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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學年度特殊選才(獅子座計畫) 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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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學年度特殊選才(獅子座計畫)

招生簡章

【103 年 12 月 15 日 ~ 12 月 19 日 報 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訂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2)

‧簡章公告:103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一)網路公告

‧報名期間:103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103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

‧寄准考證:10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四)前

‧甄試日期:10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四)~104 年 1 月 7 日(星期三)依簡章各學系之規定

‧退費申請:103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前

‧錄取放榜:104 年 1 月 19 日(星期一)網路公告錄取名單

‧寄成績單:104 年 1 月 20 日(星期二)前

‧申請複查:104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前

‧正取生報到截止日:104 年 1 月 23 日(星期五)前

‧備取生遞補:104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起至 104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三)止。

簡章公告

‧本簡章及表件可免費由本校教務處網站首頁自行下載列印,未發售紙本簡章。

‧下載網址:http://www.ntnu.edu.tw/aa/

相關資訊

‧有關招生考試相關資訊,請洽詢本校教務處「企劃組」

電話:(02)7734-1178

網址:http://www.ntnu.edu.tw/aa/index.htm

‧有關註冊入學相關資訊,請洽詢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電話:(02)7734-1077

網址:http://www.ntnu.edu.tw/aa/index.htm

‧有關獎學金相關資訊,請洽詢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電話:(02)7734-1059

網址:http://assistance.sa.ntnu.edu.tw/files/13-1001-301.php

‧有關本校交通資訊請查閱

網址:http://www.sa.ntnu.edu.tw/files/13-1000-669.php

(3)

共同規定事項

招生目的、報考資格、報名 ……… 1

報名注意事項、准考證 ……… 2

甄試日期、時間、地點 ……… 3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錄取公告、成績單 ……… 3

成績複查申請、報到及註冊入學、附註 ……… 4

■ 學系規定事項 國文學系 ……… 5

地理學系 ……… 6

應用華語文學系 ……… 7

化學系 ……… 8

生命科學系 ……… 9

地球科學系 ……… 10

音樂學系 ……… 11

美術系西畫組 ……… 12

附件 附件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13

附件二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17

附件三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 18

附件四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 19

附件五 國外學歷切結書 ……… 21

附件六 退費申請書 ……… 22

附件七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23

附件八 報名表與報名證件黏貼表 ……… 24

附件九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 26

附件十 師大校本部分佈圖 ……… 27

附件十一 公館校區分佈圖 ……… 29

(4)

本校希望藉由特殊選才招生管道,招收具有特殊才能、經歷或成就之學生,讓本校多元入學招生更加完整,

學系可依其特色設定錄取條件,以更適當的方式招收到能力與志趣相符的優秀學生。

貳、報考資格

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及單科型學校)應屆或已畢業,

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符合報考系所訂定之「報考資格附加規定」(第 5 頁至第 12 頁)者,得參加本校特殊選才招生,經錄取後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一、 參加各類國際性競賽獲得前三名名次者。

二、 參加國際奧林匹亞競賽選訓決賽完成結訓者。

三、 獲選國際科學展覽正選代表者。

四、 參加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音樂或美術等藝術展演類競賽獲得前三名名次者。

五、 參加各類全國性競賽獲得第一名名次者(音樂或美術等藝術展演類競賽除外)。

參、報名

一、 報名日期:自 103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起至 103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止,逾期不予受理(以郵 戳為憑)。

二、 報名方式:一律通訊報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0610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學系收」。

三、 應繳驗資料:

1. 報名表與報名證件黏貼表(附件八,第 24 頁至第 25 頁)。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請黏貼於附件八之報名證件黏貼表)。

3. 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資料之相關證書影本一份。

適用對象 應繳資料

已畢業者 畢業證書影本。

應屆畢業生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註冊章應清晰可辨),請黏貼於附件八之報名證 件黏貼表(第 25 頁)。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 請依本簡章附件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13 頁)繳交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持大陸高級中學學歷報考者 繳交經大陸公證處公證,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

