 10、20、

30 分(如附件 5);持有兩張證照以上者,僅能擇一高分列計,並須於 報名截止日(以交寄郵戳為憑)前檢附證明文件,逾時視同未申請並不 予加分。

(四) 國軍線上全民國防測驗成績 60 至 79 分者加總分 3 分、80 至 99 分者 加總分 5 分、100 分者加總分 10 分,並應於報名截止日(以交寄郵戳 為憑)前檢附證明文件,逾時未檢附,視同未申請加分。

(五)於大學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五大領域)修習合格並取得學分者,每一門 課程加總分 5 分(最多可提供二門課程加總分 10 分),並須於報名截 止日(以交寄郵戳為憑)前檢附證明文件(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逾 時視同未申請並不予加分。

四、總分相同時,依智力測驗、體適能特別加分、全民國防特別加分、英文 成績、證照、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特別加分之順序,較高者優先錄取,皆 相同時,均予錄取。

五、達錄取基準人數超溢員額數時,由甄選會於召開錄取會議時,得決議增 額錄取之。

六、經公告錄取之軍種(單位、官科)一律不得變更。

捌、錄取通知與報到:

一、成績公告: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提供查詢。

(一)第一梯次:109 年 12 月 31 日 9 時起。

(10)

(二)第二梯次:110 年 6 月 4 日 9 時起。

二、錄取通知:錄取結果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開放查詢,並由甄 選會寄發錄取通知單。

(一)第一梯次:110 年 1 月 22 日 9 時。

(二)第二梯次:110 年 6 月 18 日 9 時。

三、報到:

(一)第一梯次:錄取人員應於 110 年 2 月 1 日 9 時至 15 時由家屬(未成年 者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赴錄取軍種學校報到(錄取資通電軍、後備、憲 兵、政戰、軍醫官科人員至陸軍軍官學校報到),並完成簽訂合約(合 約書如附件 6)手續後,即接受調適教育。

(二)第二梯次:錄取人員應於 110 年 6 月 28 日 9 時至 15 時由家屬(未成 年者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赴錄取軍種學校報到(錄取資通電軍、後備、

憲兵、政戰、軍醫官科人員至陸軍軍官學校報到),並完成簽訂合約 (合約書如附件 6)手續後,即接受調適教育;如家屬無法陪同,請先 行於合約書完成簽章(乙方),交由學生辦理報到。

(三)各梯次錄取人員未於指定時間辦理報到手續,且未填具延遲報到申請 書(檔案併同錄取結果查詢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提供下載) 者,視同放棄,由甄選會按缺額狀況於報到當日 19 時起至 22 時止,

依備取人員成績績序,電話通知報到遞補,請備取人員接獲電話通知 時立即決定遞補意願,以利通知作業順遂,若備取人員因個人因素未 能接聽電話或無法立即決定者,視同放棄遞補資格,應考人及家屬 (未成年之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

(四)第一梯次備取遞補人員應於 110 年 2 月 2 日 9 時至 15 時由家屬(未成 年者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報到、簽約事宜;第二梯次備取遞補人 員應於 110 年 6 月 29 日 9 時至 15 時由家屬(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 陪同辦理報到、簽約事宜;如家屬無法陪同,請先行於合約書完成簽 章(乙方),交由學生辦理報到。

(五) 學生錄(備)取報到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錄取通知單以供查驗,

並繳交體格檢查表正本 1 份。凡無法提供查驗或繳交者,一律不得辦 理報到。

玖、成績複查規定:

一、應考人如對公布之成績有疑義,請於成績公告 3 日內(每日上午 8 時至 下午 5 時)辦理成績複查;錄取公告後始有疑義者,不予受理。

二、請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件 7),於規定時間內傳真至「大學儲備軍 官訓練團甄選會」,傳真電話:02-8509-9588,請傳真後即時以電話 0800-000-050 確認。

(11)

三、成績複查不必繳費,但以 1 次為限,並不得要求影印或重閱卷。

拾、軍官基礎教育之課程: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以下簡稱儲訓團)學生應完成下列課程(訓練):

一、新生入伍訓練:

配合軍校正期班學生於陸軍軍官學校實施;但曾完成入伍訓練人員,經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錄取軍事學校核准後,得予免訓,惟仍應於錄取軍 事學校接受管制。

二、大學階段軍事課程:

(一)大學(學院)修業期間,每週按律定時間至指定之教育中心實施,上課 地點依學生戶籍地、就讀學校及個人意願分配(學生所屬學校如為委 辦之教育中心,不得選擇其他地點上課)。

