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臺灣原住民族
1
有平埔原住民族(Ping-pu or plains tribes)及高山原住民族二 大族群,所謂「平埔」,主要是指居住於平原、台地、盆地或丘陵之地,以便與 居住在「高山」地區的族群有所區別。明鄭時期稱為「土番」,2在清治時期,依 其「服教化」、「應徭役」或「納番餉」者稱為「熟番」,未能盡上述任一義務者 則稱為「生番」,前者大致屬於平埔原住民族(以下簡稱平埔族),後者為高山原 住民族(以下簡稱高山族)。「平埔」一詞最早見於清乾隆 9 年,在陳倫炯之《海 國聞見錄》中有云:「東南諸洋,自臺灣而南。…西面一帶沃野,東面俯臨大海。附近輸賦應徭者,名曰『平埔』土番」(陳倫炯,1744:11),此平埔土番就是熟 番,亦為後來之平埔族,平埔族分為八大族群,遍佈於南自屏東平原、高雄平原、
嘉南平原、臺中平原、桃園台地、臺北盆地以迄蘭陽平原間如圖 1。其中西拉雅 族分布範圍包括居住於諸羅縣之新港、麻豆、蕭壟及目加溜灣四大社〈今臺南縣 境〉,臺灣縣近山丘陵一帶之卓猴及大傑顛社〈今高雄縣境〉,鳳山縣屏東平原〈今 屏東縣境〉。
在吾國文獻史上,首次描述臺灣之宋朝趙汝适《諸蕃志》形容臺灣(毗舍耶)
無商業活動,和土著無法以言語溝通,袒胸露背有如牲畜,以標槍為武器,3元 朝汪大淵之《島夷誌略》敘述臺灣氣候炎熱,山多田少,農作生產匱乏,頭髮聚 合數結,無酋長制度,4而明鄭時期阮旻錫《海上見聞錄》開始述及臺灣有漢人 與平埔族雜處情形,鄭成功驅逐荷蘭人後將臺灣改名為「東寧」,並以部分番社 土地分給鄭氏七十二鎮屯兵開墾,至清治初期,康熙為統治臺灣及平埔各族群,
在臺置一府三縣,設道台及總兵文武官員治理臺灣。
有關平埔族的分類,各家論點大致分為八至十族系,清治時期巡臺御史黃叔
1根據文獻及民族學調查所知,早在西元十七世紀初期以前,臺灣全島即有原住民族居住,當時 漢人稱之為「土番」、「熟番」或「生番」,可能分為數批,在不同年代,由南洋諸島或其他地 區渡海來臺。這些民族本有「平埔」八族和「高山」九族之分,惟「平埔」八族原居於海岸平原、
盆地、台地或丘陵地區,經過三百多年,幾乎已完全漢化;至於「高山」九族,因居住在中央山 脈、東海岸與蘭嶼,雖然與外界亦有不少接觸,並受到相當的影響,但至台灣光復初期,其傳統 文化仍大致留存。而一般人認為「原住民族」,係專指「高山族」而言;故為釐清起見,本研究 認為應以「平埔原住民族」及「高山原住民族」予以區分。
2 本文所指「土番」、「熟番」、「平埔番」、「番人」、「番婦」、「番社」、「番地」、「番 契」、「番俗」、「生番」或「野番」等稱呼,現今稱之雖屬不妥,惟為保有歷史文獻所載之原 貌,本研究仍續援用上述稱呼,並無絲毫歧視或不尊重原住民各族群之意。
3 參趙汝适(宋朝),《諸蕃志》云:「毗舍耶,語言不通、商販不及;袒裸盱睢,殆畜類也。
泉有海島曰澎湖,隸晉江縣;…臨敵用標鎗,繫繩十餘丈為操縱」。(頁 39)
4參汪大淵(元朝),《島夷誌略》云:「毗舍耶僻居海東之一隅,山平曠。田地少,不多種植。
氣候倍熱。俗尚虜掠。男女撮髮,以墨汁刺身。…俗以國無酋長,地無出產」。(頁 76)
璥首將其分為「北路諸羅番十種」及「南路鳳山番三種」,而「南路鳳山番一」
係指上澹水〈一名大木連〉、下澹水〈一名麻里麻崙〉、阿猴、搭樓、茄藤〈一 名奢連〉、放索〈一名阿加〉、武洛〈一名大澤機,一名尖山仔〉及力力。(黃 叔璥,1722:95, 143)文獻上稱為「鳳山八社」,民國八十年,中央研究院語言 學者李壬癸則提出七族十四支的新分類法,將鳳山八社歸屬馬卡道族,屬西拉雅 族之亞族。〈李壬癸,1997:38-40〉
對於平埔族(熟番)土地課題,既往研究者著重在漢移民如何蓽路藍縷開墾 荒地或漢人墾佃制度的形成。而專注於地權課題做有系統之探討,直到民國八十 年代才逐漸興起,如 John Robert Shepherd,以國家主義論(Statism)為探討中心,