(5)

1. 報名費金額:依各學系規定,詳見各學系分則(第 5 頁至第 12 頁)。

2. 繳費方式: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匯票抬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連同報名相關表件一併以限 時掛號寄出。

▓ 低收入戶考生

凡屬全國各縣市政府所界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考生,得免繳報名費;惟須於報名時檢附由各地 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影 本一份,請黏貼於附件八之報名證件黏貼表,並於該證明文件空白處註明考生姓名及聯絡電話。

肆、報名注意事項

一、 考生繳交之報名表件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應確實無誤,以免因無法聯絡或投遞致權益受損;若有更 正,請以傳真方式告知,傳真號碼 :(02)2363-5695,如因未收到通知,後果請自行負責。

二、 報名所繳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拒絕受理報名。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者,除取消其報 名、考試資格外,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三、 試場規則詳載於本簡章附件二「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第 17 頁),請各考生詳閱並遵守。

四、 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若繳交之證明文件不符者,其報名費不予優待,事後亦不接受補件。

五、 身心障礙考生有特殊需求者,請填妥「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附件九,第 26 頁),檢具身心障 礙手冊影本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影本,隨同其他報名表件同寄(應考服務項 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六、 退費

1. 除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退費外,已繳之報名費概不退還。

(1) 溢繳報名費(不含重複報名)者。

(2) 已繳交報名費但因報名資格不符者。

(3) 已繳交報名費但因報名資料不齊而未完成報名手續者。

2. 申請時間及手續

合於前項退費條件者,須於 103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前填妥附件六「退費申請書」(第 22 頁,考 生亦可自行上網下載),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本校將於 104 年 1 月底前以匯 入個人指定帳戶。

3. 因故無法如期於考試當日參加應試者,不得申請退費。

伍、准考證

一、考生經審查符合報考資格者,即同時以限時信函及電子郵件寄發准考證。考生之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 址、收件地址等應填寫清楚無誤,否則因無法通知致延誤考試時間或影響權益時,其後果自行負責。考 生如逾 103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仍未收到准考證時,請撥考生服務電話:(02)7734-1178 洽詢。

二、考生收到准考證後,請仔細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若有錯誤應於考試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請補發或 換發,否則影響權益,自行負責。

三、考生應試時需同時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駕照或貼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代

(6)

詳見各學系分則(第 5 頁至第 12 頁)。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一、 成績計算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各考試項目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 2 位(小數點後第 3 位四捨五入)。

3. 總成績計算方式:

單項(科)成績=該項(科)原始得分 × 該項(科)所佔比率 總成績=各項(科)成績之總和

4. 筆試總分係指筆試各科原始得分乘以所佔比率後之合計成績,初試總分係指初試各項(科)原始得分乘 以所佔比率後之合計成績,複試總分係指複試各項(科)原始得分乘以所佔比率後之合計成績。

5. 考試項目中訂有複試者,若未符合參加複試資格者,其複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6. 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 錄取規定

1.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最低錄取標準,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招生名額 額滿為止;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如正取生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 遞補。

2. 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不足額錄取。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不得列備取生。

3. 考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依訂定之同分參酌順序,以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三、 本考試錄取生不得再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個人申請、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 段篩選,以及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違者取消本考試錄取資格。

捌、錄取公告

一、 公告時間:104 年 1 月 19 日(星期一)公告。

二、 皆採電子榜單方式公告於本校教務處網站首頁公告,網址:http://www.ntnu.edu.tw/aa/。 錄取名單除在本校網站公告外,並以掛號信函寄發個人錄取通知。

三、 錄取考生若逾 104 年 1 月 23 日(星期五)仍未接獲錄取通知,務請撥電話:(02)7734-1178 查詢或申請

(7)

一、 申請期限:104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二、 申請方式:一律以通訊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三、 申請表件:請使用本簡章附件四「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第 19 頁,考生亦可自行上網下載)提出。

