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師高徒計畫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 日勞職訓字第 1020505389 號令訂定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青年專業技術能力,
透過師徒教導之訓練(以下簡稱師徒制)傳承工作技能及經驗,促 進其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 局);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及 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
三、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 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二) 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 本計畫整體執行管控、成效統計分析及檢討。
(四) 建置維運本計畫師徒交流平台專區。
(五) 本計畫訓練職類及受理師傅申請期間之公告。
四、職訓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二) 本計畫訓練職類之調查及規劃。
(三) 本計畫訓練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四) 本計畫之宣導、執行、教育研習、受理師傅申請、審查師傅資 格、師徒配對及核定、補助款之核發、協助完成師徒訓練綱要 及關懷輔導等事項。
(五) 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六) 師徒交流平台專區相關資料之登錄及管理。
五、就服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規劃辦理適訓推介教育訓練。
(二) 評估青年適訓職類及推介青年參訓。
六、本計畫所稱師徒制,指透過經驗豐富之資深師傅(以下簡稱師傅) 帶領參訓青年(以下簡稱徒弟)學習技能,以師徒緊密之教導互
動,協助徒弟於實務訓練環境建構職涯發展及就業能力。
本計畫訓練期間由師徒雙方依訓練職類、學習歷程等條件議 定,且每月訓練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為推動師徒制訓練,本計畫於訓練期間內最長補助一年。但 經職訓中心評估技術養成需延長訓練者,最多得延長一年。
七、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十八歲以上二十九歲 以下,非在學之未就業青年。
前項訓練對象之年齡,依登入本計畫交流平台報名日為計算 基準;報名成功之有效期限自報名完成當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符合第一項規定之青年,且有意願參與本計畫者,應登入本 計畫交流平台報名參訓。但參加本計畫中途自行離訓或經退訓達 二次(含)者,自第二次離(退)訓日起二年內(含當年)不得參加本 計畫。
八、本計畫辦理之訓練職類,應以就業或創業機會明確,需長期學習 養成者,並具有勞動市場價值者。
符合前項條件之職類由本局與各職訓中心依轄區產業需求 及特色規劃,並由本局核定後公告。
九、師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受僱於十人以下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
(二) 具備前點訓練職類專長,且實際工作五年以上。
(三)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與專業領域相關專業或技術,參加本計畫時仍從業於專業 領域且績效優良或有具體貢獻者。
2. 曾任國際級或國家級重要專業競賽選手、教練或裁判者。
3. 曾獲頒國際級或國家級重要專業技能獎項者。
4. 具不易羅致之特殊專長或技能,持有作品或證明者。
5. 具有新興就業機會之特別領域專長,經長期學習且持有證明 者。
十、符合前點條件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要訓練地點所在地之職 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 個人申請表。
(二) 從業年資證明。
(三) 前點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 經公告職類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產(職、企)業工會等 團體或各級學校之推薦書(無者免附)。
(五) 其訓練地點及使用設備係為事業單位所有者,應另檢附事業單 位同意書(自營作業者免附)。
(六) 其他於執業期間或在專業領域服務具體事蹟證明、作品或服務 機關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或足資證明服務優良之文件等(無 者免附)。
(七) 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
前項應備文件未備齊者,職訓中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第一項申請期間由本局公告之。
十一、職訓中心於申請人文件備齊後,組成專家遴選小組進行資格審 查;必要時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十二、申請人經職訓中心資格審查通過後,需完成本計畫相關教育研 習,始由職訓中心將其資訊登入本計畫交流平台。
本計畫師傅資格有效期限為二年,並自職訓中心將相關資 訊登入本計畫交流平台當日(含)起算。
師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得廢止其資格,並將相 關資訊於本計畫交流平台下架:
(一) 違反本計畫師傅之義務,情節重大。
(二)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 金。
(三) 訓練不當或不能勝任指導工作。
十三、徒弟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具備第七點規定之資格。
(二) 需經由師傅遴選決定。
師傅與徒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配對:
(一) 師傅及徒弟曾為或現為配偶、三等親等內之血親、一親等內之 姻親。
(二) 師傅現與或曾與徒弟訂有婚約。
(三) 師傅現為或曾為徒弟之法定代理人。
一名師傅最多訓練兩名徒弟。但有特殊情形經職訓中心同 意者,不在此限。
十四、師傅與徒弟經依前點規定配對成功後,應於三十日內接受職訓 中心輔導協助,共同完成訓練綱要、簽訂訓練契約,並提出徒 弟結訓認定標準,經職訓中心核定後,始得實施訓練。
前項作業逾期未完成者,視為配對不成功;同一訓練綱要 不得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
