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點附件三修正規定
國民中小學中途班實施計畫
一、中途班:
(一)中輟生經追蹤輔導返校復學或長期缺課學生無法適應原就學環境,經學 校復學輔導就讀小組通過,並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得安排就讀 中途班,以協助回歸原班就讀。
(二)本計畫中途班包含資源式中途班及合作式中途班。
(三) 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2.轉學生因不明原因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包括就讀完全中學國中部、公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及國小部之學生;不包括於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接受矯正教育之學生。
二、資源式中途班: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遴請中輟輔導需求高 之國中小學校辦理,並與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提供中輟生適性課程及 輔導措施,辦理方式如下:申請開班人數每班六人為原則(得跨區);倘有 特殊需求,需調增或調減人數,應檢附中輟復學生(中輟系統)或長期缺課 名冊,得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審查後,函報本署審查通過後 辦理。惟開班人數不足時,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考量資 源整合,若有需求可轉向鄰近合作式中途班及慈輝班就讀(資源式中途班 不提供住宿,現有住宿學生畢業後即停辦)。
三、合作式中途班: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結合轄區內已立案及 經法人登記之民間團體或企業資源,由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所,提供中輟生 專業輔導資源及中介措施,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部分提供住宿),每班 以八人至十五人為原則,倘有特殊需求,需調整人數,應敘明理由,由直轄 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審查後函報本署專案申請。
四、中途班之設立及停辦,應由本署核定。
(一)應於學年度開始前報本署審查。
(二)停辦:由本署編組專家學者實地訪查並協助各地方政府妥處辦理困難,審 議後再行核定。
(三)倘停辦中途班仍有就讀學生,原就讀學生應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 政府追蹤輔導至該局、府復學輔導就讀小組通過評估結案或至其完成義務 教育。
五、實施方式如下:
行政院公報 第027卷 第235期 20211210 教育科技文化篇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應建立中輟生復學輔導就讀流程,俾 所屬學校建立復學輔導就讀小組,其流程應含復學輔導、轉介及回歸機 制。
(二)採得跨學區招收學生方式辦理。
(三)學校應於學生入班前召開復學輔導就讀會議,審查入班學生資料,並建 立學生個別輔導紀錄,以利輔導就讀原因消失後,將學生回歸原校或原 班上課(每學期應召開回歸評估會議)。
(四)學校應建立學生個別輔導紀錄。
(五)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填報復學輔導成效。
(六)課程規劃以國民教育現行課程綱要內涵為基礎,得考量學生需求及特性,
由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其須施以技藝教育應配合本署技藝教育政策 及原則進行;課程設計及規劃由承辦學校(單位)擬訂,報請所在地教 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七)因人數不足無法開班,而實務上有其復學輔導之適性課程、師資、輔導 人力需求,請另依高關懷課程計畫申請,申請時請附該校前一學年度中 輟生人數統計表,並依其實際招收中輟復學及長期缺課人數,依本工作 原則經費基準表提供中輟生復學輔導等所需經費補助之差額(不含導師 費、設備費、獎補助費之其他自行規劃特色社團並檢附中輟生復學名冊 人數、高關懷課程計畫含經費申請表以供參酌)。
行政院公報 第027卷 第235期 20211210 教育科技文化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