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 电 设 施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工作程序和内容... 3
5 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4
6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4
7 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 7
8 排放量计算... 7
9 生产数据核算要求... 7
10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9
11 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10
12 定期报告要求... 11
13 信息公开要求... 11
附录 A 计算公式... 13
附录 B 相关参数的缺省值... 18
附录 C 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 19
附录 D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要求... 30
附录 E 重点排放单位信息公开表...33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和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 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 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等。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使用燃煤、燃油、
燃气等化石燃料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其他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可参照本指南。
本指南不适用于单一使用非化石燃料(如纯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秸秆林木质等纯生物质 发电机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指南。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21258 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35574 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GB/T 483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984 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1062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GB/T 13610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GB/T 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 1 部分:采样方法 GB/T 21369 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30733 煤中碳氢氮的测定仪器法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2151.1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 1 部分:发电企业 GB/T 31391 煤的元素分析
GB/T 35985 煤炭分析结果基的换算
DL/T 567.8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第 8 部分:燃油发热量的测定 DL/T 568 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
DL/T 904 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DL/T 1365 名词术语电力节能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
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等。本指南中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CO2)。
3.2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key emitting entityof greenhouse gas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 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
3.3
发电设施 power generation facilities
存在于某一地理边界、属于某一组织单元或生产过程的电力生产装置集合。
3.4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fossil fuel combustion emission 化石燃料在氧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5
购入电力排放 emission from purchased electricity 购入使用电量所对应的电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6
活动数据 activity 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例如各种化石燃料消耗量、化石燃料低位发 热量、购入使用电量等。
3.7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例如每单位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 排放量、每单位购入使用电量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3.8
低位发热量 low calorific value
燃料完全燃烧,其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以气态存在时的发热量,也称低位热值。
3.9
碳氧化率 carbon oxidation rate
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完全氧化的百分比。
3.10
负荷(出力)系数 load (output) coefficient
统计期内,单元机组总输出功率平均值与机组额定功率之比,即机组利用小时数与运行小时数 之比,也称负荷率。
3.11
热电联产 combined heat and power generation
同时向用户供给电能和热能的生产方式。本指南所指热电联产机组包括统计期内有对外供热量 产生的发电机组。
4 工作程序和内容
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内容包括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化 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购入电力排放核算、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信息获取、定期报告、信息公开 和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工作程序见图1。
图1 工作程序 a) 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
化石燃料燃 烧排放核算
购入电力排 放核算
排放量计算
生产数据信息 获取
定期报告
数 据 质 量 管 理 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信息公开
