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 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年 月 日填
單 位 官職等
職 稱 姓 名
本次申請 赴大陸地區 起訖日期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共 日
前次 赴大陸地 區日期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共 日
本年曾赴 大陸地區 次 數
赴大陸地 區之地點
最近三年內
□否□曾為 右列人員
(如最近三 年內曾為右列 人員,不適用 本表,請另依 相關規定申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 項第二款所列人員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列人員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人員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 法所公告職務之人員
事 由 檢附文件 在大陸聯絡電話 備 考 非
公 務
□參團旅遊觀光 行程表
□個人或家庭旅遊觀光 行程表
□探訪親友 大陸親友名單
□其他(敘明事由) 相關文件
公
務
所屬中央機關、直轄 市、縣(市)政府或授權機
關同意或核定 (檢附如邀請函、活動行程表)
交流活動與業務關聯性 邀請單位
同案其他出國人員 人數 姓名 □轉機(船)
申請人 單位
主管 政風
單位 批
人事 示 單位 核稿
申請人應詳閱背面注意事項並於簽名欄簽章 附表二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 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1、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首重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參訪、旅遊宜結伴同行,不宜單獨前往陌生 或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2、為確保自身健康及安全,非必要不宜前往大陸重大疫病地區,以防感染疫病。相關資訊請查詢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www.cdc.gov.tw)。
3、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進行交流;以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不 得涉及公務相關活動。
4、請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對大陸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
並注意維護國家機密及一般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 息、物品或資訊。
5、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確實辦理請假手續,詳實申報請假事由、地點,並據實提出申請,不得未 經申請即擅赴大陸地區或由第三地轉赴大陸地區,違者將依相關法令處罰。
6、政府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之政策,公務員不適宜進入大陸地區從事入學 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各機關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等人事法令於差勤與管理上從嚴管制。
7、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或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擅自與大陸地 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2)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8、大陸地區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時,應提高警覺。因故受強暴、
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報告所屬機關(構)、委託機關或監督機 關長官,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9、為協助各機關建立完整內部管理及協處平臺,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 表,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
以上申請表及注意事項申請人均已據實填寫並詳閱確實遵守。
申請人簽章:______________
小叮嚀:
1、證照應妥善保管。
(1)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洽請出發地機船公司協助辦理返臺。
(2)遺失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洽公安部門(一一0)取得報案證明,向大陸出入境部門申請補發 臨時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在大陸地區遭遇急難事件(傷病、交通事故、搶劫等),協助處理窗口電話如下:
(1)海基會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00-八八六-二-二五三三九九九五。
(2)大陸相關單位電話:公安報案專線(一一0)。救護車通報專線(一二0)。各地旅遊局、臺商協會查 號電話(市內查號台:一一四;長途查號台:一一六)。
3、公務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一併於赴陸人 員返臺通報表載明;必要時,各機關(構)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免付費專線電話:0二-二九一 六一二九五)協助處理。
4、如係第一次赴陸,建議赴陸前先行參加「赴陸相關規範與程序」相關研習課程,或至「e 等公務 園」網站(http://elearning.hrd.gov.tw/)閱讀公務員赴陸相關線上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