因清廷擔心族群動亂影響其統治目的,特別是康熙 60 年朱一貴之亂後,為避免 漢番衝突,製造挑釁機會,自雍正朝以後,國家透過律令介入地權的分配,調和 番漢間之利益。Shepherd 認為乾隆 33 年之番大租制可保障熟番的地權,直到清 朝末期平埔族在臺灣西部大部分區域(海岸平原)仍擁有番大租的土地,不贊同 平埔熟番在海岸平原的番地流失5殆盡而被迫離開原居地向山區遷移之「顛沛流 離說」(displacement scenario)。(Shepherd,1995:8-9,239-243,256)此一見解,
引起學界相當的爭議,柯志明同樣是以總論方式探討平埔族地權課題,則與 Shepherd 有南轅北轍的見解,他指出平埔族在平原上的番地在乾隆初期以前已流 失殆盡,乾隆 53 年清廷實施屯番,驅使平埔族番社前往山區土牛界守隘,撥出 沿界漢人私墾地充公及界外荒埔地作為「養贍埔地」,由屯番自耕自營。柯志明 認為熟番離開原居地遷徙至邊界守隘,與其說是流離失所,不如以「重新配置地 權」說法較為妥適。〈柯志明,民 90:25-28〉
Shepherd 是列舉臺灣北部的個案資料做檢驗,不過他也有先見之明,期望日 後研究者能以其他區域來檢驗他的見解。在個案研究方面,陳秋坤運用大批豐富 的岸裡社古文書契,分析巴宰海族岸裡社地權時,認為岸裡社因漢人人口激增、
漢人土地瞨典關係及官僚行為的介入,終致田底權流入漢佃戶或銀主,形成一田 二主之地權型態,而番業主只有收租權,此種番業漢佃的地權關係,他指出具有 保障番業主地權防止其他漢移民再行侵墾,及利用漢佃戶之生產技術以提高田園 生產量的功能。惟在貨幣經濟之影響下,因岸裡社番普遍貧窮化,除少數大業主 外,大部份中小型番業主將收租權抵押給漢佃,爾後又無法按期籌銀贖回,乃致 形成「空有田業而無租可收」之番地流失窘境。(陳秋坤,民 86:6-22)施添福 以清代竹塹地區為研究範圍,認為清朝前期以重稅為主的「國家剝削」,在乾隆 初期以前,海岸平原的番地已流失,竹塹社番被迫離開原居地向山區遷徙。(施 添福,1990:75-77)顯然陳秋坤與施添福所做的區域研究,已推翻 Shepherd 的
5 所謂「番地流失」,乃指番地所有權或業主權(大租權)歸漢人所有,在一田二主之分割地權 型態,田主權為漢人所有,而社番仍擁有業主權,依清朝律令規定,該田園仍屬番地,故不應認 定為番地流失。
見解,至於西部平原番地流失的時間,柯志明與施添福都指出在乾隆初期以前已 流失殆盡;而岸裡社是在嘉慶以後(十九世紀)才逐漸流失。
平原上的番地流失成為漢人土地,究竟這是所有臺灣平埔族群的宿命?還是 個別民族或單一番社歷史的偶然?筆者誠然殷望這是個別番社歷史的偶然,臺灣 番地的拓墾,時序是由南部至中部,北部是最後開墾的,同樣在清律番大租制度 規範之下,番地流失的趨勢,應與個別區域無涉,似乎是時間差的問題。既然在 中部及新竹地區之區域研究結果已推翻 Shepherd 的觀點,目前大概只剩下西南 部臺南地區及南部屏東平原,還需仰賴區域性及個案資料來推論清朝末期該地區 是否還有番租的分布。其次,Shepherd 是以臺灣西部區域有無番大租做為判斷番 地流失之依據,是否適當?以本研究地區屏東平原,負有大租的田園占全部私有 地面積之 76%,有 24%的私有地屬一田一主並無發生大租關係,這些田園中是 否有社番自有地。關於此點,以往之區域研究者,罕有提及。
原居地在臺灣南部屏東平原之搭樓、武洛、阿猴、上淡水、下淡水、力力、
茄藤及放索等鳳山八社,其各番社領域如附錄6康熙年間臺灣輿圖所示。依制度 變遷理論觀點,人類生產型態從狩獵採集逐漸轉變為定居農業生產,相對應財產 權型態變遷大致由開放性共用資源到排他性共有財產,再由共有財產到私有財 產,而產權制度的建立,係因生產因素相對稀少性的變化,而須界定人與人間共 同遵守的產權規範。在荷蘭據臺以前,臺灣島上全屬番地,7臺灣南部屏東平原 全屬於西拉雅族鳳山八社之傳統生活空間領域,其地權制度變遷是否如同上述變 遷過程?又在漢移民定居農耕文化影響及清朝律令規範下,鳳山八社地權結構有 無產生權利內容變動及消長?本文將以番契內容說明地權結構的變動,及以「實 際買賣案例」方式來驗證鳳山八社大小租權價格之具體差距。十八世紀臺灣西部 及中北部平原地區形成番大租權(業主權)與漢小租權(田主權)之多層地權