四、 注意事項: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每題得分及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 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有關成績複查事宜,請參閱本簡章附件三「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第 18 頁)。

拾壹、報到及註冊入學

一、 入學報到日期、方式:

1. 正取生:應依錄取通知規定之報到日期及方式辦理報到手續。逾期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其缺額由 已登記遞補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2. 備取生:應依錄取通知規定之期限及方式辦理「遞補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遞補登記者,即以自願放 棄遞補資格論。「遞補登記單」將隨同錄取通知寄發。經遞補為正取生者,應依規定之時間及程序辦 理遞補登記以完成報到事宜。備取生遞補截止日期為 104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三)。

二、 已完成報到之新生,應另依本校新生入學通知(預定於 104 年 8 月中旬寄發)辦理註冊手續,並繳驗學 歷(力)證書正本,否則不得註冊入學。

1. 應屆畢業生考試錄取後,因故未能畢業,須符合同等學力報考資格,並繳驗證明文件正本,否則取消錄 取資格,不得註冊入學。

2. 持國外學歷報考經錄取者,請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繳交下列文件: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以及中文翻譯正本一份。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正本(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本項資料)。

三、 錄取之新生,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交之證件有不實、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者,本校 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學歷(力)證明。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有前項情事者,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四、 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之利益交換且事證明確者,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

五、 錄取考生均係自費生,入學後依本校甄選規定錄取為師資培育生者,始得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依師 資培育法之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並另加教育實習 課程半年。成績優異者,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有關教師資 格之取得,悉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相關諮詢請逕洽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電話:

(02)7734-1231。

拾貳、附註

一、 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時,應於考試放榜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並檢 具佐證資料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不予處理。

(8)

學 系 名 稱 國 文 學 系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 生 名 額 1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屆或已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

且曾獲得「全國性」文學獎(各縣市政府主辦之非專題性文學獎、全國性學生文藝 獎項【全球華文學生文學獎﹝前身為全國學生文學獎﹞、台積電青年學生文學獎】)

第 1 名,或「全國性」國語文競賽各類組第 1 名。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初試 書面審查: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 口試 50%

書 面 審 查

1. 自傳(限 2,000 字以內)1 式 4 份。

2. 高中在校成績證明正本 1 份及影本 3 份。

3. 「全國性」文學獎項獎狀影本及作品或「全國性」國語文競賽第 1 名獎狀影本 各 4 份。

※請依序將上列 3 項資料合併裝訂成冊,共計 4 份。

1.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6 名參加複試。

2. 複試名單將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四)公告於本系網站。

3. 複試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三)。

4. 複試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本校「文學院大樓 7 樓教室」(屆 時公告於本系網頁「最新公告」)。

相 關 規 定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逾期不接受補繳。

3. 所繳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請自存底本。

4. 錄取之新生須通過本校及本系相關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始符合畢業資格。

5.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1)曾得過「全國性」文學獎、(2)口試、(3)書面審查。

洽 詢 電 話 (02)7734-1603(請洽蔡助教)

系 所 網 址 http://ch.ntnu.edu.tw

(9)

學 系 名 稱 地理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 生 名 額 1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曾於國際地理、地球科學、資訊、生物奧林匹亞競賽獲獎者;或於地理、地球科學、

資訊、生物奧林匹亞競賽選訓決賽完成結訓表現優異者(名額以前百分之五十為原 則)。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初試 書面審查: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40%

複試 口試 60%

書 面 審 查

請將以下 1~6 項資料分裝 5 袋,推薦函及報名表另裝 1 袋,共 6 袋資料;並於各袋 封面註明:報考系(所)別、姓名。

1. 學歷證明影本(或應屆畢業生證明-至少 1 份為正本)一式 5 份。

2. 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一式 5 份(至少 1 份為正本)。

3. 自傳(學生自述)一式 5 份。

4. 讀書計畫(含申請動機)一式 5 份。

5. 國際及全國性相關學科競賽得獎證明影本一式 5 份(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 簽名)。

