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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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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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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

一、法令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二、報考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 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2.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報名資格

1.具備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 辦法第 3 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1)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

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 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3)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93 年 12 月 23 日)前,已 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 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

(4)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 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 等以上任用資格,並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2.具備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 辦法第 27 條資格者:

本辦法施行(93 年 12 月 23 日)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 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 專業人員。

3.具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7 條第 1 項第 2 款資格者:

本法施行(101 年 1 月 1 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 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 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取得教保員資格。

※附註:

1.符合上開報名資格之應考人,請於複試報名及資格審查時依下列規定 備齊相關證明文件:

(1)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

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資格者,繳交畢業證書或修畢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輔系證明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相同者免附)。

(2)

(2)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系畢業,並修畢幼稚園 教師教育學程者,繳交幼稚園教師證書或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 證書。

(3)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資格者,繳 交民國 86 年以後由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所開立之乙類或丙類保育人 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或教保人員專業訓練 課程結業證書。

(4)高中(職)學校畢業,於 93 年 12 月 23 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 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360 小時)、丙類(540 小時)訓練課程,

並領有結業證書者,繳交由地方政府所開立之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 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5)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 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 等以上任用資格,且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繳交銓敘 部銓審合格實授函或公務人員普通、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社會行 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證書與由地方政府所開立之乙類或丙類保育 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或教保人員專業訓 練課程結業證書。

(6)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93 年 12 月 23 日)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 任並繼續於同一園所職位之人員,繳交下列佐證資料:

1 縣(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及下列符合兒童福利專業 人員資格要點之畢業證書或訓練及格結業證書之一:

Ⅰ.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Ⅱ.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 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Ⅲ.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並經主管 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Ⅳ.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 及格,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 格者。

Ⅴ.助理保育人員具有二年以上托兒機構或兒童教養保護機構教保 經驗,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 格者。

2 86 年 2 月 16 日以前業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教師及保 育員,且於同一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前稱保育員或保育人員)至 今者,則檢附縣(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2.符合資格之專科以上應屆畢業生或應屆修畢輔系、幼稚園教師教育學 程、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者,於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修

(3)

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其暫准報名 規定如下:

(1)請檢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申 請中或專業訓練相關證明文件之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驗後發 還、影本繳交備查),並檢具切結書於 102 年 1 月 17 日(星期四)

9 時至 12 時至新明國小接受資格審查。

(2)經審查通過暫准報名且經錄取者,須將畢業(學位)證書、修畢師 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及影本於 102 年 1 月 31 日前繳驗至本府教育局,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 查不合格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報名費不予退費。

(3)其畢業(學位)證書、教師證書或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繕印 之畢業或取得資格日期須於 102 年 1 月 31 日前,始符合報考資格 規定;經本次甄選錄取者,如未能於 102 年 1 月 31 日前取得相關 專業資格證書,則取消合格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資格。

3.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須於複試報名及資格審查時繳驗下列證件: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影印本及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影印本及公證之 中譯本 1 份。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原為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 入境日期、紀錄暨護照影印本。

(4)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準用教育部新修正之「大學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辦法」查證,若經查證不符或不具有擔任教保員資格者,

取消其資格。

4.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時未能察覺而錄取,

仍應予以無條件取消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資格或解約。

三、甄選名額

(一)錄取名額:總計正取 15 名、備取 20 名。

(二)依本縣行政區域分為 2 區,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與分區分發模式辦理。

區別 行政區域 錄取名額

一般地區 桃園市、中壢市、龜山鄉、八 德市、平鎮市、楊梅市、龍潭 鄉、蘆竹鄉、大園鄉、新屋鄉、

觀音鄉、大溪鎮

正取 9 名、備取 12 名

原住民族 地區

復興鄉 正取 6 名、備取 8 名

四、簡章下載

甄選簡章請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一)起至 12 月 27 日(星期四)

(4)

12 時,請逕至桃園縣新明國民小學網站(網址:http://163.30.128.12/)及本府教 育局幼兒教育科網站(網址:http://www.tyc.edu.tw/pes/)下載。

五、報名方式

(一)初試階段

1.一律採取網路報名,不受理通訊或現場報名。

2.報名時間:

報名期間為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一)8 時至 12 月 27 日(星期四)

12 時止,請逕至本縣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報名系統網站(網址:

http://playschool.dges.tyc.edu.tw)報名。假日照常辦理,網路報名須知及詳 細流程請參閱報名系統網站資料或附件。

3.報名程序:

(1)填寫報名表:請至本縣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報名系統網站(網 址:http://playschool.dges.tyc.edu.tw)上網填寫登錄報名資料,同時上 傳個人 3 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限定 GIF 或 JPG 圖片,檔 案大小不得超過 1MB),並列印「繳費單」說明。

(2)繳交報名費:請於 101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一)8 時至 12 月 27 日(星 期四)20 時止,依繳費單說明至各地自動提款機(ATM,收款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轉帳繳交初試報名費新臺幣 900 元整(不含 ATM 轉帳手續費,且完成繳費後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3)下載准考證:完成線上報名及繳費之應考人,請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

