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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聘僱制度 之檢討及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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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聘僱制度 之檢討及效益評估

中華經濟研究院

中華民國102 年 11 月

I

(2)

摘要

為瞭解臺灣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制度檢討及效益評估,本研究透過國際發 展趨勢比較,企業問卷調查及深度訪談,彙整相關結論與政策建議。就研究結論 言:

一、國際發展趨勢與比較

1. OECD 國家聘僱改革趨勢,包括:專業人士的聘僱行政程序愈趨簡化與 便捷、工作監測系統愈趨完備、評點制度持續拓展與推行、薪資門檻仍為聘僱主要 考量條件、對於國際學生之尋職期有延長趨勢以及專業人員受雇者之比重持續上 升等。

2. 評點制之優缺分析,評點制之優點,包括:(1)經濟面向,透過明確界 定相關指標以及配合經濟和勞動力市場的目標設定或預估,可以兼顧聘僱需要與 平衡;且透過評選系統的調整,可以盡量免除對國內勞工不利影響的負面效果;

能增強就業基礎型移民;可符合該國最廣泛的經濟利益與發展目標與標準,從而 促進該國競爭力。以及(2)政治與社會面向,透過公開透明之審核標準,能提振政 府相關政策的公信力;可以避免因個案審批而致的鬥法花招;可以避免個別層面 的挑戰與摩擦,以及兼顧外籍與本國勞動間的需求平衡,有助於族群融合。但評 點制也需針對國內之人口年齡結構、產業發展特色、教育政策、勞動政策、移民政策 等加以設計考量,也須考慮其他競爭對手之特色,耗費之行政、制度成本不可小 覷。

二、問卷調查結果與訪談資料分析彙整

本研究針對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企業進行問卷調查,得到612 份有效樣本。

主要發現包括:

1. 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主要原因為: 解決專業人員不足(43.8%)、彌 補高階主管與專業經理人員不足(22.2%)、業務/教學需要(18.8%)、從事特殊 技術研發或技術移轉(17.8%)。主要效益以提升人力資源素質(36.4%)、提升 管理決策能力(30.4%)、增進技術研發與產品創新能力(22.7%)、擴大市場行 銷與通路(22.1%)、增加產值或銷售值(16.2%)為最主要。此外,有高達七成 以 上 的 企 業 未 遭 遇 困 擾 , 至 於 表 達 困 擾 者 , 以 工 作 簽 證 移 民 法 規 的 限 制

(15.7%)、稅務等法規繁瑣(6.4%)、文化與價值觀差異(5.6%)為主要。

2.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對本國專業人士勞動條件的影響,將依聘僱之專業層 次與技術水準而有不同。聘僱有外籍高階經理與專業主管的企業認為對本國專業 人士的勞動條件有正面影響,並以教育訓練、就業機會為主要;而聘僱有年資或 專業水準較低者則認為對於本國專業人士之勞動條件較易有負面影響,不過因此 類之聘僱家數較少,比重甚低,不具有顯著意義,多數企業仍以無影響為主。

企業聘僱主要招募管道,多數以合作企業廠商引薦、員工推薦或自行招募;

II

(3)

至於聘僱僑外生則增加有學校或教育機構建教合作之管道。至於聘僱法規的困擾 七成以上企業表示未受困擾,且技術或管理層次愈高者,未受法規困擾的比例愈 高。至於遭遇問題或困擾,主要以申請步驟與行政程序、對聘僱人員之資格限制、

聘僱期限與展延期限等為主,惟遭遇困擾企業比重在10%以下。

至於主要政策建議,包括:

一、工作簽證移民法規等之改革建議

1. 實施便民之網路申請、送件與審核,以線上(on line)申請審核,透過 網路之無遠弗屆,簡化並節約相關申請作業之行政成本與時間成本。

2.聘僱外籍專業人士與移民政策之接軌,建議外籍專業人士的聘僱可採雙軌 制,即對於有聘僱時效需要的企業,以優化現行外籍聘僱制度為主要執行方式,

但對於有心嚮往來台工作之自願行專業人士,則可研擬設計臺灣適用的評點制。

有關評點內容,可就現行國際評點制之採計內容作為參考,諸如年齡(鑒於臺灣 老齡化日趨嚴重,開放之年齡上限不宜超過35 歲),學、經歷,工作收入,華語 程度認證,臺灣特殊經驗等,且初期名額應開放少額試行。

