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函示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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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日期字號 內 容
1 93 年 6 月 29 日院臺教字第 0930030325 號函
函送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條文一份。
2 93 年 7 月 22 日台訓(三)
字 第
093008710 1A-D號函
函送奉 總統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三00一一 七六一一號令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條文乙份(附件一),惠 請轉頒所屬高中職學校知悉。
3 93 年 8 月 20 日台訓(三)
字 第
0930104969 號函
有關本部八十六年函頒之「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兩性平等教育實施方案」及「各級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實施要點」等 相關規定,自即日起均予停止適用。
4 93 年 9 月 10 日台訓(三)
字 第
0930119614 號函
所送函轉所屬有關本部八十六年函頒之「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 會設置要點」、「兩性平等教育實施方案」及「各級學校兩性平等教 育實施要點」等規定停止適用乙文,經查漏列本部函文說明三部 分,爰仍請轉知所屬知悉。
5 93 年 12 月 2 日台訓(三)
字 第
0930162155 號解釋令
「性別平等教育法」業於本(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年總統令公布 施行,依該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地方政府及學校應成立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為瞭解依法成立之現況,請回報(彙整)調查表。
6 93 年 12 月 3 日台訓(三)
字 第
0930150829 號解釋令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係指校 級之教師評審委員會。
7 93 年 12 月 21 日 台 訓
( 三 ) 字 第 0930154875 號函
有關 貴校請釋性騷擾事件處理及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疑 義乙案,經獲悉本案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施行(九十三年六 月二十三日)前發生,本部相關意見如:
(一) 依 所 送 九 十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靜 大 訓 ( 四 ) 字 第 08930000288號函「靜宜大學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 治實施辦法」及流程圖二「通報申訴流程」規定,本案不符 107年3月更新
上開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部分,仍有修正之處。
(二) 針對來函說明一之(三)疑義,請暫緩處理處理行為人之 申復,俟權責單位完成議處結果方予其申復之機會。
8 94 年 1 月 3 日台人(一)
字 第
0930170251 A-B號函
性別平等教育法業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與該法第16條規定不合者,應於該法施行 之日起1年內完成改組。
9 94 年 1 月 21 日台訓(三)
字 第
0940002669 號函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所稱學校之考績委員會,係指 以教師為考核範圍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未含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第15條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所組成之考績委員會。
10 94 年 3 月 17 日台訓(三)
字 第
0940031134 號函
來文釋復「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節,為落 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仍請貴府依法定時限內完成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之改組。
11 94 年 1 月 3 日台人(一)
字 第
0940013420 C號函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迄未符合 性別平等 教育法第16條規定,為於該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改組,請依 下列說明辦理:
(1) 當然委員:以校長人選係經主管教育機關依法核准後聘 任,其性別不因改組重新改聘與否而有所不同,爰尚無須 辦理改聘;至校長以外之當然委員(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 表)係由相關單位推派代表,尚非不得另行改派,爰應請 各該單位考量是否重新推派代表。
(2)選舉委員:茲以各校教評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辦理改組,
係因應新制定法律之規定,尚符合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3項後段所稱之委員「因故」
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條件,至選舉委員是否符合上開因故 不能擔任之認定方式,茲因各校教評會委員選(推)舉方式 係由校務會議議決,爰仍應由各校自行認定,惟如認定上確 有困難時,為期公平,宜全面重新辦理選舉委員之選(推)
舉。
12 94 年 3 月 31 日台國(二)
字 第
0940039183 號函
各縣市政府: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公布,原九年一貫課程「兩性 教育」議題修改為「性別平等教育」議題。
13 94 年 4 月 21 日台國(三)
字 第
0940050598 號
為加強幼稚園教職員工對「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 認識與了解,並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請 貴局(府)於幼稚園教師 研習與園長會議中,將「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列為 研習及宣導重點
14 94 年 6 月 6 日台高(二)
字 第
0940071739 號
請各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規定,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相 關事宜建請納入學則等相關規範。
15 94 年 6 月 8 日台技(三)
字 第
0940069333 號
為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公布,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 請各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修正學 校之學則,學生因懷孕而休學者,比照男學生休學服兵役 之規定,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以落實維護懷孕學生 之受教權。
(2) 請各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規定成立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並列於學校組織規程中。
(3) 有關學校之校務會議、教評會、教師(學生)申訴評議委員 會等各項會議與委員會請注意組成成員之性別比例。
(4)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之精神內涵,請各校對於校園 空間之規劃應朝向性別平等教育空間之營造,建立安全之 校園空間。
(5)建請各校得開設有關性別平等議題之通識課程、培訓校內性 別平等種子教師、研擬校內性別平等配套措施與建立校園性 別平等機制。
16 94 年 7 月 5 日台中(二)
字 第
0940085358 號
有關鼓勵各校積極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並促進性別地 位 之 實質平 等 , 本 部 業 於 94 年 5 月 3 日 以 台 訓 ( 三 ) 字 第 0940057440號函調查,尚有未執行者,請確實遵循「性別平等 教育法」 之規定,加強宣導並切實執行。
17 94 年 7 月 7 日台學審字第 0940084065 號函釋
依據各大專院校反應,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校教評會任一 性別委員組成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各校仍應依法改組校教評會。現 行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如未達委員總數3分 之1以上者,建議以聘請校外之該一性別委員或調整教評會委員 名額等方式處理。
18 94 年 7 月 8 日台訓(三)
字 第
0940094332
內政部函釋示略以,兒童及少年性騷擾事件,應屬違反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第30條第14款規定行為,請督導所屬學校於知悉該等 情事時應依該法規定於24小時內即時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俾及時保護遭受危害身心安全或健康兒童及少年。
號函
19 94 年 11 月 10 日 台 訓
( 三 ) 字 第 0940154767 號函
檢送本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參考圖」,請參 考運用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 通報時程及程序:學校應於「知悉疑似」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時,立即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 心,並即時於本部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系統中通報。
(二) 受理單位: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3條規定 略以,應以學務處或訓導處為受理申請單位,同時應確實 依該準則第15條規定,避免輔導人員及調查人員角色重疊 情事。
(三) 調查處理程序:現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一方 為學生;另一方為學校教職員工生),應依循性別平等教 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由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之,現行法規並無「非正式申訴」或先行
「調解」程序之適用,請惠予於相關防治規定中釐正並依法 執行之。