(星期二)9 時起至 102 年 1 月 2 日(星期三)16 時止,至本縣公立 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報名系統網站(網址:

http://playschool.dges.tyc.edu.tw)下載列印准考證;若准考證遺失,則 另提供開放下載時間為 102 年 1 月 12 日(星期六)8 時起至 1 月 13 日(星期日)8 時止。

4.報名期間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一)8 時至 12 月 27 日(星期四)

12 時止,應考資格疑義諮詢請逕洽桃園縣大同國民小學(聯絡電話:

03-4782249 分機 610),報名系統操作諮詢請逕洽桃園縣大崗國民小學(聯 絡電話:03-3282457 分機 510)。

5.網路報名不受理書面審查,通過初試列冊人員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接受資 格審查,未參加資格審查或審查結果未具教保員資格者,取消參加複試資 格。

6.應試考生為身心障礙且需於初試時提供特殊需求服務者,應填妥「身心障 礙考生應考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於 102 年 1 月 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0 時,持報名表、身心障礙手冊及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親自或傳 真至新明國民小學辦理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與接受特殊身份資格審查,並於 傳真完成後以電話聯繫確認(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路二段 97 號;

傳真:03-4941521;電話:03-4933262 分機 210)。若經初試通過者,仍須 於 102 年 1 月 17 日(星期四)至新明國民小學接受教保員資格審查。

(5)

7.具原住民籍身分考生報考原住民族地區且持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 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證書」之考生應於報名後,應攜帶報名 表、戶籍謄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 證書,於 102 年 1 月 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0 時,親自至新明國民 小學接受特殊身份考生初試資格審查,未完成審核者,不予加分。若經初 試通過者,仍須於 102 年 1 月 17 日(星期四)至新明國民小學接受教保 員資格審查。

(二)複試階段

1.資格審查時間:102 年 1 月 17 日(星期四)9 時至 12 時。

2.資格審查地點:桃園縣新明國民小學(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路二段 97 號;電話:03-4933262)。

3.資格審查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持委託書、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 分證)攜帶下列證件接受審查與報名參加複試,證件正本驗訖當場發還,

僅持影印本證明概不受理。

項 目

序 號

檢附證件 名稱

相關說明

1 報名表 內含最近 3 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與准 考證上照片相同)。

2 新式身分 證

含正本及影印本(雙面影印並黏貼於資料表上)

3 最高學歷 畢業證書

1.含正本及影印本。

2.如符合報名資格之專科以上應屆畢業生,於報名 時尚未取得相關證書者,須檢附蓋有最後一學期 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或證明文件正本及正反面影 本(詳見二、報考資格之附註第 2 點暫准報名規 定)。

3.如持國外學歷報考者,請依前揭二、報考資格之 附註第 3 點規定檢附相關證件。

4 專業資格 證明文件

1.含正本及影印本。

2.應考人所應檢附之專業資格證明文件詳見二、報 考資格之附註第 1 點規定。

3.尚未取得教師證書者請檢附複檢證明書、教師證 申請中之佐證文件;尚未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 結業證書者請檢附結業證書申請中之佐證文件

(詳見二、報考資格之附註第 2 點暫准報名規 定)。

基 本 證 件

5 初試准考 證

內含最近 3 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與報 名表上照片相同)。

(6)

6 初試成績 單

請自行至本縣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報名系 統網站下載。

7 報考切結 書

應考人皆應具結。

8 資格審查 委託書

如委託他人報名複試與資格審查,須檢附資格審 查委託書。

9 戶籍謄本 與族語認 證證明文 件

報考原住民族地區者適用。

其 他 證 件

10 現職學生 暫准應考 相關證件

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或專業資格證明文件之應試 者,請檢附具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相關證明文 件。

備 註

1.上述證件應於資格審查時備齊,並依序排列成冊,身分證(雙面)、 畢業證書及相關證書(教師證書或結業證書)等專業資格證明文 件以 A4 紙張影印,並加蓋或書寫與正本相符及應考人簽名(或 蓋私章),逾時不受理補件。

2.經錄取分發後,以暫准報名方式應考者,如未能於 102 年 1 月 31 日前取得畢業(學位)證書、教師證書或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 證書等相關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則取消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資格。

3.如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一律予以取消其資格,並追 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4.複試報名方式:參加複試人員應於接受資格審查時一併報名複試,同時繳 交複試報名費新臺幣 500 元整(繳費完成後,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 費),並核發准考證予參加複試列冊人員。

六、甄試方式

(一)甄試方式

1.初試:採筆試方式,題目類型為選擇題,每科目題數各 50 題。初試成績 達參加複試標準(初試科目其中 1 科為零分不予錄取),並經資格審查通 過者,始得報名參加複試。

2.複試:複試滿分 100 分,包含口試及試教。口試及試教每科原始成績滿分 各為 100 分,如有一科原始平均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各科原始成 績經轉換為標準化分數(70+5z)後為複試成績。

(二)甄選科目:甄選總分最高 100 分,其中初試佔甄選總成績 50%,複試佔甄 選總成績 50%。

1.初試: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幼兒教保活動設計,共計二專業科目。各科 命題範圍及內涵如下:

(7)