二、聘僱資格限制

國內已推出有會商機制變通管道。惟仍可針對優秀人才適度開放。

三、薪資限制之可行建議

針對現行外籍專業人士之薪資限制,多數企業多表贊同,且根據本研究問 卷調查,反應有此一困擾之企業為相對少數,比例不到5%。惟對於僑外生之初 入職場要求聘僱薪資達到37,619 元/月,仍有若干企業認為可考慮修正。若為考量 臺灣產業發展,或避免有所謂「假白領、真藍領」情事,則也可依產業別、或未來國 內發展人才吃緊之相關工作,實施不同類別之薪資或聘僱資格門檻,以疏導人才 之產業流向。

四、有關稅務法規繁瑣建議

建議可針對外籍專業人士核發外籍人士專用自然人憑證結合於現有之「就業 PASS」,如可方便作業之外,對於其薪資履歷等亦可直接建錄於資料庫。

五、其他建議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檢討

2. 聘僱期限更具彈性,針對不同產業或是不同職業別給與不同的聘僱期限,

如重點產業、亮點產業或是國內短期不易培養的專業人員,可給較長期限。

3. 透過職能供需調查,建立「策略性與技能需求清單」

4. 聘僱政策之及時動態調整與回饋

III

(4)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聘僱制度之檢討及 效益評估

目 次

第一章 緒 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架構與內容 ...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5

第二章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聘僱現況與檢討 ...7

第一節 國內有關外籍專業人士聘僱相關法規沿革 ... 7

第二節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聘僱現況 ... 13

第三節 臺灣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現階段制度之審思與討論 ...15

第三章 國際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現況與趨勢發展 ... 22

第一節 國際外籍專業人士聘僱之現況與發展趨勢 ... 22

專業人士的招募管道愈趨多元 ...23

景氣趨緩但主要國家仍持續招募外籍專業人士 ... 24

評點制度持續拓展與推行 ... 25

薪資門檻仍為主要考量條件 ... 26

歡迎與偏好國際學生但仍有例外 ...26

OECD 有關外國與本地出生受雇者之職業類別變化 ... 29

第二節 主要國家有關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相關政策與作法 ... 30

美國 ... 30

加拿大 ... 36

英國 ... 39

德國 ... 40

澳洲 ... 41

紐西蘭 ... 42

日本 ... 44

韓國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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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香港 ...50

新加坡 ... 51

第三節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評點制度討論 ... 63

第四章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制度之問卷調查分析 ... 73

第一節 母體資料庫敘述統計分析 ... 73

第二節 問卷調查之設計架構與抽樣方法概述 ... 79

調查目的 ... 79

調查對象 ...80

調查內容方向 ... 80

調查方法 ... 81

第三節 問卷調查之結果與分析 ... 81

受訪廠商基本資料與特性 ...81

問卷調查結果分析 ... 83

第四節 本章小結 ... 98

第五章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經濟效益與面臨問題彙整 ... 100

第一節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可能影響 ... 100

第二節 臺灣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瓶頸 ... 105

市場需求面向 ... 105

市場供給面向 ...107

第三節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可能做法與建議 ... 109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18

第一節 研究結論 ...118

國際發展趨勢與比較 ... 118

問卷調查結果分析彙整 ... 121

座談會與訪談結果分析彙整 ... 123

第二節 政策建議 ... 124

參考文獻 ... 131

附錄 1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聘僱制度之檢討及效益評估」 問卷設計 ... 138

附錄 2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聘僱制度之檢討及效益評估」 1 次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 ...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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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聘僱制度之檢討及效益評估」

2 次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 ...161 附錄 4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聘僱制度之檢討及效益評估」

