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高級中學人事室公告
主旨:公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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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依據:
一、「兵役法」第 41
條。二、「兵役法施行法」第 7
章有關緩召條款。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 5
章。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二十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 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
(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
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 個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本校即日起受理教師緩召申請,符合資格者請於 110
年09
月10
日(星期五)前將所需資料送達人事室。為免影響您的權益,請於 期限內配合辦理應繳驗證件:
(一)
初次申請:最近聘書、教師證書、退伍令(正反面)、每週授課時數表、戶籍謄本等影本證件。
(二)
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半年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0
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
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附註:
一、 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
110
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上開規定期限提出申請(如附件
1-處理名冊一式三份)。
二、 應辦理而未於期限內辦理緩(逐)召之教師,請填具切結書(如附件
2)送
回人事室,爾後被召集時,教師應無異議。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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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緩召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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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處理名冊□新發生 □初次
□延長時效□複核
1.身分證字號 2.姓名
3.出生年月日 4.軍種階級
戶籍地址
(填至鄉鎮市 區)
現職
自行審查 縣市後備 指揮部 職稱 起任 核定情形
時間 每週任教 節數
1.B123456789 2.王小明 3.69年6月5 4.陸軍下士日 (範例)
臺東縣
大武鄉 專任
教師 109 年
8 月 1 日起 至彰化高中服 務。
請填每週授 課時數。
( 15 節)
一.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學校畢業。
二. 99 年 8 月 1 日起至 彰化高中服務。
三.聘書核定「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
四.請 准 予 乙 等 緩 召。
五.已檢附下列證件:
■最近聘書影本 ■教師證影本 ■每週任課節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