6. 作品集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各一式 5 份。

7. 推薦函 2 封。

8. 所繳各項資料,請於放榜後一個月內向本系領回,或自備貼足「掛號」回郵郵資 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之(特大)信封袋 1 個,由本系寄還,逾期 不負保管責任。

1.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5 名(得不足額)參加複試。

2. 複試名單將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四)公告於本系網站。

3. 複試日期:103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

4. 複試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29 號本校「文學院勤大樓 9 樓 本系 研討室六」。

相 關 規 定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錄取之新生,入學後須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標準,始符合畢業資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1651 (請洽李美萱助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geo.ntnu.edu.tw/

(10)

學 系 名 稱 應用華語文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600 元

招 生 名 額 1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參加「全國語文競賽」國語演講/朗讀獲得第一名,或全國國中暨高中英語短劇比賽

(高中組)個別獎者。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初試 書面審查: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 口試 50%

書 面 審 查

全國語文競賽第一名證明或全國國中暨高中英語短劇比賽(高中組)個別獎證明、

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自傳(學生自述)、讀書計畫(含申請動機)、社團參 與證明、英語能力檢定證明、個人資料表及其他有力證明資料。

1.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3 名參加複試。

2. 複試名單將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四)公告於本系網站。

3. 複試日期:10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一)。

4. 複試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29 號本校「教育學院大樓 3 樓第 1 會 議室」。

相 關 規 定

1.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總成績同分參酌之順序為:(1)口試(2)書面審查。

3. 英語能力檢定證明,如: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多益、全民英檢、新制托福等。

4. 錄取之學生須通過本系外語能力檢定標準,始符合畢業資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3632 (請洽姚淑婷助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aclc.ntnu.edu.tw/

(11)

學 系 名 稱 化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800 元

招 生 名 額 1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對於化學有興趣熱誠之高中生,曾參加國際/國內數理學科競賽選訓營等活動,表現 優異之高中學生:

1. 國際科展(數理、資訊、自然科學)競賽。

2. 國際奧林匹亞競賽選訓或冬令營結訓者。

3. 高級中學學科能力競賽。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初試 書面審查: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 口試 50%

書 面 審 查 檢附自傳、高中歷年成績單、以上參賽得獎證明、結訓證書等資料各二份。

1.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4 名參加複試。

2. 複試名單將於 103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二)公告於本系網站。

3. 複試日期:103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二)。

4. 複試地點: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 4 段 88 號公館校區理學院大樓 F322 會議室。

相 關 規 定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100分;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總成績滿分為100分。

洽 詢 電 話 (02)7734- 6109 (請洽張靜芬助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chem.ntnu.edu.tw

(12)

學 系 名 稱 生命科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 生 名 額 1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具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

1.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高中組生物(生命科學)科第 1 名。

2. 全國高級中學數理學科能力競賽三等獎以上。

3. 國際科技展覽獲獎。

4. 入選國際奧林匹亞競賽國家代表隊。

5. 已發表生命科學相關領域 SCI 文章。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試 書面審查: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試 口試 50%

書 面 審 查

1. 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

2. 自傳(學生自述)及進修計畫(含申請動機)。 3. 競賽成果證明。

4. 成果作品、學生幹部證明。

1. 口試名單及順序將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三)公告於本系網站。

2. 口試日期:104 年 1 月 7 日(星期三)。

3. 口試地點:臺北市文山區汀洲路 4 段 88 號本校「理學院大樓 2 樓生命科學系會 議室」。

相 關 規 定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招生目標:對生命科學具特殊性向與才能者,期能培育優秀的生命科學人才。

3. 有辨色力異常、視覺障礙或肢體障礙者,宜慎重考慮。

4. 錄取之新生須於畢業前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始符合畢業 資格。

洽 詢 電 話 (02)7734- 6258 (請洽賴俊祥助教)

(13)

學 系 名 稱 地球科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 生 名 額 1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1. 參加國際奧林匹亞競賽選訓決賽完成結訓者。