(二)委辦學校之教育中心開訓人數未達 25 人時,調整至本部指定之教育 中心上課(若訓期中因學生退訓至未達 15 人時亦同)。

三、寒假、暑假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寒暑訓):

(一)錄取學生分別由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於寒、暑假期間,依軍種特性 施予相關軍事訓練。

(二)錄取資通電軍、後備、憲兵、政戰官科人員由陸軍軍官學校施訓,錄 取軍醫官科人員由衛勤訓練中心施訓。

四、任官前軍事教育:

儲訓團學生大學(學院)畢業,並完成新生入伍訓練、大學階段軍事課程 及寒暑訓者,依通知至指定之軍事學校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

五、上述各款實施方式、時間及地點等,由陸、海、空軍司令部於教育計畫 中訂定。

六、各年級軍官基礎教育培訓階段如附錄 5。

拾壹、任官與服役規定:

一、儲訓團學生大學(學院)畢業,並完成新生入伍訓練、大學階段軍事課程、

寒暑訓及任官前軍事教育者,初任少尉,自任官之日起服預備軍官現役 5 年;另畢業分發時改選飛行官科(專長)並於畢業後完成飛行訓練者,

溯自任官之日起服常備軍官現役 14 年;未完成飛行訓練者,自任官之 日起服預備軍官現役 5 年,並須按受訓時間 2 倍計算再加計延長服現役 時間。

二、服役期間任官停年屆滿,考績合格且佔上階官額者,依「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逐階晉任。

三、役期屆滿志願續服現役者,得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 服役規則」申請續服現役;未經核定續服現役者,應依規定於役期屆滿 時辦理退伍。

(12)

四、因編裝裁撤或單位精減等原因,致無法分發於原報考軍種(單位)服役,

改分配作業均依國軍相關人事作業程序辦理。

拾貳、福利、待遇及賠償:

一、儲訓團學生自錄取報到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

二、儲訓團學生於大學修業期間(不含資格保留期間),發給學雜費(依完成 繳費單據之金額)、書籍文具費及生活費,其金額由國防部定之。軍官 基礎教育期間由陸、海、空軍軍官學校辦理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並補助 保費。

三、依教育部 108 年 12 月 24 日函文,有關接受儲訓團學生,不得同時申領 各部會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國防部 ROTC 得補助全額學雜費,建議以 申請國防部補助為原則),惟大學一年級下學期或二年級下學期才加入 儲備團訓之學生,得選擇保留「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上學期助 學金(核發 1/2 助學金額度),並於下學期改申請儲訓團補助。

四、畢業任官後之福利、待遇相關事項,依國防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請 參考國防部網站 http://www.mnd.gov.tw 相關網頁)。

五、儲訓團學生於任官前,如因撤銷錄取資格或退訓,應賠償依「大學儲備 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所領之 全部費用,有關分期賠償、免予賠償等各項追償事宜,由陸、海、空軍 軍官學校依照「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辦理;

另服役之處理,依「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軍 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辦理。

六、畢業任官後,未服滿甄選(招生)簡章所定役期者,應以任官前及接受分 科(專長)教育、國外受訓及全時進修期間,所受領公費待遇、津貼及訓 練費用合計總金額之二倍金額計算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 役期之比率賠償。有關免予賠償、分期賠償、賠償比例等事項,依軍事 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 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拾參、簡章及報名專用信封袋索取:

請逕向各地區人才招募中心、各大學校院軍訓室索取,電子簡章亦可至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下載使用(簡 章資料如有異動,以網路公告內容為主)。

拾肆、一般規定:

一、凡應考人體檢經體檢醫院檢查合格,但經甄選會實施複審為不合格者,

不發給准考證;如於複審完成前寄發准考證,另以電話通知撤銷考試資 格。

二、應考人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由甄選會留存備查,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

(13)

還。

三、應考人報名時應依報名系統指示詳實登錄相關報名資料,並仔細核校,

寄交報名資料後,其考試地區、志願等重要資料一律不得要求更改。

四、學生錄取報到後,應遵守「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及陸、海、空軍軍官學校 相關規定。任官後如有違反軍紀等相關情事者,依國軍相關規定辦理。

五、錄取學生於報到後,經查有「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2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六、本簡章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會決議處理。

(14)

附件1

110 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報名表

請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http://rdrc.mnd.gov.tw)依報名步驟完成報名表輸入後下載 列印,且一律不得塗改,應考人須於簽名欄親筆簽名,未簽名、未完成網路報名、無所屬校 院註冊組、承辦教官(承辦人員)簽章(勾選國防培育班請填寫高中職教官)及寄送資料不全者,

