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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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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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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結論與建議

第一章 結論

本研究有關「解決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問題優先順序之具體方 案」部份,係以 97 年「台灣廠商在大陸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調查與 因應研究計畫」有關大陸台商最關切之智財權問題、最需兩岸協助解 決之智財權問題及提供之服務,暨需兩岸政府協商解決之智財權問題 及其優先順序等研究成果為基礎,繼續追蹤研究,於本(99)年 1 月 6 日期中審查會議先行提出「解決台商智慧財產權問題優先順序之意 見」;之後,再酌納 3 月 24 日在本會舉辦之「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問 題座談會」有關意見,進而研提本具體解決方案,並配合預訂之執行 進度,於 5 月 31 日提交本方案之期末報告初稿。

而兩岸於本年 6 月 29 日在大陸重慶簽署之「海峽兩岸智慧財產 權保護合作協議」,成效斐然,為兩岸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合作開創 新的里程碑;然本協議當然是架構性的,很多細節要怎麼去落實,還 需要後續的協商;本計畫特舉辦四場有關商標、專利、著作權及打擊 仿冒盜版等「大陸台商智財權問題與因應系列座談會」,以酌納相關 各界寶貴意見,供政府後續相關協商之酌參,以切合廠商的需求,來 做一些必要的安排等等;而這也是兩岸簽署本協議之後第一次舉辦與 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有關之座談,意義非凡;同時本系列座談會也邀 請智慧局代表就本協議相關內容向四場合計逾 300 位之與會人員做 說明;此外,本系列座談會也替代本計畫原訂 3 月赴大陸舉辦之 2 場 相關座談會。

本研究期末報告,包括研提「解決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問題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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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之具體方案」、「大陸台商成立類如『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 品牌保護委員會』專業組織之可行性研究」,以及建置與營運「大陸 台商智慧財產權服務網」與發行「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電子報」等單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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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協商前研提之「解決大陸台商智財權問題優先順序之具體方 案」,大多已實現在「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依本會 97 年執行智慧財產局委託之「台灣廠商在大陸智慧財產 權保護問題調查與因應研究計畫」研究結果彰顯,解決兩岸專利商標 優先問題、嚴厲打擊大陸仿冒盜版及建構兩岸智財權溝通平台,為大 陸台商認為最需兩岸協助解決之前三項智財權問題;而本協議內容,

諸如:(一)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優先權;(二)建立執法協處機制 打擊仿冒盜版品,特別是侵權網站,共同防止商標等惡意搶註行為,

並相互提供必要的資訊及通報處理結果;(三)建立溝通平台及聯繫 窗口等;已解決大陸台商最關切的三大智財權問題,並使台商瞭解政 府重視台商在大陸之權益,同時前述 97 年研究成果也有效發揮協助 政府之功能。

此外,本協議內容尚包括雙方同意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 結果等合作及協商,以及雙方同意經由指定之民間機構建立影音製品 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而 5 月 31 日提交之本研究期末報告初稿中,

如下「解決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問題優先順序之具體方案」,也在 6 月 29 日兩岸簽署之本協議有關內容中予以實現,顯示本解決方案達 成供智慧財產局協商本協議前實用之參考,及以實務研究及落實大陸 台商智慧財產權益保護為主軸等目標:

(一)「兩岸專利商標優先權相互承認」方面,首先進行兩岸相 互承認優先權模式探討,並提出具體可行之民間白手套替代備案;

(二)「兩岸共同打擊仿冒盜版」方面,首先探討仿冒盜版行為 是否符合「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及檢視涉及商 標、專利、著作權侵權行為時,是否同屬兩岸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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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提出加強兩岸智慧財產權侵權、犯罪防制經驗的交流,以及建立有 效的對口聯繫單位,透過情資的交流等具體建言與有效方法,以共同 打擊仿冒盜版;

(三)建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方面,認為兩岸間試行 PPH 也 有許多內容要討論,例如兩岸是否相互承認相關法律,及是否可以相 互信任審查結果,並建議兩岸不妨透過專業人員的更深度交流互訪、

交換實作,或者嘗試從分享專利檢索及審查結果出發,比較可能逐漸 形塑建立 PPH 的共識;而目前實務上,台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 方案(AEP)」已經單方參採大陸的審查結果,按本協議第 4 條有關雙 方同意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等合作及協商,未來應持續 協商敦促大陸參採台灣的專利審查結果,以共同建立兩岸專利審查高 速公路;

(四)「著作權審批認證之解決方案」方面,探討台灣進入大陸 影音市場所面臨的困境、大陸內部作法及其因應、以及台灣影音產品 送大陸審批的方式,並進而提出在台灣成立認證機構之解決之道;