訪談紀錄 ... 166 附錄 5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聘僱制度之檢討及效益評估」評

選會議意見與回覆 ...190 附錄 6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聘僱制度之檢討及效益評估」期

中審查評審意見與回覆 ... 193 附錄 7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聘僱制度之檢討及效益評估」期

末審查評審意見與回覆 ...198

iii

(7)

表 次

2-1  國內有關外籍專業人士聘僱相關法規沿革 ...9 2-2  臺灣年度申請且有效聘僱外國專業人數 ... 14

2-3  近年於臺灣大專院校正式修讀學位之僑外學生人數統

...19 3-1   2004-2010 OECD 等國家有關高等教育學生招收概

... 27

3-2   OECD 國家外國出生工作者之職業分布情況 ...29 3-3  美國才能積分(MBPS)簽證評分系統 ... 35

3-4  加拿大技術移民之國家職業分類表( NOC )評分系統

...37 3-5  英國高技術移民 HSMP 之評分系統表 ... 39

3-6  澳大利亞專業人士居留簽證( EOI )評分系統表 ... 41 3-7  紐西蘭專業人士居留簽證( EOI )評分系統表 ... 43

3-8  日本高水準人才評點制評分系統表 ...46 3-9  韓國評點制評分系統表 ... 49

3-10  香港綜合計分制之評選分數表 ...50 3-11  主要國家科技人才移民政策 ... 55

3-12  主要國家有關聘僱外籍專業人才之做法與措施 ... 57 3-13  先進國家工作簽證計畫 ... 67

3-14  各國評點制內容之比較—簡表 ...68 3-15  各國評點制內容之比較—詳細內容( 1/3 ... 69

3-16  各國評點制內容之比較—詳細內容( 2/3 ...70 3-17  各國評點制內容之比較—詳細內容 ( 3/3 ... 72

4-1  各類別外籍專業人士聘僱之敘述統計 ...74

iv

(8)

4-2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產業分配概況 ...77

4-3  受訪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類別分配概況 ... 83

4-4  受訪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人數分配概況 ...84

4-5  受訪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主要原因 ... 85

4-6  受訪企業認為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實質效益 ...85

4-7  受訪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含僑外生)遭遇的問題 ... 86

4-8  聘僱高階經理或專業主管企業對國內聘僱制度看法與 建議 ...92

4-9  聘僱外籍專業人員企業對國內聘僱制度之看法與建議 ... 92

4-10  聘僱 100 學年度後畢業僑外生之企業對國內聘僱制度 之看法與建議 ...93

4-11  受訪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的相關影響—依類別 . . . 94

4-12  受訪企業增減本國員工聘僱類別與人數 ...96

4-13  受訪企業增減外籍專業人士聘僱類別與人數 ... 97

5-1   2012 年臺灣地區就業者之行業與職業 ...104

5-2  臺灣初任人員平均每人月經常性薪資 ... 116

6-1  臺灣於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 SWOT 分析表 ...124

附表 1-1 問卷調查過程聯絡受訪廠商過程紀錄 ... 148

附表 1-2 受訪廠商基本資料 ... 149

附表 1-3 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專業人士之調查結果與比較 151.

附表 1-4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之製造業廠商基本資料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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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次

1-1  研究架構流程圖 ...4 2-1  臺灣 2007~2012 年有效聘僱白領人數與成長率 ... 13

2-2   2012 年臺灣外籍專業人士之聘僱主要產業類別 ...15 3-1   2010-12 年歐盟藍卡的門檻─要求工資占全職就業者

年平均總收入之比重 ... 26

3-2   OECD 國家畢業後求職允許最長期間 ...29 4-1  各類別外籍專業人數聘僱比重 - 以聘僱企業家數為基礎

... 74

4-2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廠商之各縣市別比重 ...75 4-3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廠商之區域別比重 ... 75

4-4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企業之產業別比重 ...77 4-5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聘僱效益評估問卷設計架構圖

... 81

4-6  問卷調查結果之受訪廠商基本資料與特性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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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臺灣自二次戰後經濟快速起飛,產業結構由農業轉向勞力密 集的加工代工產業,並迅速轉型升級為資本密集的重工化學產業、