十五、師傅於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師傅應依訓練綱要親自督導訓練及批閱徒弟訓練雙週誌,並定 期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
(二) 提供徒弟技能訓練、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
(三) 不得將與訓練目的無關之任務交予徒弟執行,且所託付之任務 應切合徒弟之能力。
(四) 無償提供訓練設施、設備供徒弟使用。但師徒議定由徒弟應自 行準備者,不在此限。
(五) 對於訓練設施、設備之使用,應對徒弟說明操作程序並示範 後,始得讓徒弟進行操作。
(六) 徒弟有離(退)訓之事實,應自離(退)訓日之次日起五日內告 知職訓中心。
(七) 應配合職訓中心或就服中心參與教育研習、訓練查核及成效評 估,項目如下:
1. 參與本計畫教育研習及交流。
2. 接受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查及就業調查等相關訪查事 宜。
3. 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實地訪視評核時,師傅並應參 與說明。
十六、徒弟於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應接受師傅之指導、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並確實完成訓 練範疇內所託付之任務。
(二) 應遵照師傅說明示範方式,操作使用所提供之訓練設施及設 備。
(三) 應填寫訓練雙週誌,並與師傅依訓練綱要定期檢核成效。
(四) 於參訓期間因故離(退)訓,應於離(退)訓生效日之十五日 前告知師傅及職訓中心。
(五) 於參訓期間受僱用,應於受僱用日之次日起十日內告知師傅及 職訓中心。
(六) 應配合職訓中心或就服中心參與教育研習、訓練查核及成效評 估,項目如下:
1. 參與本計畫教育研習及交流。
2. 接受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查及就業調查等相關訪查事 宜。
3. 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實地訪視評核時,徒弟並應參 與說明。
4. 於訓練結束後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十七、職訓中心應依核定訓練綱要及實際訓練徒弟人數,補助師傅指 導費及徒弟訓練津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 師傅:指導每名徒弟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其餘訓 練費用不予補助。
(二) 徒弟:每名徒弟每月補助一萬元。
徒弟於訓練期間由職訓中心投保勞工保險。但訓練期間受 僱用者,由僱用單位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十八、訓練綱要經核定後,必要時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及不低於原核 定訓練規格之原則下,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經師徒及職 訓中心同意後,始得依變更事項辦理。
十九、訓練補助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職訓中心應終止訓練之實 施:
(一) 師傅以其他名義(目)向徒弟收取訓練費用,而有圖利或詐欺等 事實者。
(二) 非由師傅本人督導訓練。
(三) 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
(四) 同一計畫重複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
(五)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職訓中心或就服中心,定期或不定期 訓練之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職訓中心或就服 中心函告限期改善,仍不配合辦理。
(六) 其他違反法規、本計畫或辦理不善之情事,經本局或職訓中心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七) 違反第十三點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八) 未依核定之訓練綱要實施訓練,情節重大。
職訓中心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終止訓練者,並得視其情 節,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已核發者,依責任歸 屬追繳已撥付師傅或徒弟之補助款;並自作成處分日或司法機 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補助本計畫。師傅或徒弟經書面通 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十、師傅應依下列規定檢具資料,經職訓中心審查通過後受領補助 款項:
(一) 指導費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申請(當月十日前,
逾時併入下次申請)。惟訓練期間內前三個月之費用於第四個 月當月十日前申請。
(二) 應檢送之核銷文件:
1. 請款領據。
2. 訓練雙週誌(影本)。
3. 參訓徒弟名冊。
4. 匯款帳戶資料
徒弟應依下列規定檢具資料,經職訓中心審查通過後受領 補助款項:
(一) 訓練津貼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申請(當月十日前,
逾時併入下次申請)。惟訓練期間內前三個月之訓練津貼於第 四個月當月十日前申請。
(二) 應檢送之核銷文件:
1. 請款領據。
2. 訓練雙週誌。
3. 匯款帳戶資料。
4. 訓練成果(作品或其他得展現訓練成果之證明等,於結訓時繳 交)。
二十一、訓練補助期滿後,徒弟應展現訓練成果,並接受職訓中心實 地訪查及輔導就業或創業。徒弟之就業情形及訓練成果將作 為師傅之訓練成效,並由職訓中心登入於師徒交流平台專 區。
二十二、徒弟於訓練期間內前三個月中途離(退)訓,師傅之訓練費及 徒弟之訓練津貼不予核發;自第四個月起如有中途離(退)
訓者,依每月實際參訓日數佔當月訓練日數之比例支給。
二十三、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 屬職訓中心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
津貼或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並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