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明師高徒計畫 中華民國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明師高徒計畫 中華民國"

Copied!
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明師高徒計畫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 日勞職訓字第 1020505389 號令訂定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青年專業技術能力,

透過師徒教導之訓練(以下簡稱師徒制)傳承工作技能及經驗,促 進其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 局);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及 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

三、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 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二) 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 本計畫整體執行管控、成效統計分析及檢討。

(四) 建置維運本計畫師徒交流平台專區。

(五) 本計畫訓練職類及受理師傅申請期間之公告。

四、職訓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二) 本計畫訓練職類之調查及規劃。

(三) 本計畫訓練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四) 本計畫之宣導、執行、教育研習、受理師傅申請、審查師傅資 格、師徒配對及核定、補助款之核發、協助完成師徒訓練綱要 及關懷輔導等事項。

(五) 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六) 師徒交流平台專區相關資料之登錄及管理。

五、就服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規劃辦理適訓推介教育訓練。

(二) 評估青年適訓職類及推介青年參訓。

六、本計畫所稱師徒制,指透過經驗豐富之資深師傅(以下簡稱師傅) 帶領參訓青年(以下簡稱徒弟)學習技能,以師徒緊密之教導互

(2)

動,協助徒弟於實務訓練環境建構職涯發展及就業能力。

本計畫訓練期間由師徒雙方依訓練職類、學習歷程等條件議 定,且每月訓練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為推動師徒制訓練,本計畫於訓練期間內最長補助一年。但 經職訓中心評估技術養成需延長訓練者,最多得延長一年。

七、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十八歲以上二十九歲 以下,非在學之未就業青年。

前項訓練對象之年齡,依登入本計畫交流平台報名日為計算 基準;報名成功之有效期限自報名完成當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符合第一項規定之青年,且有意願參與本計畫者,應登入本 計畫交流平台報名參訓。但參加本計畫中途自行離訓或經退訓達 二次(含)者,自第二次離(退)訓日起二年內(含當年)不得參加本 計畫。

八、本計畫辦理之訓練職類,應以就業或創業機會明確,需長期學習 養成者,並具有勞動市場價值者。

符合前項條件之職類由本局與各職訓中心依轄區產業需求 及特色規劃,並由本局核定後公告。

九、師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受僱於十人以下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

(二) 具備前點訓練職類專長,且實際工作五年以上。

(三)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與專業領域相關專業或技術,參加本計畫時仍從業於專業 領域且績效優良或有具體貢獻者。

2. 曾任國際級或國家級重要專業競賽選手、教練或裁判者。

3. 曾獲頒國際級或國家級重要專業技能獎項者。

4. 具不易羅致之特殊專長或技能,持有作品或證明者。

5. 具有新興就業機會之特別領域專長,經長期學習且持有證明 者。

(3)

十、符合前點條件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要訓練地點所在地之職 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 個人申請表。

(二) 從業年資證明。

(三) 前點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 經公告職類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產(職、企)業工會等 團體或各級學校之推薦書(無者免附)。

(五) 其訓練地點及使用設備係為事業單位所有者,應另檢附事業單 位同意書(自營作業者免附)。

(六) 其他於執業期間或在專業領域服務具體事蹟證明、作品或服務 機關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或足資證明服務優良之文件等(無 者免附)。

(七) 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

前項應備文件未備齊者,職訓中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第一項申請期間由本局公告之。

十一、職訓中心於申請人文件備齊後,組成專家遴選小組進行資格審 查;必要時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十二、申請人經職訓中心資格審查通過後,需完成本計畫相關教育研 習,始由職訓中心將其資訊登入本計畫交流平台。

本計畫師傅資格有效期限為二年,並自職訓中心將相關資 訊登入本計畫交流平台當日(含)起算。

師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得廢止其資格,並將相 關資訊於本計畫交流平台下架:

(一) 違反本計畫師傅之義務,情節重大。

(二)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 金。

(三) 訓練不當或不能勝任指導工作。

十三、徒弟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4)

(一) 具備第七點規定之資格。

(二) 需經由師傅遴選決定。

師傅與徒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配對:

(一) 師傅及徒弟曾為或現為配偶、三等親等內之血親、一親等內之 姻親。

(二) 師傅現與或曾與徒弟訂有婚約。

(三) 師傅現為或曾為徒弟之法定代理人。

一名師傅最多訓練兩名徒弟。但有特殊情形經職訓中心同 意者,不在此限。

十四、師傅與徒弟經依前點規定配對成功後,應於三十日內接受職訓 中心輔導協助,共同完成訓練綱要、簽訂訓練契約,並提出徒 弟結訓認定標準,經職訓中心核定後,始得實施訓練。

前項作業逾期未完成者,視為配對不成功;同一訓練綱要 不得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

十五、師傅於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師傅應依訓練綱要親自督導訓練及批閱徒弟訓練雙週誌,並定 期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