一律不予受理報名。

志願 順序

第1 志願 第2 志願 第3 志願 第4 志願 第5 志願 第6 志願 第7 志願 第8 志願

招生管道 □自辦甄選 □委託民校

□國防培育班 考區 □北部地區 □中部地區 □南部地區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年 月 日 出生地 性別

戶籍 地址

□□□

通信 地址

□□□

聯絡 電話

(住家)

(行動) 電子郵件信箱:

學歷

校名: 修業年限 年制 學系:

就讀年級:

□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四年級

就讀學期:

□上學期□下學期

註冊單 位章戳 資訊證照

加分

換算 加分

體適能成績 加分

換算 加分 英文成績

證明加分

換算 加分

線上全民國 防測驗加分

換算 加分 修習全民國

防課程加分

換算 加分

智力測驗 成績

甄 選 總分 家長姓名

(法定代理人) 年齡 關係 職業 家長地址

(法定代理人)

□□□

推薦負責人

資料 單位: 級職: 姓名: 電話:

就讀學校

承辦教官 級職: 姓名: 聯絡電話: 簽章:

修改日期 驗證號碼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浮貼處

1.本人已熟讀且充分瞭解簡章內容,並同意報名所檢附之資料由甄選會進行「雙重國籍」、

「安全查核」、「精神及癲癇疾病病史勾稽」、「後備役查核」及「體位勾稽」等事項之 相關查核確認,如有不實或偽造等情事,願接受相關單位調查並依法究辦。

2.本人同意國防部蒐集、處理及利用參加甄選之個人資料,作為國軍招募行銷及考選服務之 用。 應考人親筆簽名(正楷):

(15)

附件2

志願書

立志願書人 志願報考「110 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 選,已熟讀及充分了解簡章規定內容,並願接受簡章內所述相關規定,

且無雙重國籍等情事,如有不實或偽造,願接受相關單位調查並依法 究辦;如考取 110 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自錄取報到後至任官前因 撤銷錄取資格、退訓、退學、開除學籍或畢業任官後未服滿甄選(招 生)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將依甄選(招生)簡章、「大學儲備軍 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及「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 程折減常備兵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 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 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服役、賠償等相關事宜;並 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分期繳納或三個月內一次繳 納賠償金額,屆期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願依法接受強制執行,並 負擔強制執行費用。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報考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6)

附件3

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格式)

就讀/畢業學校: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中華民國○年○月 檢測時年齡:○歲

准考證號碼:

檢測單位:國立○○○○科技大學體適能檢測站 檢測日期:中華民國

檢測項目 檢測 成績

百分 等級

單項 結果

門檻

標準 備註

身體質量指數

(BMI=公斤/公尺2) - - - 肌耐力: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次)

柔軟度:

坐姿體前彎(公分) 瞬發力:

立定跳遠(公分) 心肺耐力:

1600 公尺跑走(秒) 檢測結果:

國立○○○○科技大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7)

體適能檢測網路護照成績證明(格式)

就讀/畢業學校:

姓 名:

性 別:

學號/座號:

出生年月:中華民國○年○月 檢測時年齡:○歲

檢測單位:國立○○大學

檢測日期:中華民國

檢測項目 檢測 成績

百分 等級

單項 結果

門檻

標準 備註

身體質量指數

(BMI=公斤/公尺2) - - - 肌耐力: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次)

柔軟度:

坐姿體前彎(公分) 瞬發力:

立定跳遠(公分) 心肺耐力:

800 公尺跑走(秒) 檢測結果:

國立○○大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8)

附件4

各項英語能力測驗與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特別加分項目統計表

CEF 語言能力 參考指標

A1(入門級) Breakthrough

A2(基礎級) Waystage

B1(進階級) Threshold

B2(高階級) Vantage

C1(流利級)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C2(精通級) Mastery 全民英檢

(GEPT) --- 初級 中級 中高級 高級 優級

外語能力 測驗 (FLPT)

三項筆

試總分 ---

150 195 240 315 口試 ---

級分 S-1+ S-2 S-2+ S-3 以上

大學校院 英語能力

測驗 (CSEPT)

第一級

---

170 230 -

--- ---

第二級 --- 240 330

劍橋大學英語能 力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MAIN

SUITE)

---

Key English Test(KET)

Preliminar yEnglish Test(PET)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FCE)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CAE)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CPE) 劍橋大學國際商

