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幼稚園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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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幼稚園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93 年 4 月 21 日 92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條」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半年全時 教育實習課程。
第二章 修習資格
第 三 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及碩、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幼稚園教育學程。
第 四 條 申請修習幼稚園教育學程學生,應通過本校辦理之甄選。
甄選資格不包括報名時當學年度畢業之學生。
第 五 條 幼稚園教育學程甄選,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申請日程以公告為準。
本學程每學期開設一班,每班以五十位學生為限。
第 六 條 學生申請幼稚園教育學程甄選,均得於公告申請期限內,向系、所辦公室提 出申請。
第 七 條 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但未通過甄選資格學生,不得以等待參加甄選或修 習幼稚園教育學程原因申請延緩畢業。
第三章 課程
第 八 條 本校之幼稚園教育學程科目包括(教學基本學科、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 學課程、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以及半年教育實習課程)。其應修學分 總數二十六學分,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學基本學科:必修部分至少修習二科,四學分。
二、教育基礎課程:必修部分至少修習一科,二學分。
三、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部分至少修習修習二科,四學分。
四、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包括幼稚園教材教法、幼稚園教育實習,共 八學分。
第 九 條 教育專業課程各領域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 校培育師資目的、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教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報 請教部核定後調整之。
第 十 條 開課時段以日間為優先,日間安排確有困難時得排於其他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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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第十一條 幼稚園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研究生得縮短修業年限),每學 期修習之學分數,以不超過八學分為原則(學士班四年級、研三以上及延畢 生不受此限)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 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 算。
第十二條 學生修習之幼稚園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外,加修 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
第十三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幼稚園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目學分計入學 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研究生所修學分採另 計處理)。
第十四條 修畢幼稚園教育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及格之學生,得向註冊組(理學院教務組)
申請核發修畢幼稚園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
第五章 學分費
第十五條 學生修習本教育專業課程應繳交學分費。
第十六條 學生因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而延長修業年限,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 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達十學分以上者,學士班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研 究生應繳交學分數及學雜費基數。
前項學雜費及學分費比照教育學院學士學位班標準繳交。
第六章 學分抵免
第十七條 教育專業科目於前一學位已採計為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者,不得辦理抵 免。
第十八條 未通過甄選之學生一律不得預修教育學程科目;預修者其學分一概不予承 認。
第十九條 研究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一律不列入應修畢業學分。
第二十條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學士班幼教組之專業科目及學分與幼稚園教育專業課 程之科目相關者得申請抵免,最多以四學分為限,(唯研究生主修系所之專 業科目及學分不得抵免)。
第廿一條 曾在他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且具備原校教育學程資格,於取得本校教育 專業課程修習資格後,得辦理抵免,但最多不超過應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總 數二分之一。
已在前一學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不得辦理抵免。
第廿二條 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之抵免,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第七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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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甄選錄取之正取生,應於公告期間內辦理繳費選課,逾期視同放棄,其名額 由備取生遞補。
第廿四條 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修畢教育學程學分者,應至註冊組(理 學院教務組)辦理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俾接受畢業資格審查。
第廿五條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於本校升學者,得繼續修習教育學程,不受自二 年級起始得修習之規範,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第廿六條 已辦理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其教育學程科目學分得依主修系所之採 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第八章 教育實習課程與檢定
第廿七條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申請修 習教育實習課程,以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為教育實習起訖期 間。
第廿八條 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由本校實習輔導處依據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法施 行細則定之。
第九章 附則
第廿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