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終身學習勤學獎獎勵要點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全民充分 運用學習資源,積極養成終身學習之習慣,以促使國人重 視環境及採取行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國國民(本署現職人員除外),並於 本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註冊個人終身學習護照,且同意 參加環境教育個人終身學習者(以下簡稱參與者)。
三、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參與者單年度(一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成環境教育學習時數四十小時以上 其中至少十小時必須為本署認證通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 理之戶外學習,網路(數位)學習時數應為十小時以下,
其獎勵級別及條件如下:
(一) 銅級獎:參與者累積學習達五年。
(二) 銀級獎:參與者累積學習達十年。
(三) 黃金級獎:參與者累積學習達十五年。
(四) 白金級獎:參與者累積學習達二十年。
(五) 鑽石級獎:參與者累積學習達二十五年。
四、 審查程序如下:
(一) 以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個人環境教育學習時數為基準。
(二) 學習時數統計期間,自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一年度一 月一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累積學習時數達獎勵條件者(以下簡稱獲獎者)。
(四) 參與者於同一獎勵級別僅有一次獲獎機會。
五、 本要點獎勵級別及方式依序如下:
(一) 銅級獎:總獎勵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獎勵人數一百人,
每人最高新臺幣一萬元獎勵金。
(二) 銀級獎:總獎勵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獎勵人數四
十人,每人最高新臺幣三萬元獎勵金。
(四) 白金級獎:總獎勵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獎勵人數 三十人,每人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獎勵金。
(五) 鑽石級獎:總獎勵金新臺幣二百萬元,獎勵人數二十 人,每人最高新臺幣十萬元獎勵金。
六、 各獎勵級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起,每年辦理頒獎一次 將配合年度活動或頒獎典禮一併辦理,時間另行通知,並 透過新聞、網路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
七、 依第五點獎勵級別及方式,獲獎人數低於獎勵人數時,每 人依獎勵金最高額度獲獎,如獲獎人數高於獎勵人數,則 均分總獎勵金,並將獲獎名單公布於本署環境教育終身學 習網。
八、 獲獎者之獎勵金依所得稅法規定,代扣稅額。
九、 獲獎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撤銷獲獎級別,已領獎者,
須追繳其獎勵金:
(一)於公開表揚前二年內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 規定。
(二)獲獎者提供個人資料或學習時數不實。
十、 獲獎者於接獲得獎通知後十日內須填寫領據(附件),並 於信封上註明環境教育個人終身學習護照領獎領據,以郵 寄方式逕寄本署辦理,經確認獲獎者資料與本署環境教育 終身學習網註冊帳號資料無誤後撥款。
十一、 獲獎者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應檢附獲獎者 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影本;未成年人無身 分證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及戶口 名簿影本以示證明,並依前點規定辦理領獎。
十二、 本要點所需各項經費,由本署年度環境教育基金預算 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年度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 部分刪減,本署得彈性調整獎勵金額度或停辦本項獎勵。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署適時補充或說明之。
附件 領據(個人類)
領據
本人 茲收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環境教育個人終身學 習護照推廣計畫」獎勵金新臺幣 元整。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身分證正面影本 身分證背面影本
黏貼處 黏貼處
匯款資料(提供申請人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環境教育終身學習勤學獎獎勵要點 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全民充分運用學習資源,
積極養成終身學習之習慣,並促使國人重視環境及採取行動,爰訂定本要 點,並就不同獎勵級別,訂定獎勵方式,以促使民眾踴躍進行環境教育終 身學習,其要點如下:
一、 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 獎勵對象。(第二點)
三、 獎勵級別及條件。(第三點)
四、 審查程序。(第四點)
五、 獎勵級別及方式。(第五點)