技術密集的電子資訊通信產業,而在21 世紀則以知識經濟為經濟 發展主軸之一。

發展知識經濟,其中重要的關鍵就是人力資本的厚植,除了 培育各項專業人才,並以人力結構多元,積極延攬外籍專業人才,

充裕人力資本。尤其,面對日益全球化的政經情勢,人才國際移動 已漸成為常態。目前諸多國家在人力資源政策上,除了母國正規教 育體系與職業訓練機制外,修改移民法令、簡化入境簽證手續、簽 發長期居留證明,乃至提供稅賦優惠、高額待遇、眷屬隨行津貼子 女教育補助等措施,以填補本國專業人才的不足。

雖然,臺灣自80 年代起,為了配合推動重要建設、協助產業之 發展及基於社會發展需要,開始引進外籍勞工。不過歷年都以藍領 外籍勞工為主要。 根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 新 統計,2007 年至 2012 年,臺灣申請且有效聘僱白領人數多未超過 3 萬人關卡,且 隨景氣循環,呈現波動不穩定現象,2011 年為 26,798 人,較前一 年微幅上升0.8%,2012 年又上升 3.1%,達 27,624 人。而白領外籍 勞工占總外籍工作者的比重多低於 6%。

現行我國開放引進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係為補充國內專 業人員之不足,並期藉由引進專業人士,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及創 造國人就業機會。目前開放得申請外籍專業人士來臺之工作,約有: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二)僑外資事業主管;(三)教師;

(四)補習班語文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以及(六)宗 教、藝術及演藝工作等六類工作。各類別工作分別依據工作屬性訂 有相關工作資格及其雇主資格條件。其中,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

第一類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 一:(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 者。(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 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三)服務跨國 企業滿 1 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 學習,有5 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此外,各類

1

(11)

別外籍專業人士的受聘僱薪資,需達每月新臺幣 47,971 元最低門 檻。

另外,基於育才及留才考量,協助企業延攬特殊需求之專門 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2012 年 6 月 14 日修正 相關規定,自 100 學年度(即 2011 年 9 月)起於國內大學畢業之 外國留學生與僑生(以下簡稱僑外生),聘僱薪資達月平均新臺 幣 37,619 元以上者,不需具備 2 年工作經驗,即可申請從事專門 性或技術性工作,以吸引優秀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

是而本研究之目的,主要包括:

1. 檢討臺灣現行外籍專業人士聘僱政策與制度;

2. 引進外籍專業人士對國內經濟社會之整體效益評估;

3. 蒐集各國外籍專業人士聘僱政策與制度,並與我國制度進行評 估比較;

4. 提供新的外籍專業人士聘僱制度之具體作法(如評點制),供 後續制度規劃研議參考。

第二節 研究架構與內容

有關本研究之研究架構流程,可圖示如圖1-1 所示。首先,針 對研究主題,擬透過資料與文獻之蒐集整理,分就國內有關目前 外籍專業人士聘僱之現況,主要國家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相關措 施與規定,包括主要國家對於外籍專業人士之需求情況以及相關 政策做法,其中並針對歐美國家之評點制度加以回顧其作法以作為 我國相關政策之參考。

而後透過研究方法,包括:深度訪談、專家座談會以及針對聘 僱外籍專業人士之企業進行問卷調查,獲致外籍專業人士為國內 經濟發展之效益評估,包括: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對臺灣勞動市場之 可能效益與影響;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對臺灣競爭力、產業轉型之影 響;現行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工作聘僱制度之效益分析;現行聘僱 制度之缺點與優點以及可行之政策建議,包括評點制度以及其他相 關作法。最後為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亦即,透過前述研究架構與流程,本報告之章節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論,主要針對說明本研究之動機與目的以及研究架 構與流程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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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為國內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現況,包括政策目標相關 法規沿革、聘僱現況之次級資料分析與現行制度檢討;