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 ALTE Level 1

ALTE Level 2

ALTE Level 3

ALTE Level 4

ALTE Level 5 全民網路英檢

(NETPAW) 基礎級 初級 中級 中高級 高級(N/A) 專業級(N/A) 多益測驗

(TOEIC) --- 350+ 550+ 750+ 880+ 950+

IELTS --- 3+ 4+ 5.5+ 6.5+ 7.5+

托福 測驗 (TOFEL)

紙筆 --- 390+ 457+ 527+ 560+ 630+

電腦 --- 90+ 137+ 197+ 220+ 267+

網路 --- 29+ 47+ 71+ 83+ 109+

職場英文

LCCIEFB Preliminary Level 1 Level 2 Level 3 --- Level 4 通用國際英文能

力分級檢定 G-TELP

Level 4&5 Level 3 - Level 2 --- Level 1 全球英檢

GET ** A1 A2 B1 B2 C1 C2

特別加分分數 3 5 10 15 20 30

(19)

附件5

選填資通電軍為第一志願具有相關證照特別加分項目統計表

證 照 類 別

思科(Cisco) CCNA Wireless CCNA Security CCDA

思科(Cisco) CCDP

CCNP

CCNP Security

思科(Cisco) CCIE

國際資訊系統安全認 證聯盟(ISC2):SSCP

國際資訊系統安全認 證聯盟(ISC2):CSSLP

國際資訊系統安全認 證聯盟(ISC2):CISSP

紅帽(Red Hat):

RHCSA、RHCE

微軟(Microsoft):

MCSE、MCSD

紅帽(Red Hat):

RHCA

Check Point:CCSA Check Point:CCSE

國際電子商務顧問 (EC-Council):

CEH、ENSA

國際電子商務顧問 (EC-Council):

CHFI、ECIH、ECSA EDRP、ECSP.NET

其他:SCJP、SCJD

特別 加分 分數

10 20 30

(20)

附件6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學 生 志 願 參 加 合 約 書

甲方: (代表人)

授權簽約人:

乙方: (法定代理人)

雙方簽訂本合約共同遵守,並約定內容如下:

第一條 連帶保證人:

乙方於合約有效期間應由最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為保證人,就乙方因 違約、賠償、償還公費及其他因本合約所生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條 合約有效範圍:

一、乙方經甄選合格並簽約入團後,其權利與義務依本合約為準。

二、因本合約而有簽定附件之必要者,該附件視為本合約內容之ㄧ部。

第三條 身分認定:

乙方自報到時起即為甲方之學生,其身分、待遇與權利、義務,依照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甄選(招生)簡章及有關規定 辦理。

第四條 學雜費、書籍文具費、生活費、保費之補助:

乙方於修習大學期間之學雜費依學校註冊繳費證明全額補助,另書籍 文具費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幣制同)伍仟元,生活費用每月壹萬貳仟元。

第五條 錄取資格之撤銷:

乙方經甄選合格錄取後,復經查明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撤銷錄取資格: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賭博 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 條第 1 項所列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緩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

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 判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符合少 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一第 1 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非年滿十八歲至二十六歲,或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學院)修讀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之各學系一、二年級學生、

修業期限為五年之各學系二、三年級學生或修業期限為六年之各 學系三、四年級學生(均不含公費學生)。

五、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學校在校期間曾受記大過乙次以上之處 分。

六、曾經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學校開除學籍。

(21)

七、具有雙重國籍。

八、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二十年,或香港、澳門居民 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十年。

第六條 資格之保留: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證明送甲方轉報所屬軍種司令部核定,

保留資格一年,但不發給第四條之各項補助費用:

一、因學業因素,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

二、因病、傷經國軍醫院鑑定,證明暫時不能接受軍官基礎教育。

三、因故未能參加寒暑訓。

四、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第七條 新生入伍訓練:

配合軍校正期班學生於陸軍軍官學校實施,未完成者予以退訓。

第八條 大學階段軍事課程:

一、乙方於大學修業期間,每學期應於國防部委託設置之儲訓團教育 中心修習所訂之軍事課程,成績須合格。

二、每學期接受基本體能(俯地挺身、仰臥起坐、三千公尺跑步)測驗,

未達年級要求基準,須接受甲方輔導訓練,任官前仍未達要求基 準者,予以退訓。

第九條 寒假、暑假軍事訓練:

乙方於簽約入團後,應按甲方通知,參加軍事訓練,有關實施方式、

時間及地點,於教育計畫中訂定。

第十條 任官前軍事教育:

乙方於大學畢業並完成大學階段軍事課程及寒、暑假軍事訓練者,應 依通知至指定之軍事學校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

