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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公告事項第六項及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二、公告事項 第三項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以下簡稱本公告)於九十六年 公告施行,迄今十二年,歷經十二次修正,係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 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 與其管制濃度、大量運作基準及運作規定,並變更不合需要之管理事項。
聯合國汞水俣公約(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於一百零六年八 月十六日生效,公約第四條第一款及附件 A 明確規定含汞產品管制及淘汰 期程,為配合公約爰擬具本公告修正草案,以加強國內汞之管理,期能達 維護環境安全,保障民眾健康之目標,本公告修正要點如下:
一、 調整現行公告事項所稱含汞產品用詞與公約一致。 (修正公告事項六、
(三) )
二、 增訂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禁止用於製造電池、開關及繼電器、日 光燈或螢光燈、高壓汞燈及非電子測量儀器之運作事項,惟公約規 範排除條件除外。(修正公告事項二附表二)
三、 配合公告事項二附表二修正內容,及公約規範,明定得以用於製造
相關含汞產品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參照公約排除規
範,增列得用於製造校準儀器或參考標準用途之含汞製成品。 (修正
公告事項三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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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六 項及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二、公告事項第三項附表 三修正草案公告對照表
修正公告 現行公告 說明
主旨: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 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 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並自 即日生效。
未修正。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七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 五條第四項。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七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 第四項。
未修正。
公告事項:
六、 下列物質或物品,不受 本法之管制:
(一)含列管鉻化物,因 添加膠著劑,呈現 膠結、膠狀、乳懸 狀之製成品。
(二)製造醫藥之靈丹及 製 造 農 藥 之 蓋 普 丹。
(三)含汞之日光燈、螢 光燈、高壓汞燈、
開關及繼電器、溫 度計、壓力計、氣 壓計、濕度計、血 壓計、液體比重計 及其他製成品。
(四)含 鎘 之 電 視 顯 像 管、鎘蒸氣燈之電 極 、 鎘 電 池 之 極 板、整流器、半導 體及其他製成品。
(五)使用鄰苯二甲酸酯 類、壬基酚、壬基 酚聚乙氧基醇、雙 酚
A
作 為 添 加 劑,且經固化在正 常使用狀況下不會 造成環境危害。(六)含
50%以下鄰苯二
甲酸二乙酯之香精 及其製成品。
公告事項:
六、 下列物質或物品,不受 本法之管制:
(一)含列管鉻化物,因 添加膠著劑,呈現 膠結、膠狀、乳懸 狀之製成品。
(二)製造醫藥之靈丹及 製 造 農 藥 之 蓋 普 丹。
(三)含汞之日光燈、螢 光燈、電器開關、
溫度計、壓力計、
液體比重計及其他 製成品。
(四)含 鎘 之 電 視 顯 像 管、鎘蒸氣燈之電 極 、 鎘 電 池 之 極 板、整流器、半導 體及其他製成品。
(五)使用鄰苯二甲酸酯 類、壬基酚、壬基 酚聚乙氧基醇、雙 酚
A
作 為 添 加 劑,且經固化在正 常使用狀況下不會 造成環境危害。(六)含
50
%以下鄰苯 二甲酸二乙酯之香 精及其製成品。配 合聯合國汞 水俣 公 約管制規範,公告事項 第 六項 第三款 酌作 文 字修正,「電器開關」
修 正為「開關 及繼 電 器」,另增列「高壓汞 燈」「氣壓計」「濕度 計」及「血壓計」等含 汞製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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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二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表二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
