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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林子玉
電話:03-3322101分機7325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400466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0046640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自行選修或參加碩士學分班後考取碩士班
,前所修學分或經抵免者,得否列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陞 任評分標準表)中「個別選項」-「訓練及進修」項目採 計評分一案,經本府轉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4年2月24日 總處組字第1040024533號函辦理,並復 貴局同年1月29日 桃消人字第1040002867號函。
二、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4年9月16日 局力字第0940025744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經機關薦送或 非經機關薦送,以取得學位為目的之進修者,與一般訓練 以提升工作效能、增進學識經驗為目的者不同;且受考人 於修業期滿取得學位,係於「學歷」項目採計,其修業期 間之修業學分,係為取得學位之必要過程及要件,兩者具 有因果關聯,尚難重複採計為訓練評分。至有關受考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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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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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104/03/0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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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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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甄審未取得學位時,其修習學分得否於陞任評分標準 表「訓練及進修」項目採計一節,因不符教育與訓練分別 採計之意旨,未便採行。貴局所詢旨揭事項,茲以類此學 分班雖與取得學位為目的之進修不盡相同,惟參酌上開原 人事局94年9月16日函釋意旨,其於就讀研究所前修習之6 學分業經校方同意抵免部分,已構成取得學位之必要過程 及要件,自應俟取得學位後以「學歷」項目計分,不得重 複於「訓練及進修」項目採計評分;至其考取研究所前所 修學分未經抵免者,得依 貴局公務人員陞任評分基準表規 定採計評分。
三、檢附前開人事總處原函影本1份。
正本: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副本: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含附件)、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含附件)、桃園市復興區民代 表會(含附件) 2015-03-04
08:4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