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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3號 承辦人:蔡璇慧
電話:02-82367073 傳真:02-82367079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公保字第10410603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兼顧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品質及便利性,放寬 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 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並溯自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
另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各機關辦理104年度公務人員一般 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無須限定受檢之醫療機構範圍,請查 照。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 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對於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之醫 療機構,定有明文。為落實本要點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
,確保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品質之意旨,本會前以1 04年5月14日公保字第1040007043號函釋,一般健康檢查 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
)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 效。
二、惟邇來仍有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反映,基於健康自主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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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其便利性,建議將前開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 醫療機構範圍再行放寬。本會爰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 護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於104年7月15日邀集衛生福利 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 人事總處)、勞動部等中央主管機關及6直轄市政府等相關 機關研議,經決議︰「原則上,朝放寬方向研擬可行方案
。」案經本會審慎考量,為兼顧公務人員接受健康檢查之 便利性,同意放寬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除得於上述指 定之醫療院所實施外,亦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 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並溯自104年1月1日 生效。
三、次按本要點第7點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 康檢查後,應於實施當年度申請檢查費用之補助。」經查 部分公務人員因未諳本要點第5點規定及本會上開104年5 月14日函釋,仍依循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年11月9日(89
)台院人政給字第211130號函釋,至其他診所實施一般健 康檢查,致生104年度一般健康檢查費用得否補助之疑義
。上述疑義亦經前開會議決議,以104年為實施本要點之過 渡期間,各機關辦理104年度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如 有公務人員未依規定於前開指定醫療機構診所實施健康檢 查者,其檢查費用得予從寬補助。又本於依法行政原則,
請各機關加強宣導轉知同仁,勿再前往非經本會同意放寬 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以免衍生費用無法補助問 題。
四、有關經衛福部評鑑為合格之醫院、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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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之診所及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 療機構名單,可至衛福部、醫策會及勞動部網站查詢,或 至本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保障業務/辦 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
正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創健診所、健康吉美診所、三本診所、日健診所、群佳儷診所、本會保障處、地 方公務人員保障處 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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