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公協會獲補助參加國際展覽計畫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3

Share "公協會獲補助參加國際展覽計畫"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09/4/27-1090250300

1

頁,共

2

公協會

獲補助參加國際展覽計畫,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申請取消、變更及核銷作業之彈性處理原則

109 年 4 月 27 日貿展字第 1090250300 號公告適用 109 年 2 月 1 日起之展覽

序號 受影響樣態 現行規定 彈性處理原則 備註

1 實 際 參 展 面 積 較 原 核 定 面 積 減 少 40%(含)以上

扣減考評分數 (108 年 10 月 1 日貿展字第 1080250745 號公告)

不扣減考評分數 修正公告規定

2 取消參展 扣減考評分數 (108 年 10 月 1 日貿展字第

1080250745 號公告)

不扣減考評分數 修正公告規定

3 變更展項 優先補助市場(如新南向 市場、CPTPP 會員國及邦 交國)不得變更至非優先 補助市場。

(108 年 9 月 30 日貿展字第 1080250745 號公告)

1. 取消變更優先補助市場之限制。

2. 不扣減考評分數。

修正公告規定

4 國 際 旅 遊 疫 情 建 議等級 1-3 級之 國家/地區,主辦 單 位 如 期 舉 辦 之 展覽

參展廠商攤位須展出產 品/樣品

1. 部分廠商不派員出國,以型錄方 式展出者,須同時符合下列 2 項 要件:

(1)參展攤位上,須有型錄及海 報。

(2)指定專人 (如當地分公司/代 理商/聘請翻譯人員/工讀生/

臨 時 人 員 或 公 協 會 隨 團 人 員),於現場攤位服務。

2. 以型錄方式展出之攤位,可核銷 金額(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90%,

最高不得逾獲補助金額 )打 95 折。

3. 部分或全部廠商取消參展之攤 位,在原核定補助項目之金額下,

已發生之費用(檢具原始憑證)同 意核銷,並按可核銷金額打 95 折。

部分或全部廠商未參展申請核銷案例說明:

1. 本局原核定補助甲公會帶領 10 家廠商 10 個攤位,補助金 額為 100 萬元。

2. 依「補助辦法」規定,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目 合計金額之 90%,可核銷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1)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150 萬元,其可 核銷金額為 100 萬元(150 萬元*90%=135 萬元,可核銷 金額最高不超過獲補助金額 100 萬元)。

(2)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100 萬元,其可 核銷金額為 90 萬元(100 萬元*90%=90 萬元)。

3. 本案以(1)案例說明,假設可核銷金額為 100 萬元、每攤 位補助 10 萬元、公協會回饋 6 成,計算如下:

展出

情形 家數 攤位 (個)

核銷金額 單位:新臺幣

可核銷金額 廠商 公協會

依規定

參展 5 5

50 萬元 (10 萬*5

個)

30 萬元 (50 萬*60%)

20 萬元 (50 萬*40%) 以型錄

參展 3 3 47.5 萬元 (10 萬*5 個

*95%)

28.5 萬元 (47.5 萬

*60%)

19 萬元 (47.5 萬

*40%) 無參展

事實 2 2 核銷

結果 10 家 10 個 97.5 萬元 58.5 萬元 39 萬元

修正版

(2)

109/4/27-1090250300

2

頁,共

2

序號 受影響樣態 現行規定 彈性處理原則 備註

5 展 覽 主 辦 國 或 主 辦 單 位 限 制 我 國 國人前往參展;或 主 辦 單 位 臨 時 取 消 展 覽 或 延 至 次 年舉辦;

或入境需進行 14 天自主隔離者

未參展不得核銷 1. 在原核定補助項目之金額下,已發 生費用(檢具原始憑證,扣除主辦 單位還款)同意核銷。

2. 同一展扣除前述 5.1.之餘額,同 意變更或挹注至其他展項,惟受補 助單位應先來函向本局申請保留。

3. 前述保留款僅限於 109 年度使用,

請受補助單位於變更計畫確定後,

再提出申請。

核銷計畫計算範例說明:

1. 本局原核定補助甲公會帶領 10 家廠商 10 個攤位,補助金 額為 100 萬元,每攤位補助 10 萬元。

2. 依「補助辦法」規定,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目 合計金額之 90%,可核銷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1) 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150 萬元,其可 核銷金額為 100 萬元(150 萬元*90%=135 萬元,可核銷 金額最高不超過獲補助金額 100 萬元)。

(2) 假設公會提供符合補助項目之單據為 100 萬元,其可 核銷金額為 90 萬元(100 萬元*90%=90 萬元)。

3. 本案以(2)案例說明,假設可核銷金額為 90 萬元、公協會 回饋 6 成,計算如下:

展出

情形 家數 攤位 (個)

核銷金額 單位:新臺幣

可核銷金額 參展廠商 公協會 無 參

展 事

10 10 90 萬元 54 萬元 (90 萬*60%)

36 萬元 (90 萬*40%) 核銷

結果 10 家 10 個 90 萬元 54 萬元 36 萬元 6 獲補助之展覽,申

請 變 更 至 非 展 覽 拓銷活動

展覽僅限變更至展覽 1. 公協會依規定來函取消展覽。

2. 在原核定展覽補助金額內,允許 公協會在執行計畫 1 個月前提出 非展覽計畫(如拓銷團、商洽 會、人才培訓等,須檢附申請書 等資料),並視計畫效益決定是 否同意補助。

所需經費同意自原核定展覽補助金額流用。

諮詢窗口:經濟部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 高維廷 (02)3343-1138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為提高臺灣廠商參展形象,貿易局已有設計 EIS 標誌,受補助廠商參展 時應於攤位明顯標示 EIS 標誌,專案辦公室應統一印製 EIS,尺寸至少

(二)107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on Plastics and Rubber Industries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 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 為,例外情形於符合該法第 14

同一展扣除前述 5.1.之餘額,同 意變更或挹注至其他展項,惟受補 助單位應先來函向本局申請保留。.. 在原核定展覽補助金額內,允許 公協會在執行計畫

對於既定在臺舉辦之國際展覽,或至少定期於三個國家以上輪流 舉辦之國際會議,至國外進行宣傳推廣活動,其推廣之始日距舉

3 助申請案,可申請補助總額係依據本國公司前一年出進口實績設 定。 五、公司或商號參加中國大陸及香港之展覽以全年各核配一項展覽 為原則。惟鑒於中國大陸地區展覽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之 25%, 如有超過情形,中國大陸地區參展案件之補助經費將依超過之比 例統一調減,爰於申請時請審慎考量,勿過度集中於中國大陸市 場。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8 年度委託辦理「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活動計畫」 招標規範書 壹、 計畫背景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及其 他工商團體 以下統稱公協會 」結合會員廠商共同拓展海外市場, 自87年起編列預算補助其辦理貿易推廣業務。補助業務至今已 20 年,以107年為例,已補助213家公協會辦理995項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