(四) 調查小組成員:事件之調查小組成員性別比例及專業要 求,請確實依性平法第30條第3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防治準則第15條規定延聘之,本部亦已建置調查專業素養 人才資料庫供學校延聘之參考。
(五) 本部初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參考 圖;另相關表件、人才資料庫及資源均置於本部性別平等教 育網站供下載。
20 95 年 1 月16 日台訓(三)
字 第
0950003798 A、C號函
本部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人民團體,於公文、邀請函、信件、職 務或其他聘書之掣發時,請以受文者之職務稱謂或逕以「老師」、
「委員」為稱謂辦理發聘,以匡正稱呼女性教師為「先生」此一違反 性別平權與性別主流化之作法。
21 95 年 2 月15 日 台 申 字 第 0950019058 號函
有關大學院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 學校申評會設置要點未依法修正或訂定,或仍有依循「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發布施行前之「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暫行設置要點」辦理者,各校應於過度期間一年 屆滿前(95年8月20日前),本於權責依教師法及評議 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學校要點之修正。
(二) 以教師申訴係教師權益保障與救濟之機制,有無申訴案件 非法定組織設置之要件,各校應依大學法、教師法等相關規 定,設置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維法制。
(三) 申評會之組成,委員法定代表性未符時,因學校申評會係 法定組成,其組織若不合,學校申評會評議決定將因組成
不合法而遭撤銷。
(四) 申評會主席並非當然之召集人,如擬以主席為召集人,仍 應由校長指定之,方為正辦。
(五) 所訂要點或修正時未經校務會議通過,則有違大學法之規 定。
22 95 年 3 月 22 日台人(二)
字 第
0950030898 號函
重申教師涉及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致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 時,學校相關處理作業:
(一)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個案事證之調查與處理應尊重該 校所成立的調查小組之專業判斷及調查結果。
(二) 考量「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原則,及調查人力資源之浪 費,並應遵守保密原則,故如學校調查小組調查過程中,
已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視為教師評審委員 會決議前已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避免重複詢問,
但教師評審委員會仍得審酌需要請當事人提供書面說明。
( 後 段 依 96 年 7 月 12 日 台 人 ( 二 ) 字 第 0960106621B號函停止適用)
23 95 年 4 月 17 日台訓(三)
字 第
0950054809 號函
訂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課程」及「校園性 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地方政府可參考部訂課程指 導學校執行,大專校院及部屬學校則請據以辦理。
24 95 年 4 月 18 日台訓(三)
字 第
0950056596 A-D號函
請學校於舉辦學生選拔或甄選等類似活動前,應將相關計畫提送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視,以確認活動內涵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12條之立法意旨。
25 95 年 4 月 21 日台訓(三)
字 第
0950054312 號函
為落實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通報制度,請依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第2屆第7次委員會議決議 辦理:
(一) 因教育人員依法係責任通報人,為落實責任通報制度,
請持續辦理相關在職訓練;針對具體個案,請依相關規定 確實獎懲。
(二) 請於校長會議時,列入責任通報制度之宣導。
26 95 年 4 月 24 日台訓(三)
字 第
0950054859 號函
貴機關(學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971126已修正名稱為性別 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性騷擾事件時,若其符合性 騷擾防治法第25條時,貴機關除依兩性工作平等法和性別平等教 育法處理外,應告知被害人可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並予以協助。 若得知大眾傳媒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所定情形者,可通知該 目的主管機關,並依第24條規定處理。
27 95 年 5 月 16 日台訓(三)
字 第
0950072394 A號函
經媒體披露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學校應視為檢舉事件,
主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避免事件擴大。
28 95 年 6 月 13 日台訓(三)
字 第
0950087330 A-B號函
有關校安通報涉及兒童少年保護事件(18歲以下)或安全維護事 件中遭性侵害或猥褻(18歲以上)之案件,請督責所屬學校知悉 該等情事時,應依法於24小時內通報轄區社政主管機關,俾及時 保護學生免於遭受身心危害。
29 95 年 8 月 17 日台人(二)
字 第
0950120582 號函
有關性騷擾事件已由加害人所屬單位調查結果成立,並已函送主 管機關辦理,申訴人尚非不得撤回申訴,並應填具撤回申訴書向 主管機關申請撤回。
30 95 年 9 月 15 日台訓(三)
字 第
0950132320 號函
「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 表」及「各級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說明一覽表」。
31 95 年 9 月 19 日台訓(三)
字 第
0950135475 號函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所訂處理期間,係在課予權責機關或單位 調查期限之義務,並非限制申請人或檢舉人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主張權利之時限,爰逾越期間時,權責機關或單位自應儘速完成 調查,不生對事件即不得調查或對加害人不得處理之問題。
32 95 年 10 月 5 日台訓(三)
字 第
0950143671 號函
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規範事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 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係屬告訴乃論,應由學校主動告知受害一方之當事人法律賦予之 權利,由其自行決定是否對加害人提出告訴。
33 95 年 11 月 13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50160137 號函
各級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應考量性別比例,遴選委員應具 性別平等意識。
34 95 年 12 月 15 日 台 訓
( 三 ) 字 第 0950189771
檢送「中小學行政人員及教師性別平等教育研習課程」資料1份,
請於規劃96年度性別平等教育研習計畫時確實參酌,裨完善設計 課程與時數:內容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理念」、「課程領導實務」、
「課程教學實踐」與「自我增能」4類別之課程。
A號函 第
0950189771 B號函
35 96 年 1 月 19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009278 號函
替代役男執行職務時被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
其所涉事件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依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防治準則之規定辦理。
36 96 年 1 月 22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008995 號函
貴府函釋「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資格」
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第2款業已明 訂,另一專業資格為「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具體 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委員會 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37 96 年 1 月 24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009237 號函
一、 依性平法第21條規定,學校應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 理,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依本法第35條之規 定,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法院對前項 事實認定,亦應審酌各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申請人及行為 人如對第31條第3項之處理(議處)之結果有不服者,方 得依第32條第1項規定提起申復;對申復結果再有不服再 依其身分別依性平法第34條各款提起救濟。
二、 此之申復應屬考量類此案件之性質,而於性平法特別規定之 救濟程序,考量落實性平法之立法意旨,此一「申復」救濟程 序為「申訴」救濟程序之特別規定(應先經申復程序,對申復 結果不服,再依教師法規定提起申訴)。
三、 次以,性平法及相關法規並未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 得對調查程序提起救濟之規定,爰若當事人就其程序有所不 服,亦應併同於依性平法第32條提起申復及依第34條各款 規定提起救濟時一併為之。
四、 另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上救濟之權利,避免此一見解致當事 人有遲誤法定提起救濟期間之虞,若當事人應提申復卻誤提 教師申訴時,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之規 定移轉管轄,以確保當事人之程序利益。
38 96 年 2 月 1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010800 B-D號解釋令