第十一條 寒假、暑假軍事訓練及任官前軍事教育報到時間與地點之通知:

甲方應於每訓期報到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乙方攜帶相關證件,

依規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

第十二條 寒假、暑假軍事訓練及任官前軍事教育報到之請假:

乙方於接獲甲方寒假、暑假軍事訓練及任官前軍事教育報到時間與 地點之通知後,如因特殊事故未能按時至指定地點報到時,應於到 訓前一週檢附有效證明,報請甲方核定後,准予延期報到。至核定 時間仍未報到或無故未按時報到視同乙方自願退訓,應賠償依第四 條規定所領之全部費用。

前款請假手續及相關規定,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 業規則」、「○○軍官學校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手冊」辦理。

第十三條 退訓條件: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應轉報所屬軍種司令部核定,予以退 訓:

(22)

一、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經核定保留資格者不在此限)。

二、在校期間受一次或累計達記大過乙次以上之處分。

三、志願申請退訓。

四、畢業前未修習軍訓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或修習成績 不及格,但已完成常備兵軍事訓練人員不在此限。

五、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經保留其資格一年仍未能畢業。

六、未完成軍官基礎教育、軍官基礎教育其中一項總評成績不及格 或考試舞弊、任官前體能測驗未達國體能鑑測合格基準,或各 階段教育時間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之缺課時數,經 分別計算超過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五分之一。

七、涉犯內亂、外患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賭博 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 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九、在校期間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 安處分之裁判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 動。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一第 1 項規定者,不在 此限。

十、因體位變更,經國軍醫院證明體格未達甄選(招生)簡章所定基 準。

十一、曾受緩刑之宣告,在校期間經撤銷緩刑確定,或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於畢業前未執行完畢。

十二、違反「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軍官學校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手冊」達開除基準。

十三、經查有第 5 條及第 12 條情事。

第十四條 聯絡管理與輔導方式:

乙方於大學修業期間(含保留資格期間),甲方為利連繫與瞭解入團 學生學習及生活狀況,可委請學生所屬學校協助執行連繫與輔導工 作;各階段軍官基礎教育期間之成績考核與生活輔導及請(休)假事 宜,乙方應完全接受「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軍官學校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手冊」約束。

第十五條 軍官基礎教育期間之保險:

乙方於軍官基礎教育期間,甲方應予辦理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保費 由甲方全額負責。

第十六條 兵役緩徵之辦理責任:

乙方於錄取報到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

(23)

仍應受兵役相關法規約束。有關辦理緩徵之責任,應由乙方自行負 責;若因乙方之過失而受徵召入營,應視同自願退訓。

第十七條 違約之認定與處理:

一、甲方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繼續履行合約 時,乙方得終止契約,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惟仍應依相關法 規徵服兵役。

二、乙方於大學修業期間,有第 5 條、第 12 條、第 13 條及第 16 條等撤銷錄取資格、退訓之情事時,視同乙方違約,除應賠償 甲方依本合約第 4 條實領之全部費用外,並應依法徵服兵役。

但乙方因具第 13 條第 10 款退訓時,若非因故意致體格變更,

得免予賠償。

三、乙方若於接受任官前,因故遭退學或開除,應依「軍事學校預 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賠償所領之全部費用及 待遇。

四、乙方若畢業任官後,未服滿甄選(招生)簡章所定役期者,依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準用「陸 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以任官前及接受分科(專長)教育、國外受訓及全時進修期間,

所受領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合計總金額之二倍金額計算 後,按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另甲方 應於乙方結業時,先行計算在校公費待遇、津貼及補助等金額,

於結業分發後二個月內,詳載在校公費待遇及津貼統計表。

五、乙方應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分期繳納或三 個月內一次繳納賠償金額,屆期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願依 法接受強制執行,並負擔強制執行費用。

第十八條 役期:

乙方完成軍官基礎教育者,初任少尉,並自任官之日起服預備軍官 現役五年,期滿退伍。但得依法申請續服預備軍官現役。另畢業分 發時改選飛行官科(專長)並於畢業後完成飛行訓練者,溯自任官之 日起服常備軍官現役十四年;未完成飛行訓練者,自任官之日起服 預備軍官現役五年,並須按受訓時間二倍計算再加計延長服現役時 間。

第十九條 役期之折算:

乙方經徵服兵役時,其所受軍事訓練課程準用「軍事學校軍事訓練 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折抵役期;

另依「徵兵規則」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曾受軍官、士官教育遭退 學、休學、開除學籍、志願士兵基礎訓練退訓,屬停止徵集年次後 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已完成入伍