〈multi-tiered land rights〉關係,8岡松參太郎指出大租權最初有完整之管業權及收 租權,〈岡松參太郎,1910:175-176〉Shepherd 認為番大租制可保障熟番的地權,
清朝末期西部海岸平原仍有廣大番租地的分布,屏東平原是否亦復如此?另清朝 為調和熟番與漢移民間利益,對於番地採取哪些制度性規範,番大租制能否保障 鳳山八社社番地權?由西拉雅族鳳山八社地權制度變遷及地權結構演變之過 程,省思當前高山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政策,及對原住民族社會還我土地運動之 是否合理?以上課題,爰引發本研究之動機。
6 請參附錄九及附錄十。
7 雍正 2 年〈西元 1724 年〉藍鼎元建議開放熟番地的奏議:「若云『番地』,則台全皆取之『番』,
欲還不勝還也」。〈清會典臺灣事例,1899:43〉
8
參 John Robert Shepherd (1995),《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Frontier 1600-1800》,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p8-9。圖 1 臺灣平埔族分布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修改自潘英〈民 85〉,《臺灣平埔族史》,頁 45。
備 註:圖中拍瀑拉族及鳳山八社之分布位置,係本研究自行加註。另 拍宰海族之「拍」,音譯與「巴」同義。
二、研究目的
在十七世紀初期,荷蘭人佔據臺南地區,在臺南附近大多仍為西拉雅族所定 居,荷蘭據臺時期,有效統治區域僅限臺南平原一帶,實施「王田制」,擁有土 地最高支配權。明鄭時期,在其統治範圍內,實施「文武官田」及「屯田制」, 開墾部分番社荒埔地,將土地視為私有,任意分給各鎮或由文武百官開墾,(Chen Chi-lu,1988:7-12)其範圍雖擴及高雄平原,惟尚未及於下淡水溪以東的鳳山八 社傳統領域範圍〈屏東平原〉。屏東平原為鳳山八社游耕狩獵採集之地區,歷經 荷蘭、明鄭形式上歸附,至清朝時期,由於大量漢移民湧入,引進水田稻作的生 產技術,且在清朝番地律令與漢人瞨墾及典賣制度下,究竟鳳山八社番社地權制 度如何變遷?基於上述及前述研究動機,本研究希冀達成之主要目的如下:
〈一〉從制度變遷理論探討鳳山八社傳統地權型態及番社地權私有化形成之因 素。
〈二〉以鳳山八社番契配合清朝番地律令及鳳山八社領域內漢人之間簽立的地 契,分析番社地權結構之演變。
〈三〉以鳳山八社番契實際買賣案例量化番大小租權價格差距,驗證大小租權 消長情形。
〈四〉依日據初期番租數額與社番人口分布區域,對照鳳山八社番契及本研究繪 製之番租分布圖,驗證社番在屏東平原地權有無虛有化或番地流失之情 形。
〈五〉由產權制度變遷觀點檢視清朝番地律令及番大租制是否能確保番業主地權 及其政策意涵。
(六)藉由本課題之研究結果,省思當前高山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政策,及對原 住民族社會還我土地運動之合理性,研提建議以供有司參考。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名詞定義
一、研究範圍
〈一〉時間範圍
荷據迄清代臺灣南部屏東平原土地開發與族群關係,為臺灣史研究之重要課 題,而原居該地之鳳山八社,其地權制度型態之複雜性,主要來自兩個層面。其 一,鳳山八社番社地權觀念,向來迥異於漢人社會;其二,漢人瞨墾土地及典賣 交易習慣,形成之地權關係亦相當複雜。鳳山八社番社地權制度變遷的課題,主 要係就鳳山八社長期間對土地持有關係的演變過程予以探討,而歷史是個延續的 過程,理當追溯自遠古時代,惟鳳山八社有語言無文字,
