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10年第2次與藥業公、協會溝通協商會議 會議紀錄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110年第2次與藥業公、協會溝通協商會議 會議紀錄"

Copied!
9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110年第2次與藥業公、協會溝通協商會議 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10年10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時00分 會議地點︰F327會議室

主 席:陳惠芳副署長 紀錄:董怡君 出席者(敬稱略):

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陳青蓉、蔡謹如、鄭皓中 臺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蘇東茂、張文榜、蘇美惠

台灣醫藥品法規學會:宋順蓮、張婉雅

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許紋樺、楊健宏 台灣藥物臨床研究協會:黃麗榕、孫婷婷

台灣研發型生技新藥發展協會:楊鈞堯、陳玫圭 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李哲任

中華民國學名藥協會:廖思淳、江妍鈴 台灣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鄭雅玲

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林麗卿、李涵育 台北市西藥商業同業公會:梁明聖

中華民國西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不克出席)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葉嘉新、蔡孟庭、施宏興、黃義純 品質監督管理組:陳映樺

藥品組:祁若鳳、吳明美、潘香櫻、黃琴喨、林意筑、洪國登、黃玫甄、

林邦德、劉佳萍、張婷雅、楊博文、黃淑萍、廖瓊禾 壹、主席宣布開會(略)

貳、報告事項:

第一案:確認前次會議紀錄及會議決議辦理情形。

決 議:洽悉。

第二案:110年12月中華藥典部分品目中文名修訂後,倘涉及業者因配 合藥典品目名稱修訂而修改藥品標仿單及外盒包裝等衍生 之時程問題及相關因應措施。(藥品組提案)

決 議:洽悉。

第三案:為確保防疫期間藥品供應無虞及國際原料藥大廠斷貨危機,

本署多次召開會議與國內製藥公協會積極研商多方尋求原 料藥來源供應,其中,國產製劑登錄之原料供應品項來源以

(2)

2

中國、印度、日本為主,輸入藥品則以日本、德國、美國等 為大宗。

持續盤點109~110年製劑新增原料藥來源及自用原料藥申請 案件,不論國產或輸入藥品許可證,原料藥國別仍以中國、

印度為主,少數為台灣、西班牙及其他國家,品項主要為抗 生素類、解熱鎮痛及消毒殺菌等類別。提醒廠商進行風險評 估,以降低藥品供應風險。(藥品組提案)

決 議:洽悉。

參、討論事項:

第一案:為加速學名藥上市及增進藥品可近性,建議調整學名藥領證 辦理流程,於資料專屬、行政保護、專利到期或專利連結暫 停發證屆滿日之次日,核發領證通知函。(台灣醫藥品法規學 會、臺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

建 議:研擬相關辦法或調整流程,使廠商得於前述保護期之到期日 前1~2個月申請續審,並於屆滿日之次日核發領證通知函。

決 議:有關涉資料專屬期、專利到期或暫停核發之學名藥查驗登記 審查案件,廠商可於屆期前1個月提出續審申請,本署將於資 料專屬期、專利、暫停時間屆滿後盡速核發領證通知函。

第二案:美國FDA今年年初於官網公告,不再核發境外製造廠之製售 證明文件(CPP),且部分美國州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亦取消核 發製售證明之業務。針對美國FDA與美國州政府衛生主管機 關對於製售證明核發之政策改變,懇請署內能評估相關配套 措施並建議替代文件,使廠商得以符合國內藥品查驗登記之 要求。(台灣醫藥品法規學會)

決 議: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六條已條列可替代之文件,請公協 會協助彙整並提出可行之替代方案,如具公信力之替代文件,

將作為準則修訂之參考。

第三案:有關輸入藥品查驗登記及暫停海外查廠,貴署是否已研擬相 關替代配套措施或後續因應措施? (台灣醫藥品法規學會) 決 議:

一、 鑑於國際疫情仍屬嚴峻,且各國採取嚴格入境管制措施,

多數國家暫停跨國境之查核業務。為持續確保輸入藥品國 外製造廠之GMP狀態,與提供符合PIC/S GMP標準之藥品

(3)