(二) 提供徒弟技能訓練、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

(三) 不得將與訓練目的無關之任務交予徒弟執行,且所託付之任務 應切合徒弟之能力。

(四) 無償提供訓練設施、設備供徒弟使用。但師徒議定由徒弟應自 行準備者,不在此限。

(五) 對於訓練設施、設備之使用,應對徒弟說明操作程序並示範 後,始得讓徒弟進行操作。

(六) 徒弟有離(退)訓之事實,應自離(退)訓日之次日起五日內告 知職訓中心。

(七) 應配合職訓中心或就服中心參與教育研習、訓練查核及成效評 估,項目如下:

1. 參與本計畫教育研習及交流。

(5)

2. 接受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查及就業調查等相關訪查事 宜。

3. 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實地訪視評核時,師傅並應參 與說明。

十六、徒弟於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應接受師傅之指導、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並確實完成訓 練範疇內所託付之任務。

(二) 應遵照師傅說明示範方式,操作使用所提供之訓練設施及設 備。

(三) 應填寫訓練雙週誌,並與師傅依訓練綱要定期檢核成效。

(四) 於參訓期間因故離(退)訓,應於離(退)訓生效日之十五日 前告知師傅及職訓中心。

(五) 於參訓期間受僱用,應於受僱用日之次日起十日內告知師傅及 職訓中心。

(六) 應配合職訓中心或就服中心參與教育研習、訓練查核及成效評 估,項目如下:

1. 參與本計畫教育研習及交流。

2. 接受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查及就業調查等相關訪查事 宜。

3. 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實地訪視評核時,徒弟並應參 與說明。

4. 於訓練結束後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十七、職訓中心應依核定訓練綱要及實際訓練徒弟人數,補助師傅指 導費及徒弟訓練津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 師傅:指導每名徒弟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其餘訓 練費用不予補助。

(二) 徒弟:每名徒弟每月補助一萬元。

徒弟於訓練期間由職訓中心投保勞工保險。但訓練期間受 僱用者,由僱用單位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6)

十八、訓練綱要經核定後,必要時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及不低於原核 定訓練規格之原則下,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經師徒及職 訓中心同意後,始得依變更事項辦理。

十九、訓練補助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職訓中心應終止訓練之實 施:

(一) 師傅以其他名義(目)向徒弟收取訓練費用,而有圖利或詐欺等 事實者。

(二) 非由師傅本人督導訓練。

(三) 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

(四) 同一計畫重複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

(五)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職訓中心或就服中心,定期或不定期 訓練之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職訓中心或就服 中心函告限期改善,仍不配合辦理。

(六) 其他違反法規、本計畫或辦理不善之情事,經本局或職訓中心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七) 違反第十三點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八) 未依核定之訓練綱要實施訓練,情節重大。

職訓中心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終止訓練者,並得視其情 節,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已核發者,依責任歸 屬追繳已撥付師傅或徒弟之補助款;並自作成處分日或司法機 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補助本計畫。師傅或徒弟經書面通 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十、師傅應依下列規定檢具資料,經職訓中心審查通過後受領補助 款項:

(一) 指導費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申請(當月十日前,

逾時併入下次申請)。惟訓練期間內前三個月之費用於第四個 月當月十日前申請。

(二) 應檢送之核銷文件:

1. 請款領據。

(7)

2. 訓練雙週誌(影本)。

3. 參訓徒弟名冊。

4. 匯款帳戶資料

徒弟應依下列規定檢具資料,經職訓中心審查通過後受領 補助款項:

(一) 訓練津貼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申請(當月十日前,

逾時併入下次申請)。惟訓練期間內前三個月之訓練津貼於第 四個月當月十日前申請。

(二) 應檢送之核銷文件:

1. 請款領據。

2. 訓練雙週誌。

3. 匯款帳戶資料。

4. 訓練成果(作品或其他得展現訓練成果之證明等,於結訓時繳 交)。

二十一、訓練補助期滿後,徒弟應展現訓練成果,並接受職訓中心實 地訪查及輔導就業或創業。徒弟之就業情形及訓練成果將作 為師傅之訓練成效,並由職訓中心登入於師徒交流平台專 區。

二十二、徒弟於訓練期間內前三個月中途離(退)訓,師傅之訓練費及 徒弟之訓練津貼不予核發;自第四個月起如有中途離(退)

訓者,依每月實際參訓日數佔當月訓練日數之比例支給。

二十三、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 屬職訓中心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

津貼或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並公告 之。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央研 究院陳院士省身, 於七十九年十 一月二日拜訪行政院, 並建議我國應提升數 學水準, 每年舉辦優秀高中應屆畢業生全國 性考試, 加以選拔、 訓諫, 以參加世界性數 學競賽。 因大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影響國內就 業市場,為協助一百十年應屆畢業青年強化求職準備,並鼓勵青年

二、

(一) 現職校長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基本資料表、校長辦學 績效評鑑、本局提供之年度考核、校長遴選理念說明會

本活動國小組僅限國小三到六年級學生參賽,國中組僅限國中學生參賽,若經查證發現 有不符合參賽資格,或為參賽所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有偽造或變造,冒名頂替加者,該

本計畫執行完畢後,若有學員狀態係屬不穩定,仍未就學、就業或參

3.本參訓班別為政府及學會補助費用之課程,除開訓前可辦理退訓,退還已繳費用

申請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計畫書 (參考格式) 一、 計畫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