9
許多過去經濟活動的 事蹟,只好採用漢人的文字記錄及有限的歷史文獻,並配合番社地契內容,做為 舉證的基礎,以多方面相互比對,探析地權制度變遷之過程。鳳山八社社番究竟何時來臺定居,眾說紛紜,惟較為可靠的說法,是十七世 紀以前,該社群為臺灣南部屏東平原之主要住民,整個屏東平原,皆為鳳山八社 社番自由活動、狩獵、游耕與棲息之空間,嗣經荷蘭、明鄭、清治等時期,大陸 移民遷臺從事開墾,其活動空間乃逐漸限縮。本文擬以貫通方式,探析鳳山八社 番地地權型態之變遷,惟因荷蘭及明鄭之統治期間,對鳳山八社地權制度,影響 仍有限,故時間範圍係以清朝時期為主。
〈二〉地區範圍
原居地在臺灣西南部平原及沿海地帶(台南、高雄、屏東)之西拉雅族,為 平埔各族群中人口最多(荷領時期,每聚落約在 900 至 1000 人之譜)、勢力最強 的一族,而分布於屏東平原之馬卡道族,為西拉雅族之亞族,活動範圍位於高屏 溪流域(下淡水溪)、東港溪流域及林邊溪流域〈力力溪〉間的沖積平原,在此 沖積平原地帶建立搭樓、武洛、阿猴、上淡水、下淡水、力力、茄藤及放索等鳳 山八社,此一地區範圍在清康熙 58 年,以東港溪為界限增設港東及港西二里。〈陳 文達,1719:25〉
清朝同治 11 年(西元 1872 年)以前,清廷番地政策限於治理生番界以西(界 內)之熟番地權,同治 13 年夏,日本以牡丹社事件侵臺,清廷命時任福建船政 大臣沈葆楨為欽差大臣赴臺督辦軍務,沈葆楨以臺灣為東南各省之藩衛,自非悉 心經畫,不足以資富庶。故於同年奏請分南路、北路及中路「開山撫番」,其執 行方式是在劃定路線之後調派軍隊開闢道路,砍伐樹木,鑿山鎚險,深入山地,
拓路所經之處,招撫當地番社。在南路方面,由鳳山縣之赤山莊(筆者註:屏東 平原東邊)拓路至卑南(筆者註:臺東縣),分別由海防同知袁聞柝及總兵張其
9 參張紹和(明朝),《東西洋考》云:「聚落以居。無曆日、文字。有大事,集而議之」。(頁 83)
光負責執行。(沈葆楨:1、485-486)由上述可知,沈葆楨之「開山撫番」係在開 墾生番界以東之「界外生番地」,而本研究係在探討西拉雅族鳳山八社熟番地權,
沈葆禎在全臺實施之「開山撫番」政策,非屬平埔熟番之領域範圍。故本研究之 地區範圍,限於生番界以西之屏東平原及緊鄰中央山脈之山區丘陵(潮州斷層)。
二、名詞定義
〈一〉西拉雅族
西拉雅族〈Siraya〉屬平埔族之一族,屬於南島語系,就語言學、人類學及 民族學者研究認為,臺灣原住民各族群所使用的語言雖彼此互不相通,然卻同屬 所謂的「南島語系」〈Austronesian languages〉。語言學者研究指出,目前世界上 南島語系的分布〈如圖 2〉,東起南太平洋東端的復活島〈Easter Islands〉,西至 非洲東南角的馬達加斯卡島〈Madagascar〉,南迄紐西蘭〈New Zealand〉,臺灣 則為南島語系最北端的分布地。〈許木柱,1992:2〉Siraya 字意中之「raya」是 來自南島語,raya 乃有「陸地、山側、靠近山的地方或上游」之意。(潘稀祺,
1998:77)西拉雅族的名稱,最早始見於伊能嘉矩與粟野傳之丞,在西元 1900 年所發表的《臺灣番人事情》一書。爾後,移川子藏於 1930 年、小川尚義於 1935 年、張耀琦於 1951 年、李亦園於 1955 年及土田滋於 1985 年等多位學者,在平 埔族群的語族分類(ethnolinguistic classification)下,先後將今日臺南近海平原地 區、近山丘陵區、高雄及屏東平原的平埔族群,歸屬於西拉雅族或西拉雅族亞系。
〈李壬癸,1992:233〉《臺灣省通志稿》卷八同冑志平埔族篇中,則將分布在 臺南縣麻豆鎮附近以南至屏東縣林邊鄉附近一帶之平地及山麓,歸屬西拉雅族之 原居地,其中有一支四社熟番,則分布於善化、玉井兩鄉為中心之地區,西拉雅 族除四社熟番外又可分為西拉雅及馬卡道,雖其語言稍有不同,但與四社熟番同 屬一語種之方言。10