3

予國人,本署以109年9月26日FDA品字第1091105911號函 公告「疫情期間之輸入藥品製造廠海外查廠管理配套措 施」。

二、 針對輸入藥品製造廠實地查廠案,基於PIC/S組織會員互 信原則,PIC/S會員境內之藥廠彈性改採書面審查,對於非 PIC/S會員境內之製藥廠,原則仍採海外實地查核,惟對於 防疫需求之藥品、罕藥、新藥、遷廠、生物藥品等特殊性 藥品新申請案,則視檢查之急迫性(如有緊急用藥或缺藥 情形),個案評估是否得改採書面審查。

三、 本署係以實地查核與書面審查等方式進行輸入藥品製造 廠GMP符合性檢查,基於風險考量,目前未開放擴大書審 適用範圍亦無遠距視訊查核。

四、 本署亦將持續參考PIC/S組織、各國及國際相關組織公告 之最新管理措施,評估調整因應措施,並落實指揮中心發 布之相關指引,確保輸入藥品國外製造廠符合PIC/S GMP 規範,以保障國人權益。

第四案:建議可再與TFDA溝通製劑使用不同來源之原料藥,其原料 藥檢驗規格修訂之原則,提供廠商依循。(臺灣製藥工業同業 公會)

決 議:製劑廠使用不同來源之原料藥(API),若分屬不同藥典收載品 項,其檢驗規格修訂應分別依據該藥典之最新版次修訂。如 ciprofloxacin 廠內原料藥規格為中華藥典規格,若擬新增美 國藥典規格(USP 43)來源原料藥,因兩者藥典所要求檢規不 同,則應依照USP 43來針對該新增來源,制定驗收的檢規。

若製劑廠研發可同時適用於檢測不同藥典規格之原料藥檢驗 方法,可申請為該廠之廠規。

第五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九、十條藥典認定。(臺灣製藥工業 同業公會)

說 明:

一、 製劑廠購買之原料藥,於EP及USP皆有收載,惟分析方法 及檢驗項目略有不同,若是原料藥廠使用了EP規格去申請 TDMF,請教製劑廠是否可以選用USP當原料藥檢驗規格?

二、 如果可選用USP的話,那EP不同於USP的不純物項目,是 否應該加驗?同時在官方認定上就變成USP+廠規?

(4)

4

三、 新增原料藥來源時,原料藥製造廠依EP檢驗,廠內依USP 檢驗,二藥典檢驗項與方法稍有不同,例:不純物USP驗三 項,EP驗五項,申請新增原料藥來源變更時,TFDA承辦 人發補件要求依EP增加不純物檢驗項,請教原料藥檢驗規 格依TFDA要求增加檢驗與USP不同之不純物檢驗項時,

算是符合依藥典或廠規認定?依據110年9月14日藥品查驗 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修訂公告:藥品許可證展延時,需 依據最新版藥典更新檢驗規格,倘若如上述之新增原料藥 來源原依USP後因被TFDA要求追加變成是廠規,廠商在 送規格變更時被判定是依廠規認定,審查費由原依藥典更 新2000元變為20,000元,對廠商而言是增加成本,對此還 請釐清與認定。

決 議:

一、 製劑廠已使用EP規格原料藥並申請TDMF,若擬新增或變 更USP規格之原料藥者,應評估USP藥典之檢驗方法、規 格是否適用,如USP方法是否可檢測EP之不純物或降解產 物等。於制定使用之原料藥檢驗規格時,應參考不同原料 藥供應來源訂定不同之不純物管控,不純物管控項目係依 據原料藥合成步驟及添加之溶、試劑與催化劑訂之。另倘 製劑經評估可使用多個不同規格來源,其中包含USP規格 及EP規格等,應訂定可同時符合EP及USP之規格並針對不 同來源訂定不同之不純物允收標準。

二、 承上,若評估結果需加驗EP不同於USP的不純物項目時,

屬於廠規變更。

三、 上述之新增原料藥來源涉及到併辦檢驗規格變更,非單純 的藥典更新(2,000元),審查費依藥品檢規變更收費(20,000 元)。

四、 另原料藥或成品檢規若依照藥典訂定,若僅有藥典版次更 新未涉及檢規變更時,得留廠備查,不用辦理變更。個案 倘仍有不清楚之處,可檢齊相關資料向本署函詢。

第六案:建議定期更新官網上的原料藥主檔案(DMF)核備名冊。(臺灣 製藥工業同業公會)

