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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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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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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新大樓 6 樓辦公室下班後獨立空調系統汰換」投 標須知

10 8 . 06.06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新大樓6樓辦公室下班後獨立空調系統汰換。

三、採購標的為財物,其性質為購買及定製兩種以上性質。

四、本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五、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129萬元整(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 過或經部分刪減, 機關將保留契約變更之權利,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64條規定辦理)。

七、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八、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九、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之採購 申

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 委 員 會 、 臺 北 巿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9 樓 ( 中 油 大 樓 ) 、02- 87897530 、02-87897523。

十、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一、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

十二、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 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或地區:歐、美、日、

韓。

十三、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日者

,以 1日計。

十六、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 復。

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 要之點之文件。

十八、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九、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履約完成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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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投標文件包括相關證明文件(請依附件6「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逐項備

齊)、「財物採購預算書(含總表及詳細價目表)」、「比價單」、「現場勘 查證明書」、「委託代理授權書」、「同意書」、「保險切結書」及「保密 切結書」各1 份。

二十一、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 使用英文。

二十二、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08年11月1日上午10時。

二十三、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貿易局7樓第4 會議室(臺北巿湖口街1 號)

二十四、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3人。

二十五、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 件屬性分別裝封。

二十六、押標金金額:新臺幣6萬元整。

二十七、押標金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履約完成日止。

二十八、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二十九、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本局秘書室出納。

三十、 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12萬元整。

三十一、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 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時,亦同。

三十二、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 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 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日。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立 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 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 3年。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30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 額度之保證金。

三十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日起10日內簽約並繳納。

三十四、保固保證金金額:新臺幣3萬元整。

三十五、保固保證金有效期:契約規定之保固到期日後90日止。

三十六、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完成驗收後繳納。

三十七、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貿易局秘書室出納。

三十八、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

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 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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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九、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 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 加

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 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 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附記: 主 管 機 關認定 之情 形如 下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04年7月17日工程企字第 10400225210號令):

1.有採購法第 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

違法行為者」情形。

2.有採購法第 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第7款情形之

一。

3.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4.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

購法第87 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5.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

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四十、 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 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 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化

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且尚在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四十一、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四十二、決標原則:最低標,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四十三、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四十四、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四十五、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四十六、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四十七、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公告及廠商資格審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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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

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

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

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 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 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 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 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 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 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 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 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四十九、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 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本案招標文件。

五十、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

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

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 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 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五十一、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安裝完畢(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臺北市湖口街1號新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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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五十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 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 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五十四、全份招標文件包括:詳招標文件目錄

五十五、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 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 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

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 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 紙張,愛惜資源。

五十六、投標文件須於 108年10 月31日17 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 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

五十七、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 開

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五十八、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五十九、其他須知: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機 關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一) 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機關即終止契約。

(二)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機關總經費 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方得 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減價(以議價時工作項目調整表為準)。

(三) 本計畫預算額度尚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未來本案預算如經刪 減

或凍結,機關將保留契約變更之權利,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

(政策變更)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損 失利益在內。

六十、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 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貿 易 局興利除 弊電 話 :(02)2341-7871; 傳 真:(02)2322- 2107 ; 貿 易 局 興 利 除 弊 e-mail address : [email protected]

(二)經 濟 部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電 話 : (02)2397-1592 ; 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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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97-1593;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 15 號。

(三)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

(02)87897554;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四)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臺北郵政60000號信箱;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176號。

(五)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電 話 :(02)2917-7777; 傳 真:(02)2918- 8888;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華 路74號。

(六)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 子郵件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24小時檢舉中心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六十一、附註:

(一) 為瞭解貿易局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投標廠 商於開標後,或得標廠商於履約中,須配合貿易局政風單位辦理 廉政意見訪查,並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二)「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賄或 施壓之情形。廠商有上述情形之ㄧ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如接獲委員通知廠商有上開情形, 機關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作成紀 錄,並經委員確認後,依個案事實及上開招標文件規定,就廠商 所投之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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