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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及商品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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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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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商業司

1111227

文具及商品標示

李怡靜科長

(2)

簡報大綱

商品標示法 暨文具商品

標示基準

1

2 3

商品標示法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資料查詢與下載

(3)

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

建立良好商業規範

立法目的

保障消費者權益 促進商品正確標示

商品的身分證 有助於提升品牌形象

提供選購時適度判斷 安心購買之環境

商品標示法

(4)

各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 中部辦

公室

商業司

經濟部商業司: 法令研修、解釋。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督導地方政府執行查核。

地方政府:

市售商品標示之抽查、違反規定案 件之限期改正、限期或立即停止陳 列販賣、處罰鍰、停止廠商營業或 歇業等,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依規定辦理。

➢ 商品標示法係屬於中央立法、地方執法之法律。

商品標示法

(5)

◆ 歷年制(修)定時間圖

71 制定 80 修正 89

修正

92

修正(全案)

100

修正

111

修正(全案)

商品名稱、廠商資訊、主要成 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 或度量等、製造日期等

本體、內外包 裝或說明書

中文

◆ 規範內容

一般 商品

流通市場陳列販賣

不含廣告

應標示 事項

標示 方法

標示 文字

商品標示法

(6)

◆ 適用範圍

法 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商 品 種 類

商品標示法 經濟部 電器、玩具、服飾、織品、文具、嬰幼兒用品、

3C產品、清潔劑、油品等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衛生福利部

食品、特殊營養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 潔劑

健康食品管理法 健康食品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洗髮精、洗面乳、沐浴乳、香皂、髮膠、護手霜、香水、止汗劑、唇膏、粉 底液、眼霜、指甲油、美白牙齒牙膏等

藥事法 藥物(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菸害防制法 菸品(警語)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關注化學物質(例如:笑氣、硝酸銨、氫氟酸等)

環境用藥管理法 環境用藥

飼料管理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飼料、飼料添加物

肥料管理法 肥料(含堆肥)

動物保護法 寵物食品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動物用藥品(含製劑)

農藥管理法 農藥(指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

糧食管理法 糧食(指稻米、小麥、麵粉、稻米等)

菸酒管理法 財政部 菸、酒

市售一般商品(例如:衣服、手機、玩具等)適用商品標示法,但 排除食品、藥品、化粧品等有特別法管理之商品。

商品標示法

(7)

◆ 商品標示法與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應標示事項 及標示方法

考量商品特性或產業需求,依商品標示法第 11條規定訂定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 特定商品標示基準(目前共有11種)

特定商品標示基準商品標示法

編號 名稱

1 服飾標示基準

2 織品標示基準

3 低動能遊戲用槍

商品標示基準

4 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5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 示基準

6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7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8 嬰兒學步車商品標 示基準

9 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

10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 標示基準

11 陶瓷面磚商品標示

基準

販賣標示不合格的商品、

應標示事項內容虛偽不實等

違規處罰的規定  商品標示法

商品標示法

(8)

➢ 受商品標示法規範商品

服飾

織品 電器及電子 鞋類

玩具

文具

低動能遊戲用槍

陶瓷面磚

嬰兒床 手推嬰兒車

嬰兒學步車

商品類型

(例如:馬克杯、衛生紙、洗衣精、

家具、非塑膠材質的鍋、碗、筷子 等等)

應標示事項 商品標示法

標示方法

應標示事項

文具商品 標示基準

標示方法

商品標示法

(9)

一定都要標的內容

商品名稱

•(業者自行命名)

商品內容

•主要成分或材料。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 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 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

•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 或有效期間。

日期

廠商資訊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商品原產地

(參照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 及臺灣製產品MIT標章品質驗證制度推 動要點)

視情況要標的內容

使用與 保存方法

✓有危險性。

✓與衛生安全有關。

✓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用途

其他 應注意事項

國內製 進 口

製造商

製造商 進口商

商品標示法

(10)

10

防狼噴霧器含有辣椒素,且利用向對方臉部噴射刺激性物質,使皮膚及 黏膜受到化學刺激而產生強烈灼熱不適感,從而讓對方停止攻擊行為。

辣椒噴霧商品

(防狼噴霧器)

111.2.21 研商會議

➢蒐集相關業者現行辣椒噴霧商品之注意事項內容,

並參考會議上相關與會代表發言意見,綜合挑選 重要內容,作為本案後續解釋令規範。

➢自解釋令發布後6個月生效。

項次 「注意事項或警語」(含類似用語內容) 1 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事實,有自我防衛需要時,始得使用。