2. 獲選國際科學展覽正選代表者。

3. 參加全國高級中學學科能力競賽或是全國科學展覽獲得第一名或一等獎名次者。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初 試

書面審查: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初試成績特優者,得 免複試逕行錄取,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比 例為初試 100%。

50%

試 口試:必要時得辦理口試進行甄選。 50%

書 面 審 查

1. 符合報考資格相關證明資料。

2. 高中(職)在校成績證明(高一至高二,共四學期,含歷年學業成績名次占全班 人數百分比)。

3. 自傳及個人履歷 1 份。

4. 推薦函 2 封。

1. 必要時得辦理複試進行甄選。

2. 如須辦理複試,則複試名單、複試日期與複試地點將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星期 三)中午以後公告於本系網站。

相 關 規 定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錄取之新生須通過本系所外語能力檢定標準,始符合畢業資格。

3. 本系為師資培育學系。

洽 詢 電 話 (02)7734-6375 (請洽林純綿助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es.ntnu.edu.tw

(14)

學 系 名 稱 音樂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 生 名 額 1 名(限鋼琴、聲樂、小提琴)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招收曾於高中三年內參加教育部舉辦之全國音樂比賽獲優等前三名具特殊才華者,

吸引術科特別優秀之學生就讀,進而發揮同儕影響力,全面提升本系學生術科水準。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初試 書面審查: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20%

複試 術科:主修科目 80%

書 面 審 查 含在學成績單、得獎獎狀、個人簡歷及高中期間曾演奏/唱之曲目

1. 甄試名單將於 103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三)公告於本校音樂系網站。

2. 甄試日期:103 年 12 月 28 日(星期日)。

3. 甄試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本校「音樂系館」。

相 關 規 定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術科主修科目成績未達 85 分者,不予錄取。

3. 術科主修科目考試內容:依 104 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簡章規定,須準備完整曲目 並自備伴奏及樂器(鋼琴除外),評審委員得指定曲目。

4.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1)術科、(2)書面審查。

洽 詢 電 話 (02)7734- 3012 (請洽音樂學系助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music.ntnu.edu.tw/

(15)

學 系 名 稱 美術學系 西畫組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 生 名 額 1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及單科型 學校)應屆或已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並具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得參 加本西畫組特殊選才招生,經錄取後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1. 參加各類國際性競賽獲得前三名名次者。

2. 參加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各類全國性美術等展演類競賽獲得前 三名名次者。

符合上述兩項規定者得以申請。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一 實務操作 30%

二 書面審查 20%

三 口試 50%

書 面 審 查

1. 自傳(學生自述):請以打字呈現,1,500 字。

2. 成果作品集:列印或相片方式呈現。

3. 競賽成果(或特殊表現)證明(請以影本繳交)。

以上資料請以 A4 規格依序裝訂成冊。

相 關 規 定

1. 各科滿分皆為 100 分。

2. 考試時間訂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二)假本校美術系館舉行;實務操作時間 訂於上午舉行、口試訂於下午舉行,詳細考場位置及時程安排於 103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三)公告於本校美術系館及本系網頁。

3. 書面審查資料請於報名時一併繳交,逾期恕不接受補繳。

4.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得入學資格(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5. 本系為師資培育學系。

6.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1)口試、(2)實務操作、(3)書面審查。

7. 有視覺障礙或辨色力異常者,宜慎重考慮。

洽 詢 電 話 (02)7734-3021 (請洽曾斐莉助教)

系 所 網 址 http://www.art.ntnu.edu.tw

(16)

中華民國 84 年 8 月 30 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4276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174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1 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532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5 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233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並刪除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9 年 3 月 28 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0371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21 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1482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22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0579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91616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226825C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12683C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 準)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006304C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5 條條文;增訂第 2-1 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046811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 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 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 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

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17)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績單 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四)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 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四、大學學士班(不含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 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二)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年滿二十二歲、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 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 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 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