(五)建立「兩岸打擊網路盜版之權責及對口單位聯繫處理機制」

方面,探討大陸查處侵權網站相關法制與實務及兩岸規範網路侵權法 制之差異問題,建議可先與 2008 年上海市公安局設置之網路警察單 位開展合作起,逐步建立互信與合作模式,建立兩岸執法對口單位聯 繫處理機制,進行侵權網站 IP 位址相互提供及關閉等合作,以有助 於兩岸共同打擊網路盜版行為。

(六)在「兩岸應建立常設性的智慧財產權爭議聯繫處理機制」

方面,提出在具體步驟上,分階段訂定目標:短期目標在現有的兩岸 專利論壇、兩岸商標論壇、兩岸著作權論壇的合作基礎上,設法擴大 執行項目,將交流議題從原先的法規體制、審查實務等,擴大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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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地互訪、參與審查、互相培訓,同時也發揮「事先預防」(相互提 供馳名商標、地理標示清單)與「事後處理」(特殊爭議商標之註冊)

功能;中長期目標則是加強雙邊合作,例如:共同打擊仿冒盜版、適 度採用對方領域內的使用證據,這些都必須有前面的基礎,才能進一 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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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進行大陸台商成立類如『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 護委員會』專業性組織之可行性研究

大陸台商成立類如『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 會』專業組織之可行性研究方面,本研究認為大陸因文革影響及過去 長期封閉,致台灣流行音樂、戲劇、藝術創作等深受大陸人民喜愛;

惟大陸對於著作權保護的觀念卻未能跟上追隨流行的的速度,導致娛 樂視聽等在大陸遭侵權的情況十分嚴重;另著作有一定的呈現方式如 CD、DVD、書本及網路平台等實體與數位化之型態,且因行業性質的 不同彼此差異性就很大,並因權利人較分散且弱勢,故在著作權方面 實需一個專業組織協助保護著作權;因此,兩岸協商成立著作權認證 組織是目前最急迫之目標及最可行之方案。

而目前「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指定「台灣著作權保護協 會」為台灣影音製品著作權認證機構。未來台灣影音產品進入大陸發 行時,不需要再透過 IFPI 或其他管道,以免影響商機及減少被盜版 之機會。

這是一個思考方向,美國、日本及韓國等相繼運用認證單位之成 立,初始切入大陸,再深入著作權保護與合作領域,進而擴展至商標 及專利等智財權之保護與合作領域;所以台商自行在大陸組織ㄧ個協 會,困難度較高,不如經由兩岸政府間的協商,先行在台灣設立著作 權認證機構,日後可進而至大陸設辦事處常駐機構1,執行認證、甚 至拓展成智慧財產權協會。

1參照附錄「國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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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營運「大陸台商智財權服務網」及發行「大陸台商智財權電 子報」

「大陸台商智財權服務網」於工作期間每日更新,迄本(99)年 7 月中旬止,已建置訊息動態計 547 筆、法令措施(含司法解釋等文 件)計 181 筆、計畫∕調查∕報告計 8 筆、行政司法案例計 203 筆、

線上 Q&A 計 229 筆、常見問題計 5 筆、網站連結計 64 筆。而「大陸 台商智財權電子報」每月 25 日定期發送,截至 7 月中旬止,已發送 98 年 8 月至本年 6 月共 11 期之電子報,有關欄位包括訊息動態、法 令措施、計畫∕調查∕報告、最夯話題、聚焦案例、活動專區及重要 網站等,並進行電子報 E-MAIL 對象之互惠商談。

此外,本計畫於本年 3 月 24 日以新聞稿之方式,對外正式發佈 本會創先營運及發行本網站及電子報;已知計有台灣、大陸及香港等 20 家平面及網路媒體共 37 則報導,已達到宣導之效果。自是日正式 對外開起迄本年 7 月中旬止,蒞站人次逾 3 萬 2 千餘人次,平均每日 使用人次約 300 人次。

另外,本計畫於本年 6 月 1 日發送「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服務網」

滿意度調查線上問卷計 2500 份,回收有效問卷 220 份,各項滿意度 及非常滿意度合計平均逾 80%;其中對各項連結與下載的服務、Q&A 帳號申請的功能、使用者介面及系統穩定度等網站功能之滿意度及非 常滿意度合計分別為 86%、77%、77%及 91%;另外,對版面排列 方式、視覺顏色及背景、使用者介面、字體大小及整體設計風格等網 站外觀之滿意度及非常滿意度合計分別為 81%、77%、77%、77%

