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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 為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表。 檢 具 證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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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 目 的 為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表。

項 目 免 召 基 準 檢 具 證 件

第一款:患病 不堪行動者。

一、重大疾病,或有顯著傷殘,致不 堪行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內 無法行動者。

持有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地區級以 上醫院開具之診斷書,或國軍醫院

、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鄉(

鎮、市、區)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 心核發之證明文件,均經該院(局

、所)首長簽章。

二、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

,經就醫尚未治癒者。

第二款:家庭 發生重大事故

,必須本人處 理者。

一、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三 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 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者。

死亡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或其 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訃文。

二、應召員結婚登記或歸寧日期訂於 召集期間或解召後三日內者。

喜帖或里(村)長證明書,結婚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完成結婚登記 之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或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書面文件。

三、

(一)配偶妊娠,其預產期在召集期間 前後十四日內者。

(二)在召集期間內,配偶分娩、流產 未滿十四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 未分娩者。

國軍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

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及戶口 名簿影本(或身份證影本)或其他 足資證明夫妻關係之書面文件。

四、父母、配偶、子女或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患重傷病殘,須在召集 期間內照顧者。

國軍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

診斷證明書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其 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書面文件)

,經查證屬實。

第三款:中等 以上學校在校 之學生。

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 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經學 校蓋章證明無訛),國外學校並須 提出經外交部駐外單位出具之證明 文件。

第四款:民意 代表正值開會 期中者。

正值開會期中之立法委員、直轄市、

縣(市)議員及鄉鎮市代表。

開會通知單及有關函件。

第五款:因事 赴國外者。

一、已出國(境)之後備軍人,確定 無法於召集前返回者。

切結書,完成出國(境)申請之後 備軍人須另檢附其他出國證明文件

(護照影本、機票影本或購票證明

、旅遊契約書或出差證明)。

二、出國(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間者

。但接獲召集令後始排定之出國

(境)觀光旅遊行程,不在此限

切結書及接獲召集令前已排定出國

(境)行程之證明文件(護照影本

、機票影本或購票證明、旅遊契約 書或出差證明)。

第六款:航行 國外之船員,

一、經核准出國之外借船員、國輪海 員正航行國外者,或其啟航日期

正航行國外者,檢具國營航業機關 之證明文件;其輪船尚未啟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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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航行中者

正值接獲召集令之日起至召集期 間者。

則應檢具港區檢查處之證明文件。

二、遠洋漁船船員,已出港無法歸航 者,或其啟航出港日期正值接獲 召集令之日起至召集期間者。

港區檢查處證明文件。

第七款:有犯 罪嫌疑在羈押 中,或犯罪處 徒刑在執行中 者。

一、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 徒刑在執行中者。

在監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留置或 管收等裁判在執行中者。

裁判書、管收票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款:其他 因不可抗力而 無法應召者。

一、報到途中,因所乘坐之交通工具 延誤,致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 日內報到者。

交通延誤地區憲警機關證明文件。

二、因遭受水災、風災、震災、土石 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事變或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致交通 阻斷,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 內到達。

當地憲警機關之證明文件。

三、因遭受水災、風災、震災、土石 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事變或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家庭財 產損失慘重,在重建期間,調查 屬實者。

村里長證明。

四、

(一)兄弟僅二人,同時應召,可擇一 免除本次召集。

(二)兄弟姐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 召在營或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 生者,亦可擇一免除本次召集。

(三)夫妻二人同時應召,可擇一免除 本次召集。

(四)配偶在營服役者,得免除本次召 集。

全戶戶籍謄本及協定證明書。

五、

(一)無直系血親、配偶,而有十八歲 以下未成年子女或二等親內之旁 系血親需要本人獨自撫養,且家 境貧困符合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 戶標準者。

(二)撫養二個以上六歲以下兒童者。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其他足資證明 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及中低或低收 入戶相關證明。因撫養二個以上六 歲(含)以下兒童者,應檢具里(

村)長證明書或足資證明事實資料

。 六、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訓練或講

習,未參加將導致其喪失就業機 會者。

施訓單位證明文件及課程實施表。

私人機構講習訓練,須檢具私人機 構訓練(講習)計畫、受訓人員名 冊,並於解召後十四日內,檢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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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期間相關受訓證明或結(完)訓 證明。

七、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 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考試,考試日期至考試前十日 正值召集期間者。

准考證及國民身份證,並於考試後 一週內,檢具到考證明。

八、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 後備服務中心聘任之輔導幹部,

召集期間須執行有關召集事宜公 務者。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 備服務中心本年度任用命令。

九、參加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 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戒 治療程,正值召集期間者。

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

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證明文件。

十、除以上符合免除召集基準者外,

如有非本人不能處理之重大事故

,經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者

有足資證明之文件,並經地區後備 指揮部調查屬實者。

附 記 一、應召員於接到召集令後,符合本基準表各款情形之一者,請依召集 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最遲於召集日前三日,填具免除召集 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 後備服務中心提出免除本次召集申請,受理單位應於三日內核定或 駁回申請。

二、以第五款及第八款第十項申請免除本次召集者,納為次年優先召集 對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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