就學校之專兼任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調查處理之權 限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第2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 則第10條第1項之規定為行為人之「所屬學校」,指行為人於行 為發生時任專任教職之學校。
39 96 年 2 月 2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014237 號函
邇來發現各級學校於填列校安通報單時,將足以識別學生身分資 訊詳註於通報單內。為依法善盡保密之責及確實執行通報規定,
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 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辦理:
(一)毋須於校安通報表上記載相關身份資訊;於學生姓名註明 姓氏即可,毋須列出姓名。
(二) 請督導各級學校填報應進行法定通報事件之校安通報表 時,須特別註明知悉時間、完成法定通報時間及受理通報 之機關名稱。
(三)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 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等方式通報各主 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
並於24小時填具通報單送主管機關,併請參考。
40 96 年 2 月 6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001718 號函
修正「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 一覽表」第11項所列調查費之標準案,請參酌於事件調查時據以 支給相關費用。
41 96 年 3 月 8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031355 號函
為宣達加強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並請學校 研議避免教師成為性侵害加害人之相關措施乙案,請依說明事項 辦理,並請轉知所屬學校或人員:
(一) 請學校於處理及通報家庭暴力(含學生目睹家庭暴力)
事件時,將相關教師或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列入 處理機制。
(二) 爰請加強教師尊重性別平等,恪守教師專業倫理之宣 導,並建議納入教師聘約規範。
42 96 年 5 月 2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053157 號函
已獲入學資格但未辦理報到及註冊之新生,因尚未具有學籍,如 其於期間參加學校或系、所舉辦之活動,發生性騷擾或性侵害事 件時,應視其情節依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請學校依性騷擾防治 法第13條,協助受害學員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 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向學校提出申訴 時,學校之處理程序得比照性平法之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43 96 年 5 月 7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057668 B號函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教師部分)依性別平等教育 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2條第1項提起申復所生之程序疑義 說明:
一、 行為人為教師,涉及依教師法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懲處 時,於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懲處生效後方能提起申復。
★本項請依101年4月9日臺訓(三)字第1010039771號函修正 申復提起時點
二、 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申復」之用語於法律上確以向 原措施機關(或學校)提起為原則(性平法第28條)
三、 行為人如就學校之處理程序有所不服,其依前揭法令第 32 條提起申復及依第34條各款規定提起救濟時,得對調查程 序一併提起申復或救濟(教育部96年1月24日台訓三字 第0960009237號函示)。
四、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5條之規定,學校於通 知當事人處理結果時,將申復或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 關併同教示當事人。
44 96 年 5 月 15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053159 C號解釋令
就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2項加害人為學生之通報疑義:
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2項所定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 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 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其範圍尚包括加害 人為學生其後於同一或其他學校服務,以及加害人為於學 校服務之人,其後於同一或其他學校就讀之情形。
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2項所定通報,如加害人經追蹤 輔導,評估無再犯情事時,通報所載記事項於不額外揭露 其他當事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限度內,主 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通報時,得註記加害人之改 過現況。
45 96 年 5 月 15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053159 D-E號函
執行通報對學生後續升學、求職等生涯歷程可能之不良影響,依性 平法第27條第2項釋示說明:加害人經教育輔導後,雖暫時無再 犯之虞,惟為保障校園師生之人身安全,仍應依法通報其所就讀 或服務學校,通報之目的應為提醒後者應對該加害人實施必要之 追蹤輔導,並保護其身分,以協助其改過,如為微罪者,亦同
(重點為追蹤輔導)。
46 96 年 5 月 18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075387 號函
邇來發現貴轄學校報送兒童及少年保護校安通報,查有共同疏誤
(相關責任通報案件須於24小時內依法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再依 規進行校安通報。於校安通報表「處理情形」欄內記載法定通報情 形,欄內註記事項包括知悉事件時間:於○年○月○日○時○分 知悉、法定通報時間:於○年○月○日○時○分傳真通報、通報受 理單位、傳真電話;校安通報表中有關足以識別當事人身分之資訊 應以代號《姓○○、__年○班》為之)。請督促學校檢討改善,以確 實執行通報規定,並提升所屬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之專業知能。
47 96 年 6 月 25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096372 號函
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如知 悉事件已由警方進行偵辦,建議邀請承辦相關業務之員警擔任調 查委員,以運用其偵查專業,協助進行事件之調查及釐明事件之 疑點。
48 96 年 6 月 26 日台人(二)
字 第
0960083752 號函
有關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稱「有關機關」疑義一案,公 立學校已具機關之地位,其校內依規訂成立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得本於權責為程序及實體之查證,故應得視為教師法第14條 第1項第6款所稱「有關機關」。
49 96 年 7 月 12 日台人(二)
字 第
0960106621 B號函
教師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 相關規定審議時,有關其陳述意見(或提供書面說明)執行疑 義: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規定:「(第1項)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 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第3項)懲處涉及 加害人身份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準此,本 部歷來函釋與上開規定意旨不服部分,停止適用。(本部92年 11月19日台人(二)字第0920156585號令、95年3月22 日台人(二)字第0950030898號函)
50 96 年 7 月 24 日台人(二)
字 第
0960113507 號凾
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之工作權,請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 18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相關規定,核予教師娩假、 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俾以保障教師之工作權。
51 96 年 7 月 27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115057 號函
為協助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本部已商請內政部警政署同意,並由該署函示各直轄市、縣市警察 局應同意轄區分局承辦相關業務員警受邀擔任該事件調查委員。
52 96 年 7 月 31 日台人(二)
字 第
0960115435 號函
茲為避免不得任用之教師應聘擔任教職,請確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31條規定辦理,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
53 96 年 8 月 22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129236 號函
開學在即,請學校加強規劃性別平等教育之教育及宣傳計畫,以 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54 96 年 9 月 3 日台特教字第 0960135051 號函
有關辦理性別平等研習(研討會、工作坊等)所列主題及內容涉及
「兩性平等」用詞者,一律改為「性別平等」。
55 96 年 9 月 6 檢送「持續推動友善校園—四要三沒有—保護學生免於傷害七原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134646 號函
則」(如附件),請配合宣傳並轉知所屬學校檢視與落實辦理。
56 96 年 9 月 6 日台人(二)
字 第
0960135969 號凾
有關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事件,其加害嫌疑人為學校校長時,其 申 訴 及再申 訴 調 查 審 理 結 果 ,除函 復 當 事 人雙方 及雇主 ( 學 校),建請副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俾利後續追蹤及辦理懲處 事宜。
