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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承辦人:陳婉茹
電話:06-2991111*8331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一)字第1031094644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六(1094644A00_ATTCH1.docx)
主旨:有關本市國中學生成績評量事宜,請各校於每學期結束時 確實落實學生評量結果檢核及補救措施,詳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10 1年8月1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需7大學習領域有 4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 達丙等以上,始可發給畢業證書,合先敘明。
二、次查上開準則第10條規定略以:「學校確實掌握學生學習 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 施。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 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三、因此,請各校依據上開規定,於每次定期評量結束後,結 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 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 措施。另於每學期結束時檢視校內學生學習評量情形,並 予以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補考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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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補考成績達及格基準者,該學習領域學期成績登錄為 及格,以60分計算,補考成績仍不及格者就補考成績或原 成績擇優登錄。
四、上開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之補考,應於下 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完成(含完成成績登錄),其補考方式 請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5條規定,視 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適當之方式,如紙筆測驗 及表單、實作評量、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五、本局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9條規定
,於每學期結束後1個月內檢視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 結果,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六、檢附103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項目(二) 學生成績評量及推動措施檢核表乙份,俾供學校遵辦。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中學、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私立國民中學、國立南科國際實 驗高級中學(國中部)
副本:本局課程發展科(含附件)、本局督學辦公室(含附件)、本局局本部(含附件)、本 局資訊中心(含附件) 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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