及 77%;最後對首頁各項專區及其分類選單、網站整體內容、訊息 更新的即時性及整體設計風格等之滿意度及非常滿意度合計分別為 91%、86%、91%及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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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議

目前臺灣已為大陸第七大貿易夥伴、第五大投資國,大陸並為台 灣的最大貿易夥伴,且已成為全世界第三大經濟體、第二大貿易大國 及第二大出口國。由於大陸已成為世界最大的製造工廠及市場,以及 台商對外投資最集中的地區,大陸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之良窳,亦將 對台商影響甚鉅。台商前進大陸投資,從傳統產業到高科技產業,已 將大陸視為具有戰略意義的重要製造業基地,但隨著在大陸的營運成 本增加,智慧財產權保護更是確保企業長期發展的關鍵;因此,台灣 對大陸經貿投資的依存度日趨緊密,將更彰顯台商智慧財產權爭議之 日益增加與爭議之快速、有效處理之日趨必要。

值此兩岸甫簽署架構性「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 ECFA 時代,如何再持續協商,循序漸進,以凝聚雙方共識?而最重 要的是,如何落實及追蹤成效?尤其兩岸間如何透過本協議第七、九 及十三條有關執法協處、溝通平台、聯繫窗口及通報處理結果機制,

以能事前預防,事中反映,事後快速、有效地協助台商處理智慧財產 權爭議外,並有助於兩岸合力打擊仿冒盜版,保障台商的智慧財產權 益,實值吾人高度關切。

緣此,本章第一節將彙整上開四場座談會內容,研提有關本協議 持續協商以落實並追蹤成效之具體可行之建議;第二節則以第二年之 本計畫相關研究成果為基礎,繼續追蹤研究,以擴大成效,研提可列 為後續第三年計畫與工作重點有關之研究方向建議,包括進行「建置 兩岸智財權行政及司法爭議聯繫與協調處理機制」研究、研提「兩岸 合力打擊仿冒盜版探討」及「大陸專利司法保護與台商因應」專題報 告、發行「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服務手冊」及持續營運「大陸台商智 財權服務網」與發行「大陸台商智財權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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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簽署後之 ECFA 時代,

持續協商解決大陸台商智財權問題之建議方案

緣本研究有關「解決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問題優先順序之具體方 案」部份,配合預訂之執行進度,已於本(99)年 5 月 31 日提交本 具體解決方案之期末報告初稿;惟於本年 6 月 29 日簽署之「海峽兩 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是架構性的,很多細節要怎麼去落實,

尚需後續協商,本計畫爰於 7 月 14 至 15 日假本會舉辦「大陸台商商 標及產地名稱問題與因應處理」、「大陸台商著作權問題與因應處理」

「大陸台商專利、技術移轉及營業秘密問題與因應處理」及「兩岸合 力打擊仿冒盜版機制探討」等四場座談會,以酌納相關各界寶貴意 見,供政府後續相關協商之酌參,以切合廠商的需要,來做一些必要 的安排等等。

茲將本系列座談會有關後續協商之建議及其相關事項,分場次摘 述如下,而詳實會議紀錄請詳參相關附件:

一、「大陸台商商標、地理標誌或產地名稱問題與因應處理座談 會」建議

(一)優先權證明文件照國際慣例處理之原則,與例外民間白手套之 備胎建議

(二)建議類型化納入兩岸商標論壇業務主管會議平台溝通處理之事 項

1、馳名商標證據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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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與服務類別

3、「龍口」等特殊爭議商標

(三)建議智慧局邀請大陸商標相關執法機關來台交流

商標部份將來兩岸協商怎麼打假、怎麼去執行最要緊。過去交 流的對象偏重在商標局等,真正執行單位溝通反而比較少

二、「大陸台商著作權問題與因應處理座談會」建議

(一)影音產品台灣認證相關建議

1、申請人資格包括在台之外國公司

2、影音產品包括台灣代理之國外影音產品 3、擴及數位發行及網路平台之認證

現行商業模式,數位發行及網路平台才是重點

(二)有關兩岸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流與合作相關建議 1、透過官方平台反映收費相關問題

2、透過政府協調促使民間相關協議早日達成

3、台灣須相對提出可利益交換的籌碼,以有利收費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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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陸台商專利、技術移轉及營業秘密問題與因應處理座談 會」建議