57 96 年 9 月 10 日台人(二)
字 第
0960115337 號凾
有關設置全國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網路,供學校在網路查詢,防 制具教育人員任用條款第31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依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1款「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規 定,並以設置帳號密碼方式供學校於網路查詢,以為防制之用並 確保學生之受教育權。
58 96 年 9 月 11 日台人(二)
字 第
0960137929 號函
校園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 辦理,以符法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據教育部92年5月30日 以台人(二)字第0920072456號函頒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如係處理教 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 定辦理。
59 96 年 10 月 3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147632 號函
依據本部訴願會第303次會議附帶決議,再提醒學校或主管機關 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負責處理事件之所有人員 應依法嚴守保密義務。
60 96 年 10 月 22 日 台 人
( 二 ) 字 第 0960158936 號函
有關教師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 師法相關規定審議時,應如何「陳述意見」疑義一案,有關其「陳述 意見」部份,應以書面為之,以符程序經濟。
61 96 年 11 月 6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166505 號函
函復○○地方政府通報案件之意見:
為保護學生,避免再發生因參加學校辦理之活動而遭受侵害事 件,務請學校慎選活動委辦之團體或旅行社,於委託契約中明訂 活動帶領者或輔導員之服務規範,並依契約嚴格執行。
62 96 年 11 月 7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154562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組成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調查小組,其性 別比例除依法達到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規定 外,應請衡酌性別平等參與之原則,以實現立法意旨。
號函
63 96 年 11 月 9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158956 號函
校園發生性侵事件如涉刑責,學校與警察機關均依法進行調查;
學校仍應依法啟動調查程序,並邀請性侵害防治網絡相關人員協 助調查,以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64 96 年 12 月 3 日台訓(三)
字 第
0960169133 號函
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幼稚園為實施幼稚教育之機 構,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所稱之學校,公私立幼稚園發生 兒童與教職員工生間之性騷擾行為時,應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處理。隸屬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附設幼稚園,若發生前揭事件之調查 處理,建議參照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機制辦理。
65 96 年 12 月 5 日台國(一)
字 第
0960188713 號函
據96年12月4日報載中縣某國中4名學生聯合對另1名男學生 玩「阿魯巴」遊戲,造成該名學生身心受創乙案,請積極督促所屬 學校嚴格禁止玩類此遊戲,並對校園霸凌、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 件落實督導責任。
66 96 年 12 月 17 日 台 訓
( 三 ) 字 第 0960174119 號函
檢送「研商各級學校處理性騷擾事件因應不同法律規範之競合問題 會議」會議紀錄及「我國現有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法律之比較」(如附 件),請據以依法處理校園中各類型性騷擾事件。
67 96 年 12 月 17 日 台 訓
( 三 ) 字 第 0960164362 B號函
為避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教師(加害 人)以辭職或退休規避懲處疑義,重申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應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後,將調查報告 及處理建議,向學校提出報告,由學校相關權責單位依相關法律 或法規規定議處,並應追蹤議處結果,以防堵教師再成為加害 人;對於受害學生,並應完成輔導成效之評估後方能結案。
68 96 年 12 月 31 日 台 訓
( 三 ) 字 第 0960173397 號函
為依法落實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建請修訂學則及學生請假規 定,納入懷孕學生請假及彈性處理成績考核等相關規定。建議學則 修訂內涵包括:得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不計入休學年限、得延長修 業年限、不受請假規定之限制並採取相關措施彈性處理成績考核。
69 97 年 1 月 10 日台訓(三)
字 第
0970005877 號函
寒假在即,請學校加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內涵之教育宣導
(包含網路使用之安全教育),以維護學生人身安全:
一、 法定課程內涵,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二、 請強化教育人員法定責任通報之正確認知,確實進行性侵 害、性騷擾或兒少保護事件通報,並啟動學校之處理機制。
三、 如有媒體誤報,應請學校主動發佈新聞稿澄清,以免誤導視 聽,影響教育人員形象。
四、 法定通報事件若有洩漏個案資料並經媒體報導者,建請提交 各縣市網絡會議檢討改進。
70 97 年 1 月 21 日警署刑防字 第
0970015621 號函
為協助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請指 派實際處理相關案件警員參與其性別平等委員會協助調查。
71 97 年 1 月 25 日台訓(三)
字 第
0970008025 號函
有關遭受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被害人秘密轉學適應後,再轉至 他校就讀時,學校之學生輔導紀錄表及個案處遇計畫移轉疑義乙 案,依本部94年5月3日台訓(三)字第0940000344C號函 頒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規定:
一、 學校遇社工開案且已秘密轉學個案,為利輔導工作銜接,應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受害學生轉進及轉出之學校
(包含跨縣市間之協調),並配合社工執行個案處遇計畫,
協助學生順利就學。
二、 請學校結合社政、警政、衛生等網絡單位,召開個案輔導工作 聯繫會報,如受害學生再轉至第3所學校時,應請社工協助 提出處遇結果評估。
72 97 年 2 月 1 日台訓(三)
字 第
0970005171 號函
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13條所定 收件單位之處理流程相關疑義。收件單位之權責,僅於受理收件 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 第2項所規定事由外,應於3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爰該收件單位並無先 行調查之權責。另,事發地點處室所提供之證物(如錄影帶),應 屬學校相關單位於調查過程中應配合協助事項(提供佐證加害人 行為之證物)。至於訊問、製作筆錄、鑑定監視器拍攝內容等,屬刑 事偵察用語,與性平會所為之行為調查並不相同,建請謹慎用 語,以免混淆程序性質。
73 97 年 2 月 14 日台訓(三)
字 第
0970012857 號函
所詢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之定義疑義 :就性騷擾定義部分,
所詢事件屬校園性騷擾(師生之間),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 下簡稱性平法)第2條性騷擾用詞之定義。對於性騷擾之認定,依 法亦應依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結果。
74 97 年 3 月 28 日台訓(三)
字 第
0970010913 A號函
國立大學校院之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確實為校園中執行教學工作 之人員,符合性平法第2條第5款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 則第9條第2項第1款「教師」之定義,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及就 本部主管法規合法性解釋之立場,該等人員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事件,如其對申復結果不服,仍應依性平法第34條第1款規
定,循教師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救濟途徑提起救濟。
75 97 年 4 月 1 日台社(一)
字 第
0970049527 號函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提供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一、 請各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於文到 三個月內修正學校學則報部,學生因懷孕而休學者,比照男 學生休學服兵役之規定,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以落實 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二、 建請各校開設有關性別等議題之通識課程。
三、 建請於現職教師及教育行政人員在職研習納入婦女教育及性 別相關議題。
四、 建請培訓校內性別平等種子教師、研擬校內性別平等配套措 施與建立校園性別平等機制。
76 97 年 4 月 18 日台人(二)
字 第
0970055926 號函
有關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於調查處理期間應確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教師法之規定辦理,避免教師以辭職或退休規 避懲處責任。
77 97 年 5 月 6 日台人(二)
字 第
0970061584 號函
所詢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申復與教師法申訴制度之執行疑義一案。教 師涉及校園性騷擾案,於對申復結果不服時,得依教師法規定提 起申訴、再申訴;至其申復程序請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
