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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 (97-107 學年度入學者適用)
97.9.26 本校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97.10.14 台中(二)字第 0970199922 號函同意備查 100 年 9 月 28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101 年 4 月 11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101 年 4 月 23 日臺中(二)字第 1010071615 號函同意備查 103 年 3 月 12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103 年 4 月 2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30043326 號函修正後同意收悉 107 年 3 月 28 日本校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7 年 4 月 3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70049154 號函收悉 108 年 10 月 16 日本校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8 年 11 月 27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80160994 號函收悉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本校僑生及外國學生在學期間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依規定發給修畢者「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俾利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從事教育工作之需 要,特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師範 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僑生,係指經由僑生海外聯合招生入學、僑生單獨招生等管道入學,且依「僑生回 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請就讀本校之僑生及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就讀本校之 港澳生。外國學生,係指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籍學生。
三、非經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通過、非依本校依規定自100學年度起專案報請教育 部核准為外加名額師資生之本校僑生及外國學生,不具本校師資生資格,惟在學期間得於第一 學年度第二學期起申請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經本校師資培育學院(以下簡稱師培學院)核 准後,自次一學期起開始修習。有關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僑生及外國學生擬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應於每年5 月初或 12 月初,檢附成績單向所屬 學系所登記申請。所屬學系所核章後,於5 月 15 日前或 12 月 15 日前將該學系所申請名單及 學生成績單,送交師培學院核定後公告,並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之作業。
五、僑生及外國學生應修之教育專業課程,依本校經教育部核定之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之規定,其應修習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課程學分如下:
(一)必修科目:至少應修習十四至十六學分,包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 及教學實習課程,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1、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共四學分。
2、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三科、共六學分。
3、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群 科)教學實習,至少各修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且所修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之領 域群科專長應相同。修習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修習十二個教育基礎及教育方法學課 程學分。
(二)選修科目:至少應修習十至十二學分。
前項「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目可視 為選修課程科目。
五之一、
103 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僑生及外國學生應修之教育專業課 程,依本校經教育部核定之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之規 定,其應修習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課程學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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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修科目:至少應修習十八至二十學分,包含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與 教學實習課程,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1、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共四學分。
2、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五科、共十學分。
3、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群 科)教學實習,至少各修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且所修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之領 域群科專長應相同。修習該二科目之前,應至少修習十二個教育基礎及教育方法課程 學分。
(二)選修科目:至少應修習六至八學分,其中「教育議題專題」課程為必選修。
前項「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目可視為 選修課程科目。
103 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僑生及外國學生,得比照本校師資生 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 導或服務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
本校一○五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之僑生及外國學生,須另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定,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 劃」課程或依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辦理,相關認定辦法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辦理。
六、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應依本校各學期之開課課程表選修教育專業科目,不 另開班授課。但如因配合僑教政策或特殊情形需單獨開班者,得另依規定專案報核辦理。
七、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參照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相關規定,教育專業 課程應至少修習2年(至少應達4學期,不含寒暑修且均須有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每 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十二學分,若已修滿畢業應修學分者,得申請每學期加修一 至二科教育專業課程。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1至2年;其延 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有關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分與成績計算,悉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 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
八、僑生及外國學生經核准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得以書面向師培學院申請放棄修習;其已修 習之教育科目學分,得依所屬學系所之採認規範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九、依本校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修畢規定之科目學分,成績 及格且依科目及學分表規定完成實地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者,得向師培學院申請核發「教育專 業課程證明書」;修畢前開規定之科目學分且成績及格,惟未依規定完成實地學習時數者,得 另行向師培學院申請核發「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證明」。
前項「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或「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證明」僅做為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申請 教職之證明;惟不具本校師資生資格者,不得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十、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參照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教師專門課程 一覽表自由修習專門科目。
僑生及外國學生如經甄選通過為師資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抵免學分數以中等學校師資類 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上限,其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自經甄選通過為師資 生後起算至少應達3 個學期以上(不含寒暑修),且均須有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經抵 免或採認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則不得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
僑生及外國學生如欲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取得師資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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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辦理。
依本規定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僑外生,不具正式師資生資格,其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教師 資格之取得,悉依當地教師資格取得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適用於97 學年度起入學就讀本校之僑生及外國學生,第五點之一第 一至三項適用於 103 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僑生及外國學生,
102 學年度(含)以前得適用之,第五點之一第四項適用於 105 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 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僑生及外國學生,其餘自95 學年度 起入學者適用。
十二、本規定所定書表格式,由本校師培學院定之。
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規定及本校學則與教育學程甄選、修習等相關規範辦理。
十四、本規定經本校師資培育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