(1)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滿分 100 分,佔初試總成績 50%):

1 2~6 歲幼兒生理動作、認知及社會情緒發展。

2 幼兒教育概論、幼兒保育概論。

3 幼兒健康與安全防護、幼兒行為輔導、親職教育。

4 幼兒教保行政與法令。

(2)幼兒教保活動設計(滿分 100 分,佔初試總成績 50%):

1 課程設計與教學理論。

2 幼兒教保模式。

3 幼兒園班級經營。

4 幼兒園教保教材與教法。

5 幼兒園環境規劃。

2.複試:口試及試教。

(1)口試:滿分 100 分(佔複試總成績 40%)。

(2)試教:滿分 100 分(佔複試總成績 60%)。

七、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初試

1.考試日期:102 年 1 月 13 日(星期日)9 時起辦理。

2.考試地點:桃園縣新明國民小學(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路二段 97 號)。

試場分配表、姓名、座次對照表於 102 年 1 月 11 日(星期五)12 時公告 於本縣新明國小網站(網址:http://163.30.128.12/),請逕行上網查閱(不 另行通知)。

3.試場開放:102 年 1 月 12 日(星期六)12 時至 16 時,開放考場予考生核 對試場及座位表。

(二)複試

1.考試日期:102 年 1 月 19 日(星期六)8 時起辦理。

2.考試地點:桃園縣新明國民小學(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路二段 97 號)。

3.複試試場、報到時間、序號分配表於 102 年 1 月 18 日(星期五)10 時前 公告於本縣新明國小網站(網址:http://163.30.128.12/),請逕行上網查閱

(不另行通知)。

八、甄試科目及時間表

※應考人務必攜帶准考證(內含個人 3 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及國民 身分證(或仍在有效期限之駕照、健保卡或護照),以備查驗,未攜帶齊全者 不准應試。初試採電腦閱卷,考試時考生應以黑色 2B 鉛筆在答案卡上劃記作 答,劃記應清晰足供電腦判讀,需修正應以橡皮擦擦拭乾淨,請勿使用修正液

(帶),若劃記不清或擦拭不潔導致電腦無法判讀,由考生自行負責。

(8)

※不得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及電子計算機,一旦查獲違規使用者,該科成績以零分 採計。

(一)初試:102 年 1 月 13 日(星期日)9 時至 11 時 40 分。各節時間與科目如 下表。

節次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第一節 09:00-10:10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第二節 10:30-11:40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註:

1. 當日(1 月 13 日星期日)各科考試結束後,隨即在本縣新明國小網 站(網址:http://163.30.128.12/)及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報名 系統網站(網址:http://playschool.dges.tyc.edu.tw)公布試題及建議 答案。

2. 考生對公布之各科建議答案若有疑義時,可於 1 月 13 日(星期日)

13 時至 16 時至新明國小申請釋疑。

3. 各科試題正確答案於 1 月 14 日(星期一)13 時公告於本縣公立幼 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報名系統網站。

(二)複試:

1.複試日期:複試訂於 102 年 1 月 19 日(星期六)辦理。考生應依網站公 告規定時間辦理報到,三次唱名未到者視同棄權,取消應試資格,不得異 議。

2.複試方式:參加「幼兒學習活動設計參考資料(大班)」之試教及口試。

3.試教範圍:以主題單元為範圍,試教內容須含琴法、說故事。(現行 77 年 6 月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發行之「幼兒學習活動設計參考資料(大班)」

上下冊各乙本)

4.試教單元:102 年 1 月 13 日由指定主題單元中公開抽出六個試教單元,

當日 12 時在本縣新明國小網站公告(網址:http://163.30.128.12/)。

5.複試時間:口試及試教時間均為 12 分鐘(進入試場即開始計時,試教含 準備及佈置時間),試教準備時間為 24 分鐘(含抽籤、教學準備至試場所 需時間)。

6.教具準備:教學所需器材除粉筆、白板筆、板擦、電子琴由試務單位準備 外,其餘自備。

7.其他相關規定詳閱試教補充說明之附件。

九、錄取公告及成績複查

(一)初試

1.放榜日期:102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一)22 時前。

2.放榜地點:於本縣新明國小網站(網址:http://163.30.128.12/)及新明 國小(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路 2 段 97 號)公告。

(9)

3.成績下載:初試成績單請於 1 月 15 日(星期二)0 時至 1 月 31 日(星 期四)12 時止至本縣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報名系統網站(網址:

http://playschool.dges.tyc.edu.tw)自行上網下載(不得以未收到初試成 績通知單而提出任何異議)。

4.成績複查:1 月 16 日(星期三)9 時至 11 時持身分證、准考證及初試 成績單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持委託書、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

至新明國小申請,成績複查費每科新臺幣壹佰元整。複查結果當日發 還申請單並於當日 16 時前在新明國小(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路 2 段 97 號)公告。

5.參加複試名額:依初試成績擇優錄取,一般地區 27 名、原住民地區 24 名。

(二)複試

1.放榜日期:1 月 19 日(星期六)22 時前。

2.放榜地點:於本縣新明國小網站(網址:http://163.30.128.12/)及本縣 新明國小(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路 2 段 97 號)公告。