确定重点排放单位核算边界,识别纳入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排放报告应包括核算边界所 包含的装置、所对应的地理边界、组织单元和生产过程。
b)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
按照各类数据测量和获取要求编制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温室气体 的测量活动。
c)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
收集活动数据、确定排放因子,计算发电设施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
d) 购入电力排放核算
收集活动数据、确定排放因子,计算发电设施购入使用电量所对应的排放量。
e) 排放量计算
汇总计算发电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量。
f) 生产数据信息获取
获取和计算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供电煤(气)耗、供热煤(气)耗、供电碳排 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等生产信息和数据。
g)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及相关生产信息,并报送相关支撑材料。
h) 信息公开
定期公开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i) 数据质量管理
明确实施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管理的一般要求。
5 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5.1 核算边界
核算边界为发电设施,主要包括燃烧装置、汽水装置、电气装置、控制装置和脱硫脱硝等装置 的集合。
5.2 排放源
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购入使用电 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a) 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一般包括发电锅炉(含启动锅炉)、燃气轮机等主要 生产系统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移动源、食堂等其 他设施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对于掺烧化石燃料的生物质发电机组、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等产生 的二氧化碳排放,仅统计燃料中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
b) 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6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 6.1 计算公式
6.1.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是统计期内发电设施各种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加总,
采用公式(1)计算。
E
燃烧
=i=1 n
(ADi
×EFi
) (1)式中:E燃烧 — 化石燃料燃烧的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Di — 第 i 种化石燃料的活动数据,单位为吉焦(GJ);
EFi — 第 i 种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吉焦(tCO2/GJ);
i — 化石燃料类型代号。
6.1.2 化石燃料活动数据计算见附录 A 公式(A.1)。
6.1.3 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计算见附录 A 公式(A.2)和(A.3)。
6.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6.2.1 化石燃料消耗量的测定标准与优先序
化石燃料消耗量应根据重点排放单位能源消耗实际测量值来确定。燃煤消耗量应优先采用每日 入炉煤测量数值,不具备入炉煤测量条件的,根据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盘存测量数值统计消耗量,
并在排放报告中说明未采用入炉煤的原因。已有入炉煤测量的,不应改为采用入厂煤测量结果。燃 油、燃气消耗量应至少每月测量。
化石燃料消耗量应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取,在之后各个核算年度的获取优先序不应降低:
a) 生产系统记录的数据;
b) 购销存台账中的数据;
c) 供应商提供的结算凭证数据。
测量仪器的标准应符合GB 17167 的相关规定。轨道衡、皮带秤、汽车衡等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 级应符合GB/T 21369 的相关规定,并确保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
6.2.2 低位发热量的测定标准与频次
6.2.2.1 燃煤、燃油和燃气的低位发热量的测定采用表 1 所列的方法标准。具备检测条件的重点排 放单位可自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表 1 低位发热量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燃料种类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燃煤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3
2 燃油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第8 部分:燃油发热量的测定 DL/T 567.8 3 燃气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GB/T 11062 6.2.2.2 燃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检测数值。不具备入炉煤检测条件的,采 用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检测数值。已有入炉煤检测的,不应改为采用入厂煤检测结果。
6.2.2.3 当某日或某批次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无实测时,或测定方法均不符合表 1 要求时,该日 或该批次的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不区分煤种取26.7 GJ/t。
6.2.2.4 燃油、燃气的低位发热量应至少每月检测。如果某月有多于一次的实测数据,宜取算术平均
值作为该月的低位发热量数值。无实测时采用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的数据,或采用本指南附录 B 表 B.1 规定的各燃料品种对应的缺省值。
6.2.3 单位热值含碳量的测定标准与频次
6.2.3.1 燃煤元素碳含量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具备检测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可自行检 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表 2 燃煤元素碳含量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采样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475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 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1
2 制样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4
3 化验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GB/T 476