(24)

訓練者,徵集接受專長訓練。

甲 方:

代表人:

授權簽約人:

乙 方:

連帶保證人: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 月 ○ 日

(25)

附件7

110 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成績複查申請表

申請日期:110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複 查

科 目 口試 特別加分

請 勾 選

( v ) 申 請 人 簽 章

注意事項:

1.應考人應於成績公告3日內(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填具「成績複查申請 表」,傳真至「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會」辦理成績複查,傳真電話:

02-8509-9588,請傳真後即時以電話0800-000-050確認。

2.成績複查不必繳費,但以1次為限。

(26)

附錄1

委 託 民 間 大 學 辦 理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選 訓 作 業 簽 約 學 校 一 覽 表

北 部 地 區 中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1. 國立政治大學 1. 國立中興大學 1. 國立臺南大學 2. 大同大學 2.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2. 長榮大學 3. 銘傳大學 3.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3. 國立臺東大學 4. 輔仁大學 4. 東海大學 4. 輔英科技大學 5. 國立臺北大學 5. 朝陽科技大學 5.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6. 實踐大學 6. 環球科技大學 6. 義守大學

7.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7. 大同技術學院 7. 國立屏東大學

8.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8. 南開科技大學 8. 台灣首府大學 9. 醒吾科技大學 9. 中臺科技大學 9. 南榮科技大學 10. 聖約翰科技大學 10. 亞洲大學 10. 南臺科技大學 11. 國立體育大學 11. 靜宜大學 11. 嘉南藥理大學 12. 蘭陽技術學院 12. 嶺東科技大學 12.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13. 中原大學 13. 修平科技大學 13. 遠東科技大學

14. 開南大學 14. 大葉大學 14. 文藻外語大學 15. 龍華科技大學 15.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15. 崑山科技大學 16. 明新科技大學 16.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

學 16. 東方設計大學 17. 經國健康暨管理學院 17.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17. 樹德科技大學 18. 康寧大學 18. 國立嘉義大學 18.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19. 亞東技術學院 19. 國立中正大學 19. 高苑科技大學 20. 南亞技術學院 20. 吳鳳科技大學 20.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21. 佛光大學 21.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21.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22. 健行科技大學 22.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22. 正修科技大學 23. 中國文化大學 23.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23. 和春技術學院 24. 崇右影藝科技大學 24. 建國科技大學 24.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25. 東南科技大學 25. 中山醫學大學 25. 美和科技大學

(27)

26. 大漢技術學院 26. 中州科技大學 26. 大仁科技大學 27. 國立金門大學 27. 明道大學 27. 國立成功大學 28. 玄奘大學 28.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28.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29. 中華大學 29.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29. 國立高雄大學 30.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30. 國立聯合大學 30. 國立中山大學 31. 慈濟大學 31. 僑光科技大學 31. 高雄醫學大學 32. 國立東華大學 32. 弘光科技大學

33. 臺灣觀光學院 33. 中國醫藥大學 34. 國立清華大學 34. 逢甲大學 35. 國立交通大學 35. 南華大學 36. 元智大學

37. 大華科技大學 38. 中國科技大學 39.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40.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41. 華梵大學

42. 國立中央大學 43.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44. 華夏科技大學 45. 長庚科技大學 46. 長庚大學

47.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48. 萬能科技大學 49. 臺灣師範大學 50. 景文科技大學 51.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52. 致理科技大學 53. 慈濟科技大學

(28)

54. 國立宜蘭大學 55. 宏國德霖科技大學 56. 東吳大學

57. 真理大學 58. 黎明技術學院 59. 中華科技大學 60. 臺北市立大學 61. 淡江大學 62. 世新大學

63.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64. 國立臺灣大學

64 所 35 所 31 所

合計 130 所

◆表示為委託民間大學校院開設教育中心學校。

*軍事校院開設教育中心計有:國防大學政戰學院、陸軍軍官學校。

*如有更新,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公告。

(29)

附錄2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

一、以下體格區分表未明訂之項目依國防部最新頒布「體位區分標準」規定辦 理,屬常備役體位者列為「合格」,屬「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

或「體位未定」者列為「不合格」;學生入學後,體格依國防部最新頒 布「體位區分標準」規定辦理。

本部將提供應考人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進 行精神及癲癇疾病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保署提供本部應考人健康(精神 疾病就醫)紀錄,必要時應考人應配合本部完成醫療評估作業,俾利本部 依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格查核程序。