〈二〉社番
「番」為漢文化區分「華夷之別」的界線,以「番」或「蕃」指稱異民族,
如唐朝稱今西藏為「吐蕃」,稱外國船為「蕃舶」,十七世紀以降,有稱海外各國 曰「夷」或「番」者,如稱英國人為英夷、荷蘭人為紅毛番,明朝萬曆 31 年(西 元 1603 年)陳第在《東番記》書中稱臺灣西部沿海平埔族曰「東番」,11而何喬 遠《閩書》一書則稱「東番夷」;荷蘭人對臺灣原住民最為尊重,在《巴達維亞 城日記》中曾述及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駐安平指揮官揆一為向平埔族頭目表達善 意,曾以荷女嫁之,對其採取懷柔手段。(郭輝譯,1970:150、151)在楊英《從 征實錄》中,鄭氏時期稱「土番」。(楊英,明鄭:187)
10 參張耀錡修撰,《台灣省通志稿》,卷八,同冑志,第三冊第十三篇平埔族,南投:臺灣省文獻 委員會,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民國七十二年三月,頁 16441。
11 明朝萬曆 31 年,陳第所著之《東番記》,為國人第一本對臺灣平埔族所做之實地田野調 查文獻。
將臺灣原住民分類為「土番」及「野番」之別者,可能為清朝郁永河,12在 其《裨海紀遊》有云:「諸羅鳳山無民,所隸皆土著番人,番有土番野番之別,
野番在深山中,疊嶂如屏,連峰插漢,深林密箐,仰不見天,荊刺籐蘿,舉足觸 礙,蓋自洪荒以來,斧斤所未入,野番生其中,巢居穴處,血飲毛茹者,種類實 繁,…不知向化,直禽獸耳!」。(郁永河,1717:71 72)可知其所謂之野番,係 從鄭氏時期概稱之土番劃歸出另一類。
至於將臺灣原住民區分為熟番、生番者,最早見之於清康熙 55 年(西元 1716 年)閩浙總督覺羅滿保《題報生番歸化疏》,而熟番、生番之區分則見於《諸羅 縣志》:「內附輸餉者曰熟番,未服教化者曰生番或曰野番」,(周鍾瑄,1717:154、
155)自此以後,熟番、生番之區分成為清朝期間最常見的分類;另將臺灣原住 民分為北路諸羅番十種及南路鳳山番三種,始於清朝康熙 61 年(西元 1722 年)
黃叔璥13所著《臺海使槎錄》中之「番俗六考」。而本文所稱「社番」,概指居住 於鳳山八社領域內番社或漢庄之西拉雅族人,在番契中常以「社番」稱之。
〈三〉鳳山八社
鳳山八社是清朝對居住於屏東平原西拉雅族〈馬卡道族〉的總稱,即大澤機 社(或稱武洛社)、搭樓社、阿猴社、上淡水社、下淡水社、力力社、茄藤社和 放索社。明鄭末期至清朝統治臺灣初期,鳳山八社大多聚居於沖積平原帶,康熙 55 年人口約 4,345 人。〈參第四章第一節表 4-2〉
〈四〉番地
我國歷朝各代並無土地所有權概念,而係以「業主」概念代表擁有田園土地 之產權,清律規定「一業一主」為原則,業主權為官府所承認之產權,本研究所 稱番地,應指田園業主權為番社或社番所有,故只要番地業主權不歸漢人所有,
不能認定為番地流失。而番地依產權歸屬,分為番社社有土地及社番私有土地,
番社對於社有土地之墾佃,有下列三種方式:其一,由漢墾戶繳納墾底銀,與番 社簽立給墾契或合約,再招漢佃開墾成業後,佃戶取得田底權,每年向番社納租 粟;其二,由番社或番業戶招佃戶開墾成業後,佃戶需年納租粟給番社或番業主;
其三,由番社將社地交由社番自行開墾成業後,社番每年向番社繳納租粟。以上 番社所收取之租粟,皆屬番社之社有財產。而屬社番之私有土地者,是由社番自 行開墾荒埔地取得所有權,如其佃批給佃戶,該地田主權即屬佃戶所有,社番僅 擁有該地之業主權(大租權)。
至於在契約中如何辨別該土地係為番地,從 74 件鳳山八社番人或番社通土 與漢人簽立之契約內容得知,無論社番以番名或漢名跟漢人立契,契約上仍然會
12在清朝時期, 一般對平埔族的研究,以文獻紀錄、收集或田野調查為主,如康熙 56 年郁永和 之《裨海紀遊》、康熙 61 年擔任巡視臺灣監察御史(簡稱巡臺御史)黃叔璥之《臺海使槎錄》