2 應注意風向,避免自身傷害及其他足以影響他人之情事。

3 不當使用本商品將危害他人身體、自由、財產、公共安全或秩序,請謹慎使用,避免觸法。

4 避免放置於孩童易取得之處。

5 不慎沾染眼睛或皮膚等部位,請使用清水沖洗。 111928日生效

商品標示法

(11)

11

市售液態兒童玩具如史萊姆、指畫顏料等,大多數為2至3歲或以上兒童 使用,且均為兒童手部直接接觸商品,考量其性質會沾粘於兒童手部,

為防止誤食。

液態兒童玩具

商品標示法

本部111年111 年11月22日函請相關公協會,

轉知並向所屬液態兒童玩具之會員廠商宣導,

於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規定之「使用方 法或注意事項」內容,加註「使用前後清洗 手部」,以提醒家長。

應行標示事項

(一)玩具名稱。

(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 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 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 原始製造國。

(三)主要成分或材質。

(四)適用之年齡。

(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

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12)

地 方 政 府 職 權

未依規定標示 虛偽不實處理

販賣不合規定商品

不配合抽查

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 止營業6個月以下或歇業。

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 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者,處新臺 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 列、販賣時為止。

販賣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不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處新 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14-16條規定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大眾傳播媒體公告該企業經營者名稱、

地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商品標示法

(13)

13

目的效益 國際化、彈性化、加強主管機關監督職能

修正重點 新法(112.5.18生效) 舊法

因應科技發 展並接軌國

1.得公告特定類別之商品得採電子標示方式,例如:

耳機可用QR Code方式標示。

2.製造日期採國際慣例標示為「年月」或「年週」。

3.原則中文標示,符合下列情形可不以中文標示:

(1)國際慣例,例如:「公分」可標示為「cm」;

或以數學符號「±」標示數量許可差。

(2)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標示事項。

1.未有電子標示方式規定。

2.製造日期一律標示年月日。

3.一律以中文標示。

兼顧商品屬 性,增加標 示彈性化

1.得公告特定商品排除本法適用,例如:書籍。

2.市售商品有廠商資訊變更,可用消費者可隨時知 悉之方式公開其變更,例如:公司官網。

1.特別法未管理標示之商品,

均適用本法。

2.未有廠商資訊變更規定。

將網路商品 販售平台納

入規範

增加網購平臺業者需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 者資料、協助稽查之義務及罰則。

未明文規定網購平臺業者相關 義務與罰則。

對違規業者 依情節為不

同處分

新增違規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 危害者,可立即罰鍰並令限期改正。

一律先限期改正,不改正再罰 鍰。

商品標示法

(14)

商品標示法

編號 名稱

1 服飾標示基準

2 織品標示基準

3 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

4 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5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編號 名稱

6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7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8 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9 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

10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11 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

已公告修正

(112.5.18生效)

對外預告

(預定112.5.18生效)

商品標示法修正後,陸續於111.6月至12月間檢視並修正,依該法授權訂定之特

定商品標示基準

(15)

簡報大綱

商品標示法 暨文具商品

標示基準

1

2 3

商品標示法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資料查詢與下載

(16)

104102日經商字第10402425870

定義 紙質、木質、金屬、塑(橡)膠、化學、油墨等為基材 供書寫、辦公或教育用之商品。

包括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 效性之下列文具商品:

1.化學類文具(含揮發性有機溶劑或公

告列管之有毒化學物質):如修正液、

油性筆、印台等。

2.黏著類文具:如快乾膠、瞬間膠、樹

脂、雙面膠、漿糊等。

3.金屬類文具及刀具:如圖釘、大頭針、

削鉛筆機、鉛筆刨、美工刀、剪刀、

刀片、拆信刀等。

4.光學類文具:如雷射筆等。

5.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文具商品。

特殊性文具

特殊性文具商品以外之文具商 品。

一般性文具

膠水、水性彩色筆、螢光筆、

中性筆、印章彩虹筆、UV 紫外光驗鈔筆、口紅膠、膠 條、感熱紙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17)

(一)商品名稱。

(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

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電話、原始製造 商名 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地。

(三)主要用途及使用方法(使用方法得另行印製使用

說明書)。

(四)主要材質或成分。

(五)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

(六)有效日期(限化學類及黏著類文具標示之)。

(七)警告標示。

104102日經商字第10402425870

文具種類 警告標示內容範例

1.修正液 【警告】應於通風良好處使用。

【警告】勿置於高溫或日照。

2.雷射筆 【警告】使用時雷射光勿對人

眼睛。

【警告】應於通風良好處使用。

文字及數字,長寬各應0.15 公分以上。

「警告」或「注意」二字字體長寬各應0.3 公 分以上

進口文具出售時或外銷文具改為內銷時,應附 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 示及說明書簡略。