三、考生體檢經指定醫院檢查判定為合格者,惟經甄選會實施複審或經精神及 癲癇疾病史勾稽作業,鑑定為不符合體檢體格區分表規定或不配合體格審 查作業者,不予錄取或撤銷錄取資格。

項 次 區 分 基 準 備 考

01 身高

按照年度甄選(招生)簡章所 訂體格基準

請 體 檢 醫 院 依 下 列 代 碼 辦 理 體 格 判 定: 其 他 軍 種

( N

)、 不 合 格

( D 02 體重 )

03 視力

04 空腹血糖檢查值 126mg/dL 以上

者 不合格

05 慢性副鼻竇炎或經手術治療仍有

大量鼻膿漏者 不合格

06 嚴重性(第四度)扁桃腺肥大者 不合格

07

直腸肛門瘻管經治療未滿四個月 或經治療四個月以上,仍未痊癒 者;直腸肛門瘻管經手術後導致 肛門括約肌受損而致大便失禁者

不合格

08 泌尿道結石需治療,尚未治癒者 不合格 09 脊椎骨畸形彎曲超過二十度 不合格 10

明顯下肢靜脈曲張合併水腫或皮 膚病變者;先天性靜脈畸形者;

深部靜脈栓塞經檢查證實者

不合格 11 急性中耳炎經治療未滿六個月或 不合格

(30)

經治療六個月以上者,仍有聽力 障礙者;慢性中耳炎合併聽力障 礙者

12 一耳或兩耳鼓膜穿孔,合併聽力

障礙者 不合格

13 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 不合格 14 男性血色素未達 12gm/dL、女性

血色素未達 11.5gm/dL 不合格 15 骨盆腔、子宮、輸卵管、卵巢炎

或膿瘍未治癒 不合格

16

曾因自我傷害風險、癲癇疾病、

精神官能症、精神病、嚴重型憂 鬱症、器質性腦徵候群、口吃或 啞、性格異常、性心理異常、自 閉症、杜瑞氏症、神經性厭食症 或暴食症、智能偏低等病症經診 斷確定者

不合格

17 扁平足足弓角大於 168 度者 不合格

(31)

附錄3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作 業 指 定 醫 院 受 理 體 檢 時 間 參 考 表

區 體檢醫院 電話 地址 受理時間

北 部 地 區

國 軍

三 軍 總 醫 院 松 山 分 院

02-27633425 臺北市松山區健康 路 131 號

週二、四、五 上午 0830-1030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03-4804569 03-4704211

桃園市龍潭區中興 路 168 號

週二、五

上午 0830-1100

國 軍

新 竹 地 區 醫 院

03-5348181 轉 325766

新竹市北區武陵路 3 號

週二、五

上午 0900-1030 中

部 地 區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04-23934191 轉 525329

525333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 路 2 段 348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000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中 清 分 院

04-22033178 轉 525086

528087

臺中市北區忠明路 500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1000

南 部 地 區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07-7492708 07-7496751 轉 726101-4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 1 路 2 號

週一、三、五 上午 0800-1100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左 營 分 院

07-5817121 轉 3230、3231

3232

高雄市左營區軍校 路 553 號

週三、五

上午 0800-1030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岡 山 分 院

07-6250919 轉 1056

1058

高雄市岡山區大義 2 路 1 號

週一、三、四、五 上午 0800-1030 週一、三

下午 1330-1500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屏 東 分 院

08-7560756 轉 271、272

屏東市大湖路 58 巷 22 號

週二、三

上午 0830-1100 花

蓮 地 區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03-8263151 轉 815050

花蓮縣新城鄉嘉里 路 163 號

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30-1030 外

島 地 區

國 軍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06-9217585 澎湖縣馬公市前寮 里 90 號

週五

上午 0800-1100

(32)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作 業 指 定 醫 院 受 理 體 檢 時 間 參 考 表

區 體檢醫院 電話 地址 受理時間

間 公 立 醫 院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03-9325192 轉 71202

宜蘭縣宜蘭市新民 路 152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基 隆 醫 院

02-24292525 轉 5610

基隆市信義區信二 路 268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北 醫 院

02-22765566 轉 1213

新北市新莊區思源 路 12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新北市立聯合醫 院 - 板 橋 院 區

02-22575151 轉 2132

新北市板橋區英士 路 198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新北市立聯合醫 院 - 三 重 院 區

02-29829111 轉 3393

新北市三重區新北 大道一段 3 號 3 樓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臺北榮民總醫院 新 竹 分 院

03-5962134 轉 301

新竹縣竹東鎮中豐 路一段 81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苗 栗 醫 院

037-261920 轉 1120

苗栗市為公路 74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中 醫 院 04-22279966 臺中市西區三民路 一段 199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豐 原 醫 院

