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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力就業計畫推介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4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90511411 號函訂定發布
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程序建立失業者及計畫職缺資料:
(一) 計畫核定後於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新增職缺,並以 公告受理登記七日為原則。
(二) 欲參加本計畫之失業者應親赴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台、
據點辦理求職登記,失業者自行填寫求職登記表,並註記 時間。
(三) 由櫃檯人員將資料鍵入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並勾 選專案類別為培力就業計畫。
二、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核定函之核定人數,依下列規定篩選出推介 名冊:
(一) 自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勾選此專案類別之名單或民 間團體自行推介符合資格之失業者中篩選,並以計畫需求、
核定執行區域內之失業者為優先。
(二) 如登記參與培力就業計畫之失業者數量不足,由就服機構 自失業者資料庫裡篩選資格符合之失業者辦理推介,並以 計畫需求、核定執行區域內之失業者為優先。(應先電話確 認其意願)
(三) 篩選出之失業者名單,由就服機構使用勞保電子閘門查詢 其加保情形。
(四) 確認其資格無誤製作推介名冊(含可勾選錄取、不錄取,
並註記未錄取原因等欄位)併送民間團體辦理面試遴選。
三、 民間團體依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之推介名冊,應於一週內完 成面試,將加蓋承辦人及主管章之遴用結果,回報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含未錄取原因,得用傳真方式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用 人員人數與資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回覆民間團體核定派工函得以傳真方式辦理
(傳真函上須蓋用承辦人及主管章)。
四、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核對民間團體之人員遴用結果、延用人員以 及專案管理人後,將其人員資料建檔(如有部分工時者亦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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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印製該項計畫之人員進用名冊存檔備查。
五、 民間團體自收悉核定派工函,進用人員始得開始上工,並將實際 上工人員及日期通知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民間團體之計畫,自本會核定函發文日起二個月內須完成人力之 推介、遴用、報備、核定派工。
六、 民間團體與進用人員間之進用及工作規範事項,應參照多元就業 開發方案民間團體計畫作業手冊辦理。
七、 民間團體如遇進用人員離職,須依規定辦理人員更換、遞補,並應 於人員異動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並 應於一個月內完成遞補。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民間團體通報離職員額後,依缺額人數需求 辦理推介及派工作業。
八、 專案管理人由民間團體自行遴選,並經民間團體理事會(董事會)
通過後,報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酌其資格經歷與計畫需要審理 同意後始得聘用。解職時亦應敘明正當理由,提請理事會(董事 會)通過後,報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
因理事會(董事會)舉行時間,以致前項規定造成進用及解職發生 困難者,得舉證報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後,於下次理事會(董 事會)補行通過之程序。
九、 核定計畫之人員進用,應遵守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相關 規定。
十、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辦理進用人員相關權責工作如下:
(一) 輔導進用人員簽署參與培力就業計畫意願書(如附件)。
(二) 無法於二個月內完成人力遴用、報備、核定派工之民間團 體,應註銷其未進用之核定名額,並將註銷結果副知本會。
(三) 人員離職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遞補作業者,得註銷其名額,
並將註銷結果副知本會。
(四) 提供離職人員就業服務。
(五) 民間團體如有人員異動頻繁或大量離職等情節,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應詳細了解原因,必要時得暫停人員離職遞補作 業。暫停遞補作業期間得不計入第三款之一個月作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