第33條有關規定辦理。
78 97 年 7 月 3 日台國(四)
字 第
0970118270 號函
建請各縣市政府於辦理所屬學校教師申請遷調作業之相關規定 中,比照97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市 服務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訂定。
79 97 年 7 月 9 日台訓(三)
字 第
0970120746 號函
訂頒「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等相關案件檢核表」供學校於 依法辦理該等案件時據以檢核處理流程。
80 97 年 7 月 14 日台中(一)
字 第
0970131719 號函
有關「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案增列學生產假之疑義。為 幫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本部於 97年6月5 日第 068次部務會報通過修正「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並增列 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
81 97 年 7 月 16 日台軍(二)
字 第
檢送本部「防制學生將校園霸凌與不雅影片上傳網站散布預防輔導 作法暨相關法治教育」參考資料,請加強宣導,以防止類似事件發 生,維護校園安全
0970138401 號函
82 97 年 7 月 17 日台訓(三)
字 第
0970130738 號函
修正「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 生效。
83 97 年 8 月 1 日台人(二)
字 第
0970144492 號函
本部已建置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情事之教師通報網路 查詢系統,名稱為「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置於「全國不適 任教師資訊網」
84
97 年 8 月 12 日台軍(二)
字 第
0970150306 號函
檢送本部「防制學生將校園霸凌與不雅影片上傳網站散布預防輔導 作法暨相關法治教育」參考資料補充。針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之不雅影片遭散布,被害人得主張權益乙節,增列校園發生類 此性侵或性騷擾之霸凌事件,即屬性平法處理範疇,應鼓勵當事 人提出申請調查。
85 97 年 9 月 8 日台人(二)
字 第
0970175761 號函
學校擬聘任專責、兼職人員認有必要時,得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 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12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應徵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 登記資料,以杜絕性侵害犯行之加害人進入校園擔任教職。
86 97 年 9 月 23 日 童 保 字 第 0970053335 號函
有關兒童及少年遭受性騷擾事件,責任通報人員適用表單乙案,
依內政部兒童局94年7月6日童保第0940053249號函釋,其 通報表,現行「家庭暴力與兒少年保護事件(非性侵害事件)」通 報表即可適用。
87 97 年 9 月 26 日台訓(三)
字 第
0970190427 號函
轉知內政部兒童局函復有關兒童及少年遭受性騷擾事件時,係屬 兒童及少年事件福利法第30條第14款規定之行為,教育人員應 以現行「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非性侵害事件)」
進行責任通報。
88 97 年 10 月 14 日 台 訓
( 三 ) 字 第 0970197713 號函
內政部兒童局函修正兒童及青少年遭受性騷擾事件,責任通報人 員適用表單乙案,其適用法條應為兒童及少年事件福利法第30條 第15款。
89 97 年 10 月 17 日 台 訓
( 三 ) 字 第
法務部函釋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請員警提供有 關當事人之身分資訊及相關案情資料,有無違反偵察不公開疑義 乙節,惠請轉知所屬警察機關,以利員警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0970205573 號函
擾事件之調查。
90 97 年 10 月 20 日 台 訓
( 二 ) 字 第 0970203879 號函
請轉知所屬學校於訂定學生服裝相關規範前,應廣納學生及家長 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並應符合教育基本與性別平等教育 法等相關法令之精神,尊重人性價值,破除性別刻板印象;給予 學生多元之選擇,並尊重其抉擇。
91 97 年 11 月 5 日台人(二)
字 第
0970210970 號函
所詢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得否 做成停聘之決議疑義一案。教師如涉嫌行為不檢、或有性侵害性騷 擾等情事,宜由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究明後,依解聘或不 續聘方式處理。解聘或不續聘等重大事項,由教評會先行審議後,
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如其決議有違社會輿論、常情義理 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應適時予以教評會適當輔導。
92 97 年 11 月 13日警署刑防
字 第
0970126881 號函
員警擔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受邀就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 或性騷擾事件提供專業意見時,應依說明四、五列示原則辦理。
93 97 年 11 月 19 日 台 訓
( 三 ) 字 第 0970231446 號函
轉知內政部警政署通函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有關員警受邀就調查 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提供專業意見之原則(來函影 本如附件)。
94 98 年 1 月 7 日台社(一)
字 第
0980001204 號函
為依法落實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請(空大)儘速修訂學則及 學生請假規定,納入懷孕學生請假及彈性處理成績考核等相關規 定。
95 98 年 1 月 19 日台訓(三)
字 第
0980006204 B號函
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生如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請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調查處理。
96 98 年 1 月 20 日台訓(三)
字 第
0970253734 號函
符合校園性侵害獲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員資格之學校人員以專家學 者身分跨校受邀參與會議,應屬邀請學校以外之外聘專家學者,
得支給出席費。
97 98 年 2 月 20 所詢退休後教師於任教期間涉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相關疑一案。應
日台人(二)
字 第
0980022773 號函
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執行教師解聘或不續聘,無 溯及效力(註:中華民國92年9月9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133228A號令刪除第19條條文)。教師如於審議期間自行 離職(含辭職或退休),學校應繼續完成調查程序,並依教師法 規定程序懲處,報請主關機關核定後,列為教育人員任用條款第 31條之不得聘任之人員。
98 98 年 4 月 2 日台訓(三)
字 第
0980053278 號函
函轉內政部兒童局函示(如附件影本)有關校園兒童及少年性騷 擾事件,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30條相 關規定,仍屬同法第34條第1項應於24小時通報之行為範疇。
99 98 年 5 月 14 日台訓(三)
字 第
0980082127 號函
為加強保護學生免於遭受性霸凌、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傷害,本部重 申「持續推動友善校園-四要三沒有-保護學生免於傷害七原 則」,請落實宣導並轉知所屬學校依說明事項辦理。(並明文要求 各學校通報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性平會調查處理後,應 逐案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調查報告及性平會議決該調查 報告之會議紀錄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
10 0
98 年 6 月 11 日台訓(三)
字 第
0980091516 號函
98年5月22日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民意電子信箱詢問,教 師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延遲法定通報懲處等情乙案,經轉 交本部,說明為除遭社政單位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裁罰外 , 為強化教育人員責任通報,本部訂頒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 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第 11項已明確提醒,地方政府對教育人員未盡通報責任仍應追究行 政責任。
10 1
98 年 6 月 19 日台人(二)
字 第
0980103310 號凾
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之「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已擴充建置 完成授權各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使用本系統,有關所屬學校通 報資料之建置及密碼管理等事項,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人負 責。
10 2
98 年 10 月 16 日 台 訓
( 三 ) 字 第 0980176141 號函
○○政府函請本部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3條第3項
「學校」認定之權責單位疑義釋疑乙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 條第3項規定,學校於接獲調查報告2個月內,自行移送權責機 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依此程序由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或調查小組已完成第一階段之調查工作,並由學校內負責懲 處之權責單位接辦後續懲處審議事宜;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 時,依性平法及防治準則規定,限於以書面方式陳述,係為避免 權責單位介入事實認定(事實認定為性平會權責),為公平公正 審查前揭書面意見,亦不應由校長或相關個人為之,建議學校由 負責懲處之權責單位召開相關會議(如教評會)審查之。