煤中碳氢氮的测定仪器法 GB/T 30733
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 DL/T 568
煤的元素分析 GB/T 31391
4 不同基的换算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 483
煤炭分析结果基的换算 GB/T 35985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1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2
6.2.3.2 燃煤元素碳含量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检测数值。已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入厂煤品质检 测,且元素碳含量检测方法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可采用每月各批次入厂煤检测数据加权计算得到当 月入厂煤元素碳含量数值。不具备每日入炉煤检测条件和入厂煤品质检测条件的,应每日采集入炉 煤缩分样品,每月将获得的日缩分样品混合,用于检测其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每月样品采集之后应 于30 个自然日内完成对该月样品的检测。检测样品的取样要求和相关记录应包括取样依据(方法标 准)、取样点、取样频次、取样量、取样人员和保存情况等。
6.2.3.3 煤质分析中的元素碳含量应为收到基状态。如果实测的元素碳含量为干燥基或空气干燥基 分析结果,应采用表2 所列的方法标准转换为收到基元素碳含量。
6.2.3.4 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的监测与获取应符合 6.2.2 的相关要求。
6.2.3.5 当某日或某月度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无实测时,或测定方法均不符合表 2 要求时,该日或该 月单位热值含碳量应不区分煤种取0.03356 tC/GJ。
6.2.3.6 燃油、燃气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应至少每月检测。对于天然气等气体燃料,含碳量的测定应遵 循GB/T 13610 和 GB/T 8984 等相关标准,根据每种气体组分的体积浓度及该组分化学分子式中碳原 子的数目计算含碳量。如果某月有多于一次的含碳量实测数据,宜取算术平均值计算该月单位热值 含碳量数值。无实测时采用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的数据,或采用本指南附录B 表 B.1 规定的各 燃料品种对应的缺省值。
6.2.4 碳氧化率的取值
6.2.4.1 燃煤的碳氧化率不区分煤种取 99%。
6.2.4.2 燃油和燃气的碳氧化率采用附录 B 表 B.1 中各燃料品种对应的缺省值。
7 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 7.1 计算公式
7.1.1 对于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用购入使用电量乘以电网排放因子得出,采用公式
(2)计算。
E
电
= AD电
× EF电
(2)式中:E电 — 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D电 — 购入使用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EF电 — 电网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兆瓦时(tCO2/MWh)。
7.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优先序
7.2.1 购入使用电力的活动数据按以下优先序获取:
a)电表记录的读数;
b)供应商提供的电费结算凭证上的数据。
7.2.2 电网排放因子采用 0.6101tCO2/MWh,或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数值。
8 排放量计算
发电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于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和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量之和,采用公 式(3)计算。
E =E燃烧+E电 (3)
式中:E — 发电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E燃烧 —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E电 — 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9 生产数据核算要求 9.1 发电量和供电量 9.1.1 计算公式
发电量是指统计期内从发电机端输出的总电量。供电量是指统计期内发电设施的发电量减去与 生产有关的辅助设备的消耗电量。供电量计算见附录A 公式(A.4)、(A.5)和(A.6)。
9.1.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发电量、供电量和厂用电量应根据企业电表记录的读数获取或计算,并符合DL/T 904 和 DL/T 1365 等标准中的要求。
发电设施的发电量和供电量不包括应急柴油发电机的发电量。如果存在应急柴油发电机所发的
电量供给发电机组消耗的情形,那么应急柴油发电机所发电量应计入厂用电量,在计算供电量时予 以扣除。
9.2 供热量 9.2.1 计算公式
供热量计算见附录A 公式(A.7)、(A.8)、(A.9)和(A.10)。
9.2.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供热量数据按以下优先序获取:
a)直接计量的热量数据;
b)结算凭证上的数据。
9.3 供热比 9.3.1 计算公式
供热比计算见附录A 公式(A.11)、(A.12)、(A.13)、(A.14)、(A.15)和(A.16)。
9.3.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供热比计算时,相关参数按以下优先序获取:
a)生产系统记录的实际运行数据;
b)结算凭证上的数据;
c)相关技术文件或铭牌规定的额定值。
9.4 供电煤(气)耗和供热煤(气)耗 9.4.1 计算公式
供电煤(气)耗和供热煤(气)耗计算见附录A 公式(A.17)和(A.18)。
9.4.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相关参数按以下优先序获取:
a)企业生产系统的数据;
b)采用附录 A 公式(A.17)和(A.18)的计算方法,此时供热比不能采用公式(A.14)获得。
9.5 供电碳排放强度和供热碳排放强度 9.5.1 计算公式
供电碳排放强度和供热碳排放强度计算见附录A 公式(A.19)、(A.20)、(A.21)和(A.22)。
9.5.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供电碳排放强度和供热碳排放强度计算相关参数按照本指南要求获取。
9.6 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 9.6.1 计算公式
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采用生产数据,合并填报时见附录A 公式(A.23)和(A.24)。
9.6.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按以下优先序获取:
a)单台机组填报时,企业生产系统数据;
b)单台机组填报时,企业统计报表数据;
c)多台机组合并填报时,企业生产系统数据;
d)多台机组合并填报时,企业统计报表数据。
10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10.1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内容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中各类数据监测与获取要求,结合现有测量能力和条件,制定数据 质量控制计划,并按照附录D 的格式要求进行填报。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所有数据的计算方式与获 取方式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版本及修订情况;