(一)專利優先權相關之建議及後續協商事項

1、優先權證明文件照國際慣例處理之原則,與例外民間白手 套之備胎建議

2、建議重新思考承認大陸申請人取得之外國專利優先權 3、協商外國人申請台灣專利是可否到中國主張優先權

(二)專利審查合作相關之建議及後續協商事項 1、建議溝通並研究兩岸專利審查之異同

2、按與會人員建議在兩岸專利審查之差異性取得共識後(甲 方案)、或存同去異後(乙方案),將大陸審查意見書納入 AEP 適用事由;然目前實務上,台灣 AEP 已經單方參採大 陸的審查結果,依本協議第 4 條有關雙方同意推動相互利 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等合作及協商,建議未來應持續協 商敦促大陸參採台灣的專利審查結果,以共同建立兩岸專 利審查高速公路;

(三)建議「兩岸相互承認專利生物材料寄存」

同一生物材料相關發明於我國和大陸進行專利申請時,需分別 於我國和大陸之專利寄存機構進行生物材料專利寄存,此係重 複之專利程序及支出。因此如可透過類似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 模式,建立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寄存,即可減少申請人於專利申 請之雙重程序及成本支出。

(四)建議在兩岸專利論壇相關主管會議,參考「兩岸仲裁人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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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提出「兩岸各類產業(及各地)專家證人或鑑定人資 料相互提供」討論方案,以有利於大陸台商專利訴訟之公正及 專業審判。

(五)建議在兩岸專利論壇相關主管會議,討論「大陸開放台灣人民 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或建議智慧局持續協商單向 開放台灣人民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六)建議「營業秘密保護」列入後續協商議題

營業秘密保護,過去我們很少著墨,但事實上這對於高科技公 司而言是相當重要的

四、「兩岸共同打擊仿冒盜版機制探討座談會」建議及相關事項

本協議第七、九及十三條,兩岸同意建立執法協處、溝通平台、聯繫 窗口及通報處理結果機制;執法協處機制涉及雙方智財權保護怎樣有 效落實,比較著重在盜版軟體的查處及商標被搶註仿冒的處理。

(一)溝通平台及連繫主體組織、運作方式及成效檢視相關問題 本協議第九條有關雙方同意分別設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品 種權等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及方案;這些工作組它 是官方還是民間還是官方民間都有。另本協議十三條有關議定 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 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其他單位是指官方 或是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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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包括警察、海關、法院等跨單位的執法協處事項,如交 由各工作組協調;如何將這些執法單位納入機制有效合力運 作?因為現在這幾個工作組比較偏重在登記註冊部份,查處部 份並非其業務範籌。

另外,如何了解處理進度以及達成之成效?

(二)執法協處機制之運作相關問題探討

1、連繫窗口整合

有關協處機制,檯面上有幾個制度在走,如非執法機關僅 係做協調跟文代轉的海基與海協,而現在主管機關直接對 主管機關,由智慧局與大陸的工商總局、國知局及版權局 直接對口,所以將來面臨到台商如果發生問題,國內在窗 口整合上面有沒有新的想法。

2、官方及民間平台工作之協調配置

將來民間如商總及工總之商標、著作權及專利論壇平台,

如何與政府做工作的協調配置。

3、兩岸跨國網路侵權執法協處面臨之現象與問題

台灣如查到對岸盜版情形,通知台灣警察,然後大陸那邊 要如何合作?比如說這個大陸盜版網站要怎麼去查緝、下 架,這是跨國性的,大陸那邊跟我們這邊要如何合作?

4、兩岸著作權刑責規定之差異

在大陸著作權刑責規定與台灣有差異,大陸有一個刑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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檻,依照他們最高法院解釋,是跟我們不一樣,所以我們 不能用台灣法制觀念去衡量他,前刑事門檻是定在一千片 跟人民幣三萬元以上,後來經過今(2010)年司法解釋,

其他嚴重情節又增加一個五百片,所以沒有到達這樣的門 檻的話,在大陸是沒有刑事責任。這樣刑事門檻,美國曾 向 WTO 告過惟敗訴,WTO 認為這樣刑事門檻並沒有違反 WTO 規定,所以台灣產業想要突破這點大概會有困難。

5、是否同屬兩岸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

是否同屬海基、海協簽署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 法互助協議」有關同屬兩岸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例如台 灣專利除罪化,而大陸有刑事責任,台灣商標近似還是有 犯罪問題,大陸認為商標相同、商品完全一樣才是犯罪。

(三)執法協處機制運作與落實相關建議

1、建議進行兩岸行政執法及司法人員的交流

兩岸似乎少了執法人員的交流,台灣幾年下來可說是久病 成良醫,可做些經驗傳授,大陸仿冒有些是觀念問題,有 些是法律面問題,有些是執行面問題,包括地方保護主義 等等,台灣最近幾年來,不管是保智大隊、海關等都有成 效,值得給大陸做參考;因此,未來兩岸執法單位要加強 交流。

