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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108 學年度辯論比賽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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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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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108 學年度辯論比賽實施計畫 109 年 1 月 22 日中市教終字第 1090006753 號函公布 109 年 2 月 10 日中市教終字第 1090010627 號函修正. 一、目的:為鼓勵學校重視說話批判思考教學,增進語言交流及溝通技巧,並 藉以培養良好之應對禮節及應變能力,活絡人際關係並促進社會祥和,以 符合時代趨勢。 二、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四、承辦單位: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 五、協辦單位:臺中市慈明高級中學 六、參加對象:本市各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學生及任職本市教育人員。 七、比賽方式:採用奧瑞岡式辯論規則。 八、 比賽組別:每組每校限報名乙隊,教育人員閩南語組除外。 (一) 國小學生國語組:以學校為單位。 (二) 國中學生國語組:以學校為單位。 (三) 高中職學生國語組:以學校為單位。 (四) 教育人員閩南語組:由本市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組隊(可跨校組隊或 一校多隊)。 九、比賽規則:如附件 十、辯題如下: (一)國小學生組 辯題一:臺中市應設立公立動物園 辯題二:國民小學應延後上學時間 (二)國中學生組 辯題一:國中教育會考應採分數評量制度 辯題二:我國應取消對滯欠稅款之人限制出境 (三)高中學生組 辯題一:開放複製人研究利大於弊 辯題二:我國應以實價為稅基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四)教育人員閩南語組 辯題一:我國單一住家用房屋應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1. (2) 十一、 比賽時間:109 年 4 月 11 日(星期六)~109 年 4 月 12 日(星期日)。 十二、 比賽地點:臺中市慈明高級中學 十三、 報名日期與方式: (一) 各組一律採網路報名,109 年 2 月 25 日(星期二)~3 月 3 日(星期二) 止,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網址:https://tinyurl.com/vu6w94u(可由光正國中網站首頁連 結)。 (二) 書面報名表(附件一)逐級核章後連同每位選手的錄音錄影授權書 (附件二)於 109 年 3 月 3 日(星期二)前寄至「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 學學務處」(41279 臺中市大里區鳳凰路 68 號) ,信封請註明「辯論比 賽報名表」。 (三) 報名完成後參賽名單可更動乙次,更動之書面報名表(附件一) 連同 每位選手的錄音錄影授權書(附件二)須於 109 年 3 月 9 日(星期一) 中午 12:00 前送達光正國中,逾期不予受理。 (四) 網路報名與郵寄之書面報名表資料如有不同,以書面報名表為主。 (五)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總務處黃立源主任。 (04-2491-1599 轉 501)。 十四、 辯論籌備會議暨領隊會議: (一) 辯論籌備會議: 1.. 時間:109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二)13:30~17:00. 2.. 地點: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 3.. 主題:比賽規則與賽制、辯題與題目定義、綜合座談. 4.. 對象:近年有參賽之學校。. (二) 領隊會議: 1.. 時間:109 年 3 月 5 日(星期四)14:00~17:00. 2.. 地點: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 3.. 事項:抽籤決定賽程、報告比賽場地及設備狀況、問題反應與討 論。. 4.. 注意事項:抽籤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為抽定,不得異議。. 十五、 獎勵: (一) 各組錄取冠軍、亞軍各乙隊,並視參賽隊數擇優錄取若干名。 (二) 最佳辯士視參加隊數及比賽實際情形擇優錄取若干名。 (三) 學生組指導教師之獎勵,依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員 2. (3) 獎勵要點」第三點之附表(二)規定,冠軍核予嘉獎二次,亞軍核 予嘉獎一次。 (四) 教育人員閩南語組獲獎之教師獎勵,其中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 依「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員獎勵要點」第三點之附 表(四)相關規定辦理,冠軍核予嘉獎二次,亞軍核予嘉獎一次, 最佳辯士另予嘉獎乙次;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人員依本局 106 年 10 月 26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96542 號函辦理。 (五) 主辦及承辦工作人員,活動期間請惠予公(差)假登記,並於活動 完成後依「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員獎勵要點」及相 關規定敘獎。 (六) 獲獎單位或個人請準時參加頒獎典禮。 十六、 凡參加本比賽人員及工作人員,活動期間核予公(差)假登記。 十七、 本比賽決賽賽事將由主辦單位錄影,賽後將提供檔案供參賽學校作為教 育推廣訓練之用。 十八、 比賽當日報到時學生組參賽選手應於報到時出示具有學生照片之在學 證明(加蓋關防)或學生證正本,並親自簽名完成報到,避免有掛名不參 賽之情事。