列管 編號
序 號
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禁止運作事項
022 01 汞
1.禁止使用於製造穀類防蟲劑。
2.禁止用於溫度計之製造。
3.禁止使用於工業用催化劑。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禁止用於製造下列應用類別之日光燈或螢光燈:
(1)三十瓦以下且單支含汞量超過五毫克之普通照明用緊密型螢光燈。
(2)未達六十瓦且單支含汞量超過五毫克之普通照明用直管型螢光燈(使用三基色螢光粉)。
(3)四十瓦以下且單支含汞量超過十毫克之普通照明用直管型螢光燈(使用鹵磷酸鹽螢光粉)。
(4)普通照明用高壓汞燈。
(5)長度五百毫米以下且單支含汞量超過三點五毫克之電子顯示用冷陰極螢光燈和外部電極式螢光燈。
(6)長度超過五百毫米至一千五百毫米以下且單支含汞量超過五毫克之電子顯示用冷陰極螢光燈和 外部電極式螢光燈。
(7)長度超過一千五百毫米且單支含汞量超過十三毫克之電子顯示用冷陰極螢光燈和外部電極式螢光燈。
5. 除本公告事項另有規定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禁止用於下列運作事項:
(1)禁止用於製造電池。
(2)禁止用於製造開關及繼電器。
(3)禁止用於製造下列非電子測量儀器:
A.氣壓計。
B.濕度計。
C.壓力計。
D.血壓計。
E.液體比重計。
附表二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一覽表
列管 編號
序 號
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禁止運作事項
022 01 汞
1.禁止使用於製造穀類防蟲劑。
2.禁止用於溫度計之製造。
3.禁止使用於工業用催化劑。
一、參照聯合國汞水俣公約第四條第 一款及附件
A
規範,
增訂第四款「日光燈或螢光燈」,及第五款
「電池」
、「開關及繼電器」及「非
電子測量儀器」等禁止運作事 項,並明定施行日期。二、普通照明用高壓汞燈用詞說明,
參 考 歐 盟 委 員 會 規 章
245/2009/EC
附件二,高壓汞燈係指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一種,
含有汞蒸氣的燈,在偏壓大於一 百千帕的操作下,以氣體放電的 方式產生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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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公告事項第三項附表三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表三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列管 編號
序 號
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用途
022 01 汞
1.研究、試驗、教育。
2.冶金(製程之萃取劑)、鏡片塗料之製造。
3.汞齊及其化合物、合金之製造。
4.本公告附表二第四款規定以外之日光燈、螢光燈之製造。
5.於無法取得適當無汞替代品的情形,每個電橋、開關或繼電器最高含汞量為二十毫克以下 的極高精確度電容、損耗測量電橋及用於監控儀器的高頻射頻開關及繼電器之製造。
6.非電子測量儀器之製造,於無法取得適當無汞替代品的情形、安裝在大型設備中或用於 高精度測量者。
(1)氣壓計。
(2)濕度計。
(3)壓力計。
(4)血壓計。
(5)液體比重計。
7.實驗試劑之製造。
8.清洗汞雜質。
9.製造含汞量未達百分之二的鈕扣型氧化銀電池及鈕扣型鋅空氣電池。
10.製造校準儀器或參考標準用途之含汞製成品。
附表三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
列管 編號
序 號
化學物質
中文名稱 用途
022 01 汞
1.研究、試驗、教育。
2.冶金(製程之萃取劑)、鏡片塗料之製造。
3.汞齊及其化合物、合金之製造。
4.日光燈、螢光燈之製造。
5.電器及水銀開關之製造。
6.壓力計、液體比重計之製造。
7.實驗試劑之製造。
8.清洗汞雜質。
一、參照聯合國汞水俣公約第四 條第一款及附件
A
規範,與配 合本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二 修正,酌作文字及內容調整,第四款「日光燈、螢光燈之製 造」增列公約明確規定禁止用 途除外,第五款「電器及水銀 開關之製造」修正為「開關及 繼電器之製造」及第六款「壓 力計、液體比重計之製造」修 正為「非電子測量儀器之製 造」,並僅限各適用條件;另 新增第九款及第十款。
二、本次修正公告日前已取得現 行第六款「壓力計、液體比重 計製造」許可證、登記或核可 文件業者,得使用至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符合 國際公約管制期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