b) 重点排放单位情况: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主营产品、生产工艺、组织机构图、厂 区平面分布图、工艺流程图等内容;
c) 按照本指南确定的实际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情况:包括核算边界的描述,设施名称、
类别、编号、位置情况等内容;
d) 数据的确定方式:包括所有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生产数据的计算方法,数据获取方式,
相关测量设备信息(如测量设备的名称、型号、位置、测量频次、精度和校准频次等),
数据缺失处理,数据记录及管理信息等内容。测量设备精度及设备校准频次要求应符合相 应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e)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包括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制定、修订以及执行等 管理程序,人员指定情况,内部评估管理,数据文件归档管理程序等内容。
10.2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修订
重点排放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应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应符合实际情况并满足 本指南的要求:
a) 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计划中未包括的新燃料或物料而产生的排放;
b) 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方法,使数据的准确度提高;
c) 发现之前采用的测量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
d) 发现更改计划可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
e) 发现计划不符合本指南核算和报告的要求;
f) 生态环境部明确的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10.3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执行
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温室气体的测量活动,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发电设施基本情况与计划描述一致;
b) 核算边界与计划中的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一致;
c) 所有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生产数据能够按照计划实施测量;
d) 测量设备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能够符合计划、核算标准、国家要求、地 区要求或设备制造商的要求;
e) 测量结果能够按照计划中规定的频次记录;
f) 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能够与计划一致;
g)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程序能够按照计划实施。
11 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重点排放单位应加强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明确负责部门及其职 责、具体工作要求、数据管理程序、工作时间节点等。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核 算和报告工作;
b) 按照表 2 中的方法标准进行燃煤样品的采样、制样和化验,保存煤样的采样、制样、化验 等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所有煤样应至少留存一年备查。自行检测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 碳量的,其实验室能力应满足GB/T 27025 对人员、能力、设施、设备、系统等资源要求的 规定,确保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检测、记录和报告等实验室活动,并保留原始记录 备查。委托检测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的,应确保被委托的机构/实验室通过中国计 量认证(CMA)认定或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并保留机构出 具的检测报告备查;
c) 已对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进行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的,在之后各核算年度不再采 用缺省值;
d) 定期对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和测量仪表进行维护管理,并记录存档;
e) 建立温室气体数据内部台账管理制度。台账应明确数据来源、数据获取时间及填报台账的 相关责任人等信息。排放报告所涉及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至少保存五年,确保相 关排放数据可被追溯;
f)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定期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行交叉校验,对可能产 生的数据误差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g) 规定了优先序的各参数,应按照规定的优先级顺序选取,在之后各核算年度的获取优先序 不应降低;
h) 相关参数未按本指南要求测量或获取时,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参数值核算其排放量。
12 定期报告要求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每个月结束之后的40个自然日内,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报告该月的活动数据、
排放因子、生产相关信息和必要的支撑材料,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提交上一年度的排放报告,包 括基本信息、机组及生产设施信息、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相关信息、支撑材料等温室气体排 放及相关信息,并按照附录C的格式要求进行报告。
a)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应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b) 机组及生产设施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应报告每台机组的燃料类型、燃料名称、机组类型、装机容量,以及锅炉、汽轮 机、发电机、燃气轮机等主要生产设施的名称、编号、型号等相关信息。
c) 活动数据
重点排放单位应报告化石燃料消耗量、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机组购入使用电量数据。
d) 排放因子
重点排放单位应报告化石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电网排放因子数据。
e) 生产相关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应报告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供电煤(气)耗、供热煤(气)耗、
运行小时数、负荷(出力)系数、供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等数据。
