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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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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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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90.04.10 本校第二次學務會議通過 90.04.24 本校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94.02.25 本校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第三條 95.12.05. 本校第 12 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2.22 本校第十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求公平、公正討論及決議有關學生獎懲事項,以確保學 生合法權益,特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負責學生獎懲案件之審議。但記嘉獎、申誡等獎懲,由學 務長逕予核定公告。 經本會決議之獎懲案件陳請校長核定公告。 第三條 本會委員由學務長、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輔導組、諮商 輔導中心代表及各學院助理教授以上之導師代表各一人;學生 自治團體代表兩名、社團負責人代表一名共同組成。 前項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學務長擔任之,並置幹事一人,由學務 長指派人員兼任。 第五條 本會得依需要由主任委員隨時召開之,但須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時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 決議。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屬懲戒案件應通知當事學生個人到會陳述,並應 請相關導師列席會議。必要時,亦得由主任委員核定邀請有關 人員列席會議。 本會成員就該獎懲案件為提案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行迴避。 第七條 與會人員對開會之內容及各委員陳述之意見應嚴守祕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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