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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7022
聯絡人:李璟倫
電 話:(02)77365926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進修期間得否兼任研究助理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本部102年4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44792C號令訂 定發布「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除 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 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一、
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薦送、選送或指派國內外進修、研究,期滿後欲延長。
二、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進修、研究項目 經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與教學或業務 有關。…。」第9條第2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 薪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擔任受有待遇之專(
兼)任職務:一、借調。二、因進修、研究需要,兼任受 有待遇之相關協助教學或研究職務。三、配合政策奉派國 外協助友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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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102/05/10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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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
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一)政府機關(構)
、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第4點規定:「教 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 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第5點規定:「教師兼任 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 超過8小時。」及第8點規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 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 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 申請。」。
三、據上,公立中小學教師因進修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核 准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因進修、研究需要,得兼任受有待遇 之相關協助教學或研究職務;至公立中小學教師帶職帶薪 進修(含全時、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進修)期間得否兼任研 究助理一節,因教師進修留職停薪期間,無勞務給付而停 支待遇,受機關學校管理程度相對降低之情形下得兼任研 究助理;而教師領有待遇期間,對其教學以外之管理程度 與留職停薪教師應有區別,為免影響教學工作及學生受教 權益,爰不得兼任研究助理。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
副本:本部人事處 2013-05-10
13:5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