3.成績下載:複試成績單請於 1 月 20 日(星期日)0 時至 2 月 22 日(星 期五)12 時前自行至本縣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報名系統網站(網 址:http://playschool.dges.tyc.edu.tw)下載。

4.成績複查:1 月 21 日(星期一)9 時至 11 時持准考證及複試成績單親 自或委託他人(須持委託書、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至新明 國小申請,成績複查費每科新臺幣壹佰元整。複查結果當日發還申請 單並於當日 16 時前在新明國小(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路 2 段 97 號)公告。

5.錄取名額:暫定一般地區正取 9 名、備取 12 名,原住民族地區正取 6 名、備取 8 名,實際錄取名額得由本縣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會依實 際出缺情形調整之。

十、甄選分發作業

(一)分發作業

1.分發時間:錄取人員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准考證、複試成績單親自或 委託他人(須持委託書、受委託人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於 102 年 1 月 22 日(星期二)8 時 30 分至 9 時間辦理報到,9 時開始舉行公開分 發作業,不另函通知;未依規定時間報到,經現場工作人員三次唱名 未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2.分發地點:桃園縣大溪國民小學(地址:桃園縣大溪鎮登龍路 19 號)。 3.分發方式:採一缺一貼原則作業。依甄選總成績排定分發順序,成績

高者優先分發。若甄選總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初試、複試之成績排 定分發順序;若初試與複試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幼兒發展與教保概 論、幼兒教保活動設計之成績排定分發順序。

(10)

4.本次備取人員資格有效期間至 102 年 4 月 30 日止,本縣 101 學年度中 各公立幼兒園教保員如有缺額,得由教育局依本次備取人員成績高低 依序分發。

(二)報到作業

經本次甄選錄取並完成分發作業者,應於 102 年 1 月 25 日(星期五)9 時攜帶報到通知單及相關證件正影本至分發幼兒園辦理應聘手續,依勞 動基準法簽訂契約並以契約進用,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取消資格。

十一、備取分發作業

(一)倘錄取人員逾期未依簡章規定於 102 年 1 月 25 日 9 時至分發幼兒園報到,

即由備取人員遞補,依備取人員甄選總成績排定遞補順序,成績高者優先 分發。

(二)有關備取人員錄取名單公告相關事宜,將於 102 年 1 月 28 日 8 時前公告 於新明國小網站(網址:http://163.30.128.12/)及本縣公立幼兒園教保員 聯合甄選系統網站(網址:http://playschool.dges.tyc.edu.tw),請自行上網 查閱,不另行通知。

(三)分發作業:

1.分發時間:錄取人員持國民身份證正本、准考證、複試成績單親自或委託 他人(須持委託書、受委託人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於 102 年 1 月 29 日 13 時 10 分至 13 時 30 分間辦理報到,並於 13 時 30 分開始舉行公開分發 作業,不另行通知;未依規定時間報到,經現場工作人員三次唱名未到,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2.分發地點:桃園縣大溪國民小學(地址:桃園縣大溪鎮登龍路 19 號)。 3.分發方式:採一缺一貼原則作業。依甄選總成績排定分發順序,成績高者

優先分發。若甄選總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初試、複試之成績排定分發順 序;若初試與複試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幼兒教保 活動設計之成績排定分發順序。

(四)報到作業:經本次甄選錄取並完成分發作業者,應於 102 年 1 月 30 日(星 期三)9 時攜帶報到通知單及相關證件正影本至分發幼兒園辦理報到簽約 應聘手續,依勞動基準法簽訂契約並以契約進用,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 並取消資格,將再依序通知其他備取人員遞補。

十二、附則

(一)通過初試後列冊之應考人,在資格審查時,若未具教保員資格者,取消參 加複試資格。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證明文件等,如於分發後發現偽造不實,

均需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註銷其資格及職務。

(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應於任職前最近 1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經本次甄選錄取 分發之合格教保員若於 102 年 1 月 31 日前仍未能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

(11)

取消其錄取資格。

(四)合格教保員經甄選錄取者,應向錄取分發幼兒園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 相關規定之疾病,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 格表者,均予以取消其錄取資格。

(五)合格教保員經甄選錄取分發後,若有涉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者,依各該規定辦理免職、解聘或解僱等。

(六)具原住民籍身分考生持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 力認證合格證書」報考原住民族地區,經審核通過者,初試總成績加 10%

計算(加分後總成績不得超過 100 分)後,達參加複試資格者,始可參加 複試。

(七)合格教保員經甄選錄取分發後,自 101 年 2 月 1 日起,以實際到職日聘任。

(八)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得以切結同意報名參加甄試,錄取為公立幼兒園教 保員經分發後,如未能於 102 年 1 月 31 日前取得教師證書或結業證書,

則取消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資格。

(九)經本次聯合甄選錄取分發所進用之合格教保員,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 理,簽訂不定期契約。

(十)合格教保員經本次聯合甄選錄取分發後,其薪資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同 一園(校)之工作年資為限,無法調動或轉任至其他園所服務。