第三章為國際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現況與趨勢發展,包括主 要機構與國家之相關報告、執行制度的彙總,以及有關政策執行之 效益分析等,其中將針對評點制以及優先制等操作過程加以討論 其優缺點;

第四章為本研究之問卷調查設計與結果分析;主要為針對聘 僱外籍專業人士之企業進行問卷調查,明瞭企業聘僱之原因與因應 措施、招募管道與操愈之問題、引進現況、效益(包括營運影響、技術 轉型、對本國勞動力之勞動條件、就業機會等正負面效益等)。

第五章為有關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深度訪談與相關資料分析 彙整,針對聘僱未及專業人士之主要族群,包括聘僱企業、人資仲 介、專業人士等之深度訪談,彙整相關人士對我國制度之實務經驗、

政策與措施之檢討與評估等。

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包括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3

(13)

1-1 研究架構流程圖

4

文獻與 資料整 理比較 國內聘用外籍專業人士

相關資料與措施 職訓局

經濟部 主計總處 內政部 經建會

行政院國家科技委員會

「科學技術統計要覽」

國際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現 況與相關政策

國際機構: OECD 、ILO、

UN

先進國家:美國、加拿大、

英國、日本、德國、丹麥、紐 西蘭

四小龍:韓國、新加坡與香 港

問卷設計 與調查分析

外籍專業人士為國內經濟發展之整體效益評估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對臺灣勞動市場之可能效益與影響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對臺灣競爭力、產業轉型之影響 現行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工作聘僱制度之效益分析

現行聘僱制度之缺點與優點以及可行之政策建議,包括如評 點制度以及其他相關作法

外籍專業人士之現況、瓶頸與未來發展趨勢與挑戰 專家座談會

政策建議

專家座談會 信度與效度 問卷前測

深度訪談 深度訪談

(14)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計畫基於前述研究目標,擬以國內現行外籍專業人士聘僱制 度與相關統計資料為基礎,結合國際機構以及主要國家「外籍專業 人士聘僱與移民等」文獻與資料的觀察,並配合有關問卷設計調查 以及深度訪談與專家座談會,探討值此知識經濟時代,各國競逐人 力資本,厚植人才資料庫時期,國內現有制度所面臨的困境及可能 解決之道,並據以綜整有關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可能做法與轉型模 式,以及歸納現有國內人才能量與國外專業人士之平衡策略、行動 方案與執行步驟。據此,本計畫架構的研究策略與方法如下:

(一)文獻回顧

透過OECD 及聯合國(UN)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等機構之相關報告與資料庫,進行國際 專業人士跨國移動之經濟性因素與非經濟性因素,以及主要之趨勢 與關鍵影響因素之討論分析。

(二)次級資料蒐集

有關次級資料蒐集,於國內部分除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經 濟部、主計總處、內政部等相關單位有關外籍勞工,尤其專業人士聘 僱之次級資料為初步資料分析之外,並將針對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 變化趨勢,對照國內就業市場有關專門與技術工作就業人數之變化,

薪資等相關指標之變化,歸納其間可能關係與原因。

此外,並參酌國外資料與分析,對照國內相關資料,討論引進 外籍專業人士之國內經濟發展之效益評估。以及當前引進外籍專業 人士所面臨的挑戰與困境,以及國際未來發展趨勢下,對臺灣之可 能影響。

(三)問卷調查

本研究將針對各類別工作引進外籍專業人士(含僑外生)之雇 主進行問卷調查。問卷內容包括:

1. 雇主人力需求、缺工情形與原因及因應措施。

2. 雇主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原因分析及引進現況。

3. 雇主招募外籍專業人士之方式與管道、及招募所遭遇問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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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現行對外籍專業人士資格規範是否阻礙雇主引進外籍專業 人士;辦理申請聘僱相關程序之行政效率及遭遇問題。

5. 引進外籍專業人士對於雇主之營運影響、技術轉型或競爭力 提升情形、勞動力補充情形、正負面效益等評估。

6. 引進外籍專業人士之增減對於雇主所聘僱本國員工工作權 益與勞動條件之影響、以及創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等評估。