(18)

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 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 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5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6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 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含論文),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或休學 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持有附歷年成 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 水準之著作。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 作。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 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 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8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 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 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19)

第 10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 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 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0)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本校 9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本校 92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2,3,5,6,8~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本校 9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3,6,9,10,12,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9 日本校 95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本校 10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2、10、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2、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3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6 條條文

第一條 本校辦理各項招生考試,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公正之原則,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考生於預備鈴響時,憑准考證及身分證件(身分證、護照、附照片之健保卡或汽機車駕照)入場,於考試開始二十分 鐘後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未攜帶上述列舉之身分證件者,經拍照存證後,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身分證件仍未送達試場 者,扣減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五,考生並應於七日內至本校招生承辦單位完成驗證手續,未辦理驗證者該科成績 不予計分。

第三條 考生應按照編定座號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卡)、准考證及考桌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 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二十;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 座位應試且事證明確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本或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五。

第四條 考生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靠左邊窗戶者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查驗。

第五條 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除依各系所之規定得使用計算機應試者外,亦不得攜帶計算機入場;違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十。違規物品交由監試人員代管,俟該節考試完畢後再予歸還。

第六條 考生除繪圖或作曲外,限用藍色及黑色筆(含鉛筆)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五;電腦劃卡作答部分 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否則致無法辨認答案者,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第七條 考生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其他概不得發問,亦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八條 考生不得有交談、偷看、抄襲、傳遞、夾帶、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九條 考生應在答案卷(卡)作答區內作答,未在規定之作答區內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二十;在答案卷(卡)

上書寫任何足以辨識考生身分之文字或符號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 考生不得毀損答案卷(卡)或擅自拆開答案卷之彌封標籤,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一條 考試時間終了鈴聲響畢後,考生應即停止作答,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十,情節重 大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 答案卷(卡)及試題應一併繳回,不得攜出試場,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21)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本校 9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本校 9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

第 一 條 為辦理本校各類招生考試成績複查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依簡章之規定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第 三 條 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期限、申請方式、申請書表及複查費用等各項相關規定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第 四 條 招生委員會收到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後,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七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 查復時,得酌予延長。

第 五 條 複查筆試成績時,應將申請考生之試卷調出,詳細核對彌封號碼,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發現 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複查審查、口試或術科成績時,應將系所填送之審查成績登記表、口試成績登記表或術科成績登記表 調出,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或彌封號碼,再查對成績,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六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核算申請考生之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增額 錄取,除復知該考生外,並提下次招生委員會議追認。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招生委員會逕行復知該考生。

三、已錄取考生經申請複查成績,重計後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取 消其錄取資格,並復知該考生,該考生不得異議。

第 七 條 複查考試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與卷內分數不相符時,由招生委員會聯繫原閱卷委員 補閱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規定處理。

第 八 條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 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 九 條 複查考試成績,如發現因申請考生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影響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4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申請人 准考證編號 姓 名

複 查 科 目 查 覆 分 數 複查回覆事項:

申請人簽章: 複查人簽章:

申請日期:104 年 月 日 複查日期:104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申請成績複查請於 104 年 1 月 26(星期一)日前以通訊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郵戳為 憑,逾期概不受理。

2.請一律使用本表,否則不予受理。

3.本表正面准考證編號、姓名及複查科目等各欄應逐項填寫清楚。(雙線以右各欄請勿填寫)

4.本表背面收件人姓名、收件地址及郵遞區號請填寫正確,並貼足回郵郵資,以便回覆。

5.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每題得分及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

(2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寄

收件人: 收 收件地址:

請 自 行

回 郵 郵 資

(2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4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考生 以 學歷

參加貴校 104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試,依規定應於註冊時繳交:

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及中文翻譯正本一份。

二、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三、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正本(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 者,免附本項資料)。