f) 支撑材料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排放报告中说明各项数据的来源并报送相关支撑材料,支撑材料应与各项数 据的来源一致,并符合本指南中的报送要求。报送提交的原始检测记录中应明确显示检测依据(方 法标准)、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结果。
13 信息公开要求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在提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时,公开相关报告信息,接 受社会监督,并按照附录E的格式要求进行公开。
a) 基本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应公开排放报告中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 人姓名、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行业分类、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子类等信息。
b) 机组及生产设施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应公开排放报告中的燃料类型、燃料名称、机组类型、装机容量、锅炉类型、汽 轮机类型、汽轮机排汽冷却方式、负荷(出力)系数等信息。
c) 低位发热量和单位热值含碳量的确定方式
重点排放单位应公开排放报告中的低位发热量和单位热值含碳量确定方式,自行检测的应公开 检测设备、检测频次、设备校准频次和测定方法标准信息,委托检测的应公开委托机构名称、检测 报告编号、检测日期和测定方法标准信息,未实测的应公开选取的缺省值。
d) 排放量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应公开排放报告中每台机组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购入使用电力排放量和二氧 化碳排放量,以及全部机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e) 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重点排放单位应公开生产经营变化情况,至少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情况,
发电设施地理边界变化情况,主要生产运营系统关停或新增项目生产等情况以及其他较上一年度变 化情况。
附录 A 计算公式 A.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计算公式
A.1.1 化石燃料活动数据
化石燃料活动数据是统计期内燃料的消耗量与其低位发热量的乘积,采用公式(A.1)计算。
AD
i
= FCi
× NCVi
(A.1)式中:ADi — 第 i 种化石燃料的活动数据,单位为吉焦(GJ);
FCi — 第 i 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对固体或液体燃料,单位为吨(t);对气体燃料,单 位为万标准立方米(104Nm3);
NCVi — 第 i 种化石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对固体或液体燃料,单位为吉焦/吨(GJ/t);对 气体燃料,单位为吉焦/万标准立方米(GJ/104Nm3)。
燃煤的年度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由月度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是 燃煤月消耗量。其中,入炉煤月度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由每日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计 算得到,其权重是每日入炉煤消耗量。入厂煤月度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由每批次平均收到基低位 发热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是该月每批次入厂煤量。
燃油、燃气的年度平均低位发热量由每月平均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为每月燃 油、燃气消耗量。
A.1.2 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采用公式(A.2)计算。
EF
i
= CCi
× OFi
×44 12
(A.2)式中:EFi — 第 i 种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吉焦(tCO2/GJ);
CCi — 第 i 种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单位为吨碳/吉焦(tC/GJ);
OFi — 第 i 种化石燃料的碳氧化率,以%表示;
44/12 — 二氧化碳与碳的相对分子质量之比。
其中,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采用公式(A.3)计算。
CC
煤
=NCV C
煤煤
(A.3)
式中:CC煤 — 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单位为吨碳/吉焦(tC/GJ);
NCV煤 — 燃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单位为吉焦/吨(GJ /t);
C煤 — 燃煤的元素碳含量,以 tC/t 表示。
燃煤的年度平均单位热值含碳量通过每月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其权重为燃煤 月活动数据(热量)。
燃煤的元素碳含量通过每月或每日的含碳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其权重为燃煤每月或每日消耗 量。
A.2 发电设施生产数据计算公式 A.2.1 发电量和供电量
发电量采用计量数据,供电量按以下计算方法获取:
a)对于纯凝发电机组,供电量为发电量与厂用电量之差,采用公式(A.4)计算。
Wgd=Wfd−Wcy (A.4)
式中:Wgd — 供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Wfd — 发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Wcy — 厂用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b)对于热电联产机组,供电量为发电量与发电厂用电量之差,采用公式(A.5)和(A.6)计算。
Wgd=Wfd−Wd (A.5)
Wd=Wdcy+ Wrcy×(1− a) (A.6)
式中:Wgd — 供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Wfd — 发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Wdcy — 发电专用的厂用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Wrcy — 发电供热共用的厂用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Wd — 发电厂用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a — 供热比,以%表示。
A.2.2 供热量
供热量为锅炉不经汽轮机直供蒸汽热量、汽轮机直接供热量与汽轮机间接供热量之和,采用公 式(A.7)和(A.8)计算。其中 Qzg和Qjg计算方法参考DL/T 904 中相关要求。
Qgr=∑Qgl+∑Qjz (A.7)
∑Qjz=∑Qzg+∑Qjg (A.8)
式中:Qgr — 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
∑
Qgl — 锅炉不经汽轮机直接向用户提供热量的直供蒸汽热量之和,单位为吉焦(GJ);
∑
Qjz — 汽轮机向外供出的直接供热量和间接供热量之和,单位为吉焦(GJ);∑
Qzg — 由汽轮机直接或经减温减压后向用户提供的直接供热量之和,单位为吉焦(GJ);
∑
Qjg — 通过热网加热器等设备加热供热介质后间接向用户提供热量的间接供热量 之和,单位为吉焦(GJ)。以质量单位计量的蒸汽可采用公式(A.9)转换为热量单位。
ADst=Mast×(Enst−83.74)×10-3 (A.9)
式中:ADst — 蒸汽的热量,单位为吉焦(GJ);