決 議:DMF核備名冊查詢系統已於110年10月1日上線

(http://info.fda.gov.tw/MLMS/H0013.aspx),資料於每日0時 更新,倘導入之資料有錯誤,廠商自行確認如需更正,請

(5)

5

於今年底前檢附資料來函更正,不另收取費用。

第七案:申請RLD樣品進口案之審查時間。(臺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 建 議:建議比照CPP申請的作業方式由專人辦理,以加速審查時效。

決 議:輸入RLD (Reference Listed Drug)樣品倘擬加速審查,請多利 用線上申辦系統,輸入RLD樣品類案件線上申辦平均辦理天 數17.8天(日曆天),如有急件需求,可個案提出加速辦理。

第八案:申請新增原料藥來源且為自用原料藥時,廠商需先以新來源 原料藥試製成品與舊原料藥來源成品進行比對評估,因此需 先以試製申請進口新來源原料藥後檢送變更案,變更案核備 後需再另案申請試製成品轉市售,同一事件廠商需重覆進行 申請(變更案+試製成品轉市售案),造成TFDA及廠商雙方行 政成本及時間的負擔。(臺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

建 議:建議原料藥來源新增案和後續試製成品轉市售案因為同一事 件衍生案件,應可一併審核及一次性收費。

決 議:從新增原料藥來源、輸入試製原料到試製轉製售,為產品研 發不同階段之申請案,案件間無一定之連結性,且因申請時 應檢附之文件也不同,仍請依照個別申請流程辦理,如有特 殊需求,可個案提出申請辦理。

第九案:BE藥品變更是否屬主次要改變之函詢案件。(臺灣製藥工業 同業公會)

建 議:

一、 建議TFDA應給予廠商補件機會,於同一案內釐清廠商的 問題。

二、 建議BE藥品變更是否屬主次要改變之函詢案件,結案前若 有資料不齊,TFDA應可先電話通知廠商溝通案件辦理情 形後再結案。

決 議:

一、 本署109年7月23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406292號公告修正

「口服固體製劑上市後變更」之附件表格,相關主次要變 更定義及範圍已明確規定,作為廠商研擬產品變更之考量。

二、 有關製程相關變更是否屬主次要變更,屬個案認定且涉及 技術性審查議題,建議逕向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申請 諮詢輔導。

三、 廠商如擬函詢涉及法規之產品個案問題,應檢附產品相關

(6)

6

資訊並敘明擬詢問議題,以利本署評估。另考量函詢案非 審查案,為提高審查量能,將審查人力適當運用,函詢案 無補件機制。如屬個案技術性問題建議廠商備齊相關資料 向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申請諮詢輔導。

第十案:建議TFDA可以建立關於遠端開放電子病歷權限的指引,讓 醫院有個清楚的依據知道該如何開放remote EMR access給 廠商。目前台灣大部分醫院都還是持保守態度不敢開放,若 疫情又再來好幾波,勢必會影響台灣臨床試驗的品質及競爭 力。(台灣藥物臨床研究協會)

決 議:有關醫事機構及電子病歷之管理,係屬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業 管範疇。臨床試驗於電子病歷之使用,僅佔其中一小部分。

建議應先釐清業管機關及醫療機構對於電子病歷權限之相 關法規,與實際執行上之限制(如:權限開通對象、病患及受 試者個資外洩及保護措施等)。倘貴會經評估仍有需求,可提 出相關配套措施之建議,本署再協助轉達醫事司。

第十一案:疫情期間的新措施,TFDA 6月25日公告的建議及原則,是 否未來在疫情結束後,那些部分仍然可以適用?可和國際同 步與接軌。(台灣藥物臨床研究協會)

決 議:有關疫情期間之試驗替代程序,依6月25日修訂之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疫期間藥品臨床試驗執行之建議及原則,僅於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適用。另 參考USFDA針對疫情期間所訂定之執行臨床試驗相關指引,