比賽當日因故無法出席必須提出說明,無故未參賽,取消其敘 獎資格。 十九、 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並另函通知。. 3. (4) 附件一. 臺中市 108 學年度辯論比賽報名表 校名 (全銜) □國小學生組 □高中職學生組. 組別. □國中學生組 □教育人員閩南語組. 姓名. 電話. 職稱. E-mail. 聯絡人. 指導老師. 選手名單. 承辦人:. 1.. 2.. 1.. 4.. 2.. 5.. 3.. 6.. 主任:. 校長:. 註: 1. 指導教師最多填寫兩位,教育人員閩南語組不列指導教師。 2. 領隊會議當日仍可增補或更改選手名單。 3. 網路報名請於 109 年 3 月 3 日(星期二)前前完成。 4. 本報名表逐級核章後連同每位選手的錄音錄影授權書於 109 年 3 月 3 日(星期二) 前前寄至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學務處(41279 臺中市大里區鳳凰路 68 號) ,信封 註明「辯論比賽報名表」。 5. 網路報名資料與郵寄之報名資料如有不同,以郵寄之報名表為主。 6. 校名請填寫全銜,國小應包含區域(○○區○○國小) 。. 4. (5) 附件二. 臺中市 108 學年度辯論比賽 學生組錄音錄影授權書 立書人係選手__________________之法定代理人,謹此同意授權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與地方稅務局對選手參與本比賽之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及網路直播, 並聲明如下: 1. 立書人就選手在本比賽所為之辯論內容及所同意之錄音錄影內容,非獨 家、非專屬、不限地域授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地方稅務局在教育推廣 之目的範圍內進行利用,包括但不限於以實體與數位方式重製、改作、 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授 權標的,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 2. 除前點所列授與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地方稅務局之權利外,選手仍為相 關內容及作品之著作權人,保有一切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受本 授權書之影響。 3. 選手參與本比賽,均遵守各項法令之規定,絕無侵害任何他人之著作權 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 立書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與選手關係:. 中. 華. 民. 國. 一. O. 九. 年. 月. 5. 日. (6) 附件三. 臺中市 108 學年度辯論比賽 教育人員閩南語組錄音錄影授權書 立書人謹此同意授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地方稅務局對選手參與本比賽之 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及網路直播,並聲明如下: 1. 立書人就選手在本比賽所為之辯論內容及所同意之錄音錄影內容,非獨 家、非專屬、不限地域授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地方稅務局在教育推廣 之目的範圍內進行利用,包括但不限於以實體與數位方式重製、改作、 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授 權標的,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 2. 除前點所列授與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地方稅務局之權利外,選手仍為相 關內容及作品之著作權人,保有一切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受本 授權書之影響。 3. 選手參與本比賽,均遵守各項法令之規定,絕無侵害任何他人之著作權 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 立書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一. O. 九. 年. 月. 6. 日. (7) 附件四. 參賽學生在學證明. (比賽當日報到使用). 茲證明本校參加「臺中市 108 學年度辯論比賽」 冊列參賽同學皆為本校在學學生。 學 校 全 銜 □國小學生組 □國中學生組 □高中職學生組 □教育人員閩 南語組. 比賽組別. 1. 3. 5. 姓. 名. 姓. 名.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姓. 名. 姓. 名.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姓. 名. 姓. 名.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照. 照. 照. 片. 片. 片. 2. 4. 6. 照. 片. 照. 片. 照. 片. 請蓋學校大印. ※ 照片請掃描插入電子圖檔,或以紙本照片 1 吋半身正面脱帽照,六個月內之清晰照片為主。未能清楚辨識學生身分 照片者,請自行負責。 比賽當日報到時學生組參賽選手應於報到時出示具有學生照片之在學證明(加蓋關防)或學生證正本,並親自簽名完成 報到,避免有掛名不參賽之情事。比賽當日因故無法出席必須提出說明,無故未參賽,取消其敘獎資格。 7. (8) 附件五. 臺中市 108 學年度辯論比賽規則 第一章 籌備會議暨領隊會議 一、籌備會議 1. 籌備會議由主辦單位於報名前擇日召開之。 2. 比賽題目應於籌備會議中討論之。 3. 題目定義得依籌備會議之建議而增減。 4. 比賽題目需為肯定之形式,正方論點為支持辯題之所稱,反方論點為反對 辯題之所稱。 5. 籌備會議之決議,參賽隊伍必須遵守,不得異議。 二、領隊會議 1. 領隊會議由主辦單位於比賽前擇日召開之。 2. 經領隊會議確定之題目定義,比賽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若於比賽過程 中有突發事件,可以召開臨時領隊會議。 3. 賽程於領隊會議中抽籤決定之,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為行之。 4. 主辦單位須於領隊會議中報告場地及設備狀況,必要時得提付討論。