10 3
98 年 10 月 19 日 台 訓
( 三 ) 字 第 0980179886 號函
師資培育大學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生,於學校擔任教育實習 人員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申請調查或檢舉時,由實習學 校受理並邀該師資培育大學參與調查。
10 4
98 年 11 月 19 日 台 訓
( 三 ) 字 第 0980194269 號函
有屬教師私德爭議案件(如遭檢舉婚外情或與18歲以上學生發生 師生戀等),請學校仍應依教師法之精神,循相關機制調查,若 委請性平會調查,應經學校性平會同意,性平會並應將調查結果 還送學校續處,如查證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者,仍應 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懲處。
10 5
98 年 12 月 4 日台人(二)
字 第
0980205883 號函
教師法第14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98年11月25 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292191號令公布:
一、 本修正案增列教師涉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服務學校應於知 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 通過後,不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 查;如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查證屬 實者,不需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請確實依規定辦理。
二、 爰於本法98年11月23日施行前因性侵害案件經性平會查 證屬實者,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停聘案,於聘期或停 聘期間屆滿後,應依本法修正後第14條第4項規定辦理。
三、 又本部97年8月已建置完成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教師 如有修正後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9款情形,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請儘速函報本部列入 不適任教師查詢名單,以確實列管。
四、 為有效促請積極處理教師不適任問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及學校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績效(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 辦理宣導或講習活動),本部將作為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10 6
98 年 12 月 30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80223652 號函
檢送教育部委託國立師範大學研究之「性別友善之校長遴選提問原 則」予公私立大專校院、各縣市政府。
茲以校長位居學校之領導地位、其遴選作業之辦理是否符合性別平 等教育之落實,對性別平等教育之發展具指標意義,為積極推展 性別平等意識,建立性別友善之校長遴選環境,爰經委託研究我 國校長遴選之提問原則。
10 7
99 年 1 月 12 日台訓(三)
字 第
0980221501 號函
有關校園性騷擾案件加害人(教職員工生)離開校園或教育體系 後,是否持續列管、由何單位(機關)列管:
查性平法僅於第 27條規定建立事件及加害人檔案資料(第 1 項),並規定加害人轉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或原就讀學校 應知悉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學校(第2項)。如為性 侵害加害人(教師部分),依現行教師法第 14條1項9款規定
(自98年11月23日施行),於調查屬實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解聘後,列入全國不適任教師資料庫通報;性騷擾事件之加害人
(教師部分),經調查有教師法第14條1項6款規定「行為不 檢,有損師道」情事,遭不續聘、解聘處分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亦 應列入不適任教師資料庫通報。爰究性平法第25條、第27條規 定,追蹤輔導與通報僅及於加害人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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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1 月 19 日 台 訓(三)字 第
0990006170 號函
依立法院修正教師法第14條、第39條條文附帶決議及性別平等教 育法第5條第5款規定,請各地方政府,配合修正教育人員通報調 查處理及獎懲作業規定,並建立該單位提供所屬學校及社教機構校 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及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諮詢服務管道:
一、 依立法院修正教師法第14條及第39條附帶決議內容略以,
「有關校園性侵事件,學校若知情而隱匿不舉報,主管機關 應對相關人員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請各地方政府配合修正 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業規定,並增述對該等事件隱匿不報 者,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 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 案件。」,請各地方政府持續宣導提供所屬學校及社教機構有 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及兒童少年保護案件之諮詢服務管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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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1 月 27 日台人(二)
字 第
0990008399 號函
所詢教師涉性騷擾事件,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得否變更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之懲處建議疑義一案:
一、 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之處理遇有教師解聘、停 聘、不續騁之情事,學校已依規定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予以調查,各級教師評審委 員會就個案事證之調查與處理應尊重其專業判斷及調查結 果。又教師涉嫌行為不檢或性騷擾等情事,情節重大,如已 調查完成,由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經查證屬實,有 人、事、時、地等資料)究明後,宜依解聘或不續聘方式處理。
二、 教師涉性騷擾案件,教評會除應尊重性平會所為之事實判 斷,其相關懲處之決議亦不得有違社會輿論、常情義理或不 予審議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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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3 月 16 日台高(四)
字 第
0990042812 號函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大專校院除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並應據以配合執行以下措施:
(一) 定期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依據法定任務訂定性 別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劃。
(二) 編列年度經費,以及進行年度成果報告與檢討。
(三) 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四) 建置友善之學習環境與資源,針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益 等相關規定,應納入學則予以規範。
(五) 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之儲 訓課程時,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六) 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並有效宣傳。
(七) 遇有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依相關規定程序 進行調查處理,並據以落實執行審議及獎懲機制,不得有處 理失當或時程延宕之情形。
二、 前揭各項辦理情形執行成效,業列入本部國立大學績效型補 助款及「獎懲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經費分配重要參 據,請確實推動,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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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4 月 29 日台訓(三)
字 第
0990052704 號函
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權歸屬、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 無意願申請調查及於調查結束是否提供調查報告予加害人等疑義,
請依說明辦理:
一、 因行為人轉學或轉校服務後產生調查管轄權爭議乙節,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第2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 則(以下簡稱準則)第10條 ,及本部96年2月1日台訓
(三)字第0960010800C號解釋令(諒達)之規定,校 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就讀或任專任教職)所屬學校申請調 查,管轄權有爭議者,請主管機關協調督導前後學校合作調 查處理,以利後續對該加害人教育輔導工作之執行。
二、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無意願提出申請或檢舉乙節,學校除 先依規定通報外,前揭申請人若有困難,性平會可就申請案 做成紀錄,並請申請人於顧慮解除後才提出正式申請(不受 時間限制)。另依準則第19條規定,學校性平會為保障事件 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應採取相關處置措施