應以固定標籤、印 刷標示或吊牌(掛牌) 標示於本體或最小 單位包裝之明顯處。 但一般性文具商品,

其表面積40平方公

分以下、筆類直徑 1.6公分以下,或單 張散裝出售者,得 以其他足以引起消 費者辨識之顯著方 式標示。

標示方法 應行標示事項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18)

18

文具種類 商品品項

一般性文具

桌曆、日曆、月曆、護貝膠膜、N 次貼、鉛筆盒、

膠帶台、修正帶、臘筆及色鉛筆、釘書針、除針器、

長尾夾、 迴紋針、圓形紙夾、板夾、山型紙夾、

強力夾、原子夾(塑膠)、原子夾(鐵製)、吸針 筒、日期章、雙孔打孔 機、打孔鉗、按鈴、計數 器、卡片圈、書架、原子筆、 水性筆等。

特殊性文具 透明水彩、廣告顏料、膠水、釘書機、別針、圓規、

傳票插、白板保養清潔液、彩虹條(人體彩繪用)等。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業者詢問個案商品屬一般性文具或特殊性文具,回復後彙整資料放置於網站上,

供地方政府或業者參考

(19)

19

彩虹條(人體彩繪用)商品適用標示規定疑義

➢案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109年12月31日FDA器字

第1099047811號函、台灣區教育用品工業同業公會(下稱教育用品公會)110年1 月11日教品字第110003號 函,分別提供意見摘錄如下:

(一)衛福部食藥署:依所檢附資料,案內產品為含腊、凡士林 …等成分,用於

生日、化妝舞會、特殊慶祝...等活動使用之人體彩繪產品,該產品不以化

粧品管理。

(二)教育用品公會:案內產品多供體育賽事、文藝創作、教育娛樂使用,並為 化學類商品,宜歸屬於特殊性文具商品。

➢綜上,旨揭商品之標示,應歸屬於文具商品標示基準所規範之特殊性文具商品。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20)

20

水性筆歸屬於一般性文具商品

查國際間對於水性筆之標示規範,並未明確要求須標示主要用途及使用 方法、主要材質或成分、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有效日期(限化學類 及黏著類文具標示之)、警告標示等5項應標示事項。再者,依現今業界 技術水準,對於水性筆之氣密性、筆頭結構、墨水等已有相關改善措施,

致水性筆已無時效性問題,爰配方為水性之水性筆,可歸屬於文具商品 標示基準之一般性文具商品。

本部91年3月20日經商字第09102055900號函,與前揭說明不符部分,不 再援用。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21)

21

油性顏料墨水印台是否係特殊性文具商品一案

查文具商品標示基準(下稱本基準)第2點規定:「本基準所稱文具係指紙質、木 質、金屬、塑(橡)膠、化學、油墨等為基材供書寫、辦公或教育用之商品,依 性質分為二類:(一)特殊性文具商品:包括具有危險性、化學(毒)性或時效性 之下 列文具商品:1.化學類文具(含揮發性有機溶劑或公告列管之有毒化學物 質):如修正液、油性筆、印台等。…。(二)一般性文具商品:前款以外之文具 商品。」合先敘明。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22)

22

油性顏料墨水印台是否係特殊性文具商品一案(續)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10年6月25日環化評字第1100004561號 函回復略以,美國AP認證商品係指成分中不包含足夠量對人體(包括兒童)造成傷 害或有毒作用的原料,其項目應釐清是否含該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下稱毒管法)第8條及第11條公告341種毒性化學物質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 作管理事項,且所稱之毒性化學物質係指該公告附表一所列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 濃度以上之物質。又美國AP認證之目的及精神與我國毒管法管理制度並不相同,

認證之商品並不等同於不含該署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旨揭商品雖取得美國AP認證,然未必等同不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毒性化 學物質;倘個案商品有明確事證確實不含揮發性有機溶劑或公告列管之有毒化學 物質,似可將其歸屬一般性文具商品,倘否,則仍應依本基準第2點規定歸屬特殊 性文具商品。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23)

簡報大綱

商品標示法 暨文具商品

標示基準

1

2 3

商品標示法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資料查詢與下載

(24)

1

2

資料查詢與下載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

(25)

2 1

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網址:

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資料查詢與下載

(26)

資料查詢與下載

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網址:

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27)

資料查詢與下載

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網址:

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browse)

(28)

促進商品 正確標示

建立良好 商業規範 維護企業

經營信譽

保障消

簡報結束, 費者權益

謝謝聆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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