中之『番俗六考』及『番俗雜記』,雍正 10 年巡臺給事中六十七之《番社采風圖考》。
13 黃叔璥曾於清朝康熙 61 年(西元 1722 年)任巡視臺灣監察御史。(簡稱巡臺御史,設立目 的在於表正風俗、稽察彈壓、除剔弊端)
出現「番社」名稱,或縱然契約未記載番人姓名及番社名稱,契字內會言明「納 番業主大租穀」、「納番租」或「年配納番租粟」。故以上所述之土地,皆屬本研 究所稱之番地。
〈五〉番業主與漢業主
在清治時期,臺灣因受漢人瞨墾文化之影響,田園土地分為一田二主的地權 型態,即土地所有權分割為業主權及田主權;業主權又稱為「大租權」、「田面權」
或「租業」,擁有業主權者稱為「業主」、「業戶」、「墾戶」或「大租戶」。業主需 向官府繳納正供(錢糧或地稅),如漢人擁有業主權者,稱為「漢業主」,番社或 社番擁有業主權者,稱之「番業主」,惟番業主不必繳納正供。
〈六〉番田主與漢田主
在一田二主的地權型態,土地所有權分割為業主權及田主權,14田主權又稱 為「小租權」、「田底權」或「管耕權」,擁有田主權者稱為「田主」、「佃戶」或
「小租戶」。田主毋需繳納正供,但需向業主繳納大租粟(番租粟或社課)。漢人 擁有田主權,稱為「漢田主」,社番擁有田主權者,稱之「番田主」。
〈七〉荒埔地
在番契中亦稱為「番埔地」,即番社傳統領域之土地,漢人如欲開墾荒埔地,
需經由番社開具「無礙民番」之證明,方能取得官府之「墾照」。
〈八〉地權制度變遷
「制度」(institutions),係指人與人之間有秩序的關係組合,可界定其權利、
義務或責任,制度是由若干具體規則、法律、條文和習慣所構成。(Schmid,1987:
6-7)至於「變遷」一詞是指隨著時間變化,制度被創立、變更和破壞的方式,
因此,研究制度變遷,就是理解歷史演變的過程。基此,本文所研究之地權制度,
乃指人與人之間因占有、使用土地而產生的權屬、義務關係,經由法律的頒布及 執行,而約束個人行為;而地權制度變遷,即在探析地權制度究竟如何在長期間 予以形成及變化的過程與要因。
14編號 91「立轉典契字人阿猴街張鴻源,有承祖父明典過北勢頭庄,…,年帶納番租谷參斗正,
今因乏銀價用…托中引就向與本街頭邱文滔出首承典出佛銀伍拾大員正,…其田園隨即踏付銀 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三面言議約此業限至伍年為滿,田主備足契內銀取回,銀主不得刁 難,…」。故「田主」一詞在地契中即有出現。
圖 2 南島民族分布區域圖
資料來源:許木柱,台灣與菲律賓母系社會的文化類緣關係─方法論的探索,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區域研究組『區域研究的回顧』小型研 討會」,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民國八十一年十月,頁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流程及預期研究成果
本研究係在探討西拉雅族鳳山八社傳統地權型態及番社地權私有化形成之 過程,並配合鳳山八社番契及其傳統領域內部分漢人之間簽立之地契、日據時期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檔案與相關史料文獻,分析鳳山八社番社地權結構之演變與 社番在屏東平原地權有無虛有化或番地流失之情形。有關研究方法與步驟流程,
分述如次:
一、研究方法
陳秋坤在分析岸裡社地權課題時,在論證過程及資料取材上與 Shepherd 和 柯志明的研究方式不同,陳秋坤不以龐雜且大量的清朝律令做主要論述。本研究 認為上位者縱使律令規定完善,在下者不一定能落實執行,況且亦有同一事項清 朝律令經常在變動,無法維持法律安定性,特別是在乾隆中期以前,此點柯志明 也有特別指明,因此陳秋坤是以實證(positive)方式,運用大量岸裡社古文書 來分析,以還原當時岸裡社地權變遷原貌的真正呈現,使讀者有親歷其境的感 受。而上述古文書係指民間地契、老字據、憑據、官衙諭示及案冊,此類古文書 通常涉及關係人權益,可呈現當時社經制度之狀況,研究者莫不倚賴作為推論之 參考,而歷史現象只有一個,差異在於研究者依據各自搜集的資料而有不同的主 觀認定。