也僅限於疫情期間適用。相關替代程序如擬常態化,仍須考 量法規及實務上執行之可行性,貴會可提出具體建議事項及 執行方式,供本署研析之參考。

第十二案:針對observational/non-interventional studies safety reporting 建議有明確的規範,以使各IRB的通報標準一致。(台灣藥物 臨床研究協會)

決 議:有關observational/ non-interventional studies非為醫療法、藥事 法所述之藥品臨床試驗,應屬於人體研究法規範之人體研究 計畫,由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建議貴會可 整理各IRB之通報方式及建議修正內容,先向台灣臨床研究 倫理審查學會(TAIRB)提出建議,並尋求各IRB共識,本署尊 重各醫院倫理委員會之管理及審核流程。倘貴會後續評估仍

(7)

7

有需求,可提出相關建議,本署將協助轉達醫事司。

第十三案:根據臨床試驗送件報告法源,是否在查驗登記案中檢送並 核准後即符合法規,不需再單獨送審臨床試驗報告。(台灣藥 物臨床研究協會)

決 議:依據醫療法第80條及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111條規 定,藥品臨床試驗完成時,應作成試驗報告,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另針對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用臨床試驗報告,本 署已於今(110)年7月起施行「強化藥品臨床試驗GCP查核與 新藥查驗登記審查連結精進方案」,並配合該方案已簡化該 類型臨床試驗報告備查案所需文件。

第十四案:針對學術研究用案件結案方式可否簡化送審文件內容?仿 效一些歐洲國家機制檢送公文及全球性試驗報告備查即可。

(台灣藥物臨床研究協會) 決 議:

一、 相較於查驗登記用臨床試驗報告,學術研究用臨床試驗報 告之要求送件資料已簡化。

二、 目前學術研究用藥品臨床試驗報告應繳交資料,皆為必要 之行政文件。包含案件類別表、報告備查申請表、試驗機 構收案一覽表等。如以Express平台送件,相關表單亦可自 動化產出。

三、 檢送結案報告資料之內容,除全球性試驗報告以外,另須 檢送國內受試者之藥品AE/SAE/SUSAR發生人次、件數及 摘要等資料,係為了解國內不良反應的詳細情形,以保障 受試者權益,故未能僅以全球性試驗報告備查予以替代。

第十五案:根據「人類細胞治療製劑捐贈者合適性判定基準」,捐贈者 傳染性病原或疾病篩檢需使用「篩檢用(screening)」試劑,如:

HIV1/2、HBV、HCV NAT。但目前國內醫院及醫事檢驗所缺 乏合格之篩檢用試劑,且不能以「診斷用(diagnostic)」試劑 取代,廠商只能送國外實驗室檢測,影響細胞製劑開發時程 及臨床試驗進度。希望食藥署協助解決此產業困境。(台灣研 發型生技新藥發展協會)

建 議:根據工研院資料,一般醫院或檢驗所「診斷用(diagnostic)」

NAT試劑之敏感性及特異性與「篩檢用」試劑相當,建議食 藥署研擬相關對策,解決此產業困境,加速我國異體細胞製

(8)

8

劑產品發展。

決 議:

一、 「篩檢用(screening)試劑」與「診斷用(diagnostic)試劑」於 受測族群、檢測目的、結果解釋、後續處置及醫療器材查 驗登記審查要求並不相同,故不建議使用「診斷用試劑」

替代「篩檢用試劑」進行捐贈者血液之HIV-1/2、HBV與 HCV檢測。

二、 依據「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捐贈者合適性判定基準」及國外 相關基準,為檢測捐贈者是否帶有HIV-1、HBV、HCV等 傳染性病原或疾病,需使用法規單位核准之「篩檢用試劑」 另,依據「人類細胞治療製劑臨床試驗申請作業及審查基 準」,若採用我國未核准上市的血液篩檢試劑及儀器,則須 提供其技術性文件證實其適用性。

