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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採購開標採:1次投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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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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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14 版)

文件 1:編印「中華民國國際貿易發展概況(2018-2019)」投標須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編印「中華民國國際貿易發展概況(2018-2019)」

三、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 58 萬元整。

七、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八、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九、依採購法第85 條之 1,受理廠商履約爭議調解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 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 臺 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2-87897530)。

十、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一、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案 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 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二、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 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十三、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

十六、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 之點之文件。

十八、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九、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履約完成日止。

二十、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投標文件包括企劃書(含設計稿)一式 13 份、

投標廠商聲明書、同意書、授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各 1 份(本企劃書內之 報價視同標價)。

二十一、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得使用英文。

二十二、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上午 9 時 30 分。

二十三、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本局新大樓 7 樓第 4 會議室。

二十四、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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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採購開標採:

1 次投標分階段辦理,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 內含資格標與企劃書評審分階段辦理。

二十六、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七、 履約保證金金額:一定金額:新臺幣 5 萬元。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 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

亦同。

二十八、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自簽約日起至履約完成,並經機關驗收合格 且 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後無息退還。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約 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 日。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 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 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3 年。

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3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 保證金。

二十九、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簽約前繳納。

三十、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臺北市湖口街 1 號本局秘書 室事務科出納或金融機構帳號: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推廣貿易基 金 401 專戶、帳號-264409。

三十一、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 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 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 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三十二、本採購:訂底價,擇符合需要者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 單,於進行議價前定之。

三十三、決標原則: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三十四、 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三十五、 本採購:

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三十六、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三十七、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三十八、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見公告及投標廠商資 格審查表。

三十九、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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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 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

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 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 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 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 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 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 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 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四十、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 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文件 2。

四十一、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詳如文件 2 招標規格 需求說明書。

四十二、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三、 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四十四、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 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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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 , 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 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 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 爭優勢者。

四十五、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一)投標須知。

(二)招標規格需求說明書。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採購契約(草案)。

(五)廠商評審須知、評分表、成績彙總表、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外標 封、證件封、同意書、授權書。

四十六、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 投標廠 商聲明書,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 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 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

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四十七、投標文件須於 107 年 1 月 30 日下午 5 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 式送達本局秘書室文書科總收發簽收(以本局收文章戳為憑,以 郵遞寄達者請自行注意郵遞時間)。

四十八、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四十九、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 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貿易局興利除弊電話:(02)2341-7871;傳真:(02)2322-2107;

本局興利除弊 e-mail address:462@trade.gov.tw。

(二)經 濟 部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電 話 : (02)2397-1592 ; 傳 真 : (02)2397- 1593。

(三)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 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四)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臺北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 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 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 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六)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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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五十、附註:

(一) 本案若因政策或組織改造等因素,廠商應予配合。

(二)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 標廠商於開標後,或得標廠商於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 風單位辦理廉政意見訪查,並請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三)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本機關不負 任何賠償責任。

1.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本機關即終止契約。

2.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本機關總經 費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 方得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議價(以議價時工作項目調整表為準)。

3.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 購法第 64 條(政策變更)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 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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