討論 之後由主辦單位作最後決定,並宣布之。 5. 領隊會議之決議,參賽隊伍必須遵守,不得異議。 第二章 人員 一、每場比賽,由主辦單位,指定一位主席、計時、計分人員若干位,以主持 比賽的進行。 二、每場比賽,由主辦單位邀請三位以上之評判人員。 三、每場比賽,評判人員不得中途入席、離席或更換。 四、評判人員必需於賽前詳閱題目定義及規則。 五、每場比賽,每隊比賽人員三位,每隊與賽人員名單於每場比賽前十分鐘向 比賽場地工作人員提出,不得再作任何更改。 第三章 比賽程序 一、比賽前十分鐘提出隊員名單,並標示結辯者,比賽時主席應作說明介紹。 二、比賽程序: 1. 正方第一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二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一位隊員。 2. 反方第一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三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一位隊員。 3. 正方第二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三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二位隊員。 4. 反方第二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一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二位隊員。 5. 正方第三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一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三位隊員。. 8. (9) 6. 反方第三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二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三位隊員。 7. 結辯先後順序於申論質詢結束,休息三分鐘時抽籤決定。 三、比賽時間各組皆採三四三制,即申論、結辯各為三分鐘,質詢為四分鐘。 四、申論、質詢均告完畢後三分鐘,開始結辯。 第四章 比賽規範 一、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得相同之使用權利。 二、非經他方要求將已使用或待使用之道具於他方發言時展示者,視為違規。 三、抗議恆應於比賽前或比賽後十分鐘內以書面向主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四、出賽人員於正式計時開始後,不得自台下觀眾或隊員之任何幫助,否則視 為違規。 五、對行政上的不了解,領隊可以向主辦單位請求給予答覆。 六、於申論、結辯時,二分卅秒按鈴一響,二分五十九秒、三分鐘各按鈴一響, 三分二十八秒至三十秒各按鈴一響。質詢時,三分卅秒按鈴一響,三分五 十九秒、四分鐘各按鈴一響,四分二十八秒至三十秒各按鈴一響。 七、凡時間屆滿,則任何發言或答辯語皆應停止。 八、申論部分: 1. 申論者於申論時,不得對他方提出任何質詢,否則視同違規。 2. 申論時間為三分鐘,前後彈性時間為卅秒,如超過三分三十秒,仍然繼續 發言者,主席得強制令其下台。 九、質詢部分: 1. 質詢者得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 2. 質詢者得隨時控制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3. 未經被質詢承認之言詞,質詢者不得引述以為質詢。 4. 質詢者於屆滿四分三十秒後,提出任何質詢及申論,皆屬違規,主席得強 制令其下台。 十、回答部分: 1. 被質詢者不得提出反質詢,否則視為違規。 2. 被質詢者答覆質詢者,與隊友討論或由隊友代答者視為違規。 3. 為質詢者答覆質詢,恆應保持切題之原則。 4. 被質詢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複其質詢,但惡意要求重述者,視為違規。 5. 被質詢者故意否認己方陳述之言詞視為違規。 6. 被質詢者非經質詢者要求,不得回答,否則視為違規。 7. 被質詢者經質詢者要求而不回答者,視為違規,在違規被制止後繼續回答 則稱搶答。 十一、結辯部分: 1. 由各隊於參賽者中選一為之。 2. 為結辯者,應就己方之論點,加以整理陳述,或對他人已提出之論點加以 反駁,不得對他方提出任何質詢,否則視為違規。 3. 結辯時間為三分鐘,超過三分三十秒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並強制令其下 9. (10) 台。 第五章 評分 一、評分係就個人成績及團體成績分別評定之。 二、個人成績分三部分評定之,以 100 分為滿分,其中申論佔 35 分,質詢佔 45 分,回答佔 20 分。 三、申論之評分項目包括演辯內容 20 分、演辯技巧 15 分。 四、質詢之評分項目包括質詢內容 20 分、質詢技巧 25 分。 五、回答之評分項目包括機智反應 20 分。 六、結辯評分以 20 分為滿分,列入團體成績,不計個人成績。 七、整體架構佔 10 分,評判可以依據整場比賽,雙方架構給予其中一方 1 至 10 分,而且只能選擇其中一方給分。 八、團體成績每張評分單以 330 分為滿分,其中包括個人成績及結辯成績。 九、比賽中時間之通知,應由計時人員以鈴聲為之。 十、申論、結辯時間不足二分三十秒及質詢時間不足三分三十秒者視同放棄權 利,不予扣分。 十一、違規之利益不予承認。 十二、比賽人員有違規情事者,評判人員可就其輕重程度酌情扣分。 十三、團體之勝負,以獲多數評判人員評分較高者為勝隊。評判人員對雙方之 評分相同時,由整體架構得分之一方獲勝。 十四、最佳辯士必須為參賽兩場以上之選手,依評分單分數排名總得分最高之 兩場合計。同場比賽各評分單分數排名最高者得 6 分,最低者得 1 分, 分數相同時同分並列。 十五、最佳辯士錄取方式與錄取人數規定如下: (1) 參賽隊伍在 4 隊以上,冠軍隊保障全隊最高分 2 位、亞軍隊保障全 隊最高分 1 位;參賽隊伍少於 4 隊則視情形決定保障名額。 (2) 除保障名額外,另取報名隊伍數一半之名額,採無條件進入,同分 錄取。 十六、評判人員交出評分單後,如無抗議成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之。 十七、本規則若有修訂,得由主辦單位公告之。. 10. (1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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