04-25271180 轉 3232

臺中市豐原區安康 路 10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彰 化 醫 院

04-8298686 轉 3915

彰化縣埔心鄉舊館 村中正路 2 段 8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投 醫 院

049-2231150 轉 2257

南投市康壽里復興 路 478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臺中榮民總醫院 埔 里 分 院

049-2990833 轉 6112

南投縣埔里鎮蜈蚣 里榮光路 1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臺 大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斗 六 院 區

05-5323911 轉 5106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 路 2 段 579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嘉 義 醫 院

05-2319090 轉 1172、2175

嘉義市西區北港路 312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33)

大 學 儲 備 軍 官 訓 練 團 甄 選 作 業 指 定 醫 院 受 理 體 檢 時 間 參 考 表

區 體檢醫院 電話 地址 受理時間

衛 生 福 利 部 朴 子 醫 院

05-3790600 轉 355

嘉義縣朴子市永和 里 42 之 5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臺中榮民總醫院 嘉 義 分 院

05-2359630 轉 2542

嘉義市西區世賢路 2 段 60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南 醫 院

06-2200055 轉 3061

臺南市中西區中山 路 125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新 營 醫 院

06-6351131 轉 2213

臺南市新營區信義 街 73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高雄榮民總醫院 臺 南 分 院

06-3125101 轉 1211

臺南市永康區復興 路 42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旗 山 醫 院

07-6613811 轉 1216

高雄市旗山區大德 里中學路 6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07-5552565 轉 2165

高雄市鼓山區中華 一路 976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高 雄 市 立 民 生 醫 院

07-7511131 轉 5117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 二路 134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醫 院

08-7363011 轉 2020

屏東市自由路 27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花 蓮 醫 院

03-8358141 轉 3191

花蓮市中正路 600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臺北榮民總醫院 玉 里 分 院

03-8883141 轉 302

花蓮縣玉里鎮新興 街 91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東 醫 院

089-324112

轉 1135 臺東市五權街 1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連 江 縣 立 醫 院 0836-25114 轉 1310

連江縣(馬祖)南竿 鄉復興村 217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衛 生 福 利 部 金 門 醫 院

082-332546 轉 11311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 里復興路 2 號

於網路體檢預約系統 公告日期為準

(34)

附錄4

體檢注意事項說明

一、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由應考人逕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登錄預 約(網址:http://rdrc.mnd.gov.tw/);為避免人潮擁擠,減少受檢者 等候時間,請應考人儘早上網預約。

二、應考人僅得擇一指定醫院辦理體檢,一經受檢即不得再赴其他醫院辦理 體(複)檢。

三、辦理體檢所需費用,由報名應考人自行負擔;體檢費用統一收費基準為 新臺幣 1,400 元,應考人辦理體檢時,一律按體檢表所訂項目依序檢查,

不受理分項付費等情事;檢查結果有疑義須實施延伸性檢查者,依全民 健保規定收費。

四、受檢者以網路上傳數位相片電子檔,應為最近三個月內拍攝,規格如下:

(一)檔案應為灰階黑白影像檔或高彩之彩色影像檔。

(二)影像中之人像由頭頂至下顎之高度應介於 2.5 公分至 3 公分之間背景 須為白色或淺色;不得佩帶深色鏡片眼鏡。

(三)人像須脫帽、面貌清晰(不得遮蓋眉毛)、正面之半身照。

( 四 ) 影 像 解 析 度 每 英 吋 不 得 少 於 300Pixels 。 最 高 解 析 度 不 得 超 過 500Pixels。

(五)不得使用合成影像或低於一百萬像素之數位相機所拍攝之數位相片。

(六)不得使用生活照。

(七)未按上述規定者,體檢報到現場不接受紙本照片且不予辦理體檢作業。

五、為避免影響檢查結果,致應考人權益受損,應考人如欲上午受檢者,請 於前 1 日 2300 時後,勿再進食;如欲下午受檢者,請於當日 0600 時後,

勿再進食,女性請避開生理期間受檢;體檢結果表將按各醫院所訂時間 上傳網路,考生可自行列印體檢結果表(約 10 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

或赴醫院領取體檢結果表。

六、體檢資料由醫院直接上網登錄於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會網站,應考 人應妥善保存體檢表正本,於錄取報到時交由錄取單位查驗,以利學生 體格資料建檔。

七、表列體檢受理時間如有變更,以網路預約體檢醫院所訂時間為準,本時 間表僅供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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