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1.08.30經校務會議通
一、新北市立新莊國中(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 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執行性別平等教 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及第9
條規定,特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 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組職及職掌:
(一)本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設「性別平等教育執行小組」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與職掌:本組織共置 13 名:主任委員由校長 兼任、執行秘書由學務主任擔任、總幹事由輔導主任擔任、教務主任、總 務主任及教師代表 4 名及教師會代表 1 名、職工代表 2 名、家長代表 1 名、
學生代表 2 名。
名 稱 職 稱 性別 姓名 備註 主任委員 校 長 女
執行秘書 學務主任 男 總 幹 事 輔導主任 男 委 員 教務主任 男 委 員 總務主任 女 委 員 註冊組長 女 委 員 輔導組長 女 委 員 副生教組長 女 委 員 補校主任 女 委 員 教師會會長 男 委 員 職工代表 女 委 員 職工代表 女 委 員 家長代表 女 委 員 學生代表 女 委 員 學生代表 男
新北新莊國民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及職掌表
校 長 (主任委員)
學務主任 (執行祕書)
輔導主任 (總幹事)
輔導與教育推廣組 (輔導主任)
家 長 會
: 親 職 教 育 及 讀 書 會 輔
導 教 師
、 心 理 師
: 諮 商 輔 導
輔 導 組
: 教 師 專 題 講 座
、 讀 書 會
資 料 組
: 櫥 窗 佈 置
、 輔 導 通 訊
、 問 卷 調 查
活動宣導組 (學務主任)
生 教 組
: 處 理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及 校 安 通 報
訓 育 組
: 朝 會
、 週 會
、 班 會 活 動
、 壁 報 比 賽
課程組 (教務主任)
輔 導 組
: 綜 合 領 域 實 施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教 學 組
: 相 關 學 科 課 程 中 融 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四 小 時 資
料 組
: 增 設 性 別 教 育 專 欄 及 成 果 彙 整 事
務 組: 檢 視 改 善 並 建 立 無 性 別 偏 見 的 校 園 空 間 及
製 作 校 園 安 全 地 圖 文
書 組
: 開 會 通 知 收 發 文 出
納 組
: 相 關 經 費 核 銷
輔導處資料組 行政支援組
(總務主任)
四、工作內容
:(一)針對學生實施性侵害防治宣導教育,以確保兩性人身安全。
(二)辦理教師相關之進修活動,加強師生兩性平等之觀念。
(三)建立性別歧視與性侵害事件危機處理模式,輔導轉介流程及通報申訴制度。
(四)檢視改善並建立安全與無性別偏見的校園空間。
五、工作要項
:(一)教學活動實施要項
1.配合各科教學,於教學研究會時研擬相關之教材教法。
2.於相關課程中自然融入兩性平等主題。
3.利用「班會」時間,討論正確的兩性交往方式及性別教育活動。
4.「輔導活動課」中,配合影片欣賞,實施性別教育相關課程與討論。
5.「輔導時間」中進行生活化性別主題探討。
(二)宣導活動實施要項
1.利用週會舉辦「性別平等教育戲劇宣導」,向師生宣導性別平等的觀念。
2.利用朝會時間,宣導兩性相處的方式、如何預防性侵害等主題。
3.繪製「校園安全地圖」分發全體師生,宣導校園安全觀念,提醒注意校園安全。
4.舉辦各類比賽,將性別平等觀念,落實在學生校園生活中。
(三)座談演講實施要項
1.透過身心健康教育講座,使學生以正確的態度面對「性」,學習如何調適成長
過程中身心的改變與成長。
2.舉辦教師性別教育研習活動,提昇教師性別教育知能,使教師有更正確的性知 識、性態度來帶領學生學習兩性互尊互信,以預防性侵害的發生。
3.結和社會資源,辦理親職教育專題演講,協助父母學習性教育等相關議題。
(四)輔導與教育推廣活動實施要領
1.預防性觀念開放,性知識不足造成的行為偏差,辦理性別教育小團輔,以團體 輔導方式對少數需要澄清觀念的學生,提供諮商和輔導協助。
2.與相關社會機構聯繫,進行參觀或訪問,深入了解國內性病防治或愛滋病預防 實務工作。
(五)輔導簡訊
定期出刊輔導刊物,提供全校師生最新的性別知識和相關資訊。
六、本組織要點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