(維護其課業學習、減低雙方互動、避免報復等),以鼓勵申 請人提出申請調查(Q∕A第13項參照)。
三、 案件調查結果及懲處之決議,行為人除可於事後提出申復 外,其進行過程並無明定行為人應知悉及答辯之機制,恐有 損行為人相關權益乙節,考量當事人於權責機關審理懲處過 程及後續申復救濟程序得以充分答辯之權益,建議由學校或 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 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等相關規定,審酌提供相關資料予加 害人(或相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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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5 月 3 日台訓(三)
字 第
0990057923 號函
○○縣政府申請函釋
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教師部分)依性別平等教 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提起申復程序疑義,
請依說明辦理:
一、 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申復標的乃「申請人及行為人 對於前條第3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此結果依同法第 31條第3項,係指「處理之結果」,非同條第2項「調查」之 結果,爰如係對調查報告不服之情形者,尚不得提起申復。
二、 依該府來文所詢,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申復以一次
為限,惟如學校審議申復案件,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 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要求性平會重 新調查,此時相關程序即應依法重新踐行辦理,程序已屬重 開,爰申請人及行為人如對學校新為之處理結果再有不服 時,應仍得提起申復(仍有提起1次申復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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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5 月 27 日台訓(三)
字 第
0990066934 號函
轉知內政部來函,有關學校為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邀請社工人員 參與恐不適當案:
各地方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依法提供被害人輔導 與協助,對於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創傷評估係屬其專業。如依前揭說 明,參與學校性侵害事件之處理時,建議比照諮商輔導人員,以 專家證人(非擔任調查委員)之身分提供被害人相關之身心創傷 評估資訊,以利學校調查小組據以認定性侵害之事實,並達成避 免對性侵害被害人重複詢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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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7 月 16 日台訓(三)
字 第
0990106602 號函
學生因性侵害事件被羈押期間衍生之休學及懲處疑義,請依說明辦 理: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6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 治準則第22條之規定,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 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 而中止。爰依法學校性平會於調查完成後,應將處理建議移學 生獎懲委員會據以為懲處之決定並予執行。
二、至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學生申請休學之處理,
應請依學校所訂學則(依大學法第28條)之規定辦理。
三、懲處部分,依司法院第382號解釋,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 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 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決定。爰請依學校所定學生獎懲之相關 規定(依大學法第32條)辦理。
四、以上說明,就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適用部分,請地方政府 及本部中部辦公室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據以指導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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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8 月 12 日台訓(三)
字 第
0990120627 號函
針對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因案情明確不成立調查小 組,可否以性平會紀錄代替調查報告乙節,說明如下: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於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 調查小組調查之。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性平會於調查完成 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提出報告,另 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前揭報告內容應包含(略以)申 請調查案由、訪談過程紀錄、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相關物證之查 驗、事實認定及理由、處理建議。爰案情明確之案件,縱不組成調查 小組,仍應於性平會之會議紀錄載明前揭施行細則所定之報告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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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8 月 18 日台人(二)
有關教師法第14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26條規定適用 疑義說明:
字 第 0990129437 號函
一、 依教師法第14條第項及第4項規定,教師涉性侵害事件,服 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不需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學校教評會自得 審酌相關事證,就個案具體事實查證究明後,決議是否先予停 聘,惟各級教評會審議時仍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 之機會。
二、 依前揭條文第4項規定,教師涉有性侵害行為時,服務學校 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先予停聘,則為 使教評會得依法執行此一權限,學校除應依性平法之規定辦理 外,亦應依教師法規定,提供足為審議之相關事證資料予教評 會。至無論學校行政單位處理各案、性平會調查事件程序或教評 會審議停聘程序,均應遵守性平法相關保密規定,不得對外洩 漏任何應保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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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8 月 30 日台訓(三)
字 第
0990132074 號函
就學校教師因涉性侵害事件遭解聘申復案衍生相關疑義(迴避等)
之釋疑,說明如下:
一、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處理結果 不服提出申復時,由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或學校指定之專 責單位收件後,應即循行政程序簽組審議小組進行審議。
二、 前項審議小組由三或五人組成,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調 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建議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 持會議。
三、 調查小組及權責單位成員(含性平會委員)應迴避審議申復。
四、視申復案件之需要,得請申復人列席審議會議,給予申復人 充分說明機會,並得邀請學校相關業務、該案件性平會調查小 組成員或相關委員列席說明。
五、 申復審議結果由收件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復申請人及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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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9 月 7 日台人(二)
字 第
0990137046 號函
教師退休後始經性平會調查確認於任教期間涉有性侵害案件,學校 得否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解聘,說明如下(復○○縣政 府):
一、 本部97年4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70055926號函略 以,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之紀律,各級學校依其所知悉 之具體事證,認為教師有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 之可能時,應即依法召開教評會審議,如作成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之決議後,並應依程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 藉故拖延…,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學校 應就所涉個案具體事實,速予查明…,如於審議期間自行離職 者(含辭職或退休),學校應繼續完成調查處理程序,如確有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應依教師法規定程序懲處,並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後,列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之不得聘任之 人員。