Mast — 蒸汽的质量,单位为吨蒸汽(t);
Enst — 蒸汽所对应的温度、压力下每千克蒸汽的焓值,单位为千焦/千克(kJ/kg);
焓值取值参考相关行业标准。
83.74 — 给水温度为 20 摄氏度时的焓值,单位为千焦/千克(kJ/kg)。
以质量单位计量的热水可采用公式(A.10)转换为热量单位。
ADw=Maw×(Tw−20)×4.1868×10-3 (A.10)
式中:ADw — 热水的热量,单位为吉焦(GJ);
Maw — 热水的质量,单位为吨(t);
Tw — 热水的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20 — 常温下水的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4.1868 — 水在常温常压下的比热,单位为千焦/千克摄氏度(kJ/kg·℃)。
A.2.3 供热比
供热比采用以下计算方法获取:
a)当锅炉无向外直供蒸汽时,参考 DL/T 904 计算方法中的要求计算供热比,即指统计期内汽 轮机向外供出的热量与汽轮机耗热量之比,采用公式(A.11)计算。
=
Q Q
jzsr (A.11)
式中:a — 供热比,以%表示;
∑
Qjz — 汽轮机向外供出的热量,为机组直接供热量和间接供热量之和,单位为吉焦(GJ);机组直接供热量和间接供热量的计算参考 DL/T 904 中相关要求;
∑
Qsr — 汽轮机总耗热量,单位为吉焦(GJ)。b)当存在锅炉向外直供蒸汽的情况时,供热比为统计期内供热量与锅炉总产出的热量之比,采 用公式(A.12)计算。锅炉总产出的热量参考 DL/T 904 计算方法中的要求计算。在数据不可得或非 再热机组的情形下,采用公式(A.13)进行简化计算。
=
Q Q
grcr (A.12)
Qcr= Dzq× hzq×10-3− Dgs×hgs×10-3 (A.13)
式中:a — 供热比,以%表示;
Qgr — 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
Qcr — 锅炉总产出的热量,单位为吉焦(GJ);
Dzq — 锅炉主蒸汽量,单位为吨(t);
hzq — 锅炉主蒸汽焓值,单位为千焦/千克(kJ/kg);
Dgs — 锅炉给水量,单位为吨(t);
hgs — 锅炉给水焓值,单位为千焦/千克(kJ/kg)。
c)当上述两种计算方式中有相关数据无法获得时,供热比可采用公式(A.14)计算。
=
b
r× B Q
grh (A.14)
式中:a — 供热比,以%表示;
br — 机组单位供热量所消耗的标准煤量,单位为吨标准煤/吉焦(tce/GJ);
Qgr — 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
Bh — 机组耗用总标准煤量,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d)对于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CCPP)存在外供热量的情况,供热比可采用供热量与燃
气产生的热量之比的简化方式,采用公式(A.15)和(A.16)进行计算。
=
Q Q
grrq (A.15)
Qrq= FCrq×NCVrq (A.16)
式中:a — 供热比,以%表示;
Qgr — 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
Qrq — 燃气产生的热量,单位为吉焦(GJ);
FCrq — 燃气消耗量,单位为万标准立方米(104Nm3);
NCVrq — 燃气低位发热量,单位为吉焦/万标准立方米(GJ/104Nm3)。
A.2.4 供电煤(气)耗和供热煤(气)耗
供电煤(气)耗和供热煤(气)耗参考GB 35574 和 DL/T 904 等标准计算方法中的要求计算,
当统计数据不可得时采用公式(A.17)和(A.18)计算。
b
r
=× Q B
hgr (A.17)
b
g
=(1 )×B W
hgd (A.18)
式中:a — 供热比,以%表示;
br — 机组单位供热量所消耗的标准煤(气)量,单位为吨标准煤/吉焦(tce/GJ)或 万标准立方米/吉焦(104Nm3/GJ);
bg — 机组单位供电量所消耗的标准煤(气)量,单位为吨标准煤/兆瓦时(tce/MWh)
或万标准立方米/兆瓦时(104Nm3/MWh);
Qgr — 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
Wgd — 供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Bh — 机组耗用总标准煤(气)量,单位为吨标准煤(tce)或万标准立方米(104Nm3)。
A.2.5 供电碳排放强度和供热碳排放强度
供电碳排放强度和供热碳排放强度可采用公式(A.19)、(A.20)、(A.21)和(A.22)计算。
S
gd
=W E
gdgd (A.19)
S
gr
=E Q
grgr (A.20)
Egd=(1−a)×E (A.21)
Egr= a×E (A.22)
式中:Sgd — 供电碳排放强度,即机组每供出 1MWh 的电量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 为吨二氧化碳/兆瓦时(tCO2/MWh);
Egd — 统计期内机组供电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Wgd — 供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Sgr — 供热碳排放强度,即机组每供出 1GJ 的热量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 吨二氧化碳/吉焦(tCO/GJ);
Egr — 统计期内机组供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Qgr — 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
a — 供热比,以%表示;
E — 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2.6 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
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可采用公式(A.23)和(A.24)计算。
t = in
t
i×Pe
iin
Pe
i (A.23)X = in
w
fdiin
Pe
i×t
i (A.24)式中:t — 运行小时数,单位为小时(h);
X — 负荷(出力)系数,以%表示;
Wfd — 发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Pe — 机组额定容量,单位为兆瓦(MW);
i — 机组代号。
附录 B 相关参数的缺省值
附表 B.1 常用化石燃料相关参数缺省值
能源名称 计量单位 低位发热量e
(GJ/t,GJ/104Nm3)
单位热值含碳量
(tC/GJ)
碳氧化率
(%)
原油 t 41.816a 0.02008b
98b
燃料油 t 41.816a 0.0211b
汽油 t 43.070a 0.0189b
煤油 t 43.070a 0.0196b
柴油 t 42.652a 0.0202b
液化石油气 t 50.179a 0.0172c
炼厂干气 t 45.998a 0.0182b
天然气 104Nm3 389.31a 0.01532b
99b 焦炉煤气 104Nm3 173.54d 0.0121c
高炉煤气 104Nm3 33.00d 0.0708c 转炉煤气 104Nm3 84.00d 0.0496c 其它煤气 104Nm3 52.27a 0.0122c 注:a数据取值来源为《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9》。
b数据取值来源为《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c数据取值来源为《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d数据取值来源为《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e根据国际蒸汽表卡换算,本指南热功当量值取4.1868kJ/kcal。
附录 C 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发电设施
重点排放单位(盖章):
报告年度:
编制日期: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等相关要求,本单位核 算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填写了如下表格:
附表C.1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 附表C.2 机组及生产设施信息 附表C.3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表 附表C.4 购入使用电力排放表 附表C.5 生产数据及排放量汇总表
附表C.6 低位发热量和单位热值含碳量的确定方式
声明
本单位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如本报告中的信息及支撑材料与实际情况不 符,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重点排放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表 C.1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排污许可证编号*1 单位性质(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日期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省、市、县详细地址)
报告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报送主管部门
行业分类 发电行业
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子类*2
4411(火力发电)
4412(热电联产)
4417(生物质能发电)
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至少包括:
a) 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情况;
b) 发电设施地理边界变化情况;
c) 主要生产运营系统关停或新增项目生产等情况;
d) 较上一年度变化,包括核算边界、排放源等变化情况。
填报说明:
*1重点排放单位涉及多个排污许可证的,应列出全部排污许可证编号信息。
*2行业代码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要求填报。自备电厂不区分行业,发电设施参照电 力行业代码填报。掺烧化石燃料燃烧的生物质发电设施需填报,纯使用生物质发电的无需填报。
附表 C.2 机组及生产设施信息
填报说明:
*1按发电机组进行填报,如果机组数多于1 个,应分别填报。对于 CCPP,视为一台机组进行填报。合并填报的参数 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指南要求。同一法人边界内有两台或两台以上机组的,在产出相同(都为纯发电或者都为热电联 产)、机组压力参数相同、装机容量等级相同、锅炉类型相同(如都是煤粉炉或者都是流化床锅炉)、汽轮机排汽冷 却方式相同(都是水冷或空冷)等情况下:
a)如果为母管制或其他情形,燃料消耗量、供电量或者供热量中有任意一项无法分机组计量的,可合并填报;
b)如果仅有低位发热量或单位热值含碳量无法分机组计量的,可采用相同数值分机组填报;
c)如果机组辅助燃料量无法分机组计量的,可按机组发电量比例分配或其他合理方式分机组填报。
*2燃料类型按照燃煤、燃油或者燃气划分,可采用机组运行规程或铭牌信息等进行确认。
机组名称 信息项 填报内容
1#机组*1
燃料类型*2 (示例:燃煤、燃油、燃气)
燃料名称 (示例:无烟煤、柴油、天然气)
机组类型*3 (示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流化床)
装机容量(MW)*4 (示例:630)
燃煤机组 锅炉
锅炉名称 (示例:1#锅炉)
锅炉类型 (示例:煤粉炉)
锅炉编号*5 (示例:MF001)
锅炉型号 (示例:HG-2030/17.5-YM)
生产能力 (示例:2030 t/h)
汽轮机
汽轮机名称 (示例:1#)
汽轮机类型 (示例:抽凝式)
汽轮机编号 (示例:MF002)
汽轮机型号 (示例:N630-16.7/538/538)
压力参数*6 (示例:中压)
额定功率 (示例:630)
汽轮机排汽冷却方式*7 (示例:水冷-开式循环)
发电机
发电机名称 (示例:1#)
发电机编号 (示例:MF003)
发电机型号 (示例:QFSN-630-2)
额定功率 (示例:630)
燃气机组 名称/编号/型号/额定功率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
组(CCPP) 名称/编号/型号/额定功率 燃油机组 名称/编号/型号/额定功率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
机组(IGCC) 名称/编号/型号/额定功率 其他特殊发电机组 名称/编号/型号/额定功率
…
*3对于燃煤机组,机组类型指:纯凝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并注明是否循环流化床机组、IGCC 机组;对于燃气 机组,机组类型指:B 级、E 级、F 级、H 级、分布式。
*4以发电机容量作为机组装机容量,可采用机组运行规程等进行确认,应与当年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
*5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主要设施的编号统一采用排污许可证中对应编码。编码规则符合HJ 608 要求。
*6对于燃煤机组,压力参数指:中压、高压、超高压、亚临界、超临界、超超临界。
*7汽轮机排汽冷却方式,可采用机组运行规程或铭牌信息等进行填报。冷却方式为水冷的,应明确是否为开式循环 或闭式循环;冷却方式为空冷的,应明确是否为直接空冷或间接空冷。对于背压机组、内燃机组等特殊发电机组,
仅需注明,不填写冷却方式。
附表 C.3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表 机组
*1
参数*2*3 单位 1 月
2 月
3 月
一季度 4 月
5 月
6 月
二季度 7 月
8 月
9 月
三季度 10 月
11 月
12 月
四季度 全年*4
1#机 组
(燃 料)
A 燃料消耗量 t 或 104Nm3 (合计值) (合计值) (合计值) (合计值) (合计值)
B 燃料低位发 热量
GJ/t 或 GJ/104Nm3
(加权平均 值)
(加权平均 值)
(加权平 均值)
(加权平均 值)
(加权平 均值)
C 收到基元素 碳含量
tC/t (加权平均
值)
(加权平均 值)
(加权平 均值)
(加权平均 值)
(加权平 均值)
D=A×
B
燃料热量 GJ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E=C/B 单位热值含 碳量
tC/GJ (加权平均
值)
(加权平均 值)
(加权平 均值)
(加权平均 值)
(加权平 均值)
F 碳氧化率 % (缺省值) (缺省值) (缺省值) (缺省值) (缺省值)
G=A×
B×E×F
×44/12
化石燃料燃
烧排放量 tCO2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
填报说明:
*1如果机组数多于1 个,应分别填报。对于有多种燃料类型的,按不同燃料类型分机组进行填报。
*2燃料消耗量应与低位发热量状态匹配,月度低位发热量由每日的入炉煤低位发热量和每日入炉煤量加权计算得到,或每批次入厂煤低位发热量和每批次入厂煤量加权计算得到。
对于燃料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如果存在个别月度缺失的情况,按照标准要求取缺省值。未采用入炉煤数据进行计算的,应在排放报告中说明原因。
*3各参数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位如下:
a) 燃煤、燃油消耗量单位为t,燃气消耗量单位为 104Nm3,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b) 燃煤、燃油低位发热量单位为GJ/t,燃气低位发热量单位为 GJ/104Nm3,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c) 收到基元素碳含量单位为tC/t,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d) 热量单位为GJ,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e) 单位热值含碳量单位为tC/GJ,保留到小数点后五位;
f)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单位为tCO2,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至少提供下述必要的支撑材料:
a) 对于燃料消耗量,提供每日/每月消耗量原始记录或台账;
b) 对于燃料消耗量,提供月度/年度生产报表;