(十一)考場及分發場地概不提供停車服務,請儘量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前往。

(十二)考生應注意天候氣象預報及其他可能發生之狀況,自行處理交通住宿等 問題,若無法於規定時間內抵達會場,均不得報到或參加考試。如遇天 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分發日程及地點需變更 時,將公告於本縣新明國小網站(網址:http://163.30.128.12/)及本府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網站(網址:http://www.tyc.edu.tw/pes/),不另行通知。

十三、申訴專線: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政風室電話:03-3320507;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電話:03-3322101 分機 7586。

十四、本簡章經本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委員會審議 通過,並報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若有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皆 依相關法規辦理。

附錄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節錄)

第 27 條: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 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12)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 附件目錄

附件一: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作業日程表……….……11

附件二: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網路報名流程表………...13

附件三: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報名表……….……14

附件四: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報考切結書……….…15

附件五: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表………….……16

附件六: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准考證……….………17

附件七: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身心障礙考生應試筆試特殊需求服務 申請表………...18

附件八: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試場規則……….……....20

附件九: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試題疑義申請表……….…23

附件十: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初試成績複查申請單.…………...…...24

附件十一: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複試成績複查申請單.………….…...25

附件十二: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資格審查委託書……….26

附件十三: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分發委託書……….27

(13)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作業日程表

項目 日期 備註

1 公告聯合甄選簡章 12 月 17 日(星期一) 1. 自行下載使用,不另行販售。

2. 公告於新明國小網站及本局幼教科 網站。

2 初試網路報名及繳費 12 月 24 日(星期一) 1. 報名日期為 12 月 24 日(星期一)至 12 月 27 日(星期四)

2. 列印繳費單,繳費完成後,始完成報 名程序。

3. 報名網址為甄選系統網站。

3 上網下載初試准考證 12 月 25 日(星期二) 下載准考證時間為 101 年 12 月 25 日(星 期二)9 時起至 102 年 1 月 2 日(星期 三)16 時止,至本縣公立幼兒園教保員 聯合甄選系統網站下載。

4 特殊身份考生初試特殊 需求服務申請與資格審 查

1 月 2 日(星期三) 當日 9 時至 10 時於新明國小辦理。

5 公告初試試場地點分配 1 月 11 日(星期五) 當日 12 時公告於新明國小網站。

6 公告缺額分發幼兒園名 單

1 月 11 日(星期五) 公告於新明國小及本縣公立幼兒園教 保員聯合甄選系統網站。

7 初試考場開放 1 月 12 日(星期六) 初試考場開放時間為當日 12 時至 16 時。

8 准考證再次開放下載 1 月 12 日(星期六) 當日 8 時起至 1 月 13 日 8 時止。

9 初試甄試 1 月 13 日(星期日) 當日 9 時起至 11 時 40 分。

10 公告初試試題及建議答 案

1 月 13 日(星期日) 各科考試結束後,於本縣公立幼兒園教 保員聯合甄選系統網站公告。

11 公告試教單元名稱 1 月 13 日(星期日) 當日 12 時公告於新明國小網站。

12 試題疑義申請 1 月 13 日(星期日) 請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於當日 13 至 16 時間送至新明國小。

13 試題疑義回覆 1 月 14 日(星期一) 當日 13 時於新明國小網站公告初試正 確答案。

14 公告初試錄取名單 1 月 14 日(星期一) 初試錄取名單於 22 時前於新明國小網 站及新明國小公告。

15 下載初試成績單 1 月 15 日(星期二) 初試成績單請於 1 月 15 日 0 時至 1 月 31 日 12 時止至本縣公立幼兒園教保員 聯合甄選系統網站自行下載。

16 初試成績複查 1 月 16 日(星期三) 當日 9 時至 11 時止持身分證、准考證 及成績單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新明國小 申請;複查結果當日發還申請單並於 16 時前在新明國小公告。

17 公告資格審查時間 1 月 16 日(星期三) 於新明國小網站公告。

18 複試報名 1 月 17 日(星期四) 採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同時進行資格 審查。

19 公告複試試場地點分配 1 月 18 日(星期五) 當日 10 時前公告於新明國小網站。

20 複試甄試 1 月 19 日(星期六) 當日 8 時起辦理。

(14)

21 公告複試錄取名單 1 月 19 日(星期六) 當日 22 時前於新明國小網站公告。

22 下載複試成績單 1 月 20 日(星期日) 當日 0 時至 2 月 22 日 12 時前自行至本 縣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系統網 站下載。

23 複試成績複查 1 月 21 日(星期一) 9 時至 11 時持准考證及成績單親自或委 託他人至新明國小申請;複查結果當日 發還申請單並於 16 時前在新明國小公 告。

24 錄取人員分發作業 1 月 22 日(星期二) 當日 9 時於大溪國小辦理,並於當日分 發作業前,公告缺額。

25 錄取人員報到作業 1 月 25 日(星期五) 請錄取人員攜帶相關證件正影本至分 發幼兒園辦理報到。

26 公告各園錄取人員名單 1 月 28 日(星期一) 公告於新明國小網站及本縣公立幼兒 園教保員聯合甄選系統網站。

27 公告遞補缺額及名單 1 月 28 日(星期一) 當日上午 8 時前於新明國小網站及本縣 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系統網站 公告。

