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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 行 辦 理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七 點 、 第 二 十 五 點 修 正 總 說 明
「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業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 一日簽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
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在臺灣地區之管 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規定,爰除風險管理須遵循本會「銀行 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外,銀行辦理 涉及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依該條例所 定之相關法令有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下稱涉及兩岸衍生性金融 商品),亦屬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管理,銀行辦理該等商品應 逕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另配合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業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二 日正式揭牌運作,金融消費者得向該中心要求進行評議,爰本次 修正第七點及第二十五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涉及兩岸衍生性金融商品逕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簽訂後,銀行辦理涉及兩 岸衍生性金融商品亦屬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管理,銀行辦 理該等商品應逕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爰刪除銀行辦理涉及 兩岸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另經本會核准之規定。(第七點) 二、 修正銀行與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交易糾紛評議管道:
鑒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業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
正式揭牌運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金融
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已終止運作,爰修正銀行與屬自然
人之一般客戶之交易糾紛,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
完成和解者,該客戶得向該中心要求進行評議。(第二十五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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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 行 辦 理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七 點 、 第 二 十 五 點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七、銀行已取得辦理衍生性 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者
(其中屬辦理期貨商業 務者,並應依期貨交易 法之規定取得許可),除 下列應經核准後始得辦 理之商品者外,得開辦 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及 其商品之組合,並於開 辦後十五日內檢附商品 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 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報 本會:
(一) 涉 及 從 事 衍 生 自 國 內 股 價 暨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關 之 現 貨 商 品 及 指 數 等契約。
(二) 涉 及 須 經 中 央 銀 行 許 可之外匯商品。
前項第一款商品,
本會於核准第一家銀行 辦理後,其他銀行於申 請書件、商品特性說明 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及 風險預告書送達本會之 次日起十五日內,本會 未表示反對意見者,即 可逕行辦理。但銀行不 得於該十五日期間內,
辦理所申請之業務。
第一項第二款商品 之許可逕向中央銀行申 請。
七、銀行已取得辦理衍生性 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者
(其中屬辦理期貨商業 務者,並應依期貨交易 法之規定取得許可),除 下列應經核准後始得辦 理之商品者外,得開辦 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及 其商品之組合,並於開 辦後十五日內檢附商品 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 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報 本會:
(一) 涉 及 與 適 用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及 依 該 條 例 所 定 之 相 關 法 令 有 關 之 商 品。
(二) 涉 及 從 事 衍 生 自 國 內 股 價 暨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關 之 現 貨 商 品 及 指 數 等契約。
(三) 涉 及 須 經 中 央 銀 行 許 可之外匯商品。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 款商品,本會於核准第 一家銀行辦理後,其他 銀行於申請書件、商品 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 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送 達本會之次日起十五日 內,本會未表示反對意 見者,即可逕行辦理。
但銀行不得於該十五日 期間內,辦理所申請之 業務。
第一項第三款商品 之許可逕向中央銀行申 請。
一、鑒於「海峽兩岸貨幣清 算合作備忘錄」業於一 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簽訂,依「臺灣地區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第三十八條,雙邊 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在 臺 灣 地 區 之 管 理 準 用
「管理外匯條例」之規 定,爰銀行辦理涉及與 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依該 條例所定之相關法令有 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亦屬衍生性外匯商品業 務之管理,銀行辦理該 等商品準用本點第三項 規定得逕向中央銀行申 請許可,爰刪除第一項 第一款文字,第二、三 款配合調整款次。
二、第二、三項配合調整文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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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銀行向一般客戶提 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服務,除應於交易文件 與網站中載明交易糾紛 之申訴管道外,於實際 發生交易糾紛情事時,
應即依照銀行內部申訴 處理程序辦理。
銀行與屬自然人之 一般客戶之交易糾紛,
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 處理程序完成和解者,
該客戶得向財團法人金 融消費評議中心要求進 行評議。
二十五、銀行向一般客戶提 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服務,除應於交易文件 與網站中載明交易糾紛 之申訴管道外,於實際 發生交易糾紛情事時,
應即依照銀行內部申訴 處理程序辦理。
銀行與屬自然人之 一般客戶之交易糾紛,
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 處理程序完成和解者,
該客戶得向銀行公會金 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 員會要求進行評議或調 解。
鑒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 中心業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二 日正式揭牌運作,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 員會已終止運作,爰修正第 二項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