(四)專家意見

為彙整國內專家學者以及業界、勞工團體以及政府官員對於國 內聘僱外籍專業人士聘僱政策與制度現況檢討進行座談討論及意見 交流。規劃舉辦2 場次座談會,第一場次主要以問卷設計相關議題 以及臺灣實施評點制度之可行性與策略方法等為主,至於第二場次,

則以問卷調查結果以及臺灣有關外籍專業人士聘僱制度改革政策建 議為主。

(五)個案深度訪談與研究

為了解外籍專業人士之聘僱制度之檢討與建議,擬針對各類別 工作引進外籍專業人士之雇主代表、勞工代表、產業工會、職業工會 團體代表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表進行深度訪談。

(六)政策建議

經由前述操作處理,可以綜整未來有關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可 能改進建議,並歸納現有國內人才能量與國外專業人士的相關策略 與可行方案。

6

(16)

第二章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聘僱 現況與檢討

第一節 國內有關外籍專業人士聘僱相關法規 沿革

於當前知識經濟時代下,吸引國外專業人才為全球化趨勢,

世界各國均積極招攬優秀人才,以提升國家競爭力,而我國產業 正面臨由「效率驅動」邁向「創新驅動」轉型期,在延攬國外專業人 才政策上亦朝向開放角度,以利企業引進優秀外籍人才,促進產 業轉型升級,並增進本國勞工之權益。

在引進外國專業技術人員方面,自 2004 年 1 月 15 日起,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成為單一窗口,統一審核標準,不但便利申請人 送件,縮短審核期程,並不斷改進申請書表格式,便利外國人填 寫。目前國內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相關的法規,除「就業服務法」外,

包括「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及「『外國人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 下 簡 稱 「 審 查 標 準 」 ) 等 , 都 有所相關。而根據「就業服務法」,可引進外國人從事工作類別有以下各 款:

1.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2.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3. 下列學校教師:

1)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院校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2)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 程教師。

3)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學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 教師。

4. 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5.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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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7. 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8. 海洋漁撈工作。

9. 家庭幫傭。

10.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11. 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 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其中第1 類至第 6 類者,為一般所習稱之白領工作,而第 7 類 至第11 類則偏屬於昔稱之藍領工作者。

而為了保障國人的就業機會,避免「假白領、真藍領」的現象發 生,對於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 對於聘僱之資格 則有相關規定,其中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除應符合「外國 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 查標準」其他規定外,就外國人資格部分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 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或經會商機制,得 不受工作經驗限制。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 見及特殊表現者。

此外,另有薪資(月薪)限制,平均月薪不得低於 47,971 元,

而此依工作類別分別規定之。不過基於育才及留才,以及協助企業 延攬特殊需求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 101 年 6 月 14 日修正相關規定,自 100 學年度起於國內大學畢業 之外國留學生與僑生(以下簡稱僑外生),聘僱薪資達月平均新 臺幣3 萬 7,619 元以上者,不需具備 2 年工作經驗,即可申請從事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以吸引優秀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

現階段臺灣有關外勞引進的管理機制主要特色為﹔採許可制,

由雇主申請;主管機關由多元到單一勞委會窗口(除船員等特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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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來台之外籍專業人士可自由轉換雇主、無配額且多無須繳納 仲介費、就業安定費或就業安定基金。而工作許可期限最長三年,期 滿雇主得申請展延,無次數限制。

至於外籍專業人士之主要機關及掌理事項包括: (1)勞工 委員會負責外國人之聘僱許可及管理業務等;(2)外交部領務局 主掌簽證及文件驗證等;(3)縣市地方政府則處理外國人在臺工 作之管理、檢查、罰鍰處分、勞資爭議處理等;(4)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之各縣市服務站負責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檢查、

遣送出國、收容、居留等管理事項等;(5)各區國稅局則負責查核 外國人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等。

有關外籍專業人士聘僱相關法規之沿革,茲彙整如表 2-1 以 為參考。

2-1 國內有關外籍專業人士聘僱相關法規沿革

日期(民國) 法規名稱 內容

81 年 5 月 8 日 公佈就業服務法 第五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第 42 條至第 62 以下法規皆由就業服務法延伸出來:

81 年 7 月 27 日 公布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87 年 9 月 15 日 公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

可及管理辦法

89 年 6 月 27 日 公布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 93 年 1 月 13 日 公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93 年 1 月 13 日 公布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93 年 4 月 07 日 公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

可及管理辦法

93 年 4 月 19 日 公布有關「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 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第二款「二年 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意涵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 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二、取得國內外大 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 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所稱二 年以上工作經驗需為其畢業後之相關工作經驗始予採 計,渠在學期間之實習或工讀不予計入。

二、如渠於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畢業後工作數年,始 進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就讀,依學 位授予法取得學士學位者,於取得學士學位前之工作 經驗,因其時渠尚未具備從事該行業之專業,故該工 作經驗非與所從事工作相關,亦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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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民國) 法規名稱 內容 93 年 8 月 23 日 公布有關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及 第三目之教師工作,應取得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 立學院學位,且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 師或任教資格,所稱「取得擬任課程 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3 年 7 月 14 日臺中(一)字第093 0088710號函辦理。

二、「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係指何種證 照一節,由於各國師資培育養成制度不同,如其所屬 國之合格教師有發給教師證書者,該項證照係指具有 擬任課程之教師證書;如其所屬國對於合格教師並無 發給教師證書者,則是項證照係指可用以證明其能夠 於該國教授本國人擬任課程之文件。

三、持有TESL(教授以英語為第二語言)或TE FL(教授以英語為外國語言)證照之外籍人士僅能 於其所屬國教授「外國人」英語,並不能於其所屬國之 正式教育體制內教授本國人英語,是以,渠等應不具 有教授英語之任教資格。

四、另以英語為母語之外籍人士持有師範校院未分科 系之畢業證書者,應視其所修課程之類型,據以判斷 其是否具有教授英語之任教資格。

94 年 04 月 04

公布各級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 幼稚園、托兒所(以下簡稱各校及幼 稚園、托兒所),不得與補習班、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等簽訂契約,由補習班、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所聘僱之外國 人至各校及幼稚園、托兒所內從事外 國語文教學工作。

一、、查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 條第 1 項 3 款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學校教師工作,以下列 各目為限:(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 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三)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 校之學科教師。至於依補習班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 期補習班依本法第4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得聘僱專 任外國語文教師。

二 、 另 依 教 育 部 92 年 9 月 26 日 臺 社 ( 一 ) 字 第 0920129562B 號(如附件一)及內政部兒童局 93 年 7 1 日童扥字第 0930007660 號函(如附件二),皆 明文禁止補習班與幼稚園或托兒所以簽訂承攬契約方 式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幼稚園或托兒所從事外國語 文教學。

96 年 3 月 16 日 公布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第十一條之一所定「依法有留職 停薪之情事」,指依勞動基準法、兩性 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留職 停薪者。

97 年 1 月 08 日 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 法部分條文。

97 年 9 月 29 日 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 額基準第二點修正規定 。

97 年 10 月 27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 法」部分申請書,並自即日生效。

97 年 12 月 24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 法」部分條文。

98 年 1 月 10 日 公布補習班業者申請聘僱外籍教師,

應對所檢附之文件負查證之義務,如 檢附學歷證件經查係屬假造,將違反 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

依同法第65 條規定得處新臺幣 30 萬 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補習班業 者於進用外籍教師時,應審慎確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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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民國) 法規名稱 內容 歷證件之真偽,以免觸法。

98 年 01 月 14

公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私立就業 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 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 98 年 05 月 21

因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止,申 請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應備文件,

有關「機構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 證明」之替代措施 。

經濟部98 年 4 月 2 經商字第 09802406680 號公告: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 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 止適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 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雇主申請聘僱外國 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應備文件中列有「機構立案登記證 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為配合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核 發及停止適用之制度,爾後,以下列文件替代「機構 立 案 登 記 證 明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