28 備取人員分發 1 月 29 日(星期二) 當日 13 時 30 分於大溪國小辦理。

29 備取人員報到 1 月 30 日(星期三) 請備取人員攜帶相關證件正影本至分 發幼兒園辦理報到簽約應聘手續,逾期 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取消資格,將再依 序通知其他備取人員遞補。

(15)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網路報名流程表

STEP1:

申請系統帳號與密碼

1. 進入報名網站,點選「帳號註冊」,輸入「電子郵件信 箱」、「密碼」、「確認密碼」與「驗證碼」,申請系統之 帳號與密碼。

2. 申請成功後,請回到所輸入之「電子郵件信箱」點選「啟 動網址」,即可進行報名。

3. 此帳號(電子郵件)與密碼可提供登入系統、填寫報名 資料、查詢報名狀態、列印繳費單、列印准考證與查詢 成績,請務必妥善保管。

1. 按照繳款單說明完成繳費,繳費後請將交易明細表或繳 費收據留存備查。

2. 查詢 ATM 轉帳是否成功,可於轉帳次日進入報名網站 點選「報名狀態查詢」查詢繳費狀態。

3. 繳費期間:101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一)8 時至 12 月 27 日(星期四)20 時止,繳交筆試報名費新臺幣 900 元整(不含 ATM 轉帳費)。

4. 一經轉帳繳費成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1. 俟總務組(會計)審查繳費無誤後,將自動核發准考 證號,考生可於繳費後,於 12 月 25 日(星期二)9 時 起至 102 年 1 月 2 日(星期三)16 時止登入報名網站,

點選「報名狀態查詢」,若已完成資料審查即可列印准 考證。

2. 上網下載准考證開放日期:第 1 階段為 101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二)9 時起至 102 年 1 月 2 日(星期三)16 時止;第 2 階段為 1 月 12 日(星期六)8 時起至 1 月 13 日(星期日)8 時止。

STEP2:

填寫報名表

STEP4:

ATM 自動繳款機 繳款

1. 至報名網站,選選「報名申請」,開始進行報名,請同 時上傳個人最近 3 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限 定 GIF 或 JPG 圖片,檔案大小不得超過 1MB)。

2.

請正確填寫相關資料欄位,若有錯誤,自行負責。完 成後請點選「我要報名」送出。

點選「列印繳費單」並輸出到印表機。

STEP3:

列印繳費單

STEP5:

等待審核確認繳費 與列印准考證號

(16)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報名表

報名區別 准考證號碼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地址

(日) 行動電話

聯絡

電話 (夜) 電子信箱

現職 服務單位

貼相片處

(與准考證同式之最近 3 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

證件照片)

項目 序號 證明文件 檢核資料(請於空格內勾選及填妥相關資料) 審查人員 1 身分證 □

2 最高學歷

畢業證書 □畢業學校科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准考證 □ 基本

證件

4 成績單 □

□(1)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

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資格者:

---繳交畢業證書或修畢幼教、幼保輔系證明書

□(2)專科以上學校,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者:

---繳交幼稚園教師證書或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證書

□(3)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資格者:

---繳交由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所開立之乙、丙類保育人員 訓練課程結業證書、教保核心課程或教保人員專業訓 練課程結業證書

□(4)高中(職)學校畢業,於 93 年 12 月 23 日前已修畢兒童 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 結業證書者:

---繳交由政府所開立之乙、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 證書

□(5)具公務人員資格且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證書者

---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或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及 由政府所開立之專業結業證書

報考 資格

5 專業資格 證明文件

□(6)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7 條 規定者

---在同一園所之服務證明及相關畢業或結業證書 6 報考切結書 □正本

7 資格審查委託書 □正本

8 族語認證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限報考原住民族地區者適用)

其他 證件

9 現職學生暫准應考相關證件 □具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相關證明 以上證件請備齊正本及影本,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備註 1. 發還基本證件及資格證書正本(影本留存)

2. 發還准考證 報考人簽收:

(17)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 報考切結書

本人 報名參加「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 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已詳閱甄選簡章內容,茲切結下列事項:

一、本人保證於分發後,如無法繳交原服務單位(園所)之離職證明 書,所造成個人權益受損時,願自行負責。

二、本人保證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三、如有不符合教保員資格條件或相關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經查證 屬實,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如有資格不符已聘任者,亦應無條 件解約並繳回已領薪資。

四、本人若無法在 102 年 1 月 31 日前取得並繳驗畢業證書、合格幼 稚園教師證書或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等教保員專業資格 證明文件,願依本簡章附則第 2 條及第 8 條規定處置,無異議放 棄錄取資格。

五、本人如未能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於任職前 取得最近 1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證明者,無異 議放棄錄取資格。

此致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委員會

切 結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18)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 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表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背面)黏貼處

備註:

1.請將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本表上。

2.另若因更名致證件與身分證不符者,請檢附有更名記事之 3 個月內 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19)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准考證

報 名 區 別 准考證號碼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貼相片處

(與報名表同式)