※中文翻譯正本得送請駐外館處辦理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 理公證。

本人謹此具結保證,如獲錄取,本人將於報到時,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規定之程序,補繳前述各項文件並於報到時繳驗學位證書正本;否則本 人願放棄本項考試錄取資格,絕無異議。

此 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具結書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請填寫畢業學校及系所名稱)

(請填寫姓名)

(2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4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退 費 申 請 書

一、考生 報名 貴校104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試,因故無法完成報名手 續,依簡章規定申請退費,敬請 核辦。

二、退費申請原因:(符合下列各項原因之一者)

 溢繳報名費(不含重複報名)者。

 已繳交報名費但因報名資格不符者。

 已繳交報名費但因報名資料不齊而未完成報名手續者。

三、本人存款帳戶(非考生本人帳戶無法受理)資料如下,退費時請將款項逕撥入 該帳戶內:

郵局戶名: 存簿帳號: (請填寫14位數字)

金融機構: 銀行 分行

戶 名: 帳 號:

此 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退費申請期限:103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前

(26)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考生姓名:

通訊地址:

☐☐☐☐☐

聯絡電話:

10610

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系收

學系電話( )

※ 請將下列表件依序整理齊全裝於一個 B4 信封袋中,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以限時掛號郵寄, 並將本頁貼於信封封面。

項次 應繳交資料 請自行檢核打勾

一 報名表與報名證件黏貼表(附件八)。 ☐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請黏貼於附件八之報名證件黏貼表)。 ☐

三 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資料之相關證書影本一份。 ☐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之證明文件。

學系規定之書面審查資料_____份。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27)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4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報名表

填表說明:1.報名資料寄出後,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2.各欄位請考生據實填寫,「灰色」欄位請勿填寫。

准 考 證 號 (由本校填寫)

貼 照 片 處

限最近三個月內 同式二吋、正面、

半身、脫帽照片。

姓 名 性 別 □ 男 □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手機:

通 訊 地 址

(104 年 1 月前通訊地址)

□□□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必填,寄發准考證用)

就 讀 學 校

( 請 填 寫 學 校 全 名 )

□應屆畢業(104 年 6 月畢業)

□非應屆 低 收 入 戶 □ 否 □ 是 (應有縣市政府核發證明)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本人對本招生簡章內容及相關規定已詳細閱讀並充分瞭解,同意依所列事項辦理。

考生簽名:

報名資格審查

審查事項 審查結果

項目 報考

資格 報名費 繳交

文件

□ 資格符合,准發准考證。

□ 資格不符合招生簡章第 條規 定。

審查

(28)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4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報名證件黏貼表

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欄

※請於影本正面註明「此影本僅作為報名考試 用,不得為其他用途。」可簽名,但所有文字

不要遮住姓名及字號。

身分證背面影本黏貼欄

應屆畢業生

學生證正面影本黏貼欄

※請於影本正面註明「此影本僅作為報名考試 用,不得為其他用途。」可簽名,但所有文字

不要遮住姓名及字號。

應屆畢業生

學生證背面影本黏貼欄

低收入戶證明

(請沿虛線浮貼)

(29)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准考證號碼: (考生勿填)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聯 絡 手 機 聯 絡 電 話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及 狀 況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肢體障礙(□坐輪椅 □可自行上下樓 □無法自行上下樓)

□腦性麻痺 □身體病弱 □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障礙 □多重障礙 □自閉症

□其他

身心障礙考生請依實際需求,由下列應考方式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提供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

□延長考試時間 20 分鐘,惟最多以延長 20 分鐘為限。

□協助考生閱讀或紀錄答案之輔具,請說明:

□其他功能性障礙所需之特別服務,請說明:

請於此處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 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 (正面影本)

請於此處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 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 (反面影本)

備 註

1.申請方式:請於報名期間,填寫本申請表件並簽章後,與其他相關報名文件一併以限時掛號郵 寄,逾期恕不受理。

2.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並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就考生所提申 請資料審定之。

3.凡未依規定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考生,一律依一般考生之規定應考,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補助措施。

考 生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30)
(31)

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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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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