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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4
承辦人:周聖穎
電話:02-23979298#329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總處組字第104002453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自行選修或參加碩士學分班後考取碩士班,
前所修學分或經抵免者,得否列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 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陞 任評分標準表)中「個別選項」-「訓練及進修」項目採 計評分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4年2月5日府人力字第1040026689號函。
二、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4年9月16 日局力字第0940025744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經機關薦送 或非經機關薦送,以取得學位為目的之進修者,與一般訓 練以提升工作效能、增進學識經驗為目的者不同;且受考 人於修業期滿取得學位,係於「學歷」項目採計,其修業 期間之修業學分,係為取得學位之必要過程及要件,兩者 具有因果關聯,尚難重複採計為訓練評分。至有關受考人 於參加甄審未取得學位時,其修習學分得否於陞任評分標 準表「訓練及進修」項目採計一節,因不符教育與訓練分 別採計之意旨,未便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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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4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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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_人事處 ■■■■■■■收文:10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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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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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貴府消防局同仁自行申請與擬任職務相關之學分班進 修,經機關同意後再考取研究所,其學分應如何採計評分 疑義一節,茲以類此學分班雖與取得學位為目的之進修不 盡相同,惟參酌前開原人事局94年9月16日函釋意旨,其 於就讀研究所前修習之6學分業經校方同意抵免部分,已構 成取得學位之必要過程及要件,自應俟取得學位後以「學 歷」項目計分,不得重複於「訓練及進修」項目採計評分
;至其考取研究所前所修學分未經抵免者,得依該局公務 人員陞任評分基準表規定採計評分。
正本:桃園市政府 副本: 20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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