日期 預備時間 考試時間 甄試科目 監試人員簽章

08:50 09:00-10:10

幼兒發展 與教保概論 初

102 年 1 月 13 日

10:20 10:30-11:40

幼兒教保 活動設計 複 口試

102 年

1 月 19 日 依網路公告時間報到應試

試教

附註:

1. 請上網填妥甄試資料並完成初試報名費轉帳後,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星期 二)9 時起至 102 年 1 月 2 日(星期三)16 時止,至本縣公立幼兒園教保員 聯合甄選報名系統網站自行上網下載列印准考證;若准考證遺失,請於 102 年 1 月 12 日(星期六)8 時起至 1 月 13 日 8 時止上網自行列印准考證。

2. 初試及複試試場分配情形依簡章規定日期另行公布。

3. 試場規則詳如簡章附件,請應考人員確實遵守。

(20)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 身心障礙考生應試筆試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

報名區別 准考證號碼

姓名 (簽章)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行動 H O

緊急聯絡人姓名 緊急聯絡人電話 身心障礙類別 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字號 身心障礙等級

障礙 情形

□視覺障礙:□全盲 □弱視

□肢體障礙:障礙部位 □上肢單側慣用手

□上肢單側非慣用手

□上肢雙手

□下肢

□其他障礙說明:

申請 項目

□輔助設備:考生應自備,且經檢查後方可使用

□放大鏡 □擴視機 □點字機 □輔具(含助聽器) □醫療器材

□延長作答時間 10 分鐘(休息時間減短)

□放大試卷( 號字體)

□重謄或代抄答案卷

□規則說明或提醒

□安排在一樓或獨立試場 繳驗

證件

□身心障礙手冊(繳交影本正反兩面)

□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審查

結果

□符合

□不通過

審查人員簽章

備註:

1. 考生如需使用特殊作答工具,應自行準備並提出申請核可後始可帶進試場。

2. 重謄或代抄答案須由考生唸出答案,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抄至答案卷。

3. 延長作答時間應審視障礙情形影響作答程度,至多以 10 分鐘為限(含休息時間)

4. 考生應於 102 年 1 月 2 日(星期三)9 時至 10 時止,將本申請表及相關證件傳真或送達至新明 國小接受審查(傳真電話:03-4941521),並以電話聯繫確認(電話:03-4933262)。

5. 身心障礙考生得視其需要申請相關應考服務方式,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 供。

(21)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 身心障礙考生應試筆試特殊需求服務核定表

報名區別 准考證號碼

姓名 (簽章)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行動 H O

緊急聯絡人姓名 緊急聯絡人電話

身心障礙類別 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字號 身心障礙等級

障礙情形 □視覺障礙:□全盲 □弱視

□肢體障礙:障礙部位 □上肢單側慣用手

□上肢單側非慣用手

□上肢雙手

□下肢

□其他障礙說明:

審查結果 □核符:通過服務項目

□輔助設備:考生應自備,且經檢查後方可使用

□放大鏡 □擴視機 □點字機 □輔具(含助聽器) □醫療器材

□延長作答時間 10 分鐘(休息時間減短)

□放大試卷( 號字體)

□重謄或代抄答案卷

□規則說明或提醒

□安排在一樓或獨立試場

□不通過 審查人員

核章 備註:

1. 考生如需使用特殊作答工具,應自行準備並提出申請核可後始可帶進試場。

2. 重謄或代抄答案須由考生唸出答案,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抄至答案卷。

3. 延長作答時間應審視障礙情形影響作答程度,至多以 10 分鐘為限(含休息時間)

4. 考生應於 102 年 1 月 2 日(星期三)9 時至 10 時止,將本申請表及相關證件傳真或送達至新明國小 接受審查(傳真電話:03-4941521),並以電話聯繫確認(電話:03-4933262)。

5. 身心障礙考生得視其需要申請相關應考服務方式,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22)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試場規則

第一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時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第二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鈴響時就座。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除每一節二十分鐘內,

得准入場外,其餘各節概不得逾時入場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四十分鐘內不 准出場。

第三條 應考人務必攜帶准考證(貼有證件照相片)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前角,

以備核對;並自行檢查答案卡上之號碼、類科、科目及試題之等別、類科、科 目及試題之等別、類科、科目等有無錯誤,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試人員處 理。

第四條 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行動電話、呼叫器、PDA 等通訊器材請關機)、紙 張及個人物品一律放置於試場前後方,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 身攜帶,違者扣分。

第五條 文具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除答題必用之文具及橡皮、無色透明無文 字墊板、圓規、直尺、量角器、三角板外,不得攜帶任何有計算、記憶、收發 訊息功能及有礙公共安寧,或影響考試公平之各類鐘錶、電子寵物、行動電話、

呼叫器等器材入場。

第六條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事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第七條 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 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八條 作答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和試題卷一併送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屆時未交者 一律收卷。

第九條 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

待監試人員收卷、收卡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離場。

第十條 答案卡及試題卷不得攜出試場,違反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第十一條 答案卡須用黑色 2B 鉛筆劃記,修正時需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 修正液(帶)。答案卡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亦不得做任何標記,或在答案卡上顯 示自己身份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第十二條 應考人繳卷時,應將入場證件隨身攜帶。