從事平埔族研究,不外下列幾種途徑:1.實地訪查。2.收集古文書契加以解 讀。3.從各種文獻尋找線索。(李壬癸,1997:5)由於鳳山八社後裔之族群特色 已消失,特別是研究鳳山八社地權結構之演變與社番在屏東平原地權有無虛有化 或番地流失之情形,大部分須直接仰賴番契加以解讀,其餘則須清朝時期文獻及 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檔案資料加以佐證,不若研究高山族,尚能從實地 訪查中獲得豐富之材料。故本文是以文獻分析法為研究方法,在史料文獻上乃蒐 集荷蘭、明朝及清朝初期康熙年間記載有關鳳山八社番社、經濟活動及土地產權 型態之史料,俾以建構該族傳統地權型態之分析基礎;並參考清朝涉及台灣之典 章律令、清治時期鳳山縣、台灣府各地方志與中央研究院典藏之「臺灣公私藏古 文書彙編」及台灣省文獻委員會之「現藏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檔案等資料,以 瞭解鳳山八社番社地權制度之變遷過程。
在方法上是以「財產權型態變遷」為分析緣起,在原始經濟社會,人口稀少,
土地、動植物屬開放性共用資源,人口成長後,因相對因素稀少性的改變,原本 沒有建立財產權的狩獵採集生產方式逐漸造成資源的耗費,於是建立排他性的共 有財產,嗣因人口密度增加,狩獵採集勞動邊際產值繼續下降,因生產技術的改 進,使狩獵採集逐漸變遷為農業生產型態,同時也導致地權制度的變遷。
歷史事實有如拆散後之拼圖,端賴研究者整理,番契、墾照、官府諭示及日
據初期總督府檔案資料,為本研究論述之重要參考。15筆者從《臺灣公私藏古文 書彙編》10 輯計 112 冊共有古契文書 12,505 筆中,篩選出 42 件鳳山八社番社〈社 番〉地契〈以下簡稱番契〉、9 件屬鳳山八社傳統領域內漢人之間有關田主權或 業主權交易之地契〈以下簡稱地契〉,《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中篩選出 2 件番契、
28 件地契,《噶瑪蘭西拉雅古文書》中篩選出 19 件番契,《新港文書》中篩選出 1 件,《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中篩出選 1 件,由其他文獻選出 9 件,總計 74 件 鳳山八社番契及 37 件地契。74 件鳳山八社番契是由搭樓、阿猴、下淡水、力力、
茄藤及放索等社番或番社通事土目所簽立,其訂約年代,最早在康熙 60 年〈西 元 1721 年〉,最晚為光緒 17 年〈西元 1892 年〉,多數訂約時間介於乾隆與嘉慶 年間〈55 件〉。其契約類型如表 1-1,屬「典契」〈含添典契〉類型計有 30 件,
多以田主權為設典之標的,亦有以業主權為標的;屬「賣契」類型計有 18 件,
賣「所有權」〈大小租業〉者有 4 件,賣「業主權」〈大租業〉者有 2 件,賣「田 主權」〈田底權〉者有 12 件;屬「墾佃契」類型計有 12 件;屬「胎借契」類型 計有 8 件;屬「典租契」類型計有 4 件;屬「其他契約」類型計有 2 件。
另外 37 件鳳山八社傳統領域內漢人間有關田主權或業主權交易之地契,其 契約類型如表 1-1,屬「典契」類型計有 6 件,皆以田主權為設典之標的,當中 2 件業主權為社番所有;屬「賣契」類型計有 27 件,賣「業主權」〈大租業〉者 有 11 件,當中有 8 件社番仍擁有業主權,屬「一田三主」之地權型態,賣「田 主權」者有 16 件,其中有 3 件業主權仍為社番擁有,屬「找洗」類型計有 2 件,
分別屬「典後找」及「賣後貼」之契約;屬「其他契約」類型計有 2 件。有關鳳 山八社番契及其傳統領域內漢人地契之契約類型如表 1-1。
