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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 5 月新增、修訂人事法規、釋例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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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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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要旨 解釋內容 權責機關發布(下達)

日期及文號 本處轉發日期文號 備考

關於「銓敘法規釋例 彙編」(106 年 12 月 版)所收錄之服務法 相關解釋,其中部分 解 釋 停 止 適 用 且 不 再 收 錄 於 銓 敘 法 規 釋例彙編一事。

一、 按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所定條文 係原則性規範,各機關實務運作及公務員適用 服務法相關規定疑義,歷係由銓敘部以行政令 函解釋加以補充,基於公務員行為義務規定宜 配合時代需要及社會環境變遷予以適度調 整,為期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更臻合宜,銓敘 部於 108 年定期編修「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時,就原彙編(106 年 12 月版)所收錄之服 務法相關解釋通盤重行檢討,嗣就服務法第 14 條所稱「法令」、「公職」及「業務」之認 定標準,以銓敘部 108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一字 第 1084876512 號函周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 關人事機構,並先行停止適用 28 則相關解 釋,合先敘明。

二、 茲以銓敘部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供各機關 應用參閱,已行之多年,前述銓敘部重行檢討 原彙編(106 年 12 月版)所收錄之服務法相 關解釋,其中部分解釋因相關法規已有明文、

原解釋已無適用情形,或銓敘部原見解根據權 責機關解釋有所變更等由,應予停止適用且不 再收錄於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業經銓敘部 109 年 5 月 5 日部法一字第 10949292981 號令停止 適用在案。為避免各機關或公務員誤續援用上

銓敘部民國 109 年 5 月 5 日部法一字第 1094929298 2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5 月 7 日府授人力字 第 109010754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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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述解釋,爰彙整該等解釋之日期、文號及停止 適用原因如「銓敘部就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解釋 停止適用一覽表」。

保 障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回 職 復 薪 相 關 權益。

為適度保障 育嬰留 職 停薪人員回 職復薪 相 關權 益,各機關公務人員因育嬰留職停薪而自願調整較 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 陞遷序列之職務時,得免經甄審,且不受公務人員 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之限制。

銓敘部民國 109 年 5 月 7 日部銓一字第 1094930851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5 月 11 日府授人力 字第 1090109396 號函

修正「臺中市政府公 務 人 員 人 事 任 免 授 權作業注意事項」。

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第二點:將衛生局及其所屬機關之人事任 免授權範圍修正為本府衛生局職務列等最高 跨列(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人員及所 屬機關幕僚長以上職務人員之任免遷調及指 名商調案件,應報府核辦;其餘授權由該局核 辦。另配合機關銜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 修正第四點: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構)學校徵 才及人員應徵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線 上作業,刪除「應徵報名以郵戳為憑」等文字。

三、 修正第五點:「各機關學校」修正為「本府所 屬各機關學校」。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府 授 人 力 字 第 1090112200 號函

修正「特種考試地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規則」。

修正發布全文及相關附表如下:

一、 第四條附表一「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 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二、 第四條附表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9 年 5 月 22 日總處培字 第 10900335581 號函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9 年 5 月 25 日府授人力 字第 109012358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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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三、 第五條附表三「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 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四、 第五條附表四「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 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五、 第五條附表五「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 試五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修正「公務人員升官 等 考 試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表」及廢止「公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簡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類 科 及應試科目表」。

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之類科 及應試科目,並廢止「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升 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考選部民國 109 年 5 月 26 日選高三字第 1090002047 號函

臺中市政府 民國 109 年 5 月 27 日府授人力 字第 1090126484 號函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因 年 中 亡 故 或 罹 患 傷 病,致無法親持國民 旅 遊 卡 於 特 約 商 店 刷卡消費,其強制休 假 補 助 費 應 如 何 請 領。

一、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 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 規定略以,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 資格者,應持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至 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以核發強制休假補助費。第 3 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 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擬訂可行 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二、 國旅卡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核發,應具備公務人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9 年 5 月 4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32298 號書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5 月 5 日府授人考字 第 1090104956 號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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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員持國旅卡、在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等要件。惟 公務人員如因年中亡故或罹患傷病,導致其無 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以請領休 假補助費,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分別處理如下:

(一) 公務人員因年中亡故,未及於年度內親持 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其尚未請領 完畢之強制休假補助費應全數發給,不受 休假改進措施規定之限制。

(二) 公務人員因罹患傷病,致無法親持國旅卡 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機關得依休假改進 措施第 3 點規定,擬訂符合實際需求之措 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以解決其 無法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問題。

三、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 年 9 月 20 日局考字第 09300251572 號函,因與前開規定意旨不符,

自 109 年 5 月 4 日起停止適用;另修正國旅卡 相關事項 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5 月修訂版)Q.06.05.。

Q.06.05.公務人員當年度因故離開公職,休假補助 費應如何請領?未請領之休假補助費,可否繼續請 領?

A:

1.公務人員離職,屬公務人員身分之結束,其當年 度之休假補助費,應於離職時辦理結算,離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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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尚不得繼續請領。另依銓敘部 101 年 9 月 14 日 部法二字第 1013642449 號部長信箱回函、102 年 11 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1023785685 號函及本 總處 106 年 2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37757 號 函略以,公務人員當年度如因故離開公職(包含 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 職、休職、免職或其他情事),致當年度「應上 班日數」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所定之應 給休假日數者,應以其當年度應上班日數核給休 假,並據以計算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例 如:

(1)某甲 109 年具 14 日休假資格,預計於 109 年 1 月 7 日辭職,扣除例假日及紀念日後,某甲 109 年辭職前應上班日數為 3 天(1 月 2 日至 4 日),

少於應給休假日數 14 日且應休畢日數(10 日)

事實上已無法全部執行完畢,爰某甲 109 年休假 補助費總額以 3 天之應上班日數計算為 4,800 元

(1,600 元×3 日=4,800 元),因未逾 5 日,其補 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2)某乙 109 年具 7 日休假資格,預計於 109 年 1 月 10 日辭職,扣除例假日及紀念日後,某乙 109 年辭職前應上班日數為 6 天(1 月 2 日至 9 日),

其 7 日休假資格實質上已無法全部休畢,爰某乙 109 年休假補助費總額以 6 天之應上班日數計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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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為 9,600 元(1,600 元×6 日=9,600 元),補助總 額逾 5 日部分屬觀光旅遊額度。

2.另公務人員於年度中自願退休、死亡及 7 月 16 日屆齡退休者,其休假補助費按原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 91 年 3 月 15 日局考字第 0910004817 號及 93 年 9 月 20 日局考字第 09300251572 號函略以,

仍須依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至國民旅遊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以核實請領。(有關 1 月 16 日屆齡退 休或屆齡免職之人員,休假補助費應如何請領,

詳如 Q.06.06)

109 年 6 月 6 日(星期 六)為高雄市第 3 屆 市 長 韓 國 瑜 罷 免 案 之投票日,是日本府 各 機 關 學 校 設 籍 於 該 選 舉 區 內 並 具 投 票 權 之 所 屬 員 工 放 假相關事項。

選舉區外之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依規 定不放假,但戶籍設在選舉區並具投票權者,得比 照選舉區內員工投票日放假之規定辦理。至適用勞 動基準法之勞工,其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項,仍請 依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規定辦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民國 109 年 5 月 6 日中選人字第 1093750124 號函轉行政院 民國 107 年 8 月 2 日院授 人培揆字第 10700479351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5 月 11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108508 號函

財 團 法 人 聯 合 信 用 卡 處 理 中 心 為 提 升 資訊安全,訂於 109 年 5 月 18 日於國民 旅 遊 卡 檢 核 系 統 新 增 使 用 者 登 入 身 分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為提升資訊安全,訂 於 109 年 5 月 18 日於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新增使 用者登入身分驗證機制功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9 年 5 月 12 日總處培字 第 1090032605 號書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5 月 13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113476 號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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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驗證機制功能。

臺 中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因 配 合 嚴 重 特 殊 傳 染 性 肺 炎 防 疫 限 制 不 得 出 國 之 損 失 補 償 作 業規範。

為辦理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因配合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限制不得出國衍生相關損 失之補償事宜,爰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4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31288 號函,訂定「臺 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因配合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 疫限制 不 得出國之損 失補償 作 業規 範」,共計八點,重點如下:

一、本規範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第二點)

三、申請補償之積極及消極資格。(第三點)

四、申請期間、應檢附之文件及受理機關。(第四 點)

五、得申請補償之項目及限制。(第五點)

六、申請案駁回事由。(第六點)

七、補償經費來源。(第七點)

八、施行期間。(第八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9 年 4 月 27 日總處培字 第 1090031288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府授人考 字第 1090099121 號函

修正「行政院表揚模 範公務人員要點」第 五點、第六點、第八 點及「行政院辦理模 範 公 務 人 員 審 議 程 序及表揚作業規定」

第四點、第五點、第

一、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五點、第 六點、第八點:

第五點:

行政院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三十五人 至四十人為原則,審酌各辦理機關遴薦人選之 具體事蹟從嚴核定。

第六點:

行政院民國 109 年 5 月 1 日 院 授 人 培 字 第 10900322751 號函

臺中市政府民國 109 年 5 月 5 日府授人考字 第 109010469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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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六點,並自 109 年 5 月 1 日生效。

模範公務人員由服務機關遴薦,報經各該辦理 機關公開評審後,辦理機關應於行政院所定報 送期間截止前,將符合第三點選拔條件者一人 至二人,送行政院審議。

前項報送期間截止後,公務人員具第三點所定 各款事蹟之一,且其事蹟特殊重大有即時遴薦 為模範公務人員之必要者,辦理機關得隨時填 具有關證明文件送行政院審議。

第八點:

獲選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由行政院院長頒給 獎座及新臺幣八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按獲 選人員實際請公假日數,每日給予補助費五千 元。

前項人員對國家社會公益有直接顯著之特殊重 大貢獻者,得酌增發給金額。但最高不超過公 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所定金額。

第一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 內請畢;補助費之請領亦同。

陪同觀禮人員參加頒獎典禮,得補助住宿費及 交通費,補助人數以四人為限,由獲選人員於 典禮後一個月內檢據向人事總處申請。

人事總處得將獲選人員之模範事蹟編列專輯分 送各機關,並請各機關於辦理訓練時,安排工 作經驗分享,廣為宣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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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二、修正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 揚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第四點:

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之複審,由行政院院長指 定之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邀集行政院所屬相 關機關首長七人至九人擔任評審委員,審議作 業程序如下:

(一)複審以開會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辦理面 談或實地查證,由審議小組於第一次會議 時確認作業方式。

(二)由評審委員就初審所推薦人員(以下簡稱 推薦人員)進行審查討論後投票,當選人 得 票 數 應 達 出 席 委 員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各組遴選人數由審議小組決議。另如 評審委員認有必要,經審議小組決議得變 更推薦人員。

(三)面談審議作業:

1. 由推薦人員就工作經驗與理念、具體事 蹟與貢獻、自我期許等項目進行十分鐘 內之簡報,評審委員詢答時間以五分鐘 為原則。

2. 評審委員依評分表之評核項目及權重 比率進行評分,再由人事總處彙整評分 表並排序,送請評審委員會審查參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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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3. 未參加簡報發表審查者,視同棄權。

(四)實地查證作業:由評審委員一人至二人偕 同人事總處人員,就各組入圍複審者進行 實地訪查,訪查對象包括其直屬主管及機 關人員二人,並就推薦人員平時表現及值 得效法等有關部分進行訪談,再由人事總 處彙整訪查資料,送請評審委員會審查參 考。

第五點:

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由行政院於當 年十二月前舉辦表揚典禮公開表揚,請行政院 院長主持,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並將其模範 事蹟編印專輯分送各機關。

獲選人員及陪同觀禮人員參加頒獎典禮,得補 助住宿費及交通費,觀禮人員之補助以四人為 限,規定如下:

(一)居住地點距離頒獎典禮所在地六十公里 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補助住宿費,

以每人二千元為上限。

(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駕駛自用汽(機)

車者,得補助交通費;其補助相關事項準 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三)獲獎人員應於頒獎典禮後一個月內檢據 覈實申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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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及文號

第六點:

為期審議作業公開、公平、公正、客觀,評審 委員對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 親、或具直接監督關係等遴薦案之審議,應自 行迴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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