第十三條 扣考扣分應由考場監試人員提出,經教保員聯合甄選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後提 請主任委員簽署後辦理。

第十四條 試場及試區附近如發現有妨礙試區安寧、擾亂考試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 事,應予取締,其情節重大者,應移送法辦。

第十五條 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第十六條 有關違反考試規則之處理方式,悉遵照「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 園教保員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辦理。

(23)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 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類別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分情形 備註

一、冒名頂替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三、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四、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五、交換座位應試者。

六、交換答案卡、試題卷作答者。

第 一 類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七、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 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取消參加該次教保 員聯合甄選考試資 格。

一、於第一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 20 分鐘強行入場者。

二、於考試開始後 40 分鐘內強行出場,不服糾正者。

三、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四、於答案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做任何標記以顯示自 己身份者。

五、攜出答案卡、試題卷經查證屬實者。

六、交卡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七、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出試場者。

八、傳遞或夾帶書籍文件者。

九、在桌椅上、文具上、肢體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 文字者。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行 為

十、未遵守試場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卷 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擾亂試場秩序者。

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一、提早作答或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

二、考試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三、攜帶必需或其他規定以外之物品經監試人員發現 者。

四、污損或毀壞答案卡、試題卷者。

第 三 類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五、其他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扣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10 分。

附註:

1. 上述違規行為,請監試人員紀錄,交由甄選委員會討論後處理。

2. 若有本表未規範而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人員紀錄並提甄選委員會 討論。

3. 未盡事宜比照國家級考試規則辦理。

(24)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紀錄表

試場別

(報考區別)

科目 時間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違反試場 規則事項

處理情形

監試人員 簽名

教保員聯合 甄選委員會

附註:

1.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及處理情形,請監試人員紀錄,交由甄選委員會討論後處理。

2. 若有試場規則未規範而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紀錄後提甄選委員會討 論。

3. 未盡事宜比照國家級考試規則辦理。

(25)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試題疑義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為維護您的權益,填表前請先詳閱填表說明

科目: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併附(限 A4 大小)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 101 年 1 月 13 日(星期 日)13 時至 16 時填具本試題疑義申請表,向新明國小提出申請(傳真電話:

03-4941521),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並填妥准考證號碼。

(二)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三)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超過 1 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

(四)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 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試題疑義回覆時間、正確答案公告時間及方式:於 102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一)13 時 公告於新明國小網站(網址:http://163.30.128.12/)。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需詳載出版年次與印刷年次),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資 料內容】

書 名: 出版年次: 頁次:

作 者: 印刷年次: 出版社:

(26)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 初試成績複查申請單(存根聯)

報名區別: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複查科目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備註 筆試成績

複查結果 複核委員簽名:

中 華 民 國 一 ○ 二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

初試成績複查通知單(收執聯)

報名區別: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複查科目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備註 筆試成績

複查結果 複核委員簽名:

中 華 民 國 一 ○ 二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注意事項:

1. 申請時間:102 年 1 月 16 日(星期三)9 時至 11 時止,逾時概不受理。

2. 申請方式:持身分證(或仍在有效期限之駕照、護照及健保卡)、准考證及成績單親 自或委託他人至本縣新明國小申請;複查結果當日發還申請單並於 16 時前在新明國 小(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路 2 段 97)公告。

3. 本申請單 1 式 2 聯,各欄資料請填寫清楚,並於欲申請複查之科目欄填寫筆試成績,

複查結果收執聯於當日交由考生簽收,如有錯誤則以存根聯為準。

4. 複查手續費每科新臺幣 100 元整。

5. 複查成績以查閱原始分數為限。

(27)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 複試成績複查申請單(存根聯)

報名區別: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複查科目 口試 試教 備註

複試成績 複查結果

複核委員簽名:

中 華 民 國 一 ○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

複試成績複查申請單(收執聯)

報名區別: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複查科目 口試 試教 備註

複試成績 複查結果

複核委員簽名:

中 華 民 國 一 ○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注意事項:

1. 申請時間:101 年 1 月 21 日(星期一)9 時至 11 時止,逾時概不受理。

2. 申請方式:持身分證(或仍在有效期限之駕照、護照及健保卡)、准考證及成績單親 自或委託他人至本縣新明國小申請;複查結果當日發還申請單並於 16 時前在新明國 小(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西路 2 段 97 號)公告。

3. 本申請單 1 式 2 聯,各欄資料請填寫清楚,複查結果收執聯於當日交由考生簽收,如 有錯誤則以存根聯為準。

4. 複查手續費每科新臺幣 100 元整。

5. 複查成績以查閱原始分數為限。

(28)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 資格審查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 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資格審查作業,特全權委託 先生 /小姐代理資格審查作業相關手續,並願意負起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此致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委員會

委 託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受 委 託 人: (簽章)

(應為成年人且具行為能力)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日

附註:請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驗明身份。

(29)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分發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 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公開分發作業,特全權委託 先生/

小姐代理公開分發作業相關手續,並願意負起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此致

桃園縣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委員會

委 託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受 委 託 人: (簽章)

(應為成年人且具行為能力)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日

附註:請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驗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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