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理 由 一、 按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 理 由 一、 按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

Copied!
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異議案件審定書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貿聲字第1102250060號

異議人: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中○路 6○9 號 7 樓 代表人:黃○榮

異議人因違反貿易法事件,不服本局民國(下同) 109 年 12 月 11 日貿服字第 1090107548 號函處以警告之處分,提起聲 明異議。經本局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第 258 次會議(110 年 1 月 27 日)審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緣異議人於 109 年 11 月 9 日以第 AA/09/298/EB163 號國 貨出口報單,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報運出口

「SMALL EVAPORATION AND ENCAPSULATION EQUIPMENT MODEL:

HOPE-302」貨品 1 批至中國大陸,前揭貨品原申報之稅則號列 為 CCC8486.20.00.90-4(准許輸出),經基隆查驗結果,改列 為 CCC8486.20.00.12-9(輸出規定代號為:「121」、「488」), 並以本件異議人未檢附本局輸出許可證,認有規避輸出規定之 情形,就其違反貿易法部分移請本局核處。

本件貨品經移請本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 鑑定結果,雖認非屬戰略性高科技管制貨品,亦非屬 12 類半 導體晶圓製造設備。惟查該項貨品係屬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

(2)

2

公告之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貨品,異議人輸出貨品應依輸出規 定代號「121」及「488」之規定辦理,即應檢附本局出具之鑑 定報告,事先向本局申請輸出許可證。案經本局於 109 年 11 月 30 函請異議人檢證說明,其於 109 年 12 月 3 日函復略以,

本件貨品係用於從事 OLED 顯示器相關之積體電路元件與材料 開發,因設備可適用領域較寛廣,認為 CCC8486.20.00.90-4 較符合,故以此貨品分類號列申報出口等語。本局審酌異議人 報運前揭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貨品出口,卻未能確認其性質,

依規定事先辦理輸出許可證,已違反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之 規定,爰依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裁處警告之處分。

異議人不服,遂向本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理 由

一、 按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 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 需要,得予限制;前項限制輸出入之貨品名稱及輸出入 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為貿易 法第 11 條第 1、2 項分別規定。次按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出進口人有違反第 11 條第 2 項限制輸出入 貨品之規定者,本局得予以警告、處 6 萬元以上 300 萬 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輸入或 輸出入貨品。又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明定,

輸出經本局公告限制輸出貨品表列之貨品,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或經本局公告免證者外,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 理簽證;未符合表列輸出規定者,非經本局專案核准,

不得輸出,合先敘明。

二、 本件異議理由略謂:異議人自認本件貨品與前於 109 年 7

(3)

3

月 11 日申請出口之「OLED FABRICATION SYSTEM, MODEL:

OM-2012R」規格高度相似,故使用 CCC8486.20.00.90-4 報運通關,嗣經基隆查驗改列為 CCC8486.20.00.12-9,

異議人對此表示尊重。惟因該 2 類稅則出口貨品皆無課 徵稅率,異議人實無規避輸出規定之動機,爰請准撤銷 原處分等語。

三、 案經開會審議,異議人之代理人到場說明,除仍執前詞 外,並未提供新事證。惟查異議人既為以進出口為常業之 廠商,對於報運前揭限制輸出貨品出口及相關法規之遵 守,本應負相當注意之義務。本件貨品之稅則號列既經基 隆 關 核 歸 CCC8486.20.00.12-9 , 輸 出 規 定 代 號 為 :

「121」、「488」,復經本局依本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 及稽查小組鑑定結果,認該項貨品係屬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公告之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貨品,異議人自應依規定 事先取得本局核發之輸出許可證,方可據以報關出口。

是異議人未先取得本局核發之輸出許可證,即報運前揭 貨品出口至中國大陸,堪認已違反貿易法第 11 條第 2 項 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規定。異議人所辯前 揭 2 類稅則出口貨品皆無課徵稅率,實無規避輸出規定 之動機等情,要難執為本件免責之事由。本局依據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裁處異議人警告之處分,要 屬有據,核無違誤。

四、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無理由,爰依貿易處分案件聲 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審定如主文。

局長 江 文 若

(4)

4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2 月 2 2 日

如不服本審定,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檢附訴願書、

原處分書、本審定書等資料影本,經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r]

其他光、光子束、超音波或放電加工工具機零件及附件 Parts and accessories of machine tools operated by laser, other light, photon beam, ultrasonic, or electro-discharge processes of a

1.依現行輸入規定,進口貨品除列屬「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 61、62 章之紡織品 (進口特定紡織品免標示產地之適用條件表列項目除外)

(A) CS 放大電路中,輸入電壓信號經由閘極送入,輸出電 壓信號經由汲極取出,且輸出與輸入電壓信號同相位 (B) CD 放大電路中,具有低輸入阻抗,且電壓增益大於 1 (C)

[r]

六、進口人申請核發「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 證書」 ,除繕打「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證 書 申 請 書 (APPLICATION FOR END-USE

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核發輸出 伊朗貨品證明 書作業要點 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核發輸出 伊朗貨品證明

For goods in transit, fill in the means of transport in this column and the code in the upper right corner of the box (refer to the “Customs Clearance Operations 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