二、 復依本部98年12月4日台人(二)字第0980205883號 函規定略以,於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及第4項修正規 定施行前,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性侵害事件之教師懲 處案,如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者,於本法修正修正施行後,
即應依修正後第14條第4項規定辦理。爰教師退休或離職後如 經性平會調查後確認於任職期間有性侵害情事,請依上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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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9 月 7 日台人(二)
字 第
0990137046 號函
教師法第14條第4項相關執行疑義說明(復○○市政府教育局)
略以:查修正後之教師法第14條第項已明定,教師有第1項第1 款至第7款及第9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 第7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9款情形者,依第4 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 或不續聘。本次修正本條第4項業就第項第9款情形之處理予以特 別規定,爰其不適用第14條之1規定,即教師涉校園性侵害學生 案件,服務學校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無需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予停聘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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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9 月 10 日台訓(三)
字 第
0990131235 C號令
99 年 9 月 10 日台訓(三)
字 第
0990131235 D號函
訂定「教育部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申復案件作業要點」
一、 說明上揭申復作業規定之訂定緣由。
二、 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建議據以研訂該主管機關所 處理之申復案件。
三、 建議學校參考本要點所定程序審議申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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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9 月 14 日台人(二)
字 第
0990152624 號函
○○市政府教育局函詢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執行疑義:
一、 說明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及第4項規定意旨,係於 學校性平會調查中,為避免涉性侵害之教師持續於校園中接觸 相關人員,及影響學生受教權,並明定教評會審議停聘之期 限,如經調查屬實者。不需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二、 第14條第4項新修訂之規定業就第1項第9款情形之處理 予以特別規定,爰其不適用第14條之1規定,即教師涉校園 性侵害學生案件,服務學校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審 議通過後,無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予停聘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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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9 月 15 日台訓(三)
字 第
0990158324 號函
為協助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的規劃與運作,建議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執行秘書由主任秘書或具整合校務功能之行政主管擔任。
說明: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依法設置「性別 平等委員委員會」,其任務含括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 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考量性別平等教育 推動為全面性、跨單位且需整合資源之議題,其橫向連繫極為重 要,爰建議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執行秘書由旨述人員擔任,
以能發揮其協調統籌功能。
12 3
99 年 9 月 27 日台訓(三)
字 第
0990159267 號函
有關大專校院現行住宿門禁及點名事宜,建議學校應以民主參與 原則,訂定與修正住宿管理相關規定。
說明: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 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 之差別待遇,爰校方如基於維護學生安全及住宿權益,確有 點名需要時,應請避免僅限於對單一性別為點名之措施,避 免因性別造成差別待遇,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
二、 學生宿舍管理係屬大學自治事項,學校在基於維護學生安全 之前提所為之管理措施,本部予以尊重,並建議學校應廣泛 蒐集住宿學生之意見後,再邀請宿舍學生幹部及住宿學生代 表參與住宿管理相關規定之訂定與修正,以培養學生生活管 理及尊重他人之公民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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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12 月 6 日台人(二)
字 第
0990205321 號函
函知教師法第14條之3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99年11月24 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81號令公布:
依教師法第4條第4項規定,涉及性侵害行為教師,其服務學校應 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 靜候調查。惟因同法第14條之3規定,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 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
應予補發,因此,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行為,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予以停聘期間仍可支領半數本薪(年功薪),造成涉有 校園性侵害之教師雖已停聘,仍得領半數本薪(年功薪)情形,不 符社會期望,為應社會期待並消除此類不合理情形,爰修正教師法 第14條之3,教師涉及性侵害行為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 過予以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 果確認無性侵害事實並回復聘任後,再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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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12 月 29 日 台 訓
( 三 ) 字 第 0990184700 號函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19條第1款,
就「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之說明:
一、 教師若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因相關案件致身 心受創,經學校性平會決議轉介教師至相關機構或提供心理輔 導等措施,並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時,審
酌給假之衡平及保障當事人之工作權,建議宜核給「事假」,
課務部分由學校協助排代,並由教師自付鐘點費(不扣薪),
其請假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並排除教師請假規 則事假7日以上扣薪之規定。
二、 教師疑涉性騷擾學生時,經學校性平會決議,為利調查程序進 行,並降低師生互動機會,依防治準則第19條第1款(按:
修正後為第25條)規定要求教師於調查期間應請假時,建議 宜核給「事假」,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俟調查 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 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三、 職員工部分,其出缺勤或成績考核之彈性處理,請學校逕依各 該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12 6
100 年 1 月 25 日 臺 訓
( 三 ) 字 第 0990227673 號函
學校函詢案件調查中發現新案之調查處理程序:
一、有關檢舉,依據性平法第2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知悉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依同條文第1項及第2項規定程 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非限由直接受調查之當事人或 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提出檢舉,縱調查小組成員亦然。
二、若甲案調查小組於調查過程,發現甲案行為人另涉有其他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乙案),依性平法第29條、第30條規 定,應注意下列情形:
(一)檢舉應依學校規定之程序提出,並由相關單位依法決定是 否受理(同法第28條第3項、第29條參照),始得成 案。
(二)檢舉案若受理,係交由具有調查處理權限之學校性平會處 理,該會再決定是否及由何人組成調查小組(該小組係屬 任務編組,不同案件成員未必相同)。
(三)爰為符合性平法規定,並考量學校運作實務,應由調查小 組成員依性平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向學校提出檢舉,受 理後,由學校性平會決定是否仍交由原調查小組併案調查
(或另組調查小組)。
(四)學校如就此類案件認均應由原調查小組併案調查,擬通案 規範,以資為據,以此涉及性平會授權調查小組得擴張調 查範圍之規定,宜經性平會討論通過後執行,並將該流程 予以定明。
三、倘未經前揭檢舉及受理程序,而性平會已逕完成調查並作成決 議時,請學校仍應設法補正程序,並將案件相關資料,提性 平會併追認原甲案調查小組為乙案調查小組之效力,並為事 實認定。
四、後續處理申復時,申復審議小組進行申復案件之查核,如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