三、 另,本署於110年9月22日FDA藥字第1101407788號函預告

「人類細胞治療製劑捐贈者合適性判定基準」修訂草案,

如有修正意見者,請於預告日起60日內來函陳述意見。

四、 本署將洽詢並鼓勵國內試劑業者研發相關篩檢用試劑。

第十六案:細胞治療製劑為重要新興治療產品,然而目前已公告的臨 床試驗指引僅有「人類細胞治療製劑臨床試驗申請作業及審 查基準」「人類基因治療製劑臨床試驗審查基準」,對於劑量 之選用、投與方式及治療時間、試驗指標之選擇(Endpoints) 等項目並無詳細著墨。鑒於細胞治療製劑根據細胞種類、適 應症不同而有不同的試驗設計考量,建議貴署可參考美國 FDA相關指引並結合國內審查經驗,研擬常見適應症之細胞 治療製劑臨床試驗指引,以利廠商依循,增進試驗品質並加 速產品開發上市。(台灣研發型生技新藥發展協會)

決 議:

一、 有關細胞治療製劑和一般藥品之試驗指標(Endpoints)原則 上兩者並無差異。

二、 本署於人類細胞治療製劑臨床試驗審查時,除依「人類細 胞治療製劑臨床試驗申請作業及審查基準」及「人類基因 治療製劑臨床試驗審查基準」外,另會依據個案參考美國 FDA及其他國際(如:歐盟等)相關指引,廠商於設計臨床試 驗時亦可自行參考之。

三、 有鑑於細胞治療製劑臨床試驗日新月異,試驗申請類型多

(9)

9

樣化,廠商倘於研發過程中有任何疑問,建議可洽詢財團 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諮詢輔導管道。

第十七案:有關貴署於2020年8月預告之「人類細胞及基因治療製劑捐 贈者知情同意基準」草案,建議可參照特管辦法附件1-2「病 人同意書」之形式,研擬「人類細胞及基因治療製劑捐贈者 知情同意書」之公版或範本,供業者依循,以完善捐贈者知 情同意書內容,保護捐贈者,並加速細胞製劑開發。(台灣研 發型生技新藥發展協會)

決 議:本署已於110年10月7日公告「人類細胞及基因治療製劑捐贈 者知情同意基準」,作為國內研發人類細胞及基因治療製劑 業者執行知情同意行為之參考,基準內容已敘明應告知捐贈 者之事項,考量目前國內細胞及基因治療製劑之研發樣態多 元,建議業者依本署10月7日公告基準所列事項,並視個案情 形自行訂定符合需求之捐贈者同意書。

肆、臨時動議:

案 由:輸入原料藥未及於藥品許可證展延前完成最新版檢驗規格之 變更,是否可先切結不輸入?如已送件辦理規格變更,但無 法於展延前獲得核准,是否申請展延時得檢送變更之送件文 號?(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決 議:

一、 輸入許可證可先申請切結不輸入後,准予展延。

二、 許可證展延申請時得檢送變更規格之送件文號,惟將於規 格變更核准後始核准展延。

伍、散會:上午11 時 25 分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並於後方括號< >內標示『須經藥事會:是/否;品項清單備考欄位

根據奧地利金屬科技產業公會(簡稱 FMTI)資料,截至 2020 年,該會隸屬機械與整廠設備之供應廠商(含製造商)逾 1,200 家,產業從業人員 134,018 人,產值逾 359

根據奧地利金屬科技產業公會(簡稱 FMTI)資料,截至 2018 年,該會隸 屬機械與整廠設備之供應廠商(含製造商)約 1,200 家,產業從業人員約 13.5

惟經本局向中國大陸 CITES 主管機關查證,均係偽造 之 CITES 證明書。異議人既為以出進口為常業之廠 商,且已知悉報運進口貨品為本部公告列管物種之

案由:爾後如有須運用就業安定基金之急迫性提案,請勞動部儘速召

廠商須繳交期中進度報告及經費核銷單據等,審 查委員視計畫執行情形挑選個案進行簡報審查 或國內實地訪視或海外實地查核,以瞭解計畫執

四、 參展廠商展出之產品,須與本案受補助之公協會產業屬性及 參加之展覽屬性相關,且為臺灣產製產品;

4.委員會將於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召開會議,而且除非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