c) 对于燃料消耗量,提供月度/年度燃料购销存记录;
d) 对于自行检测的燃料低位发热量,提供每日/每月燃料检测记录或煤质分析原始记录(含低位发热量、挥发份、灰分、含水量等数据);
e) 对于委托检测的燃料低位发热量,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f) 对于每月进行加权计算的燃料低位发热量,提供体现加权计算过程的Excel 表;
g) 对于自行检测的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提供每月单位热值含碳量检测原始记录;
h) 对于委托检测的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附表 C.4 购入使用电力排放表 机组
*1
参数*2 单位 1 月
2 月
3 月
一季度 4 月
5 月
6 月
二季度 7 月
8 月
9 月
三季度 10 月
11 月
12 月
四季度 全年*5
1#机 组
H 购入使用 电量*3
MWh (合计值) (合计值) (合计
值)
(合计值) (合计值)
I 电网排放 因子
tCO2/MWh (缺省值) (缺省值) (缺省
值)
(缺省值) (缺省值)
J=H×I 购入电力 排放量*4
tCO2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
值)
(计算值) (计算值)
… 填报说明:
*1如果机组数多于1 个,应分别填报。
*2如果购入使用电量无法分机组,可按机组数目平分。
*3购入使用电量单位为MWh,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4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排放量单位为tCO2,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5至少提供下述必要的支撑材料:
a) 对于购入使用电量,提供每月电量原始记录;
b) 对于购入使用电量,提供每月电费结算凭证(如适用)。
附表 C.5 生产数据及排放量汇总表 机组
*1
参数*2*3 单位 1 月
2 月
3 月
一季度 4 月
5 月
6 月
二季度 7 月
8 月
9 月
三季度 10 月
11 月
12 月
四季度 全年*4
1#机 组
K 发电量 MWh (合计值) (合计值) (合计值) (合计值) (合计值)
L 供电量 MWh (合计值) (合计值) (合计值) (合计值) (合计值)
M 供热量 GJ (合计值) (合计值) (合计值) (合计值) (合计值)
N 供热比 %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O 供电煤(气)
耗
tce/MWh 或 104Nm3/M
Wh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P 供热煤(气)
耗
tce/GJ 或 104Nm3/GJ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Q 运行小时数 h (合计值
或计算值)
(合计值或 计算值)
(合计值或 计算值)
(合计值或 计算值)
(合计值 或计算值)
R 负荷(出力)
系数
%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S 供电碳排放 强度
tCO2/MWh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T 供热碳排放 强度
tCO2/GJ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U=G +J
机组二氧化
碳排放量 tCO2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计算值)
… 全部机组二
氧化碳排放 总量
tCO2
(合计值) (合计值) (合计值) (合计值) (合计值)
填报说明:
*1如果机组数多于1 个,应分别填报。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厂用电扣除:
a) 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量;
b) 新设备在未正式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
c) 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的电量;
d) 发电机作调相机运行时耗用的电量;
e) 厂外运输用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量;
f) 输配电用的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量;
g) 非生产用(修配车间、副业、综合利用等)的电量。
*3各参数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位如下:
a) 电量单位为MWh,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b) 热量单位为GJ,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c) 焓值单位为kJ/kg,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d) 供热比以%表示,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如 12.34%;
e) 供电煤(气)耗单位为tce/MWh 或 104Nm3/MWh,供热煤(气)耗单位为 tce/GJ 或 104Nm3/GJ,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f) 供电碳排放强度单位为tCO2/MWh,供热碳排放强度单位为 tCO2/GJ,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g) 机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tCO2,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4至少提供下述必要的支撑材料:
g) 对于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提供体现计算过程的Excel 表。
a) 对于各项生产数据,提供每月电厂技术经济报表或生产报表;
b) 对于各项生产数据,提供年度电厂技术经济报表或生产报表;
c) 对于按照标准要求计算的供电量,提供体现计算过程的Excel 表;
d) 对于供热量涉及换算的,提供包括焓值相关参数的Excel 计算表;
e) 对于按照标准要求计算的供热比,提供体现计算过程的Excel 表;
f) 根据选取的供热比计算方法提供相关参数证据材料(如蒸汽量、给水量、给水温度、蒸汽温度、蒸汽压力等);
附表 C.6 低位发热量和单位热值含碳量的确定方式
机组 参数 月份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未实测
检测设备 检测频次 设备校准频次 测定方法标准 委托机构名称 检测报告编号 检测日期 测定方法标准 缺省值
1#机组
低位发热量
1 月 2 月 3 月
…
单位热值含碳量
1 月 2 月 3 月
…
…
附录 D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要求
D.1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版本及修订
版本号 制定(修订)内容 制定(修订)时间 备注
D.2 重点排放单位情况
1. 单位简介(至少包括:成立时间、所有权状况、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图和厂区平面分布图)
2. 主营产品
(至少包括:主营产品的名称及产品代码)
3. 主营产品及生产工艺
(至少包括:每种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流程描述,并在图中标明温室气体排放设施,对于涉及化学反应的工艺需写明化学反应方程式)
D.3 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
1. 核算边界的描述(应包括核算边界所包含的装置、所对应的地理边界、组织单元和生产过程。)
2. 主要排放设施
机组名称 设施类别 设施编号 设施名称 排放设施安装位置 是否纳入核算边界 备注说明
(1#机组) (锅炉) (MF143) (煤粉锅炉) (二厂区第三车间东)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