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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年應屆畢業青年尋職津貼計畫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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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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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年應屆畢業青年尋職津貼計畫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16 日勞動發就字第 1100512402 號令訂定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影響國內就 業市場,為協助一百十年應屆畢業青年強化求職準備,並鼓勵青年 積極尋職,爰提供青年尋職期間之經濟支持,以減輕青年負擔,使 青年安心求職並能順利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 下:

(一) 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 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 資訊作業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 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 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 尋職津貼之受理申請、審核及發給等事項。

(三) 尋職津貼之查對、撤銷、廢止及申訴處理。

(四)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 本計畫適用對象為本國籍年滿二十歲至二十九歲之未就業青年,且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期間 畢業。但經教育部或就讀之國內學校認定為一百零九學年度 應屆畢業者,不在此限。

(二) 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或已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 險且月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以下同)二萬三千一百元以下。

(三) 未有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農民保險。

本國籍年滿二十歲至二十九歲之未就業青年,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八年九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畢業,畢業後依兵 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且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含)後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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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符合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得適用本計畫。

五、 青年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

加入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並完成下列求職準備項目之一,得 於本計畫專區申請參加計畫:

(一) 於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至少完成下列一種職業心理測驗:

1、 我喜歡做的事-職業興趣探索。

2、 工作氣質。

3、 求職端工作風格。

(二) 於本署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臺「就業促進研習課程專區」

至少完成一門數位學習課程。

六、 青年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檢附上傳下列文件,於本計畫專區申領第一次尋職津貼二千元;逾 期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等資料說明)。

(二)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 畢業證書影本。

(四)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 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參加本計畫之青年,除前項文件外,應另 檢附上傳退役證明文件影本。

青年參加本計畫期間,為自檢附上傳規定文件之次日起九十日 內;其參加本計畫,並以一次為限。

七、 青年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日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領 第二次尋職津貼一萬元:

(一) 進行二次以上求職。

(二) 接受一次以上之就業輔導服務。

前項第二款所稱就業輔導服務,指由青年職涯發展中心、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之個別化諮詢服務、就業促進研習等活動,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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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青年線上諮詢平臺等相關服務。

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七日內,於本 計畫專區檢附上傳第一項所定二次以上求職及接受就業輔導服務之 紀錄;逾期者,不予受理。

八、 青年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一日至六十日之期間內,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者,得申領第三次尋職津貼一萬元:

(一) 進行三次以上求職。

(二) 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次以上之推介就業服務。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六十七日內,於本計 畫專區檢附上傳前項第一款所定三次以上求職之紀錄;逾期者,不 予受理。

九、 青年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六十一日至九十日之期間內,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者,得申領第四次尋職津貼一萬元:

(一) 進行三次以上求職。

(二) 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二次以上之推介就業服務。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九十七日內,於本計 畫專區檢附上傳前項第一款所定三次以上求職之紀錄;逾期者,不 予受理。

十、 青年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日內,已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參 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二點規定申領尋職津 貼。

青年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一日至六十日之期間,已從事按月 計酬全時工作,且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 點規定申領尋職津貼。

前二項已就業之青年,因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離職 而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得於原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九十日內,依本 計畫規定申領尋職津貼。

十一、 本計畫所定求職紀錄之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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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應徵單位名稱。

(二) 應徵職務名稱。

(三) 求職人姓名。

(四) 求職日期。

十二、 青年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服務之日起七日內,以自行 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回覆推介卡予原推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十三、 青年申領尋職津貼應檢附上傳之文件不全者,經分署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四、 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青年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十五、 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發給尋職津貼;已發給者,

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 不實申領。

(二) 有第十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三) 同一青年於同期間已參加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已領取 職前訓練學習獎勵金、失業給付或其他中央政府因應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定性質相同之津貼或補(獎)助。

(四) 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對。

(五) 其他不符合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十六、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津貼之發給或停止,

視預算額度進行調整,並公告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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