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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總處更新國民所得的衡量標準,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到底哪邊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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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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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總處更新國民所得的衡量標準,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到底哪邊改變了

1. 為何要把 GNP 改為 GNI ?

由於聯合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簡稱 SNA)為更清楚表達用詞之經濟 內涵,已將原國民生產毛額(GNP)改稱為國民所得毛額(GNI),為利國際比較,主計總處遂於 103 年 11 月發布國民所得統計時,同步進行名詞修訂。

2. 什麼是常住居民?華僑是常住居民?外勞是常住居民?

依據聯合國 2008 年版 SNA 定義,常住居民係指在一定期間(通常為一年以上)主要經濟利益中心 (centre of predominant economic interest)位於本國之個人、公司、政府機構及各種非營利機構 等;其中主要經濟利益中心係指於該經濟領域之某個固定或不固定地點、住宅、生產場地或其他場 所,長時間(通常為一年以上)地從事具顯著規模的經濟活動及交易行為。

治外法權機構視為領土延伸,故使領館及駐外軍事機構人員,雖然住在國外,卻應為本國常住居民;

長期停留本國的外國勞工,如外傭、外勞等,因主要經濟利益中心位於國內,屬本國常住居民;短 期出國、旅遊或開會者,因主要經濟利益中心位於國內,亦屬本國常住居民。至於本國國民而主要 經濟利益中心位於國外者,如華僑及大陸台商等則不為本國常住居民;而外國勞工若僅短期停留,

如客座教授、水利專家等,亦不屬常住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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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為什麼有時講「國民」,有時又稱「國內」?經濟成長率又以何者為計算基礎?

國內生產毛額(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為在本國(或一定地區)疆域以內所有生產機構或單位 之生產成果,不論生產者係本國人或外國人;而國民所得毛額係本國常住居民在國內及國外從事生 產之結果。在對外開放之經濟社會中,常有外國人在本國疆域內提供生產要素從事生產(如受僱工作 或投資經營生產事業或設置分支機構),其生產結果雖屬於本國國內生產,但其分配(即國外要素所 得支出)則不歸屬於本國常住居民。

因此,如將國內生產減支付給國外要素所得支出,加來自國外要素所得收入即等於國民所得毛額 (Gross National Income, GNI)。即:

GNI = GDP + 國外要素所得收入淨額(收入-支出)

因國外要素所得收入淨額牽涉各國外匯流動,因時差、歸類或常住人口紀錄等誤差,致國家間同項 金額可能不等,加以國民所得毛額部分為其他地區之生產成果,不易顯現一地區之經濟活動情況;

故我國循國際慣例,經 83 年 11 月 23 日第 147 次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決議,經濟成長率由實質 GDP 之年增率計算,復經 103 年 11 月 20 日國民所得統計專案審查會決議,改以連鎖法衡量經濟成長率。

4. 經濟成長率為什麼會修正?

世界各國 GDP 及經濟成長率統計均有季估計、年修正及五年修正等階段性作業及發布機制,如美國,

每季 GDP 及經濟成長率會在次季發布 3 次不同的統計值(Advance Estimate、Second Estimate、Third Estimate),並在未來 3 年內年修正(annual revisions)3 次,每 5 年則再進行所有時間數列的全 面修正(comprehensive revisions);日本除有 2 次季速報、2 次年修正及每 5 年的全面修正外,

亦常不定期的回溯修正歷史資料。

GDP 及經濟成長率統計會一直不斷修正,無最終確定數的原因,在短期來說,係由於 GDP 及經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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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統計的複雜性,相關來源資料及編算方法極為多元細密,統計結果不易於短期內確定;長期來說,

則是因 GDP 編製的規範基礎-聯合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會因應經 濟模式及研究發展的不斷改變而持續改版並重新定義 GDP 的涵括範圍(如過去 GDP 不含軟體投資,

後來將之納入),為維持整體時間數列編算基準之一致性,歷史資料亦須配合調整。

5. 衡量實質 GDP 與經濟成長率之方法為何要改為連鎖法?

經濟成長率之衡量,以往係採「定基法」(fixed-based),亦即選定某一年為基期,各年(季)均以該 年之價格結構為權數,計算實質 GDP 數據,再根據實質 GDP 計算經濟成長率。

定基法雖有計算簡便的優點,但由於跨期之間商品的相對價格變化,往往造成替代性偏誤

(substitution bias),且離基期年愈遠,偏誤愈大。近年來因技術進步,ICT 產品系統性跌價之訂 價模式,使得定基法之替代性偏誤具累積性而逐年擴增,加以其占整體經濟比重的不斷上升,更加 重此一偏誤之影響幅度,因而主要國家多改採「連鎖法」(chain-linked)。

連鎖法與定基法之主要差異在於,連鎖法不採固定基期,而是以最近期的價格作為權數,例如 t+1 年的實質 GDP 以 t 年價格權數計算(即以 t 年為基期),t+2 年則以 t+1 年價格權數計算…,亦即在連 鎖法之下,基期不斷更動,而 n 年之時間數列將會產生 n 組相同基期之實質 GDP(即 t 年與 t+1 年為 1 組,t+1 年與 t+2 年為 1 組…),每年的經濟成長率則依據各組實質 GDP 之變動計算而得。

因此,若選定某一年為 100(該年稱為參考年,reference year),將各年成長率加以連鎖(相乘),可 形成一個剔除物價變動因素的指數數列,稱為連鎖量指數(chained volume index);將參考年名目 金額乘以各年連鎖量指數數列,則可得連鎖值(chained dollar)數列。連鎖量指數之變動率與連鎖 值變動率相等,且不因參考年變動而改變;各年 GDP 連鎖量指數變動率(等於連鎖值變動率)即為經 濟成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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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連鎖值應用應注意事項

不同於定基法計算之實質 GDP 具備可加性(亦即細項加總與總數間無殘差,且當總數拆解為細項,項 目間之相對重要性可獲確保),連鎖值並無可加性(non-additivity),如實質 GDP≠C+I+G+X-M,民間 消費也不等於食品、衣著等各類消費連鎖值之加總數等,使得原以定基法實質 GDP 及其組成項目實 質金額資料所作的各項應用受到限制。例如:

(一)各組成項目連鎖值占 GDP 連鎖值之比重,已不代表各組成項目之實質分配比或實質結構比。

(二)各期組成項目連鎖值之變動數占前期 GDP 連鎖值比率,已非該組成項目對經濟成長之貢獻。

(三)一般經濟模型之若干定義式(如實質 GDP=C+I+G+X-M)已不適用。

其他原本因實質 GDP 可加總,而進行之各項資料應用,均可能受到影響,故對於連鎖值資料之使用,

需更為審慎。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總處

http://www.dgbas.gov.tw/lp.asp?ctNode=2370&CtUnit=1088&BaseDSD=7&mp=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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