以上番契及地契總計 111 件,可作為研究十八、十九世紀初期鳳山八社番社 地權的重要題材,從番契內容,可得知鳳山八社番業主或番田主與漢人從事田園 的瞨墾、典賣租佃及胎借關係,顯示他們已習慣於貨幣經濟及商品化生產的農村 社會體制中,而番契及地契常會出現番社名稱、社番姓名、漢人姓氏、立契原因、
土名坐落、交易價格、給付對價條件、權利義務、立契時間、年配納租粟〈年納 番業主大租粟〉及年帶納番租〈社課〉等內容,部分契約也會記載田園面積,這 些契約內容都可作為重要之分析依據。
15 黃富三認為:「古文書具有政治史、經濟史及社會史三種價值」;王世慶認為:「古文書是研究 土地制度史必需印證的資料,亦為研究地方開發史、社會經濟史及法制史之必需資料」。而歷史 研究者所稱古文書,通常是指番契、老字據、官府諭示或案冊等。
表1-1:鳳山八社番契及其傳統領域內漢人地契之契約類型
典 契 賣 契 契約類型
番契或 地契
田主 權
業主 權
田主 權
業主 權
所有 權
墾佃 契
胎借 契
典租 契
找洗 契
其他 契約 鳳山八社
番契類型
27 3 12 2 4 12 8 4 2 鳳山八社傳
統領域內漢 人地契類型
6 16 11 2 2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二、研究步驟與流程
依前述之研究目的,本文研究步驟如下:
〈一〉研析制度變遷理論有關財產權型態變遷模型、誘致性制度變遷模型及強制 性制度變遷模型,以建置本研究之理論基礎。
〈二〉蒐集荷治時期、明鄭及清朝初期康熙年間記載有關鳳山八社經濟活動之 史料,俾以建構鳳山八社傳統地權型態。
〈三〉根 據 鳳 山 八 社 番 契 與 其 傳 統 領 域 內 漢 人 之 間 有 關 田 主 權 或 業 主 權 交易之地契內容及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阿猴廳檔案資料,分析其番社地權 制度變遷之過程。
〈四〉檢視清治時期有關番地律令及番大租制有無確保鳳山八社地權及其政策缺 失。
〈五〉藉由鳳山八社地權課題之研究,對當前高山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政策,及 原住民族社會還我土地運動之合理性,研提建議以供有關單位參考。
至於本研究主要流程,列示如附圖。
附圖:研究流程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資料搜集 一般資料
▲西拉雅族鳳山八社 番契與地契
▲史料文獻
▲學術著作
官方資料
▲日據初期總督府阿 猴廳檔案
▲清朝臺灣府各地方 志
▲清朝律令 文獻評析
理論基礎
鳳山八社傳統領域範圍及傳 統地權制度分析
鳳山八社共有地權演變及私有地權之形成
▲漢移民增加與番埔地的開墾
▲稻米作物的引進與生產技術的創新
▲清朝的番地政策與律令
鳳山八社地權結構之演變
▲番社業主權與社番田主權
▲番業主權與漢佃田主權
▲番大租戶與漢大租戶及漢小租戶之多 層地權制
▲番收租權與漢移民支配權
▲番大小租權之消長與價格分析
▲社番(番社)地權虛有化
結論與建議
三、預期研究成果
綜上論述,本研究希冀達到如下之研究成果:
(一)補充臺灣史有關屏東平原鳳山八社地權變遷研究領域之不足。
(二)從制度變遷理論,詮釋屏東平原鳳山八社地權制度變遷之過程,其肇致變 遷之前因與後果,期能為番地產權課題灌注新的研究理念。
(三)以鳳山八社番契內容具體說明番業主喪失番地支配權之時期。
(四)以番地典賣價格案例,計算屏東平原番大小租權價格之實際差距。
(五)由番契記載之番租額,檢視乾隆中期至嘉慶年間,屏東平原上番租分布之 情形。
(六)以日據初期番租數額與社番人口分布,對照清治時期鳳山八社番契及本研 究繪製番租分布圖,驗證鳳山八社在屏東平原地權虛有化或番地流失之事 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