2、建議建立兩岸行政執法及司法單位的連繫窗口 3、建議大陸行政執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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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本執法協處機制,兩邊工作組建立侵權通報,如台灣 權利人發現大陸有侵權事實,包括侵權網站,透過通報,

由大陸進行封鎖網址、下架等行政執法協助。

4、建議大陸司法協助

目前兩岸司法協助限於重大犯罪,然智慧財產犯罪不屬重 大犯罪;而如跨國之網路侵權犯罪,台灣檢警調單位如能 透過大陸司法協助,調查台灣犯罪行為人在大陸犯罪的事 證,將有助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5、兩岸司法判決相互認可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有關打擊犯罪 司篇第十點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與善 良風俗情形下,相互認可執行民事與仲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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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三年計畫與工作重點有關之研究方向建議

一、進行「建置兩岸智財權行政及司法爭議聯繫與協調處理機制」

研究

茲面臨本協議簽署後之 ECFA 時代,兩岸智財權執法協處機制之 新情勢;兩岸如何持續協商,循序漸進,以凝聚雙方共識,而最重要 的是,如何落實及追蹤成效;因此,為配合政府經貿政策,協助本協 議第七、九及十三條有關執法協處、溝通平台、聯繫窗口及通報處理 結果等機制之建置與有效落實;第三年計畫與工作重點有關之研究方 向建議,首為「建置兩岸智財權行政及司法爭議聯繫與協調處理機制」

之研究,以供政府參考,期能事前預防,事中反映,事後快速、有效 地協助台商處理智慧財產權爭議外,並有助於兩岸合力打擊仿冒盜 版,保障台商的智慧財產權益。

另外,根據 2008 年美國商會出版的白皮書調查資料顯示,智慧 財產權是決策在海外經貿投資類型的重要因素,尤其對涉及研發活動 與智慧財產權移轉的公司影響更大;因此,近年來,先進國家因應知 識經濟時代與全球化競爭的挑戰,均已將海外企業智慧財產權益保障 等有關政策,含括在國家級智慧財產政策;緣此,上開研究在兩岸共 同打擊仿冒盜版、協作處理網路著作權保護及加強智慧財產權邊境執 法合作等方面,上開國際間、美、歐、日等相關政策與措施,似不無 有可借鏡之處,以收「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效。

本計畫研究成果,也能作為後續相關計畫之基礎,繼續追蹤研 究,以擴大成效;故上開機制有關事項之進一步追蹤研究,以及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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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探究上開國際間、美、歐、日等相關政策與措施,不無可列為第三 年計畫與工作重點有關之研究方向,以有助於上開兩岸間常態化及有 效運作機制之建立,及仿冒盜版之合力打擊。

二、研提「兩岸合力打擊仿冒盜版探討」及「大陸專利司法保護 與台商因應」專題報告

此外,為能提供台商更充分的處理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的資訊,

同時作為兩岸共同打擊仿冒盜版、協作處理網路著作權保護及進行智 慧財產權邊境執法合作等之參考;此外,鑒於專利權案件涉及專業性 及複雜的技術問題,而攸關台商權益的大陸專利司法保護相關專利法 律制度、司法解釋、管轄與立案標準、程序措施及侵權判斷原則等現 況及實務運作情形等,實值吾人予以關切。緣此,第三年計畫將從積 極實務面,擬研提「兩岸合力打擊仿冒盜版探討」及「大陸專利司法 保護與台商因應」等專題報告,除可作為「建置兩岸智慧財產權行政 及司法爭議聯繫與協調處理機制」之參考,以及協助台商專利司法保 護外,並可將專題報告內容摘要適時置放於「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服 務網」及「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電子報」有關專區,以擴大其效益。

三、發行「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服務手冊」

另外,為提供大陸台商處理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的實用參考資 訊,亦可將搭配光碟發行包括「大陸台商尋求協助或解決智慧財產權 問題之標準作業程序(SOP)與方法」等單元之「大陸台商智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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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服務手冊」,列為第三年計畫與工作重點有關之方向;而為擴大成 效,亦可將相關內容適時置放於「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服務網」及「大 陸台商智慧財產權電子報」有關專區。

四、持續營運「大陸台商智財權服務網」及發行「大陸台商智財 權電子報」

最後,為賡續提供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資訊及問題交流平台,充 當大陸台商智財權問題諮詢窗口,第三年計畫與工作重點有關之方 向,可以本計畫有關「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服務網」及「大陸台商智 慧財產權電子報」之成果,持續營運本網站及發行本電子報,以主動 積極提供台商處理智慧財產權問題的資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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