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士班新生入學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00 年 9 月 28 日本校第 36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 年 4 月 9 日本校第 51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2、3、4、5、6、7 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 年 3 月 2 日本校第 53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 年 9 月 7 日本校第 56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2、3、4、5、6 條條文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學生就讀本校各學系學士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士班新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各學系推薦申請獎學金:
一、 參加大學繁星推薦入學管道,高中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前5%:
(一)學科能力測驗任四科以上成績滿級分,獎學金共 200 萬 元。 (符合本目獎勵標準者,如超過 2 名以上,則獎金均分)
(二)學科能力測驗任四科以上成績達頂標,獎學金 50 萬元。
(三)學科能力測驗任三科以上成績達頂標,獎學金 20 萬元。
(四)學科能力測驗任二科以上成績達頂標,獎學金 10 萬元。
二、 參加大學個人申請入學管道,選填本校為第一志願序:
(一)學科能力測驗任四科以上成績滿級分,獎學金共 200 萬 元。(符合本目獎勵標準者,如超過 2 名以上,則獎金均分)
(二)學科能力測驗任四科以上成績達頂標,獎學金 50 萬元。
(三)學科能力測驗任三科以上成績達頂標,獎學金 20 萬元。
(四)學科能力測驗任二科以上成績達頂標,獎學金 10 萬元。
三、參加大學考試分發入學,選填本校為第一志願序:
(一)分科測驗之採計科目原始總分名列該科目組合全國考生 前百分之一以內者(不含特殊身分加分情形) ,獎學金共 200 萬元。(符合本目獎勵標準者,如超過 2 名以上,則獎金均分)
(二)分科測驗之採計科目原始總分名列該科目組合全國考生 前百分之三以內者(不含特殊身分加分情形),獎學金 50 萬元。
(三)分科測驗之採計科目原始總分名列該科目組合全國考生 前百分之五以內者(不含特殊身分加分情形),獎學金 20 萬元。
(四)分科測驗之採計科目原始總分名列該科目組合全國考生
前百分之十以內者(不含特殊身分加分情形),獎學金 10 萬元。
前項獎勵不得重複領取,獲獎以一目為限。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獎勵資格之學生,各學期仍須先完成註冊繳費。教務處招 生組將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審核確認獎勵資格、學業成績及各系推薦 名單等資料後,簽請校長核定統一辦理獎學金發放事宜。
第四條 本獎勵發放方式,係依每名學生可請領之獎學金總額,按在校四年期 間,於每學期平均發放,至多八學期
。
第五條 獲獎學生入學後若上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全班前5%者(小數點後 無條件捨去),取消該學期得獎資格,惟次一學期學業成績達標準者,
回復其得獎資格;另公費生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如有辦理休學、退學之情形,即視同放棄受獎資格,自休學或退學之 下一學期起不再發給。
第六條 本辦法自111 學年度學士班入學新生開始適用,本次修法前已獲本獎 勵辦法獎勵資格之學生,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