(一) 新設立之本國公司、外國分公司以經濟部核發 之核准函替代原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 新設立外 國公司在臺辦事處除經濟部核准函外,另應加附公司 登記表。(三) 已設立之本國公司、外國分公司請列 印 檢 送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網 站 所 載 商 工 登 記 資 料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替代原營利事業 登記證。(四) 已設立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除列印 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所載商工登記資料外,另應加附公 司登記表。

98 年 7 月 17 日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99 年 11 月 01

公布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 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 年工作經驗規定 之會商機制說明。

101 年 2 月 23

修正有關「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 理辦法」第三類外國人申請資格。

放寬「外國留學生」申請工作許可應備文件,同「僑生」

規定僅需檢具最近一學期成績證明 。「雇主聘僱外國 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1 條業於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 正發布,有關外國留學生申請工作資格原需正式入學 修習課程二學期之成績證明(研究生除外),已修正 為僅需就讀一學期之成績證明,與現行僑生申請規定 一致。

101 年 4 月 09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五條第三款所定「跨國 企業」。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第三款所定

「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 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

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 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 達二十億美元以上。二、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 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三、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 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 學歷。四、國內 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五、區域年營業 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六、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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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民國) 法規名稱 內容 101 年 6 月 14

公布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 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

並自中華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生效。

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 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一元整。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公立或已立 案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專題研究計 畫聘僱之專任研究助理人員,其月工作酬金達「國科 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學士或碩士學位第一年年資數額以上者。(二)自一 百學年度起,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畢業之外 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其每人月平均薪資 達新臺幣三萬七千六百十九元整以上者。

二、本會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勞職規字第○九四○五

○六三七二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102 年 05 月 15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 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雇主聘僱外 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 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其檢附之相關證 明文件係於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

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 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 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 國家地區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並自即日生效:一、外國 人係任職於跨國企業,因職務調動至臺灣分公司或子 公司者,其總(母)公司或分(子)公司所出具之工 作經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二、外國人受聘僱從事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學術研究工作,且其學歷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採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者,其學歷及工作經 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102 年 05 月 17

公布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 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一款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外國 人可不受工作經驗限制之規範 。

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具 下列資格之一者,其所聘僱之外國人不受工作經驗之 限制:一、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 函」、「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於 獲獎次日起一年內有效之「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 商證明函」,或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 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九所列十 項屬於技術服務業之公司」。二、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單 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 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 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

另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 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

受聘僱之外國人為自一百學年度起畢業於國內公立或 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之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 生者,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http://www.evta.gov.tw/identity/list.asp?

mfunc_id=7&func_id=7&group_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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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聘僱現況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資料,2007 年至 2012 年,臺灣 申請且有效聘僱白領人數呈現波動不穩定現象(如圖 2-1),2011 年為26,798 人,較前一年微幅上升 0.8%,2012 年又上升 3.1%,

達27,624 人。雖然年增率因國內外經濟景氣收縮與擴張而有增加或 減少,但是歷年來有關外籍專業人士聘僱少有超過 3 萬人;相較 於藍領外籍人員之直線上升趨勢,有關外籍專業人士之市場規模 成長較為停滯。

資料來源:職業訓練局網站資料。http

: //www.evta.gov.tw/content/list.asp?

mfunc_id=14&func_id=58

2-1 臺灣 2007~2012 年有效聘僱白領人數與成長率 目前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外國專業技術人員來 臺工作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書面審查同意,才發給工作許可,

最長期限為三年;審核條件包括雇主經營規模、申請者學經歷、工 作內容及薪資,其中為保障本國人就業機會,針對第 1 類之專門 性或技術性工作的白領外籍專業人士,在薪資部份更設立至少須 跨過47,971 元的門檻。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2010 年 資料顯示,身價行情最高的白領外籍勞工為外籍運動員,平均薪 資有 23 萬 7446 元,惟申請此類之人員都為少數;其次是財稅金 融專業人士的22.3 萬元。此外,外籍律師行情約 14 萬元、外籍運動 教練10.7 萬元、土木工程師 9.7 萬、學術研究 6.7 萬、學校老師 6.1 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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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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