六、 獲獎者獎勵額度及應配合辦理事項。(第六點至第八點)
七、 獲獎者之限制條件。(第九點) 八、 領獎規定。(第十點及第十一點)
九、 明定經費如未獲通過或經部分刪減之處理方式。(第十二點)
十、 補充說明。(第十三點)
環境教育終身學習勤學獎獎勵要點
規定 說明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全民 充分運用學習資源,積極養成終身學習之習慣,
以促使國人重視環境及採取行動,特訂定本要點。
訂定目的。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國國民(本署現職人員除 外),並於本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註冊個人終 身學習護照,且同意參加環境教育個人終身學習 者(以下簡稱參與者)。
一、 本要點之獎勵對象。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不含本署 現職人員。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參與者單年度(一月 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成環境教育學習 時數四十小時以上,其中至少十小時必須為本署 認證通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之戶外學習,網 路(數位)學習時數應為十小時以下,其獎勵級 別及條件如下:
(一) 銅級獎:參與者累積學習達五年。
(二) 銀級獎:參與者累積學習達十年。
(三) 黃金級獎:參與者累積學習達十五年。
(四) 白金級獎:參與者累積學習達二十年。
(五) 鑽石級獎:參與者累積學習達二十五年。
本要點之獎勵條件。
四、審查程序如下:
(一)以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個人環境教育學習時 數為基準。
(二)學習時數統計期間,自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 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三)累積學習時數達獎勵條件者(以下簡稱獲獎 者)。
(四)參與者於同一獎勵級別僅有一次獲獎機會。
本要點之審查程序,係以個人學 習時數為主,只要時數累積達獎 勵條件,即有資格獲獎,同一獎 勵級別只能獲獎一次。
五、本要點獎勵級別及方式依序如下:
(一)銅級獎:總獎勵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獎勵
本要點之獎勵級別及方式。
獎勵人數四十人,每人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獎勵金。
(三)黃 金 級 獎 : 總 獎 勵 金 新 臺 幣 一 百 二 十 萬 元,獎勵人數四十人,每人最高新臺幣三 萬元獎勵金。
(四)白 金 級 獎 : 總 獎 勵 金 新 臺 幣 一 百 五 十 萬 元,獎勵人數三十人,每人最高新臺幣五 萬元獎勵金。
(五)鑽石級獎:總獎勵金新臺幣二百萬元,獎 勵人數二十人,每人最高新臺幣十萬元獎 勵金。
六、各獎勵級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起,每年辦理 頒獎一次,將配合年度活動或頒獎典禮一併辦 理,時間另行通知,並透過新聞、網路等活動予以 公開表。
一、 明定各獎勵級別頒獎起始 年度。
二、 本要點自一百零三年起 算,累積學習達五年者,方 可獲得銅級獎,故載明自一 百零八年起開始,每年頒獎 一次。
七、依第五點獎勵級別及方式,獲獎人數低於獎勵人 數時,每人依獎勵金最高額度獲獎,如獲獎人數 高於獎勵人數,則均分總獎勵金,並將獲獎名單 公布於本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
本要點之獲獎者敘獎額度及人 數。
八、獲獎者之獎勵金依所得稅法規定,代扣稅額。 本要點之獲獎者應配合事項。
九、獲獎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撤銷獲獎級別,已 領獎者,須追繳其獎勵金:
(一)於公開表揚前二年內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 自治條例規定。
(二)獲獎者提供個人資料或學習時數不實。
本要點之獲獎者限制條件。
十、獲獎者於接獲得獎通知後十日內須填寫領據(附 件),並於信封上註明環境教育個人終身學習護 照領獎領據,以郵寄方式逕寄本署辦理,經確認 獲獎者資料與本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註冊帳號 資料無誤後撥款。
本要點之領獎方式及規定。
十一、 獲獎者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應檢 明定獲獎者如為未成年者,可檢
附獲獎者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影 本;未成年人無身分證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影本以示證 明,並依前點規定辦理領獎。
附相關佐證資料,由法定代理人 代為領取。
十二、 本要點所需各項經費,由本署年度環境 教育基金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年度經費如未 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署得彈性調 整獎勵金額度或停辦本項獎勵。
明定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 或經部分刪減之處理方式。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署適時補 充或說明之。
本要點之其他補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